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个人以土地租赁、转让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夫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进行流转、转让、继承、赠与。
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夫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农夫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且可以与承包方商定租金、租期等内容。
4.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5.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商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承包方供应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必需转移的生产设备。
6.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转包或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商定的租金标准应当符合当地土地估价结果和当地物价水平,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权转让、继承、赠与等行为,必需经过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8. 依据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等,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总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租必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双方需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同时,农夫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让、继承、赠与等权利,但必需经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备相关行政部门。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我国传统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允许本集体组织或者成员取得使用权,此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均应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但是,这样的土地制度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权力,不利于集体组织搞活经济,存在许多弊病。
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集体土地的放开,早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虽然《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
因为,没有政策、法律规范,使得农村土地隐形市场越发混乱无序。
鉴于此,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安徽、湖北、广东、湖北、河北等省,别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区域内突破了集体土地不能上市流转的法律限制,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现本人对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地方法规的主要规定归纳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具备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抵押的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村集体土地出租流程和手续
村集体土地出租流程和手续
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l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
村集体土地出租流程和手续简要概述:
①内部决策:村集体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出租意向,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级政府批准。
②申请报批: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③资料审核:国土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审批要求。
④供地方案:国土部门编制土地租赁供地方案,经内部会审后报请政府批准。
⑤签订合同: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⑥使用权登记: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⑦缴费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建立租赁合同备案及租金管理数据库。
⑧土地交付:按照合同规定条件与时间交付土地给承租人使用。
⑨监督执行:村集体及国土部门对租赁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合规使用。
此流程概括了村集体土地出租从决策到实施的主要步骤,确保出租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农村土地租赁了解农地租赁的权益和法律要求
农村土地租赁了解农地租赁的权益和法律要求农村土地租赁的权益和法律要求农村土地租赁在中国农村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民对外出务工的增加,土地租赁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租赁涉及到众多权益和法律要求,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一、农村土地租赁的权益农村土地租赁的权益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土地出租方、土地承租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首先,土地出租方可以通过土地租赁来获取租金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对于农民来说,作为土地承租方,他们可以通过租赁土地来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收入,并且避免农田荒闲。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能通过租金收入来改善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
其次,农村土地租赁的权益还包括了土地经营权、收益权、承包期限等方面的问题。
农民在租赁土地时,应该明确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即承包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
同时,农民也享有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权,包括耕种收益、房屋建设和土地改造所带来的收益等。
此外,土地租赁中的承包期限也需要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楚约定土地租赁的期限。
二、农村土地租赁的法律要求为了保护农村土地租赁的权益,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租赁的实施。
首先,关于农村土地租赁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的流转和转让等问题,为土地租赁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租赁的合同,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应该符合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签订时经双方自愿和平等协商达成。
此外,农村土地租赁还需要遵守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合作社、村委会等组织在土地租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权对土地的流转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土地租赁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集体土地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虽说个人也可以得到分配使用,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集体拥有的,这样的话管理起来也会比较方便。
但是当前很多人都不了解集体土地的管理是依照什么法律进行的。
那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的涌出和扩张。
在城市⼟地价值居⾼不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将⽤地⽬光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城郊农村集体⼟地上。
但是,我国法律政策对集体⼟地的租赁是有严格限制的。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地⽤于⽣产经营的企业⽽⾔,要充分利⽤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下⾯是店铺⼩编给⼤家总结集体⼟地使⽤权租赁的⼏点注意事项:
1、租赁集体⼟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
企业可以通过租赁集体⼟地上已有的房屋满⾜⽣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式取得集体建设⽤地的使⽤权
适⽤于需要解决⽤地问题的企业会⾯临解决整个企业的⾏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积⼟地⽤于长久⽣产经营,并需要兴建⼤批⼚房的企业,建议企业从源头开始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活中,存在着不少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发⽣纠纷或被法律制裁的,因此,提前先了解和掌握使⽤权出租的注意事项,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烦和纠纷。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决议
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决议
为了更好地利用村集体土地资源,提高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决定将村集体土地出租。
我们要明确出租土地的目的。
出租土地的目的是为了让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同时,出租土地也可以为村集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用于村集体的发展和建设。
我们要制定出租土地的具体方案。
出租土地的具体方案应该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制定。
我们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来确定出租土地的租金和租期。
同时,我们也要制定出租土地的管理办法,确保出租土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我们要加强对出租土地的监管。
出租土地后,我们要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管,确保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土地,并按时缴纳租金。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村集体土地出租是一项重要的决策,需要我们认真制定方案,加强监管,确保出租土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村集体经济收益,为村民谋福利。
农村土地出租情况汇报
农村土地出租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出租情况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增多,农村土地出租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出租情况进行汇报,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前形势和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出租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出租给了外来企业或个人。
这些租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
其次,农村土地出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部分农民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将土地过度出租或者过度使用,导致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其次是土地租赁合同缺乏保障,一些农民在租赁过程中权益受损,合同纠纷频发。
再者,农村土地出租也引发了土地流转问题,一些农村土地被大规模流转到外来资本,引发了土地资源的集中化和农民的生计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流转培训,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他们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
再者,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防止过度开发和利用。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出租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在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农村土地出租行为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农村土地出租工作的健康发展。
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
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的重要性与挑战引言:在中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和财富基础。
然而,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存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土地流转和利用问题,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的重要性、挑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的重要性1. 保护农民权益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签订合同,农民可以明确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合同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土地被非法侵占或滥用,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通过出租土地,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生产和资源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出租土地还可以带来租金收入,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3. 推动农业现代化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的存在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农民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合同还可以促使农民改变传统的种植方式,转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种植,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面临的挑战1. 合同执行难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的执行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法律服务的滞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管理和不公正行为,导致合同执行困难。
2. 土地资源浪费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一些农民或农业企业在出租土地时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
此外,一些农民在签订合同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谈判能力,容易被不公平的租赁条件所束缚。
三、改进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年限有规定吗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年限有规定吗我们知道,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租赁的,双方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期限的,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年限有规定吗?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年限有规定吗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集体⼟地使⽤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的⽤益物权。
集体⼟地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已经规定的相关情况除外。
关于法律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法律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1、法律对集体⼟地使⽤权的规定有:集体⼟地使⽤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的⽤益物权。
集体⼟地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但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致使⼟地使⽤权依法发⽣转移的除外。
2、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关于集体⼟地使⽤权转让的层次性问题当今社会,城市化在不断加快,总体规划在不断调整,公共事业建设项⽬在不断增加,如果在集体⼟地使⽤权转让中不分层次,不分对象,⼀律允许其保留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办理变更登记,则对整个社会综合协调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实际⽣活,特别是在与集体⼟地使⽤权转让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在如何处置集体⼟地使⽤权转让的问题上,确有⼀个政府引导问题。
在集体建设⽤地转让中,可以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励征为国有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的⼤约只有两种情况:⼀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集体⾮农建设⽤地的转让;⼆是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房屋连带⼟地)给城市居民的。
总之,各类集体建设⽤地的转让是⼀个⽐较复杂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前各地只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试点。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有什么?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都只是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土地上面建筑房屋、进行个人或者集体的经济活动等等,同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很多地方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国家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地使⽤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式,⼀是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般是指村集体,集体所有的⼟地由全体村民共同拥有,那么集体⼟地使⽤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集体⼟地使⽤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建设”;《⼟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进⾏建设,需要使⽤⼟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国有⼟地。
可见,农村⼟地可以出租⽤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于⾮农业建设,农村⼟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地转为建设⽤地,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年度⼟地利⽤计划,并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禁⽌通过“以租代征”等⽅式使⽤农民集体所有农⽤地进⾏⾮农业建设,擅⾃扩⼤建设⽤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地使⽤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国家机关⼯作⼈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式占地建设的,属⾮法批地⾏为;单位和个⼈擅⾃通过“以租代征”等⽅式占地建设的,属⾮法占地⾏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员的法律责任。
”⼆、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地使⽤权依法发⽣转移的除外。
集体⼟地使⽤权特征如下:(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地使⽤权。
(2)⽤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集体⼟地使⽤权按⽤途划分为农⽤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农经营⽤地使⽤权和⾮农公益⽤地使⽤权。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或只能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
目前的现状是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生产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集体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是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村集体资产出租自查自纠
村集体资产出租自查自纠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村集体资产的出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通过出租村集体资产,可以有效地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着村集体资产出租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不够到位的问题。
为了规范村集体资产出租行为,保护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需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内容1.出租资产清单。
首先,要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分类,清单化管理。
对于可以出租的资产,如闲置房屋、土地、场地等,需要建立清单,并对出租情况进行记录。
2.出租合同。
检查出租合同的签订情况,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合法有效。
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合同信息,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规定等内容,确保出租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出租收益。
核实出租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全部上缴,是否依法使用,是否用于村集体建设和发展。
4.出租管理。
检查村集体对出租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资产维护、安全管理等。
确保出租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二、自纠工作1.建立健全制度。
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规范出租行为,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2.加强宣传教育。
向全体村民宣传村集体资产出租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强村民对资产出租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3.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出租资产的监督力度,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4.加强纠正违规行为。
发现违规出租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维护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三、加强监督1.加强政府监管。
要求相关部门对村集体资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出租行为的规范标准和操作细则,加强监督力度。
2.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村集体资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总结经验自查自纠工作是村集体资产出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才能保障村集体资产出租行为的规范和合法,确保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出租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正确对待村集体资产,凝聚全村人民的共识和合力,共同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以及到的法律问题
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关问题的法律剖析最近几年来,我国存在着大批私自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好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私自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跟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乡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常常面对着排除土地租借合同所引起的高额赔偿问题,不单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我们就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借合同的效劳、合同的排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理、预防等进行了有关的法律剖析,以求对妥当解决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对于合同效劳的法律剖析(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劳的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执行合同,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搅乱社会经济次序,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
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奏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许被撤除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劳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二)集体土地租借合同的效劳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是创办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所经依法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全部的土体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同意使用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吞并等情况以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经过和解或许调停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和解、调停不可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地租赁解读农业租赁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农作物产权
农地租赁解读农业租赁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农作物产权农地租赁是当代农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基本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农作物产权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农地租赁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作物产权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解读农地租赁中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用的土地享有的合法使用权。
按照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和农业经营者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获得土地使用权。
而土地使用权分为两个层面解读,即集体所有权和个人使用权。
首先,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给农民个人经营使用,但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拥有土地的绝对所有权。
在农地租赁中,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只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并不能对土地产权进行转移或任意处置。
其次,个人使用权是指具体的农业经营者对承包地的土地享有的特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在农地租赁中,个人使用权的期限通常按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期限为几年至几十年不等,这也意味着承租方只能在租赁期间内合法地利用土地开展农业生产,而在租赁期满后必须将土地归还给出租方。
二、农作物产权解读农地租赁中的农作物产权是指在租赁期间内,农民个人或农业经营者对所种植、养殖的农作物享有的合法产权。
根据我国的农业法规定,农民在农地租赁过程中享有农作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农民个人在租赁期间内拥有所种植农作物的权益,包括收益、处置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农地租赁中,农作物产权与土地产权并非一体的,而是两者分离的。
虽然承租方享有农作物产权,但并不能对土地产权进行转移或处置,更不能在租赁期满后将农作物悉数带走。
毕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租赁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涉及土地产权的转移。
总结起来,农地租赁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农作物产权是农业经营者在租赁期间内享有的相对权益。
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权和个人使用权,而农作物产权是农民个人享有的农作物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或只能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
目前的现状是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生产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集体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是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
(二)程序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权属的法定登记制度,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则属无效。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大多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应是无效的。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但在现实中,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兴办乡镇企业所遗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未予查处。
遗憾的是,法院系统对此的认知各地也不一,此类租赁合同在各级法院的诉讼中也不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目前有很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就属于这种情况,如认定无效,往往会引起群体性上访、不稳定事件的连锁反应;如认定有效,则会造成征地成本过高,使各级政府无力承担,陷政府于“两难”的选择境地。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分析(一)合同有效或无效应由谁来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主张,原则上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向法院主张。
实践中,即使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很多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村民组织不愿意去法院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也不能越俎代庖,来确定合同无效或代为向法院诉讼,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1、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关财产的处置和责任分担《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依据以上规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大多应属无效合同,当解除合同时,当事双方有互相返还的义务。
也就是说,村、组一方向承租土地的第三方返还出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多数为租金),承租土地的第三方向村、组返还所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至于过错赔偿损失,则要根据具体的租赁合同进行过错分析。
租赁双方对过错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组织评估,最终依法确定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分担过错赔偿数额。
2、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损失的计算《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据以上规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应依据具体合同条款执行。
大体上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以及违约金等。
三、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在大多数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大部分是村民委员会,也有少部分是村民小组做为出租方直接出租土地。
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各方认知并不一致。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这条规定是村民小组设立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予了村民小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上述法律法规和高法解释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三种基本形态,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村民小组可视为《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其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当事一方。
四、对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置(一)合法的土地租赁程序租用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