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区别

在目前国际上看,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

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股权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现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对上述三种进行简单介绍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型股权基金

在股权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型股权基金占绝大部分。1946年成立美国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早的创业投资机构七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型的,英国3I投资公司也是一家公司型的基金,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大部分也都是公司制。

公司制股权基金是基于各国《公司法》设立的由若干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按照具体管理架构,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又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自我管理型指的是股权投资公司自己设立管理团队,自行运作,公司资产由自己管理。委托管理型股权投资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另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公司或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

中国台湾是委托管理型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的典型代表。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关系法》设立。在美国,多数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对冲基金都是采用这种模式。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GP),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并对管理运作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人则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LP),不参与基金资产的管理,对运营资产所负债务以出资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之间(LP)法律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有利于实现资本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基金的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出现,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享有比出资额大得多的投资收益,一般是以1%的投资享有20%的收益,从而有效地解决经理人的激励机制问题。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合伙人,仅对合伙人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事务,因此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利。一是在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享有代表全体合伙人从事各项业务的权利。二是在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订约的权利。三是享有合伙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经营管理权统一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并由后者就该经营管理权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让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保持绝对的不闻不问,这又是难以想象的,投资人怎么会不关心自己的投资呢?

我国《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人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对合伙事务或部分事务的表决权,即有限合伙人可同意或反对合伙协议的修改,可不同意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可变更普通合伙人,可吸收或排除任何有限合伙人。二是向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的权利。三是担任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代理委任的权利。四、是查询合伙账簿的权利、选择审计企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借助法律赋予的上述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