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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引言灭火器是一种紧急设备,用于控制并消除小规模火灾。

它们必须安全可靠地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保灭火器能在需要时正常工作,在灭火器的生命周期中,不仅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还需要及时的报废处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是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报废处理的准则。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简要介绍和讲解。

维修规程1.灭火器的保养委托给拥有维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行。

2.维修工作应该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性能、使用条件以及生产厂商的要求来安排和执行。

3.维修工作的所有操作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记录、维修结果和注意事项等。

4.维修过程中,应将所有松散或已损坏的部件替换为新的、能满足要求的部件。

如果需要,还需要进行清洗和喷涂,以确保灭火器的正常工作。

报废规程当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废:1.灭火器已经达到寿命期限;2.灭火器已经被批准为不可修复或不能继续服务;3.灭火器内的指示或监测装置指示需更换,并且更换后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4.灭火器已受到损坏并无可能被修复;5.灭火器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不能保持到足够的水平。

对于已经报废的灭火器,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将灭火器上的压缩气体完全释放。

2.使灭火器的各部件不能重新组装。

3.标志并从使用库存中移除。

维护和报废处理是灭火器生命周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正确的维护过程中,灭火器可以持续稳定地运行。

及时的报废处理可以确保灭火器不会在需要时出现故障,从而确保人员安全。

最后,严格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操作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灭火器维护和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灭火剂回收设备
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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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2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检验设备
5.3.1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5.3.2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 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5.4.3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维修质量管理
5.5.1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 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严重不符合项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规定。

该规程旨在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保障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该规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灭火器维修的要求: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人员的要求、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 灭火器维修的程序: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接受维修任务、检查灭火器问题、维修故障排除、维修记录等。

3. 灭火器报废的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灭火器严重损坏、使用寿命过期、无法修复等情况下应报废灭火器。

4. 灭火器报废的程序: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检查灭火器的问题、评估灭火器的报废情况、制定报废方案和报废记录等。

5. 维修与报废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对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维修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核、维修过程的监督检查、维修记录的保存等。

总之,《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7是对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旨在保障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23)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23)

GA 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它规定了灭火器的维修、更换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确保灭火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GA 95-2023,灭火器的维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公约,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维修服务质量等。

2. 维修质量控制:维修企业应确保经其维修的灭火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外观、结构、性能等方面。

3. 维修服务:维修企业应提供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不得超越服务范围,同时应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4. 报废标准:灭火器的报废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如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等。

5. 维修记录:维修企业应记录灭火器的维修信息,包括维修日期、维修人员、维修内容等,并出具维修合格证明。

6. 定期检验: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GA 95-2023还明确了灭火器的最高报废年限,以及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维修周期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GA 95-2023是一个强制性行业标准,相关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使用者都应严格执行标准中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维修、更换和报废标准的灭火器,应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 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 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灭火器的维护与报废准则,以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按照此准则进行灭火器的维护与报废可以提高防火安全水平。

灭火器维护
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损坏或泄漏的情况。

2. 灭火剂压力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中灭火剂的压力,确保灭火剂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3. 密封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密封件,如O型圈等,确保密封性良好。

4. 使用说明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上的使用说明,保证清晰易懂。

灭火器报废
1. 使用寿命:灭火器通常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一旦超过此寿命应立即报废。

2. 外观损坏:灭火器外观严重损坏,如破裂或变形,应予以报废。

3. 内部损坏:灭火器内部零部件如阀门、压力表等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工作时应报废。

4. 泄漏:灭火器发生泄漏,无法保持正常压力时应报废。

5. 无法维修:经过专业评估,灭火器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时应报废。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准则仅供参考,具体的灭火器维护与报废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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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5.1 维修用房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序号维修设备名称要求1 拆卸、组装设备必备2 清洗设备必备3 干燥设备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4 干粉灌装设备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必备(包含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8 报废处理设备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9 灭火剂回收设备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表 2序号检验设备名称要求1 水压试验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精度1℃的温度计5 电子秤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7 备用压力表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8 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9 螺纹规与维修品种相对应10 秒表精度0.1s(15min内)11 卷尺5m,精度1mm12 钢直尺50cm,精度1mm13 灭火剂检验设备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展开5.4 维修人员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

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

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表 3序号条款号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1 5.1.1 使用面积大于80m 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2 5.1.25.1.35.1.4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3 5.2.15.2.2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4 5.3.15.3.2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5 5.4.1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6 5.4.2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岗位,有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7 5.4.35.4.4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超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8 5.5.1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9 5.5.2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10 5.5.3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11 5.5.45.5.5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12 5.5.6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 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13 5.5.7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14 5.5.8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15 5.5.9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展开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 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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