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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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 摘要 ]: 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剖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 关键词 ]:封建法律思想;儒家;形成;

引言:

中国历史发展到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从此,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西汉董仲舒等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份而形成的,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是以儒法结合为特色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该法律思想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儒家思想为主体,既承袭了先秦诸子百家的儒家学说,又吸收了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法家专任刑罚说与阴阳家的五行说而形成的以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强调礼律结合、法有差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应经合义、原心定罪,主张“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对民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实施“礼法并用”治国之道,实现君主集权,并对其加以“天人感应”等神秘、神圣化色彩。

第一,关于德主刑辅的理解。“德主刑辅”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强调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法惩治只是必要地辅助手段,要先以德礼而后刑罚,德行并用,礼法结合。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遵守。以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孔子在主张恢复周公之礼的同时,又主张德治,强调以德服人,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进行统治。“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他把德与礼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一位,把政与刑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二位。董仲舒在继承前人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上,以阴阳学说相比附,提出了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这是说教化是“本”,刑罚是“末”,然而二者都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武器,它们在不同领域为维护巩固地主阶级政权起作用。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必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为“德主刑辅”的基础。同时,董仲舒虽然很强调“德”的重要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重视“法”。相反,他认为二者缺一不可。“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无论是从阴阳变化上说,还是从人有贪仁恶善之性上说,刑的废弃都是不可能的。

第二,关于礼法并用的内涵。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在奴隶社会中礼表现为宗法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中,礼表现为封建官僚等级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变化来解释封建等级制,将封建等级制合法化,神秘化。并且将之贯彻于法律之中,确立皇帝的至高无上,保护封建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于是形成了礼律合融、法有等差的思想特权。比如在上朝时,贵族官僚按等级站班,高品在前,卑品在后,对皇帝行三叩九拜之礼。家族中,亲者位于疏者之上。嫡亲与庶出尊卑有序。

第三,关于“王权至上”。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权力在人间不受任何束缚。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皇帝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即是“天子”,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而为了维护这种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从汉代起,就出现了所谓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汉魏诸朝因谋反、谋大逆、大不敬而死者,颇不乏人。到隋代则将它们正式定为“十恶”中第一、第二大罪。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对谋反、谋大逆等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董仲舒利用神权强化了君主权威的合法化。在他看来,封建社会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的“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的美德,违反者便为犯罪,皇帝就可以“代天行罚”。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第四,关于“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司法原则,并以此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事实上 , 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 , 并都在利用职权 , 以经义决狱 , 如应劭的《春秋断狱》即为明证。《春秋》决狱”是直接引用《春秋》经义附会汉律,指导司法的一种制度,其兴盛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其核心是“原心定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条文之上。以经断律及“原心定罪”的主要特点是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动机。所谓“志善者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是说如果孝子出于孝心为亲复仇而杀人违法,断狱者应嘉孝子之义,不仅不应绳之以法反而应该旌扬其行。“《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反应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将礼置于法之上的观点。

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它的两个特点,即:以“三纲五常”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而其能在西汉形成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的。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面对如此情形,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各种主张。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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