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法对行政法规范冲突的控制及其完善
论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基于《立法法》中法官“选择适用权”的分析
论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基于《立法法》中法官“选择适用权”的分析宋菲【摘要】转型中国,法律规范冲突(法律冲突)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愈加显著。
在“司法中心主义”的要求下,此冲突也不再仅仅只是一个立法问题而具有了更多的司法面向。
此时,法官如何行使其“选择适用权”就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冲突解决路径。
区别于传统的立法方式,该路径以法律思维为引导,强调具体案件裁判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避免法官恣意积极探寻解释活动的适用规则和标准。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the legal norms conflict (conflict of laws)has more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At the request of j udicial centrism,this conflict is no lon-ger a legislative problem but has more j udicial orientation.At this point,how the j udge exercise their"choose right"has becomes an important solving way.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mode,this path makes the legal thinking as guidance,emphasizing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s used in specific cases so as to explore the applicable norms and standards actively and avoid j udge's arbitration.【期刊名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2)003【总页数】6页(P92-97)【关键词】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权;法律解释;适用规则【作者】宋菲【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20.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曾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出具体阐释: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
人民司法1 9 9 8 5现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愈来愈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适用问题涉及法制的统一。
在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成因,寻求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建立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殊为必要。
法律规范的冲突我国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解释等多种形式。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们之间对相应事项的规定往往不一致,这样必然会产生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现状来看,法律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冲突;2 行政法规与法律、基本法律的冲突;3 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4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5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6 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7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较高级别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8 较低级别的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较高级别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9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的冲突。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各部、委规章之间的冲突;2 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3 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4 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
部门法律文件与地方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2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冲突。
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它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时际冲突,即新法与旧法的冲突;2 特别冲突,即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3 区域冲突,即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的冲突;4 区际冲突,即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以及港、澳、台相互之间的法律规范冲突;5 涉外冲突,即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法律规范的冲突;6 解释冲突,即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7 其它法律规范的冲突。
[人大政协]浅谈《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人大政协]浅谈《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自2000年7月起实施的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立法体制,对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经过近14年的实践,也显现出了不少问题。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的修改列入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本文针对存在的部分问题及其完善,谈一点个人观点。
一、关于中央专属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它实质上是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折射出中央与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利益需求。
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易造成法律冲突、重复立法、立法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其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央专属立法权的问题。
第8条从10个方面规定了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它们的措辞有所不同,第3项和第9项出现了“制度”的字眼,而第7项和第8项则出现了“基本制度”的表述。
但所谓“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规定非常笼统和抽象,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在立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弹性。
这或许是立法者有意留下的空间,以便将来通过个案做出调整。
但“制度”和“基本制度”的用词毕竟过于宽泛,从长远来看,有可能使国家的法律体系陷入混沌。
二是地方立法和行政规章的冲突问题。
赋予中央专属立法权,而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的表述却不太明确。
现行法律没有对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国务院各部委的权限做出具体规定,而且,一件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也完全可能在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权限之内,这就容易造成立法权的混乱。
同时,规定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委等都可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实施性立法,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由地方人大制定解释性立法,什么情况下应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解释性立法,这样也容易造成立法权限上的冲突。
三是冲突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对于部门规章与较大市的政府规章的效力冲突,以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冲突上,规定的冲突裁决机制并不完备,有的甚至存在抵触。
论行政法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二、行政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化
类型化是全面考察行政法规范内部冲突现象并提出科学解决方案的基础与前提,但是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类型化的路径亦存在差异。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这里仅对行政法规范冲突作如下的类型化解构。
首先,纵向冲突。又可称之为层级冲突,是指处于不同位阶的行政法规范之间产生的冲突。[7]可分为如下四类。第一,行政法规同规章间的冲突,包括行政法规同部门规章的冲突、行政法规同省级政府规章的冲突、以及行政法规同较大的市的规章的冲突。第二,规章之间的冲突,包括部门规章同较大的市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省级政府规章同较大的市的规章的冲突。第三,行政法规同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冲突,这主要是由行政法规更强的法定性基础和更规范的规制形式所决定的。第四,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规章的冲突,包括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部门规章的冲突,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省级政府规章的冲突以及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较大的市的规章间的冲突。
法条的冲突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法条冲突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研究法条冲突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条冲突的成因、表现形式、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冲突的成因1. 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立法缺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不足、立法技术不成熟、利益博弈等原因,可能导致同一法律体系内部出现法条冲突。
2. 法律体系内部的调整与修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体系需要不断调整和修改。
在调整和修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有法律规范与新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
3. 法律解释和适用中的差异由于法律解释和适用主体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在不同情况下产生不同的解释和适用结果,从而产生法条冲突。
三、法条冲突的表现形式1. 同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1)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
(2)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
2. 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1)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地位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当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时,应以宪法为准。
(2)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法条冲突的解决原则1. 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以宪法为准。
2. 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 合法性原则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实用性原则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最佳效果。
五、法条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原则当法条冲突涉及的具体问题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时,可直接适用该规定。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立法冲突是法治的一种消极因素,它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实效。
本文列举了我国立法冲突的许多事例,说明我国立法冲突是相当多的,不仅一般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一般法律文件与国家的根本大法之间也存在着抵触。
本文还对造成立法冲突的原因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希望各级立法者应注重对立法冲突的预防和治理,以避免和消除来自立法者本身的对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破坏。
冲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各个领域概莫能外。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初衷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解决冲突、解纷息争的模式,以规范协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在一种规则的指引下有秩序地发展。
但随着立法数量的日渐增大,立法部门的日渐增多,法律内容的日渐扩大,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立法冲突及其协调解决遂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
研究立法冲突的类型、成因,立法者的态度,寻求解决立法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无论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尊严,还是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增大法律的实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当前我国法治的研究而言,立法冲突更具现实意义。
立法冲突的含义与表现笔者认为,方法冲突是指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的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立法冲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权限的冲突和立法文件内容和效力上的冲突。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立法权限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内容上它通常包含起草、提案、审议、通过、公布、批准修改、解释、编篡、废止等项权力。
其中,通过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尤其重要,它们是研究立法冲突的基点。
立法权限与立法部门具有密切联系,立法权限的冲突是以立法部门的非唯一性为前提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县级权力机关、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以及这些地方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都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甚至个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当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办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一、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该原则认为,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权威性或更具体适用性的规范。
例如,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常被视为具有更高权威性的规范,因此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这种解决办法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混乱,但也可能导致某些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改革法律制度另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是通过改革法律制度来消除冲突。
这种办法通常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改革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修改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等。
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可以使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得到解决,并建立起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协商和合同协商和合同是一种灵活和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并解决冲突。
例如,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各方可以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商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解决办法依赖于各方的协商能力和合作意愿,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权衡利益权衡利益是一种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这种解决办法需要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权益,确保冲突的解决方案可以尽可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然而,权衡利益的过程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争议性,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公正的决策机制。
五、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是解决跨国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途径。
浅谈立法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其补救
浅谈立法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其补救[摘要]在,随着社会的,的增加,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变得日益重要、尖锐和复杂。
破坏法制统一的因素和环节是多方面的,而立法冲突作为的源头,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实效。
我国立法冲突是相当多的,不仅一般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一般法律文件与国家的根本大法之间也存在着抵触。
本文对造成立法冲突的原因作了简要,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恳请老师批评指正。
[关键词] 立法冲突产生原因预防补救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增加,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变得日益重要、尖锐和复杂。
破坏法制统一的因素和环节是多方面的,而立法冲突作为问题的源头,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实效。
我国立法冲突是相当多的,不仅一般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一般法律文件与国家的根本大法之间也存在着抵触。
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我国,法律冲突“几乎在每一部法中都存在”①。
本文对造成立法冲突的原因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能有所帮助。
一、立法冲突的含义及其表现所谓“立法冲突”,就是一国立法领域内的多个立法权限之间、多个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
立法冲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权限的冲突和法律规范的冲突。
立法冲突是一国立法领域内最为严重、最难解决的立法无序现象。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所谓立法权限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权限划分不明、规定不确,或者立法权限设置重叠、交叉,导致在多个立法权限之间所发生的相互冲撞。
立法主体的非惟一性是立法权限冲突的前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特区的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都行使着范围不同、等级不同的立法权限。
再加上拥有法律解释权的部门和“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立法部门(如中央军委、国务院各直属部门、非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势必不可避免。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作者:蔡仕鹏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34期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在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下,需要完善法的建设,贯彻落实《立法法》。
本文立足对行政法规范冲突的研究,从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违法冲突与合法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表现类型,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提出具体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行政法规范冲突司法体制改革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比较突出,对于行政法的实施及其法律效力,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此,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如何全面认识行政法规冲突,对于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笔者看来,当前行政法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应有针对性建立冲突解决机制,提高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确保有效实施。
1 冲突之一: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在行政法规规范的制定中,具有“曾急性”特点,这就导致行政法规范冲突表现出“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
2000年,我国《立法法》实施生效,对于解决纵横法律的冲突起到重要的作用。
并且,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也比较早,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对于行政法规的冲突研究,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依据。
1.1纵向法律冲突上下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纵向法律冲突的表现,并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违宪冲突。
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宪法是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若下位法出现与宪法相冲突之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也就是无法律效力。
例如,行政法在实际当中对宪法明确的事项,进行了一定的变更或是增减,这就是典型的违宪冲突;第二,上下位法冲突。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引言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不同的法律体系经常发生冲突。
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内部的各级法律都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
对于这些冲突,我们需要一套规范来解决它们,并确保法律体系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探讨法律冲突存在的原因以及如何制定冲突规范来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冲突的原因1. 国家间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这就导致了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比如,在一个国际商业交易中,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在两个国家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那么就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2. 国内法律之间的矛盾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各个层级的法律也可能存在冲突。
比如,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与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之间可能存在矛盾,这就会导致法律冲突。
3. 法律修订和更新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也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版本的法律,这就可能导致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的制定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冲突规范,以确保各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协作,避免冲突的发生。
在国际事务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些国际冲突规范,比如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主要用于解决国际民事、商事等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各个国家的法律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2. 国内冲突规范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家需要制定一些冲突规范。
这些规范可以是宪法、法律、法规等形式的文件,用于协调和统一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
3. 法律修订和更新的规范为了避免法律修订和更新过程中出现冲突,需要制定一些规范。
比如,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可以要求法律起草部门与相关利益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修订后的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制定了冲突规范之后,关键是要确保它们被有效执行。
以下是一些保障冲突规范执行的措施:1. 法律教育为了使公众和从业人员了解冲突规范并能够正确应用,需要加强法律教育。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行使不当行为的一种维权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和复杂性。
然而,如何在规范冲突中找到出路,成为了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与行政法规往往会产生规范冲突,例如,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抵触,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反或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二)同级法规之间的规范冲突同级法规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例如两个或多个同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行政诉讼造成了困难。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冲突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公布的概括性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
由于司法解释通常是根据判案经验或具体案件情况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也会给行政诉讼带来不便。
二、规范冲突的出路(一)以基本法律原则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基本法律原则,来解决规范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行政法规规定:“街头宣传需经政府同意”,两者存在规范冲突。
但如果我们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即优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能够解决该规范冲突。
(二)以特殊法律规范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特殊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发生冲突,通常会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
例如,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游车一族不得进入本市区”,而政府部门则依法扣留一辆游车。
此时,由于特殊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指向性,因此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扣留该游车是合法的。
(三)以解释性文件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解释性文件通常被视为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解释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论_立法法_的完善_从宪法学角度浅析_立法法_的缺陷_李旭
《立法法》 论 的完善
论《 立法法 》 的完善
— — —从宪法学角度浅析《立法法》 的缺陷
李 旭 四川成都 610000 ) (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 本文从我国的 《立法法》 《立法法 》 与宪法的关系角度出发, 提出了完善 的建议。 一方面, 要在形式上明确立法法和宪法之间 的关系; 另一方面, 在内容上, 对于立法法和宪法之间存在的交叉、 重叠甚至是重复的部分, 要以严谨科学审慎的态度, 进行全面清理, 以求达 《立法法》 到正本清源, 删繁就简, 消除矛盾之目的, 使 更加趋于科学与完善。 【关键词】 宪法; 立法法; 缺陷; 完善 2000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 。该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颇具争议 , 人们对它的价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值和功能众说纷纭 , 褒贬不一。 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它对中国立法机 关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划分 , 有效地解决了之前存在的立法权限混乱的 问题, 使中国的立法问题做到了有法可依 , 进而解决了法律效力冲突的 [1 ] “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 ” 问题。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 但 “瑜不掩 持否定态度的人对其失望之情也是溢于言表 , 甚至认为它是 , 瑕” 毛病多多。具体表现为: 只注重立法的程序问题 , 而忽视甚至是忽 略立法的实体问题 ; 法的实施难以得到保证等等 。 总而言之, 对该法是 毁誉参半。 其实法律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问题 , 不可能一蹴 而就。而且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 法学家制定法律本身不是在创制法律, 而只是在描述法律。因此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社 , 《中 会现实的痕迹, 不可能是超然物外的 。客观的讲, 从长远角度来看 并不是完美无暇的 , 至少它是不完善的。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那么它究竟有哪些问题和缺陷呢 ? 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考察, 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和判断 。 而我们将从宪法学的角度入手, 对于 它和宪法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描述 , 进而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以 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 最后指出这些问题解决的思路和途径 。 《宪法》 。《立法法 》 先来探讨一下它和 的关系问题 的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健全国家立法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 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 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 主义法律体系, ” 《立法法》 义法治国家,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这指明了 是依据宪法制定 “母法” , “子法 ” 。 从直观的认 而把其它法律比作 的。有人把宪法比作 识看, 整个法学领域好比一座高楼大厦 , 法理学是建筑的设计思想和理 。《立法法 》 念, 各部门法是各个楼层 , 而宪法是整座大厦的地基 作为 “子法” , 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没有问题 。 《立法法》 : “法律、 问题在于 的第二条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 ” 《立法法》 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 修改和废止, 适用本法。 本条指明了 调整对象, 也就是它的适用范围, 仅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适用形式则是相关调整对象的制定、 修改和废 止问题。如此规定, 问题就出现了: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 础, 以各个部门法为主体的一个完整体系 。 具体的法律渊源, 不仅包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而且应该毫无疑问 的包括宪法在内。因为, 宪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而且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 要求它必须要有严 格的稳定性, 但是这些并不能否定宪法的法律性质 , 就是说它也是法律 理应成为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立法法, 的一种表现形式。既然如此, 为什么回避这一问题呢 ? 难道宪法的地位最高, 稳定性最强, 它的 制 定、 修改和完善就不需要做到有法可依 , 依法办事了吗? 倘如此, 那就 “高处不胜寒” 了。 真的是 “于法无据 ” , “无法可依 ” 当然, 认为宪法的修改 的这种说法是不 :“宪 正确的, 宪法修改的依据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本身 。 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 ” 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毫无疑问, 宪法的这一规定 , 解决了宪法修改的法 但是又引来了立法法与宪法的关系的另外一个问题 : 交叉 律依据问题, 和重叠问题。 有学者诟病立法法的理由之一就是立法法的大量内容是对宪法内 。“从整体上看, 容的重复 除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新的 规定外( 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 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涉及到 合宪性问题) , 立法法的绝大多数规定基本上毫无新意 ( 事实上也很难 有新意) ,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条文的简单重复。 关于 [2 ] ” 。 的确, 这一点, 只要两相比照即可一目了然, 不用多费文字。 我们 其交叉重叠甚至是重复之处显 只要把相关条文进行一下比较性阅读, 而易见。 上述的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 这些问 法律的完善是 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相对的, 而不是绝对的。到目前为止, 世界法律制定史已经明确地证明 法律的完备只能是相对的。 法 了立法绝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 律之中存有瑕疵, 不是制定者能力不高的表现, 而是一种受当时社会历 史条件限制的表现。马克思讲: 立法者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表述法 律而不应当制造法律、 发明法律。 中国创制立法法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是错综复杂的, 从客 有四点: 一是部门利益交叉重叠, 各个部门之间条块分割 , 观因素上讲, 利益纠错, 难以形成统一的利益格局; 二是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 中央 和地方权限不清, 中央各部门之间权限混乱, 地方各个层次的立法主体 权限的范围和内容纠缠不清; 三是法学研究的局限性, 造成立法的基础 是对整个立法 理论的欠缺和指导理念的混沌; 比如对法的概念的理解, 体系和立法制度进行系统思考的基础和起点。 但是我国目前法理学界 “人和神的事务, 对于这一最基本的概念还只是停留在 正义和非正义之 “民 学” 这最原始和最基础的认识之上 ( 信春鹰语 ) , 甚至还有学者提出 间法” 的说法。在这种理论学术背景之下, 要想制定出一部完备的, 令 各个层次人士都满意的立法法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异想天开。 四是已 不完善, 不科学导致立法法制定操作的困难重 有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重。一个国家中的法律, 大到整个法律体系, 小到各个部门法和具体的 法律制度, 必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这种体系的完整性主要表现在: 逻 内容的完整性, 制度的互补性。 三者缺一不可。 富勒在讲 辑的同一性, “不矛盾” 法的内在道德时提出 标准, 就是要求一部法律, 一个国家的法 律体系, 在逻辑上、 内容上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是统一的 , 一致的, 和谐 的, 而不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但中国在制定立法法时, 面临的现实 却是各种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犬牙交错, 在这种大背景下制定的立法 法是很难保证在各个已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纵横联合 , 调和阴阳的, 它 和宪法, 各组织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 除了以上客观因素外, 当然还有主观因素的影响。 主观因素就是立法者本身缺乏认真的立法态度和严谨的立法风 格。用学者的话说, 就是立法的随意性。 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是在没有 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论证下进行的, 它是以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为起点的 , [3 ] 从建议的提出, 到草案的通过, 其速度之快, 真可谓是匪夷所思 。 在立 法法起草过程中就有学者对其必要性和制定的时机成熟与否提出过质 疑, 但却未能引起有关部门和立法者的重视。 与其说立法法是理论界 经过深思熟虑论证的结果, 不如说更多地是对实际部门权力划分要求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方方面面的实际部门的要求下开始着手 的回应 ( 下转第 115 页)
立法法冲突及解决机制
立法法冲突及解决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但是由于立法的日益增多,加之立法主体的多元,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之间冲突、抵触、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比较严重,它影响着国家法治的统一,动摇着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
尽管《立法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和机制,即允许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在认为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处理。
但《立法法》实施十余年来,公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的申请并不常见。
立法法冲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创设解决法律冲突的机制,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一、立法法冲突的表现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立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表现在,各种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以及法规和法规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出现立法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做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单以刑法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以来先后对刑法做出过二十个修改和补充规定,它们的容量比刑法典还要大、还要丰富,有的规定还涉及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
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立法权限冲突。
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许多法律,如合同法(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等,都属于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具体事例。
再如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冲突。
这方面的突出事例是税收立法和大量的经济立法基本掌握在国务院手中。
这些领域的立法固然有授权立法不当的问题,但也有国务院主观上的问题。
这一点是有案可查的。
从我国的立法规模来看,国务院是立法权限最大、任务最重的一个部门,然而它在有些方面已超越了它的立法权限范围,取代了最高权力机关。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作者:张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冲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7-01一、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况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甚至相反规定而产生的相互冲突。
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其它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二、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本原因——众多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众多机构。
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分配。
当这些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这一方倾斜时,就难免产生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地方立法冲突的解决和控制
地方立法冲突的解决和控制
费德平
【期刊名称】《行政法制》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地方立法冲突是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以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抵触,互不协调。
近十年来,地方立法步伐明显加快。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相随而产生的地方立法冲突日显突出。
如何解决和控制地方立法冲突,已经成为加强地方立法的迫切紧要问题。
【总页数】3页(P6-8)
【作者】费德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地方立法冲突的成因及其治理措施 [J], 吴鹏飞
2.论我国多元法治背景下的地方立法冲突 [J], 章雯雯
3.立法规范冲突及其解决——基于A市某立法冲突的透视 [J], 方堃;
4.谈珠江三角洲经济规划区的地方立法冲突与解决 [J], 江启疆;尹春丽;彭娟
5.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体制的立法冲突与解决进路 [J], 许皓;李晓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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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冲突及其消解——兼评《立法法》之相关规定
论法律冲突及其消解——兼评《立法法》之相关规定
沈秀莉
【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的数量越来越多,立法冲突也成为我国
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首先从根本原因、经济原因、制度原因等三方面分析了立法冲突产生的原因,随后又列举了立法冲突的种种表现,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法》,提出从预防冲突、排除冲突、消解冲突三方面解决立法冲突的问题,并对我国《立法法》解决冲突的机制加以完善。
【总页数】7页(P54-60)
【作者】沈秀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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