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

先秦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有嫡长继承制,王位继承制,世卿世禄制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荀子先秦思想家的法律中含有“黄老”成分的有慎到、韩非、申不害公开反对成文法的有叔向、孔子夏朝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夏商朝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嫡长子继承制(商末就确立)(二)36:是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末年确立我国神权法的极盛时期是在殷商商朝的刑法总称叫汤刑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宗教祭奠仪式西周西周的礼治建立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五刑已完备是在西周(墨、劓、髌、宫、大群)宗法制的中心是父权宗法制的产物:世卿世禄制(三)36: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将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段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西周宗法等级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其原则有亲亲,尊尊西周“亲亲”原则的行为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贵族儿子服从贵族父亲,“尊尊”的行为是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周公1、思想有“以德配天”,这是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2、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3、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出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5、先秦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治思想的人6、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罪止一身7、“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史以德配天8、“以德配天”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周公春秋与“刑不上大夫”说法最为接近的是“廉耻节礼以治君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刑罚不以处罚高官为高级的刑罚,而礼节不以礼待庶民而为下等”。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封建时代统治者所倡导的法律观念,其核心理念是君权神授、家族至上。
这一思想自唐代开始逐渐形成、成熟,并在隋唐以后的数百年内渐趋固化,直至北宋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与政治、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
在文化方面,佛道儒三家思想的交错交融,赋予了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以更加复杂的内涵;在宗教方面,儒释道三教中的儒教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在政治方面,封建王朝统治者的权力渴望和士大夫阶层对道德法律的追求也影响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强调君权神授,即认为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道,是神灵本人所赐予的,且君主的权力应该是无限的和至高无上的。
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要求君主应该尽忠职守,依法治国,即依照禁止少为施行政策。
这里的法,主要包括王律、令、制等各种规章制度。
封建社会中,君主、家族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而普通民众或平民百姓则被认为是在基督教的监护下,享受各个地方颁布的法律的保护。
这也意味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观念承认法律的优越性,但却与民主法治的思想完全不同。
此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强调家族至上,即认为家族是封建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实体,应该享有最高的尊重和保护。
在这种思想下,封建家族实质上成为了一种法律制度,其权利与义务、等级与地位,都由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规范。
这种家族至上的思想深刻影响着封建社会中的社会道德、社会风尚,但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地方权力更加突出,不利于国家权力的集中。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今仍对我们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封建社会中的君权神授思想现在已经不再被认可,我们应该把握现代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真正实现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家族至上的思想同样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我们处于现代社会中,但个人仍然不能与他人分离开来,我们应该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家庭为核心,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升全民的道德素养与文明素质,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权平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

1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
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所谓周礼。
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
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
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
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
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
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
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
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
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
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1、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l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
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
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l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l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b“身正”则“令行”c法先王,顺人情2、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
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中国法律思想史模拟考试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春秋时期,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批判“刑不可知”,并提倡任用贤能的人是()。
a鲍叔牙b管仲c子产d邓析2、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的是()。
a道家b墨家c儒家d法家3、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是()。
a孔子b孟子c荀子d老子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 ()。
a商鞅b王安石c洪仁轩d康有为5、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论。
a罢黜百家,独尊儒术b“亲亲”、“尊尊”c三纲五常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首创“九卿议刑”制度,要求慎狱恤刑的是()。
a秦始皇b刘邦c李世民d杨坚7、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a“存天理,灭人欲”b“大德而小刑”c“以严为本,而以宽济”d“以公理而灭私情”8、龚自珍提出()观点,作为“更法改图”的根据。
a历史发展b三不足c事无不变d趋时更新9、《大清律例》集中体现了纲常名教,而例数《大清律例》十大“仁政“的是()。
a张之洞b李鸿章c曾国藩d左宗棠10、清末礼法之争的导火线是修订()。
a《大清律例》b《暂行新刑律》c《大清新刑律草案》d《大清现行刑律》二、多项选择(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孔子“仁”论的实质内容是()。
a 以“爱人”为中心b 以孝悌为根本c 以“克己”、“忠恕”为手段d 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2、56、法家认为法具有以下性质()。
a 强制性和制裁力b 客观性和公平性c 等级性d 合情性和适时性3、荀况认为礼法起源的前提是()。
a 天人合一b 阶级分划c 明分使群d 化性起伪4、慎到重势思想表现在()。
a 君主立法,“民一于法”b“权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c“大君任法而弗躬”d“权重位尊”的君主“不得背法而专制”5、儒家和法家的法令思想区别在()。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四讲 正统法律思想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二、理论起源
儒家的重礼思想:从孔孟之礼到荀子之礼 荀子的主张: 1、排斥“为国以礼” 。反对“任人唯 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主张 “赏贤使能”。 2、坚持“为法以礼”。“礼者,法之大分 而类之纲纪也。”明确以宗法等级观念指 导立法和司法,维护宗法家族制度。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 想的发展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 但长期支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 ,而且对后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 律发展也有很大影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奠基者是汉中期 的大儒董仲舒。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是与汉代中期的社 会变化紧密联系的: 1、经济的复苏 2、政权的强盛 3、文化的一统 礼教复兴 儒学成为正统的原因:历史、文化、个人
统一的秦王朝仍以法治理论为指导,崇尚 法家,实行重刑。 秦始皇泰山刻石言:治道运行,诸产得宜, 皆有法式 秦朝的立法以繁密严苛著称。 “秦时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 不足受天下之徒”。 秦始皇还法外施刑,滥杀无辜。
秦法的得失 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 法网繁密 刑罚严酷(司马迁对秦始皇的评价) 违背了法家的进化历史观:“法与时转则治,治 与世宜则有功”。 贾谊的名文《过秦论》中指出:“秦王怀贪鄙之 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 ,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 以暴虐为天下始。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 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秦离战国而王天下, 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 异也。”
1、独尊儒术。听取董仲舒的建议,“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开创中国传统主流文 化之正统。 2、盐铁官营。盐铁官营自汉代延续至今, 今天盐铁茶主要仍由政府及国企控制。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第一节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几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秦的统一,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
统一后,秦朝统治者继续迷信暴力,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
西汉王朝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采取了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了暂时的成功。
到西汉中期,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三国时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主张以严法重刑治国,但并不排斥儒家的德礼思想。
魏晋时代玄学控制了整个思想领域。
隋唐间,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
《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典的蓝本。
一、秦朝统治者推行“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秦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
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
法家思想实际上是秦王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秦始皇在推崇法家学说的同时,也利用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并以它作为其“事统上法”的一种理论根据。
此外,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
秦律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秦始皇执政期间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诏令。
秦朝统治者“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的思想及根据这一思想而制定的法律,对巩固全国的统一,加强秦王朝中央集权,曾起了重要作用。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制定了各种法规,在政治等方面确实做到了“皆有法式”,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在秦朝统治者的“法治”主张中,特别强调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皇帝要“独制于天下”,实行独裁。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崇尚严刑峻法之类的暴力,秦律把这种轻罪重刑的主张具体化了,同时秦朝统治者对人民还滥施刑罚,乱杀无辜。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演变中的体现

关键词 :法律 思想 ;法律制度的演变
富, 将 民事法律推 向中国法 制史上 的高 峰。因沿袭 唐朝 司法 制度 的同 时, 宋不 断有所改革和补充 , 使之 日 臻成熟 ,从而达到我 国封建社会 司 法制度 的顶峰 。由于此时期理学的兴起 ,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 统法 律 思想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辽建 国之 时,受 中原汉族文化 的影响 ,正处在从奴隶制向封建制 的 迅 速过渡 阶段 ,其法律制度既带 有奴隶制 的痕迹 ,又有封建 化的特 征 ; 既有本 民族的 习惯 ,又吸收了唐宋 的某些法律制度 ,因而独具一 格。辽 作为少数 民族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 ,对金 曾有着重要的影 响。 金在进人 中原以前仍处 于奴隶制 阶段 ,使用本民族的 习惯法 。金太 祖完颜 阿骨打建立金国后 , 在一段 时间内仍然 “ 一如 本朝之制 ” 。随着 统 治区域 的不断扩展 ,金取 代辽和宋在北方的统治 ,逐步完成 了封建 化 的进程 ,在法制上 出现辽 、宋法 律 与金 习惯 法并 存 的局 面 。熙 宗 即位 后 ,逐步采用汉制来统一金 的法律 制度 ,以改变 多种法制并存 的状 况。 金 在很短 的时间 内,注意汲取唐 、宋法律的精华 ,建立了 比较系统和完 备 的法律制度 ,使其 法制成就远远在辽国之上 , 甚 至和唐 、宋相 比,也 有 自己的特色和创新 ,并对后来元 、明、清产生了影响。 元政权建立以前 ,蒙古各部 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蒙古征服者在侵人 中国内地后 ,为了保证其统治上 的安全 ,元朝统治者在法 律方面实行 了 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 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元朝统 治者明确提 出 “ 附会汉法” 、“ 参照唐宋 之制” 的法 制指导 思想 ,在这 一思想 的指导 下 ,元朝进行了一系列的 丘 法] 作 ,形成了独具特色 的元代法制 。 明朝初期 ,由于复杂的社会形势 ,迫使朱元 璋提 出了 “ 重典治 国” 的立法思想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 响十分深远 ,并强调 “ 重典治吏 ” ,通 过治吏达到治民的 目的。朱 元璋在统治期 间重视 预防犯罪和 法制宣传 , 他还强调 “ 法 贵简当,使人易晓” ,重视 以封建礼教 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 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 的指导下 ,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 基础上有 了新 的创新和发展 ,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 重要历史 时期。此时的 中 国正统法律思想开始走下坡路 。 清朝是我国统一多 民族 国家发展的重要 时期 ,随着各少 数民族与 中 央政权联系的加强 ,调整 民族关系和 民族事物的立法趋 于系统化 。清军 入关前 ,皇太极在立法实践 中明确提出了 “ 参汉酌金” 的立法思想 ,清 人关前形成的这种接受 、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 的思 想 ,为人关 以 后的立法建制奠定 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人关后 ,经过康熙 、雍正 、乾隆 三代的稳定统治 , 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 的完备性 ,随着统一 多 民族国家的稳定 ,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 的基础上 ,进行 了多种形 式的立法建制 , 在全 国范 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 的法制秩序 。 、 鸦片战争后 ,中国法律的发展 、 演 变,经历 了一个艰难 、曲折的过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
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
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
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
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
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
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作者:杨忠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文章从法律的产生一直道论述到君主专制的顶峰,为了说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其实就是君王不断的加强专制权力的过程。
这一过程,文章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了论述:一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对于人民权力的剥夺,另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内部,分别以君主和以丞相为代表的群臣之间权力的争夺。
关键词价值取向加强专制君主群臣人民权力作者简介:杨忠俊,助理审判员,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7-02一、对标题的理解及文章的主线我们首先来看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定义: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价值追求”我们可以理解为封建法律思想的追求目标。
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题目我们是要在封建的外部环境下分析法律思想,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这个题目的核心“法律思想”。
一种事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需要,我们分析“法律思想的价值追求”必然要谈到法律思想的产生,看看它是怎样产生的的,或是它是为什么产生的。
在我看来,法律思想最开始产生的原因,那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的产生,因为他们几乎决定了法律思想的性质与走向。
法律是所有社会关系的规范,因此法律涉及所有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
追溯法的起源我们不得追溯到社会的起源。
“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变质的过程”我们由此可知,法律的起源最初只是一种大家习以为常的生活状态,为了保持或是维持这样的生活状态,这就是习惯法,于是习惯是理所当然不能被轻易的违反或改变的,我们可以把这就做求一种秩序,这是所有习惯或是法律共有的。
当然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的一个方面。
再往下就是奴隶社会,再往下就是我们将要谈到的重点,封建社会。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精华

夏代神权法思想体现在天命天罚商代神权法出现了帝,认为商王的的祖先就是帝,受其之命来人间统治,出现了卜巫祝周公则用上天来取代帝,提出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以德配天说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
周王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实行礼治,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主要内容有:1,对具体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的思想:1,改良旧礼: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周礼进行四个方面的改造: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建立齐国的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用礼来教育民众,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中贵族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的言行准则,用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以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主张以法理政、以法治民、以法统军,建立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提出四民分居定业和三国五鄙制度。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提出仓賔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女叔齐明确区分出礼与仪,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1,对礼治的继承的改造。
子产强调礼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人们应顺应自然,就必须遵守礼,将礼自然化社会化。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以礼治国的思想指导下,提出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对个体农户和居民按伍的方式编制起来严加管理,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有利于新封建的确立和壮大,取代奴隶制,协调新旧贵族的利益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其铸刑书的意义:1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交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限制贵州特权的重要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子产是代表着奴隶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邓析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辨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1,仁学与仁政说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3,德主刑辅论4,论法与刑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仁者,爱人。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
它和中国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
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由董仲舒奠基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
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的概念。
所谓“君者出令者也”。
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
君主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封建社会的儒学,由于西汉中期以后地位的变化而受到历代统治集团的重视,被认为是“致王道”之本。
就它和法的关系而言,则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礼的阶级内容虽然和奴隶社会有了不同,但它“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面差外内、远近、新故之极”的作用,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
因为据认为,用庆赏刑罚、劝善惩恶,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体现着“仁义恩厚”的礼,足以“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它的重要作用是更不应当忽视的。
董仲舒以后,礼和法渐趋结合;只不过作为礼的具体表现的封建伦理道德,被赋予神秘主义色彩,使之似乎更加具有真理性的权威罢了.而且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
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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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 ]: 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剖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 关键词 ]:封建法律思想;儒家;形成;引言:中国历史发展到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从此,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西汉董仲舒等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份而形成的,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是以儒法结合为特色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该法律思想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儒家思想为主体,既承袭了先秦诸子百家的儒家学说,又吸收了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法家专任刑罚说与阴阳家的五行说而形成的以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强调礼律结合、法有差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应经合义、原心定罪,主张“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对民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实施“礼法并用”治国之道,实现君主集权,并对其加以“天人感应”等神秘、神圣化色彩。
第一,关于德主刑辅的理解。
“德主刑辅”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强调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法惩治只是必要地辅助手段,要先以德礼而后刑罚,德行并用,礼法结合。
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遵守。
以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孔子在主张恢复周公之礼的同时,又主张德治,强调以德服人,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进行统治。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可见他把德与礼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一位,把政与刑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二位。
董仲舒在继承前人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上,以阴阳学说相比附,提出了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他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这是说教化是“本”,刑罚是“末”,然而二者都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武器,它们在不同领域为维护巩固地主阶级政权起作用。
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必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为“德主刑辅”的基础。
同时,董仲舒虽然很强调“德”的重要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重视“法”。
相反,他认为二者缺一不可。
“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
无论是从阴阳变化上说,还是从人有贪仁恶善之性上说,刑的废弃都是不可能的。
第二,关于礼法并用的内涵。
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
在奴隶社会中礼表现为宗法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中,礼表现为封建官僚等级制。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变化来解释封建等级制,将封建等级制合法化,神秘化。
并且将之贯彻于法律之中,确立皇帝的至高无上,保护封建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于是形成了礼律合融、法有等差的思想特权。
比如在上朝时,贵族官僚按等级站班,高品在前,卑品在后,对皇帝行三叩九拜之礼。
家族中,亲者位于疏者之上。
嫡亲与庶出尊卑有序。
第三,关于“王权至上”。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权力在人间不受任何束缚。
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皇帝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即是“天子”,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
而为了维护这种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从汉代起,就出现了所谓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汉魏诸朝因谋反、谋大逆、大不敬而死者,颇不乏人。
到隋代则将它们正式定为“十恶”中第一、第二大罪。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对谋反、谋大逆等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董仲舒利用神权强化了君主权威的合法化。
在他看来,封建社会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的“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的美德,违反者便为犯罪,皇帝就可以“代天行罚”。
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第四,关于“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司法原则,并以此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事实上 , 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 , 并都在利用职权 , 以经义决狱 , 如应劭的《春秋断狱》即为明证。
《春秋》决狱”是直接引用《春秋》经义附会汉律,指导司法的一种制度,其兴盛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
其核心是“原心定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条文之上。
以经断律及“原心定罪”的主要特点是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动机。
所谓“志善者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就是说如果孝子出于孝心为亲复仇而杀人违法,断狱者应嘉孝子之义,不仅不应绳之以法反而应该旌扬其行。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反应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将礼置于法之上的观点。
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它的两个特点,即:以“三纲五常”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
而其能在西汉形成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的。
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
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
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
面对如此情形,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各种主张。
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
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
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
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
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
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
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特点以及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中我们不难得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本质,即是为了钳制人们的思想行为,并以此来加强和巩固封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同时也为其专制统治穿上了华丽的合法的外袍,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僵化时期。
当然,在特定的时期和环境里,它的确是起到了相应的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法律思想的发展的作用。
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一)社会政治维度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政治权力的支持和伦理化社会背景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重要保证。
统治者通过总结前代兴盛的经验 ,尤其是秦代“严刑峻法”的苛政和汉初的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 ,逐渐意识到儒家礼教的精神 ,特别是“君为臣纲”的诫条 ,有利于君权的维护 ,有利于他们控制复杂的社会关系。
正基于此 ,统治者也利用行政权力积极推行法律的伦理化进程。
考察史实 ,不难发现 ,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帝 ,历代统治者一直将儒家的伦理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
传统法律呈现伦理化的特征也是整个社会伦理化背景衬托的结果。
中国传统法律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 ,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的哲学、文学、艺术 ,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处身立世和言谈喜恶 ,无不弥漫和浸透着伦理的色彩。
(二)思想文化理念维度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建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
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力。
夏商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明,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的神权法思想强调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成为统治的主流思想 , 为后世董仲舒等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论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
此时战乱连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
司马迁概括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讲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推崇的“亲亲”、“尊尊”的等级制度。
把对儒家思想的扼制推向高潮的当属奉行法家学派“法治”、“重刑”理论的秦始皇的“焚书坑儒”。
为了实现思想领域的专制,秦始皇施用“焚书坑儒”的极刑,儒学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但是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土壤的儒家文化并未就此枯死,只是进入了休眠期。
一旦时机成熟,它必然继续蓬勃生长。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其中的“儒术”经过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
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
由此,每个历史阶段的统治模式,统治思想,以及基于此而推崇的思想文化思想都是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主要推动因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鲜明的维护封建统治色彩。
(三)经济维度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以血缘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普遍,生产技术的继承与发展、生存生活的延续主要以亲属关系为纽带 ,基于此长幼之间产生了牵制力,这是产生家长权、父权、夫权的基础。
同时 ,小农经营除了受制于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外 ,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 ,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养成了人们重经验重因循的保守性格和不进行技术更新以扩大生产的习惯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