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工商经营范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经营范围管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保障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管理。
第三条工商经营范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三)便民高效,优化服务;(四)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经营范围。
第二章经营范围登记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范围应当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规范,不得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四)经营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书面申请;(二)电子申请;(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范围申请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后,应当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经营范围变更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明确、具体、规范;(四)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供应农副产品和批发零售的场所,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督,保障市场安全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加强市场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注册管理,审核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内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市场的日常清洁,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农贸市场的经营场所租赁政策,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每天定时对市场进行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检查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和安全状况,是否存在过期、变质等情况。
3. 检查市场环境的清洁和整洁情况,是否存在垃圾、污水等污染问题。
4. 检查市场内的秩序和安全状况,是否存在拥挤、脏乱等问题。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定期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秩序。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定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 依法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够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
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综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综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商品买卖方、服务提供方、市场管理者等。
第三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的营运情况,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场参与者公布,确保市场参与者对规章制度的知晓。
第七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九条市场准入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程序。
第十条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资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税务纳税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自由选择退出市场,但需要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市场退出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整理,保证市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章市场秩序维护第十四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市场巡查和警示,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市场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有价外加价格、强买强卖、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市场参与者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市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处罚等措施,严格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市场参与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经营水平。
商场秩序管理制度
商场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场内秩序,保障商场内客户的权益,保持商场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场经营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场秩序管理制度适用于商场内所有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包括商场物业管理公司、商场业主、商户、服务人员和顾客等。
第三条商场秩序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文明互助、公平公正、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场秩序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法治原则、依法管理原则、文明互助原则、维权保障原则。
第五条商场秩序管理应该具备以下的职责:相关人员要保护商场内的公共财产、安全、秩序;保证商场内经商者、商场服务员、商场顾客的合法权益;遵守商场内的自律管理制度、维持商场内和谐、文明的环境;减少商场内的各种纠纷,维护公共秩序。
第六条商场秩序管理应当围绕商场内秩序管理制度,明确商场内相关人员的管理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商场秩序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场内的监督机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商场秩序管理应当依靠商场内工作人员的措施和制度管理的推行下,建立商场内的秩序管理文明单位。
第九条商场秩序管理应以规范疏导、宣传教育、引导执法为主要手段,加强商场内相关人员的自律约束。
第十条商场秩序管理的具体措施,应当经商场内各有关人员的协商,实际操作中灵活处理。
第二章商场秩序第十一条商场秩序是指商场内各相关人员在商场经营、交易、服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交往方式等。
第十二条商场秩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经营、交易,尊重服务对象,有礼貌、有亲和力,合理使用商场公共设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
第十三条商场秩序管理应当涉及商场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各种文明礼仪和行为规范,例如:文明用语、守时守信、文明用餐、人身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
第十四条商场秩序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售假、欺诈等。
第十五条商场秩序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生产第三章粮食储备第四章粮食流通第五章粮食质量第六章粮食应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保障、应急、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粮食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保障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充分发挥福建山海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统筹用好耕地、海洋、森林、河湖等,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第五条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履行粮食安全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稳定区域内粮食生产和区域外粮源供给。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二条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农贸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市场监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贸批发市场的正常运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贸批发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市场规划管理、经营主体准入管理、质量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内容。
第三条农贸批发市场应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产品流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对农贸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监管力量,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
第二章市场规划管理第五条农贸批发市场应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市场位置和规模,保证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适宜。
第六条农贸批发市场应建立完善的市场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并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服务的优质。
第七条农贸批发市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供水、供电等,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设施运行的正常。
第三章经营主体准入管理第八条农贸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经营农产品的相关资质。
第九条经营主体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照,如工商注册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并通过市场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经营。
第十条经营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市场管理机构的规定,经营合法、健康、安全的商品,禁止销售劣质、过期、伪劣产品。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农贸批发市场应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管人员,对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相关部门作出报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章价格监管第十四条农贸批发市场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并严禁垄断、操纵市场价格。
专业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专业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一切经营活动的管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本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市场,确保市场正常运营。
第三条市场管理者是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团队,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保证市场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四条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市场内无恶性事件发生。
第五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与市场内经营主体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经营主体的问题和困难,帮助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管理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维护。
第七条市场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劳动用工、保障商业秩序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八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市场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市场保洁等细则,确保市场整洁、有序。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第九条经营主体是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市场内的经营资格,持有效证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经营责任,保证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经营记录,全面陈述业务情况,接受市场管理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区域、经营品类等,不得乱设摊点,影响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应当维护市场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如赌博、聚众闹事等。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者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遵守管理规定,维护市场内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市场秩序管理第十六条市场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市场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加强市场秩序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六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最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登记行为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公开透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四)便捷高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二章登记管理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范围包括:(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二)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市场主体;(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类型;(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三)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三)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讲解
8. 明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 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 表)、负责人签署。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市场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六章,55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十二章,82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设立登记 • 第五章 变更登记 • 第六章 歇业 • 第七章 注销登记 • 第八章 撤销登记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11. 明确营业执照作废缴回途径。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款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 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 作废。
2. 备案事项单列并略有调整。 《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原为登记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前者原为公示事项,后者原为登记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为经理)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新增)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新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清算组备案改为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取消了线下办理)
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2篇)
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菜市场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农产品流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菜市场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和周边居民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需求,提供统一集中交易、展销、采购、配送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菜市场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菜市场应注重卫生、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和消费环境。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五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是个体户、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主体。
第六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规定向市场管理方申请登记。
第七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市场管理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菜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周边居民的购买力合理规划市场面积和货摊数量。
第九条菜市场的建设要确保基础设施完善,包括供水、供电、通风、排污等设施。
第十条菜市场的建设要注意防灾防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第四章市场管理第十一条菜市场应设置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监督经营主体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菜市场应定期组织市场整治活动,包括清理卫生、整治环境、规范交易等。
第十五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供应信息等。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制假售假、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应展示并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应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产品。
第十九条菜市场经营主体应保持卫生、整洁的经营环境,定期清理卫生垃圾,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菜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会类,经济法概论考试真题
财会类,经济法概论考试真题以下是一套2023年4月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的是(C)A. 承销人B. 认股人C. 发起人D. 股款代收人2. 有权委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是(D)A. 财政管理机关B. 职工代表大会C. 公司股东会D.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 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时,若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当(C)A. 通知债务人并经其同意B. 通知债权人但无需经其同意C. 通知债权人并经其同意D. 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经其同意4.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意外去世,其8岁儿子丁是唯一继承人。
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A. 丁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B. 丁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C. 丁只能继承甲的财产份额D. 经乙丙同意丁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5.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开发一种新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并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0万元研发费用和报酬。
该合同属于(B)A. 承揽合同B. 技术合同C. 委托合同D. 单务合同6. 甲公司借乙公司100万元逾期未还。
后乙公司依法受让了甲公司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款18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A. 乙公司通过提存才可抵销100万元B. 乙公司要抵销100万元,必须经甲公司同意C. 乙公司可以通知甲公司抵销100万元股权转让款D. 借款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不同,两个债务不可抵销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B)A. 资质审查B. 保密审查C. 形式审查D. 实质审查8. 下列情形,不会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是(C)A. 专利权期限届满B. 未按规定缴纳年费C. 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D.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9. 下列不属于地理标志的是(D)A. 龙口粉丝B. 赣南脐橙C. 高邮咸鸭蛋D. 中华美食10.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B)A. 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11.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付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属于(B)A. 给付折扣的行为B. 给付回扣的行为C. 给付佣金的行为D. 给付奖励的行为12. 法律允许的有奖销售情形是(A)A. 信息明确、不影响兑奖的有奖销售B. 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C.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D. 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3. 下列表述,不符合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原则的是(D)A. 企业有申请认证的自由B. 企业有不申请认证的自由C. 企业有选择认证机构的自由D. 企业有选择认证标准的自由14. 市场上销售的某品牌牛奶被检出超范围使用足以引起不合理危险的添加剂,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该添加剂不能用于牛奶中。
经营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经营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主体的行为,防止不良经营主体侵害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经营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红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四条红名单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良好、信誉优良的经营主体名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五条黑名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经营主体名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限制。
第六条红黑名单的建立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制定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由负责经济监管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台账和数据库,及时更新、公示红黑名单。
第三章红黑名单的作用和效应第八条红名单经营主体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得到优先支持和照顾。
第九条黑名单经营主体受到相应的处罚和限制,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红黑名单的作用和效应是为了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第四章红黑名单的管理程序第十一条经营主体涉及红黑名单管理的情况,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经营主体进行核实和审核,确定其是否应当列入红黑名单。
第十三条红黑名单建立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红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第十四条红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和调整。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红黑名单的审查和调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第六章红黑名单的监督和问责第十六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
零售业管理制度
零售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零售业经营主体,包括实体店铺、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类零售业态。
第三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参与、全程监督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营业许可第四条从事零售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营业执照。
第五条经营者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且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信息。
第六条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违规转让经营权。
第七条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零售业经营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第八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产品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和销售,并确保产品合格、安全。
第九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保障产品溯源可控和质量可追溯。
第十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明确并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售出的产品,应当提供合规的售后服务和保修。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哄抬价格或者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公示产品价格,不得以欺诈手段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四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市场竞争法和商业秩序,不得采用欺诈、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具和提供发票,合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六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处理。
第六章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会管理第十七条零售业经营者应当主动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零售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PPT课件
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的类型 ❖ 1、 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国
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 ❖ 2、根据垄断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将垄断分
为合法的垄断和非法的垄断
21
第四节 商标管理
22
英媒盘点中国雷人山寨品牌
❖ 2012-04-18 07:06来源: 环球网
❖ 中国的山寨品牌一向是网友乐于调侃的谈资,甚至 连外国媒体也连连高呼“地球人已无法阻止中国山 寨商品了”。日前,有英国媒体报道称,从耐克、 阿迪达斯等高档运动品牌,到阿玛尼、普拉达等奢 侈服装,再到汉堡王、喜力啤酒等饮食商品,强大 的中国山寨商都会偷偷玩点文字游戏,创造出与原 品牌极为相似的品牌来迷惑消费者,让人觉得似是 而非,极容易上当。
司法机关 监管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
其他机关
❖ 权限: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的 执行机构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 1、询问权 ❖ 2、查询复制权 ❖ 4、处罚权
主要
6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1)民事责任 ❖ 2)行政责任 ❖ 3)刑事责任 (四)法律适用例外
7
第三节 垄断行为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
是百事可乐的2倍。 ❖ 10.3:汇源在中国果汁市场占10.3%的份额
在所有果汁品牌中市场占有率第一。 ❖ 9.7%:可口可乐占有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居于第
二位。 ❖ 70%:并购之后,外资在果汁市场的份额将突破70%
17
事件进展
❖ 08年09月03日:可口可乐24亿美元收购汇源全部 股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十二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1个。
住所具有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功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撤销、备案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加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执法公正、高效。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办理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住所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经营范围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市场主体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三)住所;(四)注册资本;(五)经营范围;(六)登记机关名称;(七)登记日期;(八)发照日期。
第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十条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名称。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纳税;(二)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四)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六)不得从事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对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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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资格的确认和监督管理
主要有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或经 营许可证的发放、定期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年检等
二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品 交易、参与竞争、使用商标、制作广告、商品定价、 订立经济合同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市场经营主体权利 概念 指法律赋予其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 济行为以及要求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 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 包括企业名称使用权,生产经营权,产 品、服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 购权,商品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 产、资金支配权,人事管理权等
内容
市场经营主体义务
市场经营主体 指经政府批准进入市场,以盈利为目的,依法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市 场上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区别?
企业法人 指依法设立,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具 有法人条件,经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 1. 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的法人 2. 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以 上的资产,有组织章程、组织结构和经营场所 3. 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登记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范围
(一)、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水 利业及其服务业 • 工业 •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 建筑业 • 邮电通信业 • 商业 • • • • • • • •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业 仓储业 房地产经劳营业 居民服务业 咨询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 其他行业
第七章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市场经营主体概述 第二节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与登记注册 第三节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管理 第四节 第五节 企业登记管理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
第一节
市场经营主体概述
一、市场经营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类型
三、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六、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程序
1. 2. 3. 4. 前置审批 名称预先核准 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照 公告
七、对已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
内容 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设立、变更 和注销登记、监督检查企业法人按照合 同、章程和登记注册事顶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监督检查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督检 查企业法人依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查 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年检制度和其他专项管理制度 年检报告 年检注册 定期,不定期的查证制 度、企业联络员制度等
自然人 指在市场中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盈利为 目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特征 1. 市场经营主体中的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2. 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并经国家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四、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条 件 III. 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 IV.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条件 I. II.
(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条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 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 核算结构、劳保组织及其它机构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有符合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营业登记注意事项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隶属关系 经济性质 资金数额
四、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
(一)、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 是确认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 位的合法经营权 (二)、营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 法律责任
含义
狭义
(二)、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依据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市场经营 主体和市场经营秩序的有关法律
(三)、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方式
对象: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方式: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1. 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2. 有利于形成 良好的市场秩序 3. 维护国家利益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营业登记的范围
① ② ③ ④ ⑤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资金属于上一级总公司、公司(或企业)统一支配 的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半紧密型 和松形型联营企业 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以及从 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 社会团体 独资、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节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 册管理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 ① ② ③ ④ 责任的有限必,减轻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程度 筹资的便利性,可以吸引大量的闲散资金 规模趋大的可能性,增加了规模经营的可能性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性,使得专家型经理人 员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成为可能 所有权的要转移性,有利于公司吸引投资,促 进了股份公司的发展 寿命的持续性,增强了对投资者和雇员的吸引 力,并使得公司行为趋于长期化
第三节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管理
一、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概念
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范围
三、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原则
四、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
五、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
六、企业法人登记注同的程序
七、对已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概念
概念
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 主管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经济 活动的组织
第二节
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与 登记注册
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概述 二、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三、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内容
四、登记注册是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和 履行义务的前提
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概述
广义 指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 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经济 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为全面督 导和监察 专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机 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即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 经营合法资格的设立及其在市 场中存续所进行的督导和监察
(三)、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
① ② ③ ④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规定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条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注册的条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的范围 有健全 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独立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区别
1. 营业登记的对象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是以 自然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 个人 2. 营业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条件,因此在登记注册事项方面比法 人登记注册简便 3. 营业登记的效力是确认企业从事经营的资格而 不是企业法人资格
五、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
• 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 册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注册资本 5、公司类型 6、公司经营范围 7、公司经营期限 8、公司股东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事项 1、企业名称、住所 2、企业经营场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济性质、范围 5、经营范围、方式、期限 6、注册资金 7、从业人数 8、分支机构
(二)、按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分类
• 1、公司制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 2、个人独资公司 • 3、合伙企业 • 4、个体工商户
(三)、市场按经营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的地位分类 (四)、按市场经营主体所在的行业分类
(五)、按市场经营主体中企业的规模分类
形式
第四节
营业登记管理
一、营业登记的概念 二、营业登记的范围和程序
三、申请营业登记的条件和营业登记事项
四、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
一、营业登记的概念
是指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对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又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 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 经营权的登记行为
1、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注册 成立
特征
2、设立的目的是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 活动
3、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概念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是指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对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 位,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 的登记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