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22T 040-2012 无公害生猪 第1部分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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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422T 040-2012 无公害生猪第1部分猪场建设技术规

前言

为保证盐边县生猪产品的质量,开发安全卫生优质生猪产品,达到规范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贸易,爱护人体健康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本标准由盐边县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盐边县农牧局、盐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无公害生猪

第1部分: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畴

本部分规定了猪场的场址选择、猪场布局、饲养工艺、建设要求、水电供应以及设施设备等差不多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攀枝花市盐边县行政区域内猪场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猪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治理准则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繁母猪

后备猪经培养达适配年龄后可繁育生产的母猪。

3.2 自繁自养猪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育母猪,采纳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实现从仔猪繁育至商品猪育肥全过程生产的猪场。

3.3 仔猪繁育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育母猪,采纳全年均衡生产工艺,繁育的仔猪经培养后直截了当出售的猪场。

3.4 商品猪育肥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引进仔猪进行育肥的猪场。

3.5 猪场

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猪场或仔猪繁育场;存栏50头以上的商品猪肥育场。

3.6 自然采光系数

有效透光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

4 场址选择

4.1 猪场选址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城镇进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其地势地貌、通风、交通、防疫距离等符合NY5033要求。

4.2 按照节约用地,不占良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便于污物处理和利用的地点建场。

4.3 以下地段或地区严禁建猪舍:

1)生活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都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4)国家或地点法律、法规规定需专门爱护的区域。

5 功能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生活及治理区、生产区、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治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各个功能区之间设有防疫隔离带或围墙。

6 饲养工艺与技术参数

6.1 工艺流程

猪群以“周”为繁育节律进行猪群的治理和周转,按配种、妊娠、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待售(生长育肥)五时期工艺设计。分娩、保育猪舍采纳单元式设计,实行全进全出制生产体系。各时期滞留时刻符合以下要求:

——转群后的空圈或单元,需清洗、消毒、空圈7d。

——能繁母猪在配种舍4头群养42d,完成配种与孕检工作。

——孕检完成后连续群养或限位饲养至产前7天转入分娩猪舍,母猪产仔哺乳28d。

——仔猪转入保育舍培养42d。

——在自繁自养场转入生长育肥舍肥育90 d~105d。

——在仔猪繁育场则转入待售舍出售,待售期21 d~28d。

——商品猪育肥场年出栏3批。

6.2 要紧技术指标

要紧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猪场设计技术指标

6.3 猪群结构

6.3.1 公猪

公母猪配备比例:自然交配1:25,人工授精1:200,不同授精条件下存栏公猪见表2。

6.3.2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育场猪群结构

在以周为节律生产情形下,规模场的猪群结构见表3。每时期数偏差在±10%以内。

表3 规模猪场的猪群结构

6.3.3 商品猪育肥场

不同存栏规模商品育肥场年出栏商品猪数见表4。

表4 不同存栏规模场年可出栏商品猪数

7 建筑要求

7.1 建筑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包括猪舍建筑、辅助建筑、粪污处理设施及绿地占地面积。

7.1.1 自繁自养场及仔猪繁育场

建设用地面积见表5。

表5 猪场建设用地面积

7.1.2 商品猪育肥场

建设用地面积见表6。

7.2 建筑物布局

猪场应分区建设,要紧包括生活及治理区、生产区与隔离区,其不同区间建筑物布局如下:

7.2.1 生活及治理区

配套布局场长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消毒更衣室、辅助设施等。

7.2.2 生产区

按夏季主导风向布局引种隔离舍、后备猪培养舍、种公猪舍、配种娠检舍、妊娠舍、分娩母猪舍、保育舍。自繁自养场设生长育肥舍等;仔猪繁育场配套布局待售舍等。

7.2.3 隔离区

配套建设病猪隔离舍、解剖间、毁尸坑、焚尸炉、粪尿处理设施等。

7.3 饲养密度

每个猪栏的饲养密度见表7。

表7 猪只饲养密度

7.4 猪舍应配置单元数与猪栏数

7.4.1 猪舍单元配置

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的猪场,采纳以“周”为单位的繁育节律,其分娩舍、保育舍举荐采纳单元式设计,便于实行全进全出治理。其最低单元数分娩舍不宜低于6个单元,保育舍不宜低于7个单元。

7.4.2 猪舍猪栏配置

7.4.2.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育场

各猪舍猪栏配置见表8,但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数量为最大举荐量。

7.4.2.2 商品猪育肥场

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最大举荐量见表9。

7.5 猪舍建筑面积

7.5.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育场各猪舍建筑面积见表 10。

表10 各猪舍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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