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网络诽谤有哪些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刑事责任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网络诽谤有哪些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刑事责任导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前段时间,我国最高法将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然还是需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才能依法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由于诽谤行为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
下面,就?“网络诽谤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网络诽谤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1、要有损害行为。
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网络诽谤通常会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诽谤的民事责任往往也就是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谣言和诽谤的困扰。
造谣诽谤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1. 恢复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造谣诽谤他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谣诽谤他人,给被侵权人造成名誉、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二、行政责任1. 警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造谣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1.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暴力侮辱、暴力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法律后果的影响1. 个人名誉受损造谣诽谤他人,会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给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浅析
弓 I 眼球 , 用 不恰 当方式 编辑重 组他 人 的稿 件 , 也可 能造 成对他 人
诽谤 言论 以电子 邮件 、 转发 等形 式加 以扩散 的侵权 行 的名誉侵 权 ; 另外, 也有 一些 网络服 务提供 商 自己组织 活动 发生 到 的侮辱 、 为人 。 传播 者故意 扩散侮 辱 、 诽 谤言 论造成他 人社 会评 价 的降低 了名誉 侵权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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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名誉侵权 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浅析
黄 洳铸
摘 要 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 也产生越来越多名誉权侵权的问题。因此, 探讨网络名誉侵权的课题也摆在 了 法学界面前。本文从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方式入手, 对网络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等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 网络 名誉 侵权责任 主体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 1 ) 通 过 电子公 告服务 发表侵 权 内容的 名誉侵权 行 为 。 电子 有所 区别 , 在 传播者 与初始作者 承担连 带责任 的情况 下要合理 公 公 告服 务, 是指在 网络上 以聊天 室 、 网络论 坛 、 网络 布告牌 、 留言 平地 分配 各方 的责任 。
为, 本文界定为“ 网络名誉侵权” , 以利分析研究。
( 三) 网络名誉 侵权 的主要 形 式
1 . 网络服务提 供 商 自身的名誉 侵权 行为
言论 的直接制造者 , 其地位 和责任 理所当然 的与传 统名誉侵 权直
故初始 作者作 为侵权责任 主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基本上 是可 以 ( 1 ) 在 网络 上 发布 信息 的名誉侵权 行 为 。当前 , 大 多数 网站 接侵权 行为人 相似 , 新 闻信息 的发布 基本 上来源 于传 统媒 体, 因此 , 网站 自己在 网络 确定 的 上 发布信 息 的名誉侵 权行 为还 不是很 多 。 不过 , 少数 网站为 了吸 ( 二) 传 播者 传播者 是指在 故意或过 失的主观 意识下 , 将 其在 网络 网上看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微博是当前社交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形式,人们通过发布短文、图片、视频等内容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然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名誉侵权事件,即通过发布内容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采用的证明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首先应基于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在于实施行为的人。
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后,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
名誉侵权指以言论、文字、图形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不属于真实事实的有损于被侵权人人格尊严、名誉形象的信息,从而损害其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
在微博中,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并不容易。
因为微博的发文不仅涉及文本内容,还包括图片、视频以及相关链接等元素,更多地呈现出短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这要求观察者快速判断内容的合法性。
所以,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可采用以下几个标准:(1)真实性标准微博名誉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是对涉及内容的真实性的判断。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真实性标准,将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舆论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广大微博用户应当遵守网络道德,维护时代文明。
(2)过错标准过错标准意味着,在评估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受到侵权人的直接故意或过失所驱使。
微博名誉侵权的判定需要证明有责任的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侵权可能,然而依然有意或者过失地实施损害行为。
因此,在品德方面,微博用户应当保持尊重和诚信的态度,切勿损害他人的名誉。
(3)社会效益标准社会效益标准可以帮助法官进行名誉侵权认定。
此标准要求法官在这种行为的后果方面考虑更多因素,如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因素、新闻传媒自由等因素。
微博用户在创作的同时,应考虑其言辞或行为是否有益于推进社会发展。
二、证明微博名誉侵权的方式如果出现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与责任承担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与责任承担作者:王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环境变得愈加复杂,尤其是名誉侵权纠纷事件愈加增多,但大众往往对侵权主体与承担责任界限较为模糊,现代法律也缺少针对网络虚拟侵权案件的实践,民事法律还未能将网络主体列入名誉利益侵权条例中。
因此本文基于对网络名誉权的简要概述,介绍了侵权责任主体划分界限,最后分析了当下主要的网络名誉权侵权形式和具体追责原则。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侵权主体责任服务作者简介:王璐,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120一、网络名誉权概述网络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可以阐述为:在网络环境中评价人道德品质、个人能力等一系列声誉、名誉或身份的界限与原则。
网络名誉侵权同往常传统名誉侵权一样是对自然人或法人造成了行为侮辱和精神贬损,比如在网络中发生不切合实际的文学作品以及新闻报道,在此过程中,相关自然人或法人能够在网络环境中维护自身名誉和利益,这一点与传统名誉权相一致。
其次,网络名誉权具备维护人格权利的基本特性,其虽然处于虚拟空间,但与现实主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旦发生侵权,无论是在网络环境还是现实生活中,客体并没有发生改变,网络名誉权只是针对于传统名誉权产生的交叉型产物,其主要基于网络技术和法学,并不可以被称为新型权力。
我们可以将网络名誉权理解为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其往往发生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侵犯,以上提到的两者都可以称为网络侵权主体,网络名誉权因为发生于虚拟空间中而较为复杂和隐蔽,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隐藏的真实主体,一般将其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主体,这两大主体分别是构成受害人名誉损失的制造方和扩大方。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网络诽谤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诽谤,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诽谤现象日益严重,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刑事判决也备受关注。
首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明确的诽谤对象,即被诽谤的具体个人或组织;二是要求具体的诽谤内容,即诽谤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三是要求具体的传播方式,即诽谤行为是通过何种方式传播的。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网络诽谤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诽谤罪的刑事判决标准,主要根据诽谤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的网络诽谤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对于严重的网络诽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同时,根据不同情节和情况,还可以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以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
总的来说,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和判刑标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立案,才能保证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及时、有效打击;只有依法判决,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网络诽谤罪的立案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诽谤罪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和判刑标准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才能有效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动:有关某一行动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摘要:须有流传散布之行动,即该行动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动系针对特定人为之;流传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名誉权其实也是人格权的一种,指的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以及排斥其他人侵害的权利。
那么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够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够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动有关某一行动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摘要:须有流传散布之行动,即该行动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动系针对特定人为之;流传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法有摘要: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欺负、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欺负、诽谤。
在“第三人知悉”的认定上,假如以上述第一种方法实行侵害行动,对“第三人知悉”的认定无异于传统名誉权侵权。
假如采用第二种方法,即仅指向“虚拟主体”进行欺负、诽谤,则对“第三人知悉”的认定应郑重。
此时的可能性有三摘要:一是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在侵权行动产生之网络环境中已经被其他虚拟主体所得知;二是受害人所生活之现实社会中的民事主体能将该网络侵权行动所指向的“虚拟主体”和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对号入座;三是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不为他人所知。
对于前两种情况,由于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已经被公开懂得,“第三人知悉”的认定和传统名誉侵权并无差别。
因此,假如针对虚拟主体实行侵权,虽然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不为他人所知,但只要有其他虚拟主体得知该侵权行动是针对某一特定人时也应当认定为“第三人知悉”,而不管该特定人现实身份是否被公开。
在“特定人”的认定上,假如以第一种方法实行侵权,则对该侵害行动是否针对特定人的认定较为简便。
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网络暴力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的杀手在摧毁着很多人的精神意志,例如现在很多“键盘侠”,他们就像米虫一样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而本质可能就是因为之间存在微不足道的矛盾。
因为可能到现在还有人不清楚网络名誉诽谤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是属于民事侵权,但情节严重的话就是要被量刑的。
网络暴力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的杀手在摧毁着很多人的精神意志,例如现在很多“键盘侠”,他们就像米虫一样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而本质可能就是因为之间存在微不足道的矛盾。
因为可能到现在还有人不清楚网络名誉诽谤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是属于民事侵权,但情节严重的话就是要被量刑的。
▲一、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评价中的名誉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评价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能够畅所欲言,但同时也为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因此,研究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良好的名誉是其在社会中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个人的尊严、社会地位以及人际交往。
对于法人来说,名誉则关乎其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负面影响可能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发表评价时更加无所顾忌,容易出现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
二、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一)侮辱性言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粗俗、恶劣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如谩骂、诋毁等。
(二)诽谤性言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披露他人隐私在网络评价中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
(四)恶意评价出于不正当目的,对他人进行片面、夸大或歪曲的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
三、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四、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相关法律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观点和情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正因为其特殊的传播方式和受众规模,微博也成为了名誉侵权事件频发的地方,对此,如何认定微博名誉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要认定微博名誉侵权,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谁,即是否存在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
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损害,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对象、方式、时机、对象的社会评价和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只有在以上两个方面都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行为。
由于微博平台的特殊性,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和受众范围都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所以在认定微博名誉侵权时,需要更加注重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以此来更加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
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主要指的是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而间接责任主体则包括了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而言,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主要的,因为他们所发布的言论直接导致了名誉权的侵害。
而对于间接责任主体,其广义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言论传播的平台和服务。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微博平台往往是侵权言论的传播和扩散的主要场所,其提供的功能使得侵权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量传播,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也需要对其平台上的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以减少微博名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其责任承担也应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如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其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小编希望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法律中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 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并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从而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请继续往下阅读。
1、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自发表,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名誉权法律条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成为公众聚焦的重点,微博作为其中的佼佼者,汇集了广大用户群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微博名誉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和对应责任承担方面进行探讨。
微博名誉侵权是指微博用户通过发布、传播含有非法言论、虚假信息、抄袭侵权等内容,给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的行为。
本质上,微博名誉侵权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荣誉的行为,在信息时代下,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言论是否属于不实信息在评估微博言论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言论是否属实。
虚假言论、谣言等信息,容易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不实信息时,往往更容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二)言论是否具有明显的贬低和攻击性在评估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需要考虑言论是否带有贬低和攻击性。
若言论不当,含有攻击性、侮辱性、诽谤等内容,就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的影响,构成名誉侵权。
(三)被侵权人名誉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在评估微博名誉侵权时,还需要考虑被侵权人的名誉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
二、责任承担方面的探讨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呢?根据实践经验和相关案例分析,责任主体主要有两个方面:微博平台和微博用户。
(一)微博平台的责任承担尽管微博平台为用户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提供了便利,但其作为提供服务和信息平台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
具体而言,微博平台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管理措施,规范、管理平台的信息内容,防止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规的言论、行为,微博平台应当及时删除、封禁等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除了微博平台方面的责任,微博用户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用户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微博社群规范,慎重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谨慎发布言论,注意文明用语,避免言论过激,攻击性过强,避免侵犯他人名誉、声誉等合法权益,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气。
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什么意思
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什么意思依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对民事主体名誉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例如通过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在网络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论等。
关于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什么意思1、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对民事主体名誉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例如通过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在网络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论等。
该行为情节恶劣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2、刑法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下:(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二、侵犯名誉权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
2、文章内容涉及到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根据相关规定,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对民事主体名誉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例如通过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在网络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论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研究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网络侵权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等的行为,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保护机制进行研究。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类型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知识产权侵权:包括盗版、侵犯著作权、商标侵权等行为。
2.名誉权侵权:包括网络诽谤、泄露个人隐私等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商业秘密侵权:包括盗取商业机密、非法传播商业秘密等行为。
4.个人隐私侵权:包括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以上只是网络侵权行为的一些常见类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不断涌现。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网络侵权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处。
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1.民事责任: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法院会进行具体判决。
2.刑事责任:某些网络侵权行为涉嫌犯罪,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网络诈骗等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涉罪严重者可能面临刑罚。
3.行政责任:针对某些恶意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关闭网站等。
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责任的追究远远不够,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保护机制除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全面的保护机制是保障网络安全和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手段。
1.加强执法能力: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标准,提高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专业水平,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根据网络发展的特点和现实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升法律的适应性和及时性。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一、引言网络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然而,由于网络言论具有广泛可见性和平台的匿名性,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法律对网络言论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方式1. 诽谤和名誉权保护法律规定,网络上的诽谤行为是被禁止和追究责任的。
诽谤是指有心诋毁他人名誉的恶意言论,而法律对此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网络平台在接到相关投诉后,有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对发布者追责。
此类限制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2. 泄露国家机密网络上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不仅危及国家安全,还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因此,法律对泄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于发布或传播国家机密的言论,行政和刑事法律都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这种限制保护了国家的核心利益,维护了国家安全。
3. 恶意传播谣言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谣言的传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为了遏制谣言的蔓延,法律对恶意传播谣言行为实行了一定的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恶意造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限制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网络言论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进行讨论、评论或表达意见时不能触犯法律红线。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或限制行为,如违法乱纪的言论、煽动暴力恐怖主义的言论、宣扬种族歧视和仇恨的言论等。
对于违反这些法律的言论,相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法律限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1. 保护个人权益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言论诽谤和名誉侵权的保护。
通过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受害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恢复受损的声誉。
这一限制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和侵权行为,维护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限制网络言论的传播,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
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意见的重要渠道。
然而,有时候网络言论也会引发争议,甚至涉及到侵权问题。
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如何对网络言论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鉴定与认定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进行探讨,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网络言论侵权的概念与特点网络言论侵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负面言论,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言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匿名性:网络言论往往以匿名、化名的形式表达,使得侵权行为的追究变得困难,增加了鉴定与认定的难度。
2. 大量性:互联网上的言论数量庞大,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使得如何区分侵权言论与一般言论成为难题。
3. 传播迅速: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几乎可以瞬间传遍全球,一旦造成损害,恢复起来也较为困难。
4. 国际性:互联网没有国界,网络言论的侵权行为有可能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给鉴定认定带来额外的复杂性。
二、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言论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侵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1. 赔偿责任:当网络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隐私泄露或荣誉受侵犯时,侵权者可能需要赔偿其给对方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
2. 救济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删除相关文章、停止侵权行为,以恢复自己的名誉、隐私和荣誉。
3. 制裁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者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法律制裁。
三、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主观意图、表述方式、扩散范围等一系列因素。
基于此,以下几个方面是进行鉴定与认定时的重要参考:1. 言论内容是否构成侵权:鉴定者需要明确侵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准确把握言论的界定。
法律十种侵权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责任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例简介:甲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导致乙公司声誉受损,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名誉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侵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丁公司注册的商标,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传播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侵害了丁公司的商标权。
四、案例三:人身侵权案例简介:戊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庚受伤,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戊公司构成人身侵权,判决戊公司赔偿庚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人身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戊公司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受伤,侵害了员工的人身权益。
五、案例四:财产侵权案例简介:己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高空坠物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辛被坠物砸伤,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财产侵权,判决己公司赔偿辛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财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己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受伤,侵害了路人的财产权益。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下是对名誉权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社会形象和尊严,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其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誉权案件的管辖名誉权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名誉权案件的证据规则1.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包括侵权行为的事实、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被告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3. 举证责任倒置:在名誉权案件中,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六、名誉权案件的判决1. 侵权成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如今,⽹络⾃媒体的时代越来越发达,⼀些不怀好意的⽹友,动动⼿指可能就能在⽹上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络侵犯他⼈名誉权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为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等。
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第⼀,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般是指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丧失获奖机会等客观情形。
第⼆,⾏为⼈⾏为违法。
对于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的违法性,通常表现为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履约能⼒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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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内涵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
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
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