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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

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

卡尔布索沃。

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

——译者注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

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

——译者注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

——译者注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

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

——译者注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2论犯罪与刑罚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摘要]文章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解读,并从其刑罚思想的基础,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思想内容等方面,找出对当今立法、司法及法制观念的有益之处。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废除死刑;影响现今社会,犯罪与刑罚始终是我们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这个在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刑法和刑罚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罚的地位举足重轻,同样对于今天而言,刑法与刑罚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上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研究西方刑法与刑罚的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产生了根本性变革,震动了世界。

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野蛮有残酷的旧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旧刑事制度本质的蒙昧主义。

贝卡利亚赞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他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带到刑事政策领域,在刑法领域很有影响力。

他运用功利主义和人性论等哲学观点指出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至今广为推崇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人道化原则。

他还强调适用刑罚适用时应具有的确定性,及时性和宽和性。

贝卡利亚的思想是一颗明珠,在欧洲法制史中熠熠生辉。

一、贝卡利亚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是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的思想基本上全部是基于功利主义,继而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处罚,通过人的意识的支持行为,从各个方面诠释其犯罪与刑罚的思想。

那么,究竟什么是功利主义思想呢?从功利主义的历史来看,功利主义先后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个发展阶段。

所谓功利主义②就是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行为者所可能采取的其他行为的效益都不高于该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更高效益的替代行为。

所谓效益,或者说一个行为的效益是指该行为之后的结果产生之所有快乐值的和减去所有的痛苦的和。

关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资料

关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资料

初读《犯罪与刑罚》,一股很浓的“启蒙运动”的思想扑面而来,经过查阅资料发现,果不其然,作者贝卡利亚受到启蒙运动先驱孟德斯鸠的影响很大,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所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

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

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波斯人信札》的信徒。

”而《波斯人信札》正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作。

除此之外,全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的,在书的第二章中,贝卡利亚这样写道:“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正是继承吸收了卢梭“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在书的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中,贝卡利亚写到:“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让我不由得想到了《左传》中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明显的,后者是错误的。

第一,让百姓熟知法律,就是让百姓知道自己所让渡给国家的小部分权利凝结成了怎样的屏障来保护自己的大部分权利。

第二,百姓熟知法律后,就不会再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犯罪的次数就会变少,社会也会随之更加稳定。

由于这两句话的所出现的时代和地点都不同,没有办法进行比较,我又想到了在1765年的中国,法律的公开制度是否已经成熟了呢?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1765的中国正值乾隆年间,《大清律例》对法律的公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官员必须熟练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判案,并且要向百姓讲演法律,达到普法的目的。

中华法系中虽然存在大量封建糟粕,但在法律的公开方面竟与西方的大陆法系不谋而合,这也不失为其先进性。

贝卡里亚将功利主义式的“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和契约理论结合起来,说明了法律的目的:作为“公意的体现,而非个人利益的杂烩”的法律,要保障最大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安全、自由和利益,实现公共幸福。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这使我在一个时期内把写给文明的读者的讨论中止下来,以便使任何因胆怯但又热心而产生的谬误想法和由于恶毒的妒嫉心而产生的诽谤,永远成为不可能的产生。

控制着人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有三个源泉:神的启示、自然法则和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阅读笔记——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摘录:引言部分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

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惩罚权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1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文档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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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贝卡利亚 犯罪与刑罚文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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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切萨雷 Bonesana, Marchese 贝卡利亚, 1738-1794
本来用意大利语出版了在 1764 Dei delitti e delle pene. 英国人: 在罪行和处罚上的一篇随笔.
被侯爵 贝卡利亚 写, 米兰. 与一个注释归于了到先生 de Voltaire. 费城: 由 R 印刷了而且卖了. 贝尔, 隔壁对圣. 保罗的教堂, 在第三街道的. MDCCLXXVIII. [1778]
贝卡利亚 表达不只有对犯罪的正义系统的需要, 但是也政府抯正确地有法律和处罚. 他相信社会人缩短, 或主意:自由意志的和理性的个体作了选择到住在一个社会而非独居. 当一选择住在的时候一社会, 然后一选择在交换中放弃一些个人的自由为那社会的安全和安慰. 法律被设计如结构那社会和规则为哪些行为被鼓励或禁止. 法律是那自由意志的社会情况和理性的个体. 有需要设定一些系统在为了要上面确定个体在那社会被保护对抗任何的个体或者想要收回的团体个人的自由在社会的契约和想要的人中没收了到也在社会中伤害其它的个人自由. 在 " 在罪行上和处罚 " 贝卡利亚 说 ," 但是只到已经建立这存款是不是充足 ; 它必须被个体抵抗私人篡夺每个谁总是试不但撤回他自己的部份而且篡夺他自己那其它 "(贝卡利亚, pg. 12). 因此有的需要和一正确地到有法律和一个犯罪的正义系统确定所有的个体在社会服从或者跟随社会的契约.
在法国和英国的他传说成长的他死亡之后. 许多人那时认为 贝卡利亚 被抑压安静了一暴虐的政府. 他们没有关心知道或者承认他带来了沈默在之上他自己. 贝卡利亚 仍然是今天记得如一位古典罪犯的父亲理论, 和当做一照字面上地人性的因素冠军. 他的论文," 在之上罪行和处罚 " 在美国人上有了一种大的和长备的冲击组织, 权利的比尔和我们的犯罪正义系统. 因此当他的时候只写信给一位杰出人物,出版了随笔, 他的影响力仍然在今天被感觉.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刑罚的及时性(19章)
首先,及时惩罚犯罪是公正的。
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 决之前… …宣判之前,监禁虽然只是简单 的看守,但本质上也是惩罚性的,所以时 间上应当尽量短暂,也不能过于苛刻。监 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匿与隐匿罪 证即可。诉讼本身的尽快终结,可以减轻 因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的折磨。
君权与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 自由的总和,没有人会将自己的生死 大权交由他人操使,况且即使公民自 身也不具有自杀的权利,又谈何将其 让渡呢?(受洛克影响)
(2)具体效果上的考虑:最容易对人类心 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 刑罚的延续性。
相比暂时而强烈的运动,细小反复的 印象,更容易和更持久的触动我们的感觉。 尽管死刑场面可怕,但只是暂时的;“狂 暴的欲望只能暂时的攫取人心,而不能持 续下去。”反之,丧失自由的监禁则能够 对犯罪者与旁观者造成长久而强烈的痛苦 与刺激。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两个阶梯的对应
应当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 罚阶梯。犯罪阶梯是按照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最高一级的阶梯是直 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是轻微 的非正义行为。在适用刑罚时应追求 两个阶梯的的精确对应,实现罪刑相 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 第2、12、27章
反对死刑 反对酷刑 反对刑讯
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 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 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 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 道的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书摘

《论犯罪与刑罚》书摘

《论犯罪与刑罚》书摘《论犯罪与刑罚》,〔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

1.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2.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3.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4.真相有时过于简单,有时又过于复杂,所以需要某些外在的形式,使无知的人民能够接受它。

5.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6.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

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7.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8.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9.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

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10.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

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

11.有不少人把国家仅仅看作一架复杂的机器,最精明、最强大的人以他们的天才为工具来开动它。

这些人对陶冶温柔高尚的精神处之漠然,却把人的心灵当作乐器来弹拨,当他们发现某些最珍贵的感情和最强烈的欲望有利于自己的目标时,便用其稳健的精明去激发这些感情和欲望。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①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为学习刑法的必读经典书目。

该书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对旧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挑战,分析并批判其不当之处,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谴责,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

他重新审视了刑罚制度,首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无罪推定、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证据、诉讼时效等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公认准则。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中阐述的思想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因为资本主义的萌芽、文艺复兴最早出现在意大利。

他们首先提出新的社会价值对人、人性的重新认识,要求肯定人、人性及人的价值,希望把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在这一趋势下,贝卡利亚批判旧的制度,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借此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经典、精炼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至高无上的规范和调控作用,是现代刑法文明程度最有力的表征。

因此,当今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刑法中都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后者包括: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②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不但明确提出了这一为现代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也在全书中多次论述了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任意解释,它完全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可能具体的含义,因此作出的解释也超出了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

如果“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即类推解释),这样法官自认为合法的解释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因此,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受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时间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刑罚。

再论我国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读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

再论我国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读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

罪 行法 定原 则 是 贝卡里 亚在 其 著作 《 犯罪 与刑 罚》 一部 定 “ 论 这 法律 明 文规 定为犯 罪行 为 的, 照法 律定 罪处 罚; 依 法律 没有 明
被誉 为人类 历 史上 第 一部 对犯 罪 与刑 罚原 则进行 系 统 阐述 的著 文规 定为 犯罪 行为 的不 得定 罪处 罚 。 现行 刑法 的这 一规 定充分 ”
成员科 处刑 罚 。 “ ” 刑事 法 官根 本没有 解释 刑事 法律 的权 利 , 因 有 比较 完备 的成 文法 , 是实现 “ 这 罪行法 定 ” 的前提 , 这不 等于 但
有 了 比较完 备 的刑法 就可 以实现 罪行法 定 原则 。 由于立 法 自身
为 他们 不是立 法者 。 ‘ 果说 对法 律进 行解释 是 一个 弊害 的话 , 如
排斥 判例 法, 际上 是指 法官 不 能 自行造 法, 能以 实 不 重 作为犯 罪标 准 的错误 做法 。但他 的刑法 理论 并非 完 全独 创, 而 惯法 。最 后, 主 要受 到之前 的洛 克 、 德斯 鸠 、 梭等 欧洲 著名 启蒙 思想 家 的 判例 的方 式 弥补立 法 的不足 。 孟 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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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刑法
杨 琼
摘 要
贝卡利亚在其著作 Ⅸ 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思想, 该原则在我 国司法适用中要付诸 实
罚。只 有代 表根 据 社会 契约 而联 合起 来 的整 个社 会 的立法 者才 也 不可 能是 绝对 的 , 能像想 象 那样 , 要法 官看 一眼 法条便 可 不 只 拥 有这 一权 威 。任 何司 法官 员都 不 能 自命公 正地 对该 社会 的 另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

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

”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

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

……这是软弱国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作者潘龙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刑法总论讲义

刑法总论讲义

刑法总论讲授大纲绪论一.学科发展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法学之父”二.概念及研究对象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一门学科三.研究方法1.根本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2.具体方法分析方法:分析法律(阶级分析,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方法:占有丰富资料基础上的比较历史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方法四.学科体系1.刑法总论犯罪论:概述,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论2.刑法各论以中国刑法为蓝本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具体地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

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 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只是在建国初期有三个单行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惩治妨害国家货币条例》。

1979年7月1日颁布第一部刑法,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至1997年,先后颁布了24个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

二.全面发展1997年3月14日对刑法进行修订,颁布了1997年刑法,也就是现行刑法。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的重新发掘——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结合

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的重新发掘——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结合

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的重新发掘——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结合费小兵【摘要】"敏感精神"所致的文风更多洋溢在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中,这使他恰不具有近代理性神话的自以为是的自信,却有刑事一体化意味的心灵逻辑倾向.贝卡里亚主张以"社会法"作为立场,但"自然法"或"神明启示"仍是其内心指引,故其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自洽辩证统一,形成其主情论与主知论自发结合的非古典自然法学的思想.在他看来,普遍利益和幸福就不仅是"欲望"的实现,亦是神明启示与自然法所追求的"至善"的实现,是新的道德重建的尝试.故其功利观念不同于古代希腊化时期的快乐学派,也不同于其后边沁等功利主义学人.【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0(008)002【总页数】7页(P76-82)【关键词】贝卡里亚;敏感精神;心灵逻辑;刑事一体化;社会法【作者】费小兵【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9当贝卡里亚的47章原著《论犯罪与刑罚》(简称原版)2008年首次被翻译成中文后〔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这不仅是版权从一个出版社换到另一个出版社,更关键是这个版本从意大利文翻译过来,是贝卡里亚47章原著在中国大陆的首次真正展现,而过去翻译的作品都是从法文版翻译过来且只有42章〔2〕该书的法文翻译者莫雷莱整理成42章并改变了部分顺序,黄风过去翻译的是莫雷莱整理版本,以下简称莫版。

其文风和不同内容、顺序应引起刑法和法理学界的关注。

他的“敏感精神”〔3〕“几何学精神”是指以几何学代表的逻辑推论方式,与之相对的“敏感性精神”,则是指心灵的直觉或敏感,或者曰“直觉的精神”,参见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更多地、无处不在地洋溢在他的原文文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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