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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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新政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管网建设管理,统筹城市道路、绿地与地下管网建设,杜绝无序开挖城市道路、损坏公共绿地、影响市容市貌现象的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网建设主要指城市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电力、燃气、供热、弱电(含移动、电信、联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地下管沟(网络)工程建设。

第三条市政管网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所有市政(地下)管网应与之同步建设;对现有道路、绿地进行挖掘埋设地下管网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计划,安排其它管网与之同步建设。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政管网的综合布局,确定各类市政管网的具体位置;市住建委负责市政管网建设的计划编制、施工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管网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1日前编报次年度本专业管网建设计划,经市住建委审核后,组织编制年度市政管网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住建委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市政管网建设计划,制定市政管网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明确开挖位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标准、文明施工等有关要求。

第七条各种市政管网工程(含道路、绿地恢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

开工建设前,必须到市住建委申办施工许可证、道路占用许可证;影响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市人防或河渠、水利管理部门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133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服务便民利民。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办事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持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点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及时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精简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

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

(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

继续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衔接工作。

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不合理的坚决取消或整合。

按照国家部署,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新政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明确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重点(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新政办[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加强市容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工作,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不影响市民出行、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维护市容环境为前提,在市区内部分居民聚集区和小街巷统一规划设置一些临时便民摊点,缓解因市场不足给市民带来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设置范围(一)便民服务点设置。

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居民社区院内、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5米以内的胡同一侧设置临时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馒头面条、蔬菜、早点便民服务点。

(二)烧烤摊点设置。

在外环农贸市场内设置烧烤等消夏夜市。

(三)临时摊贩区设置。

在个别次干道、断头路、小街巷、待建工地、空闲院内设置临时摊贩区、早市。

(四)时令摊点设置。

根据季节特点,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内、居民社区院内设置西瓜销售点。

三、申批程序凡在市区内设置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需以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城管局受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批准后方可设立;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标准,认真搞好建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新政办〔2021〕 7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考核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五章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第六章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新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4日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审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审批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审批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不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的;(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告知不予受理、审批的具体理由,或者首问不一次性告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四)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拒不纳入,或者虽然纳入但行政审批的主要程序、环节不按规定在中心(大厅)办理的;(五)不按规定应用行政审批系统,或弄虚作假、有意规避电子监察的;(六)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予审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对审批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建议置之不理的;(七)未按规定条件、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八)不正确履行并联审批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误并联审批的;(九)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强制审批对象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培训、检查、摊派、收费及谋取其他好处的;(十一)不按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或者实施法定审批收费应当提供服务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违反收费有关规定,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或代收与行政审批无关的费用的;(十二)收受或索取审批对象钱物、宴请、各种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的;(十三)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十四)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委托或者默许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十五)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的;(十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十七)对受理的投诉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十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新政办[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风泉区)行政管理体制,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区规模不断扩大的新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对市与市辖区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调整。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职能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服从、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市规划的统筹协调,有利于调动各区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合理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以行政职能调整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理性政府、服务型政府,充分调动区级政府的积极性、能动性,促进新乡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行政职能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理界定市、区两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责与权限。

市级政府应抓好宏观调控、平衡协调、有效监管,主要负责功能布局、产业布局、生态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凡不影响全市统一协调管理,有利于地方发展的管理职能全部予以下放;二是行政管理应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转变职能,减少具体办事项目,管理权限下移,最大限度地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三是职能调整应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区级政府的积极性;四是稳步实施,平稳过度,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新政办[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新政办[200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8〕25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并进行了2008年度审验。

经过审验,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所持证件以及因退休等原因不再执法的人员所持证件予以注销。

现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D01-0008李波D01-0025薛安国D01-0080贾国栓D01-0089李天新D01-0096胡福全D01-0097王玉生D01-0102郭晓林D01-0118李文平D01-0135商莹D01-0163李如意D01-0165王芬娣D01-0167张连民D01-0168朱珂珂D01-0171董德宽D01-0179赵东瑞D01-0180张淑琴D01-0200张志明D01-0219郭宏D01-0247刘兆友D01-0257陈欣D01-0278段剑钢D01-0321李杰伟D01-0342张俊峰D01-0350魏天莲D01-0351吴继兵D01-0352王宏波D01-0353李鹏D01-0357张彩荣D01-0370金子D01-0381李君莉D01-0397张学根D01-0403孙冬D01-0420徐跃进D01-0443姬泓D01-0477刘辉D01-0515王东红D01-0532袁小军D01-0599马晓旺D01-0601刘宪增D01-0605任建鹏D01-0606李德用D01-0607张进朝D01-0609申富民D01-0611李喜明D01-0612冯精钢D01-0613许建民D01-0647刘建文D01-0654孙小丽D01-0658宋卫红D01-0659张祥海D01-0672王维田D01-0678赵光明D01-0679马跃建D01-0680郝天振D01-0714刘慧明D01-0813刘兆寅D01-0833郎文录D01-0862聂建华D01-0906杨东D01-0910李杰D01-0911田庆海D01-0912唐冠臣D01-0914李国D01-0916杨绍钦D01-0918吴志君D01-0919杨群吉D01-0920古保新D01-0922齐俊安D01-0923王渝D01-0924王振录D01-0925苏小利D01-0926靳月华D01-0932李占宾D01-0935秦凤荣D01-0958宁晖D01-0982刘建清D01-0986李桐河D01-0987翟敬栓D01-0989张合凡D01-0995杜晓跃D01-1051李金D01-1079刘振琯D01-1084李恩旺D01-1086张冠强D01-1091赵斌D01-1127荆汝顶D01-1128赵永纪D01-1129牛质良D01-1130周广立D01-1135刘海林D01-1136吴学贵D01-1142田宣传D01-1168朱来庆D01-1180XXX D01-1183卢启宁D01-1208戚红伟D01-1217周献敏D01-1256刘旭日D01-1434唐艳俊D01-1443陈军歌D01-1445李立勋D01-1447宋娜D01-1450李路堂D01-1476张会芳D01-1480牛昆D01-1481沈凤霞D01-1488白国兴D01-1489朱桂波D01-1502吴志磊D01-1504李岳D01-1510杨玉展D01-1523陈伟D01-1524高伟D01-1528李国栋D01-1529王阳D01-1531周正D01-1535贾XXX D01-1539原玲D01-1544许景生D01-1545苗斐D01-1546马斐D01-1550张兰梅D01-1551房静D01-1559王泽美D01-1607高付军D01-1612申玉玲D01-1620吕海英D01-1625冯正奎D01-1627刘忠霞D01-1628李翔D01-1629任敏D01-1641岳冬菊D01-1644赵恭敏D01-1651张瑞玲D01-1672郭新刚D01-1681赵来红D01-1761刘凤举D01-1765高远亮D01-1766郭照民D01-1767梁艳莉D01-1769王英D01-1774赵均D01-1832张杨D01-1868陈斌D01-1870魏国磊D01-1883田昊D01-1934成雪娇D01-1935王文海D01-1942唐利杰D01-1947郭呈庄D01-1953杨震D01-1978王亚萍D01-1979李焕D01-1980闫红杰D01-1998年彦坤D01-2002荆春祥D01-2004赵东河D01-2011王新祥D01-2014刘志勇D01-2026徐宁D01-2040王杰D01-2078孙勇D01-2084李学军D01-2094华海涛D01-2103雷冠华D01-2104张斌D01-2105章海燕D01-2106潘永朝D01-2123申宝萍D01-2125郭玉萍D01-2139宋相岭D01-2161胡素梅D01-2168李长中D01-2172万荫钦D01-2180李建秋D01-2182史丽娜D01-2183刘晓燕D01-2191刘纪清D01-2217王继东D01-2219杜慧芳D01-2225常化君D01-2235司国安D01-2245郭宝成D01-2259齐新胜D01-2339王建民D01-2340陈俊岭D01-2345翟玉晶D01-2353邵豫新D01-2355褚凤梅D01-2383张世平D01-2402郜柠D01-2418王玺D01-2437陈经伟D01-2443徐明俭D01-2444何宗广D01-2445朱芳德D01-2446李进宏D01-2447鲍天然D01-2448李跃进D01-2449杨保章D01-2450蔡金星D01-2451董文平D01-2494杨海波D01-2515魏国慧D01-2516潘乐D01-2519白春艳D01-2520孙晓星D01-2524张燕D01-2525毛阿南D01-2526郭飞D01-2528吕海滨D01-2535张伟D01-2539杨俊萍D01-2540王增兰D01-2552樊永杰D01-2576李志刚D01-2592郭光普D01-2721郝天振D01-2724祁信军D01-2741孙志敏D01-2883邓伟峰D01-2895南国良二○○八年九月十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2017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以清理,确需清理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文件,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文件。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和现实管理需要,对本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另外,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新政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和优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为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清理整合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事项向中心窗口整体前移,促使事项平均办理时限明显压缩,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对象满意度明显上升,投资环境明显改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具有关联业务的项目向统一服务集中。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集中服务。

开辟绿色通道,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展全程代理代办服务,实现外来投资者与政府职能部门的零距离接触。

建立健全工商注册登记、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条联审会办流水线,再造业务流程,精减申报材料,变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

规范涉及企业的年检年审行为,开展联合年检年审。

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空间,开辟中介服务机构区域,引进水、电、气、暖、电信、家政、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服务功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等13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39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8〕11号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8〕33号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2009〕1号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及省核备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意见新政〔2009〕12号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新政〔2009〕25号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0〕7号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2010〕23号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3号1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推进名牌农业战略的意见新政〔2012〕6号12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意见新政〔2012〕21号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9号1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14号1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3号1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5号1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5〕7号1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10号1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5〕12号2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2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7号2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2019〕5号2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91号2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2007〕131号2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7号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25号2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146号2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33号2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7号3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45号3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2〕63号3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2〕135号3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3〕46号3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7号3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8号3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28号3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新政办〔2015〕51号3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炭火烧烤整治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97号3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5〕98号4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5〕109号4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新乡市都市生态农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1号4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6〕14号4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35号4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乡市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37号4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59号4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3号4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4号4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116号4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127号5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6〕145号5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5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1号5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15号5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24号5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5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29号5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新乡金融港的意见新政办〔2017〕31号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新政办〔2017〕60号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84号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92号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17〕112号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119号6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6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41号6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新政办〔2018〕2号6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17号6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41号7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7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56号7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71号7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8〕72号7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78号7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3号7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6号7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和五个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21号7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9〕30号7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40号8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意见新政办〔2019〕42号8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招商方式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十条措施新政办〔2020〕3号8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8〕172号8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文〔2010〕149号8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0〕150号8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1〕114号8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新政文〔2014〕9号8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91号8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127号8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29号9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新政文〔2014〕132号91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4〕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15〕15号9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新政文〔2015〕31号9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5〕75号9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77号9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9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98号9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5〕128号9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151号9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5〕152号10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5〕166号10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5﹞172号10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新政文〔2016〕4号10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5号10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乡学院转型发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6〕46号10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47号10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55号10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59号10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63号10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73号1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乡市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74号11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83号11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1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65号11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6〕173号11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金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175号11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78号11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政文〔2016〕179号11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99号11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09号12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12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3号12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71号12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13号12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14号12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26号12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12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8〕18号12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8〕46号12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办法(试行)新乡市河(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95号13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动态管理的意见新政文〔2019〕44号13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新政文〔2019〕97号132新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27号附件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2009〕31号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功能集合构建的指导意见新政〔2010〕16号4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新政〔2011〕9号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2〕12号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3号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2013〕12号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2号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政〔2018〕1号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165号1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办〔2010〕197号1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1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3〕49号1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1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新政办〔2013〕129号1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140号1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15〕4号1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6号1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2号2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96号2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30号23新乡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新创新创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6〕132号2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新政办〔2017〕110号2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26号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8〕15号2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50号2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文〔2013〕254号2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4〕123号3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4〕133号3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97号3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新政文〔2016〕198号3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7〕45号3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政府部门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82号3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证明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06号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39号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29号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55号——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新政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7日新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新政办[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文件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清理目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

清理目标任务是: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拟对2003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或修订的,应当提出保留或修订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清理标准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三)与党和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和超国民待遇内容,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已经明显过时的;(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行政管理主体规定、事务管理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发生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新政办[2005]17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提升城市品位,营造整洁、靓丽的市容市貌,充分发挥各区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现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职责界定如下:一、市直有关管理部门职责(一)市城管局:1.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管理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

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及管理工作,依照城市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行使城市管理处罚权的执法队伍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对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负责对市区临时摊点、早夜市位置的统一规划、审批。

5.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户外装修搭建的审核工作。

6.负责对市区和环路、出入市口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及桥涵户外广告的载体、样式、规格、容貌、设置位置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临街悬挂宣传条幅、横幅、悬空气球,设置彩虹气门、充气式模型等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性宣传广告及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举办文化、商贸、宣传、咨询活动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新政办(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专项工作方案》《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涉企事项专项工作方案》《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办税便利化专项工作方案》《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和《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新乡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把投资项目审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最大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最大程度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能,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推进放权彻底、监管到位、服务提升,破除制约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的各种羁绊,为激发有效投资拓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7年年底,全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事项更加明晰规范,审批流程更加简化,办理时间进一步缩短,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部门在线并联审批初步实现。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新政办[2015]114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1【实施日期】201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1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4.取消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职责。

5.取消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职责。

6.取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职责。

7.取消中外合资企业出资证明书备案职责。

8.取消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报告备案职责。

9.取消外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备案职责。

10.取消外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职责。

11.取消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职责。

12.取消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核发职责。

13.取消新建企业筹建登记职责。

1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办理职责下放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职责下放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职责下放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将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职责下放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调整的职责。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新政文[2015]178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5]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新乡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45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持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为建设幸福新乡和中原经济区强市提供坚实的制度措施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推动各项改革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抓住要害,攻坚克难,协同配套,整体联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加快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力破“中梗阻”,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5)10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5)10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5)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7月4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2日新乡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立足我市实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税收制度、明确事权和支出责任为重点,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强市和幸福新乡建设进程提供财税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逐步将财政运行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实行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推行民主理财,建设阳光政府。

(三)改革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和投入方式,推行科学理财,建设高效政府。

(四)在省与市事权与支出责任调整基础上,合理调整并明确市与县(市)区各级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三、重点工作(一)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1.建立透明预算制度。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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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
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119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7]57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新政办[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的规定,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同意新乡市工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批复》(豫工商文〔2017〕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请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直接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直接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第三条市工商局负责拟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措施,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工作,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所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不适用本办法:
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提示个体工商户存在警示信息、被相关部门处
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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