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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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一)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比如,2004 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

大致情况是:2004 年8 月30 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二审终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

在此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 条第3 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2001 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 条规定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

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多项其他法律中。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

仔细考虑,发现在实践中此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1、“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是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多年的实施,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对策,以确保《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障。

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省事,直接套用模板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关系的平稳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2. 合同变更频繁: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常性地变更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困扰和不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健全合同审查程序: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对用人单位频繁变更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报酬不合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拖欠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2. 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工资处理不规范,导致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合理。

1.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资的按时发放。

2. 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建立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合理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 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合法程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 8(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201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规范雇佣关系的基础法律,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将从劳动关系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用工制度等方面谈谈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劳动关系协商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关系协商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也逐渐凸现。

(一)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

目前,很多企业在设置协商机构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

有的企业仅仅将协商作为形式,通过简单的形式化流程,只是“敷衍了事”,在协商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协商结果不明显。

此外,还出现了部分企业的协商工作过程缺乏明确的政策、理念与目标,缺乏有效法律保障与实施机制,因而导致协商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流于形式化的现象。

(三)企业对协商机制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缺乏对劳动关系协商的认识,对员工之间互相协商、自主谈判等内容视而不见。

最终,这将导致员工自发组织的协商难以得到保障,即使有一些协议达成,也可能难以落实。

对策建议:(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企业应该加强自主创新,探索适宜基于本身特点的协商机制。

在这个基础上,要注重协商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协商时充分尊重各方意见,注重维护劳动关系平衡与和谐。

(二)加强协商培训。

企业应注重加强协商信息共享和知识培训,实行员工培训制度,在日常运营中定期开展协商培训,提高员工协商意识和能力。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问题也引起了许多争议。

(一)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不明确,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除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二)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在制度化、程序化方面存在欠缺。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旨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但自其实施至今,作为一部刚刚兴起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和就业形式的变化。

如果《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传统的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保护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工作和服务形式,如特许经营、劳务派遣等经济活动模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情况和发展需要,完善弹性就业制度、拓宽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合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政策层面未能实施到位。

实施《劳动合同法》关键在于完善政策,而目前却存在着政策的空白。

缺少明确的政策和有效的执行,使得人们很难遵守该法,劳动合同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劳动合同的执行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禁止”与“合法性”的有效结合。

最后,《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一些劳动者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无力追究权益;组织形式也是一个问题,劳动组织过于零散,影响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提高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水平;同时,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机制,建立完整的劳动组织等方式,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为此,我们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对就业形式改革的调整、实施政策的制定、提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以及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误区解读与实战技巧

劳动合同法的误区解读与实战技巧

劳动合同法的误区解读与实战技巧劳动合同法实施也有一段时间了,对劳动合同法学习的热潮,似乎已渐渐消退,但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与劳动合同法的交锋,却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真的有那么可怕么?难道我们企业就不能好好的利用劳动合同法,用他来帮助企业更良好的运营?下面我就部分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误区做一个解读,并提出一些企业运用劳动合同法的实战技巧:1、明确一个基本概念:不存在“新法”、“旧法”之说,劳动法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法,两个法是不同的,是同时存在的,所谓的“新法”、“新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的叫法,都是错误的,所以请大家以后用词注意,说话一定要够职业!2、走出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区:很多企业都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很可怕的东西,都尽力想逃避规避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认为员工与企业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就有了铁饭碗,员工就能在公司干一辈子了!甚至很多HR也是这么认为的!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且可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唯一的区别,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因为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

但是自2008年1月1号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非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企业还是要给补偿金,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要给补偿金,而且补偿金的算法是一样的!只不过终止劳动合同给的补偿金计算是从08年1月1号开始算,实际上,这对于08年1月1号后进公司的员工来说,不管怎么样,企业应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没那么可怕,企业想解除,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打个比方,A员工08年1月1号进公司,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B员工,也是08年1月1号进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了09年12月31号,A员工合同到期,企业不想和他续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支付2个月的补偿金;同时,对于B员工,企业觉得他也不行,想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当支付2个月补偿金,所以,结果是一样的!相反,如果企业很好的利用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企业的人员稳定性,员工对企业认同感,企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都是有一定帮助的!3、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定的误区:并不是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要签定!大家可以仔细研读下第14条,很多人会产生这种错误的想法,可能是因为这么一句话:“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1.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特别是在一些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 劳动力市场失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等,已经不能够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3. 用工成本上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障等成本也在不断上升,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4. 用工灵活度降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如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制度等都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用工灵活度,使得企业难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用工。

5. 劳动纠纷多发: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些纠纷的处理也对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6.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过于苛刻,使得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遇到了大量的困难。

7. 用工风险增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用工标准,如劳动合同形式、用工方式等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这增加了企业用工的风险。

8. 劳动力市场黑市化: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存在一些限制,使得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9. 用工成本失衡: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导致企业在用工成本上过高,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受到了影响。

10. 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受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福利、保险、社会保障等条款,使得一些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受到了限制,不能够享受到真正的自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长久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地位优于劳动者的现象,虽然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很多思想观念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人们潜意识中依然认为劳动者的地位低于用人单位,此现象的长久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真正做到“平等、公平”,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有非常大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无法真正实现“平等、公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订立原则来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两者之间具有相等的地位,即劳动合同的制定需要双方共同商议,劳动者具有参与权和话语权,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均没能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现场通常是,用人单位将拟定好的劳动合同展示给劳动者,劳动者拥有签订或不签订的权利,却几乎没有改变合同内容的权利。

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潜意识中一直认为用人单位的地位高于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合同订立的过多繁琐程序,而对缔约程序进行了简化[1]。

(二)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不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有关,而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又与其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认知有关,因此追根究底最大问题在于认知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本地区一直存在劳动力过盛,而企业单位又主要以生产为主的现象,因此地方政府认为一旦劳动合同的订立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则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收益降低甚至破产,无论对当地经济发展或是对当地政绩效益来说,均存在不利因素,因此地方政府不惜牺牲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为相关用人单位大开方便之门[2]。

二、如何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一)尽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差距缩小目前我国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国家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险制度,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劳动者来说仍然与之期望有非常的距离,目前我国劳动者依然普遍处于对失业、生病等问题的恐惧之中。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实践过
程中,还存在一些“软肋”,即一些规定在执行中容易被规避或滥用。

本文将从不同
角度总结劳动合同法的软肋,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合同格式模糊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应当采取何种格式,这导致用人单位可能会
通过变相方式规避合同规定,制定一些涵盖模糊、不利于劳动者的合同条款。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通过提供口头承诺、电子邮件确认等方式取代书面合同,使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

2. 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劳动合同法对于适用的对象范围并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例如涉及外籍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特殊群体的权益进行侵犯。

3. 解除合同存在困难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
单位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规避这一规定,导致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面临困难。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以编造违反公司规定、工作不力等理由解除合同,而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迫使和剥削。

4. 临时工和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于临时工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其
临时性质,规避法定的劳动关系,导致临时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对于一些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存在一些软肋,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加强执法监督。

只有通过进一步细化规定、强化执法监督等措施,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平等、公正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了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近期,对辖内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业园部分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走访调查。

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争议等方面出现了新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

在对九江海燕纺织有限公司的调查中了解到,用人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格式统一,但内容不规范,只有工资、缴纳培训费、餐费、劳动纪律等内容,对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时间、最低收入标准、加班工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内容没有涉及。

且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合同内容大多由用人单位事先填好,职工只能在合同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无权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异议。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非常低。

多数农民工并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长期卖身契”,签订后便不能随意跳槽和自由选择其他的工作岗位。

(三)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

由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会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成本支出的增加,企业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以晨阳灯业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现有800名员工,若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每人年平均缴纳4000元,则该企业一年增加成本320万元;此外,部分员工认为自己工作流动性很大,不愿意从个人工资里扣除保险金。

(四)收取培训费代押金。

《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允许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于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

在调查中发现,用人企业为了防止熟练的技术工人频繁跳槽,一般收取500-1000元的培训费用代押金。

据晨阳灯业有限公司介绍,该企业5年来已培训员工5000人,但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一些熟练工人就被其他厂家高薪挖走,目前厂里只有800员工。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理想。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强制劳动者签订“三书一金”(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培训协议和担保金协议)等附加协议的现象,使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和被控制性。

劳动者可能因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或者对劳动法律了解不足而难以合理维权。

对此问题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点:加强劳动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不合法强制行为的打击力度。

是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存在加班超时、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能因为合同中权利义务不明确或者合同规定纰漏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对策:加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道德责任感,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合同履行问题。

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集中体现,合理解决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审理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致使劳动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

对此,可考虑以下对策: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力度,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是劳动合同法在新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

随着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业的涌现,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工作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新经济领域的适应性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进行以下方面的探索:对新经济领域的劳动关系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经济领域的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平衡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弥补这些不足。

一、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文存在语言模糊、概念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和歧义。

例如,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雇佣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雇主和劳动者投机取巧的空间。

2.法律执行和监督的不力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考虑到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一些雇主企业存在违法操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未受到有效制裁。

这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

二、弥补劳动合同法不足的对策1.完善法律条文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足,我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和明确性。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需要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还需要对其他关键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法律空白导致利益冲突。

2.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执行和监督的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关系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要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监督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劳动关系教育和法律意识除了完善法律条文和加强执法监督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劳动关系的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增强他们的法律防护意识,提高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法制素质。

结论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加强执法监督和加强劳动关系教育来弥补。

只有在法制环境更加健全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能得到更好的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摘要]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封建小农思想体系土崩瓦解的今天,维权事件和案例层出不穷。

而在诸多维权案例当中,关于劳资双方的纠纷似乎从来没有过停止。

作为人民内部存在的一种矛盾的表现,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合理、及时的规划部署是必须的,也是真正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客观的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很好的起到令行禁止的预期作用,甚至掀起了更大规模的波澜,这不得不让我们坐下来思考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怎样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怎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带来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缺陷应对办法要想很好的解读《劳动合同法》,就必须了解法律的立法主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无论从司法程序还是立法动机方面,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一出发点是毋庸置疑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因为在日常的生产工作当中,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分配方式不能达到相应的公平、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照顾,法律要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劳资关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调节。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不抹杀《劳动合同法》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承认,一旦法律出台后,没有收到很好的社会发响反而激起了不必要的争论,那么法律就不够成熟,法律就需要探究、需要改进。

在此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劳动合同法》条文中的缺陷之处,也没有必要引证学者们的一家之言。

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大的方面是执政为民的产物,但是是否完全科学仍值得商榷。

至于学者们指出的总总瑕疵,我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真正的缺陷。

为什么一部看上去造福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得到广大劳动者的一致好评呢?我想至少有一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律以统一或者相似的手段调节的是千差万别的合作关系,这本来就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

社会发展到今天,行业的细化已经远远不是我们常说的三百六十行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也日益紧张,劳动合同成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主要是劳动者,而不是雇主和劳动者平起平坐地谈条件、商讨条款。

而雇主则通常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一方。

导致一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因信息不对等而被雇主占了便宜。

2. 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由于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监管不力,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现象频发,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 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

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导致一些合同条款不合法,权益受损。

4. 监督执法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由于监管机构力量不足,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知识普及。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可以通过在企业、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养。

2. 完善法律环境。

政府应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

加强劳动保障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监督机制,为劳动合同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指导和解释,提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避免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够准确而导致不当的合同签订。

4. 加强监督执法。

政府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确保《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与对策》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对策,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信息。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人力资源政策、薪酬福利、培训发展等事项。

甲方应在乙方入职后一个月内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劳动条件的工作环境。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应关心乙方的生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甲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离职证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

四、难点与对策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难点:甲方未如实告知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可要求赔偿。

对策: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相关信息,确保乙方充分了解工作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难点: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环境、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可要求赔偿。

对策: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精)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精)

1.引言《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1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 ,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2.2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自 2008年 1月 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2.3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 、“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 采用“下派工” 、“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

例如 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

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2.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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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笔者常常从HR那里听到这样的话,由于现行法律的种种限制,企业无可奈何。

实施前后,《劳动合同法》也时常被广大学者以及用人单位所诟病。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盲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演化成“顽疾”,似乎难以根除。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
甲公司经面试招用应届毕业生小艾,与小艾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结果小艾只上了两天班就因车祸导致骨折,短时间内无法上班。

公司本想和小艾协商延长试用期,可是联系了几次小艾都不同意。

眼看试用期将满,甲公司只能硬着头皮给小艾转了正。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是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提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正式公布时,这一条款被删除。

那么在现阶段,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首先,约定法定最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条款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之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变更。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了方便招人,许诺较短的试用期,导致用人部门没有时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或者临近试用期满,当员工表现不好可公司还想留用时,公司就处于被动地位了。

如果公司直接约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对于表现较好的员工采用提前的转正,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

其次,约定中止情形。

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市制定的相关条例中,有提到劳动合同中止问题。

根据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故如果等到情形发生时再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没有办法进行操作了。

这样就陷入了不利的局面。

所以,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出现长病假的情形时可以中止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扰”
毕业生小李2010年毕业后就进入甲公司工作,签订了
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如今,三年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小李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想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针对具体问题,全国各地口径也尚未统一。

目前,只有上海市允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

而在其他省市,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终止,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单方终止。

换句话说,员工只要在第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内表现良好,确保能够续签。

续签后,没有大错,就能抱上“铁饭碗”了。

这就导致有的老员工在公司消极怠工也很难处理,而新员工又无法入职,长此下去,会使企业的用工成本越来越高。

近年来,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员工动不动就举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整天想着怎么处理员工,或者官司缠身,显然无法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建议采用以下方式:
首先,拉长首次劳动合同的期限。

可以考虑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年限从原来的1-2年改为3-4年。

设置最长的试用期时间,并在此期间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和考核。

其次,实行岗位聘用及竞争上岗制度。

法律虽然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强制一定要无期限地在原岗位工作。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原来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约定岗位一年一聘或者两年一聘,期满后再通过竞聘上岗,如果此时有更优秀的人员更适合本岗而落选,那么原岗位的员工就参与竞聘其他岗位,如果都竞聘不上的,就根据双方的约定待岗。

第三,加强考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差别仅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终止的情形,其他情况下,两者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标准,加强日常考核,一样能够妥善处理不胜任的员工。

员工“闪辞”难限制
甲公司最近被员工申请仲裁,还因为操作不当输了。

这件事在公司传得沸沸扬扬。

事情是这样的:小姜是甲公司的青年骨干,前段时间小姜与女朋友相隔两地,一直想离职之后到异地发展。

部门领导做了很多工作,小姜还是执意要离职。

甲公司就希望小艾能够在招到新人后再走,没想到小姜第二天就没来上班,连工作交接都没做。

人事部后来发现,小姜只是口头提了离职,并没有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部门领导强烈要求辞退小姜,于是公司人事只能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

没想到,小姜两个月后提出
了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上面的例子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员工往往说走就走,公司根本留不住。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时需要符合若干法定情形,但是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时,却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员工随意离职的违约成本,相对用人单位要低得多,很多情况下甚至是零成本。

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很难证明员工的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员工随意离职却无能为力。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或许有人要说,对于公司骨干,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设置服务期,如果员工提前提出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但是骨干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普通员工,用人单位不可能让每个员工都去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因此,如果能够适当增加员工违约成本,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
情况的发生。

那么,目前如何应对员工的“闪辞”呢?
首先,当员工提出离职时,作为用人单位,第一反应就应该是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的离职单。

如果该员工是通过邮件形式提出离职的,还应要求员工将邮件打印后签字确认。

如果员工没有提交离职单,不应按照离职员工处理,要和一般员工一样无区别对待。

如果员工后续出现旷工情形,应通知员工返岗上班,若拒不返岗可按严重违纪解除
劳动合同。

千万不能以自动离职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如果这么操作,那就变成公司单方解除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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