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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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注意: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的种类



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普通、限期缴费、趸缴 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保险、养老保险 两全保险 危险保费——用于死亡给付 储蓄保费——用于支付退保金或生存给付
死亡保险
1.定期寿险(案)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 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 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 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万能终身寿险(新一代寿险产品)

特点:1、透明性。分别列示各定价因来自 死亡费用 利息(现金价值) 经营费用(第一年固定收费,以后各年按年缴保费的5%收取经
营费用。月度管理费,变额、支取现金、解约等项目特殊服务费。)
2、灵活性。 保费可变、保额可变 3、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超过保额的法定比例 (联邦所得税法规定)

人寿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现状

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天书条款”。 调查显示:在已购买保险的被访者中 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高达45.4%
在不买保险的被访者中,有近10%的人 拒绝买保险仅仅因为看不懂合同。
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

为何要设计不可抗辩条款? 1、长期合同,发生理赔无法考证投保时真实
宽限期 满日
保单复效期 结束日
常见条款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垫缴的保费的来源? 有了自动垫缴是否还要补交垫缴当期的保费? 保费自动垫缴期间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PPT课件

《人身保险》PPT课件
4. 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 保险和团体保险
5. 按照保单是否分红,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 险和不分红保险
20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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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 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2019/5/14
21
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1. 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可以变动,通常要保证一 个最低限额
2. 变额寿险有其专项账户,它与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分开 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资产运用的实际情况,不断对其 资产组合进行调整。保单持有人也可以自己在股票、 债券和其他投资品中选择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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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 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业 务。依据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 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①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又称为定期寿 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 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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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人身保险的特点
3.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合同.
4. 保险期限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 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而大多数人身 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 有的长达十几年、几十年或终身。
5. 保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费率 主要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来加 以确定,人身保险的费率与死亡、生存概率、 人的年龄、险种、期限、利息率等多个因素 有关

人身保险整本书课件完整版电子教案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ppt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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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三)家庭成长期 • 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15年。在这一
阶段里,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 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 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 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 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第十章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2024/2/27
•3
第一讲 财务生命周期中的 保险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 满足顾客财务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及周期中的风险 财务生命周期中财务需求的满足 生命周期中人身保险需求的测算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25
测算原理
• 以家庭风险为分析基础 • 以家庭主要成员万一不幸为假设 • 测算继续实现家庭原有合理财务目标所需资源缺口
•2024/2/27
•26
测算方法
• 倍数法则 • 生命价值法
方法 缺陷
• 遗属需求法
四步
•2024/2/27
•27
•2024/2/27
Contents
• 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危险因素变化的重要原因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 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 特征:无法衡量,不存在代位求偿(特殊处详见代位原
则),必须是确定、现有的
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六)退休养老期

《人身保险课件》课件

《人身保险课件》课件
济发展。
提高生活质量
人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 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提
高被保险人的生活质量。
储蓄与投资
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储蓄和投 资功能,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实
现财富的增值和传承。
02
CATALOGUE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人
负责提供保险服务,承 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被保险人
受到保险保障的人,其 生命、身体或财产面临
风险。
投保人
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 支付保险费的人。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 或财产,是保险合同保
障的对象。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01
02
03
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 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违反合同将承担 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应适用签订 地法律,如涉及跨国合同 ,应考虑适用相关国家法 律。
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提供保 障,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 、护理保险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 身体伤害提供保障,包括意外
身故、意外伤残等。
人身保险的意义
01
02
03
04
提供生命保障
人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 家庭提供生命保障,帮助家庭 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
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提供生命保障,人身保险 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
感谢观看
绿色保险的发展前景
应对环境问题
创新产品与服务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绿色保险 将发挥重要作用,为环境保护和治理 提供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将推出更多创新型的绿色保 险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对环保的需 求。

《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课件
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安全 保障。
风险转移与分散
风险转移
通过保险、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减轻自身负担。
风险分散
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管理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领域和资产上,降低 单一风险的集中度。
06
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发展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兴起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诚实守信,履行 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近因原则
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应找出 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是否与保
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相符。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 得通过理赔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多份保险合同下,若发生重复保险 情况,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 任。
定期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约定的时间点,保险 公司按期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生存给付
只有在被保险人生存时才给付保险金,通常用于养老保险等长期险种 。
豁免保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约定的豁免条件,保 险公司将豁免剩余未交保费。
人身保险的理赔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重要性
01
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越来越重要,能
够降低风险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模式
02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
、开展健康干预等方式进行。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挑战
03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面临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专业人才缺
核定与赔偿

人身保险全套培训课件

人身保险全套培训课件

2020/11/15
3
第一章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 人的生命价值理论 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作用和功能 人身保险的若干误区 国际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概述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
人身保险的性质 提供人寿保险的方法
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方法 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 均衡保险费方法
人的生命价值理论(1)
提出:S. S. Huebner(美),1924
基本观点
人们挣得的钱要比维持自己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多,因此他 们对于受抚养者来说具有货币价值
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一个人扣除自己生活费用后将来净收入 的资本化价值
一个人拥有两种财产:一种是“已获得财产”,另一种是 “潜在财产”。前者是指人们已获得的物质财产;后者则 是指人们作为经济力量可能存在的货币价值,即一个人扣 除了自己的生活费用后为他人挣钱的能力
一个人应该有两种遗嘱:一种是传统的处理去世后财 产的财产遗嘱;另一种是遗赠他的生命价值(潜在财 产)的生命遗嘱,即一份寿险保单。与财产遗嘱相比 较,生命遗嘱具有许多优点,它无需遗嘱检验,没有 遗产管理费用,不会延迟清算,不必公布遗产,可以 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诉讼,而且税收优惠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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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价值理论(3)
长期性 储蓄性 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问题
2020/11/15
12
人身保险的作用和功能(1)
作用
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消除忧虑 鼓励储蓄
对社会的作用: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 对国民经济的作用:金融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 其他作用
比较安全的投资服务 免除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索债 补偿企业因重要雇员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寿险保单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品 保险单所有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等。
03
02
01
指保险公司不承担某些特定风险或特定情况的赔偿责任,如遗传疾病、战争风险等。
除外条款
指在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购买该保险产品,但需要重新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险费。
续保条款
指在保险期限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30天),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保障责任,具体保障范围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人身保险经营
保险代理人销售
通过保险代理人进行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是保险公司的传统销售方式。代理人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保险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网络保险销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保险销售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客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第三方保险电商平台等途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总结词:人身保险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对于个人而言,人身保险可以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或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对于社会而言,人身保险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
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换取保险保障。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或数年。
定制化和个性化保险产品的需求
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和定制化,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总结词: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按照保障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投保方式,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详细描述:按照保障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标的的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损伤或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按照投保方式,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而团体保险则是由一个团体或组织为其成员投保的保险。

人身保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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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4.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享用保单上的现金 价值。
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 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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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价值的理解:
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 单的金价值的限额内贷款。当投保人无力继续缴纳保费 时,还可以改订合同,将终身寿险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 保险。 终身寿险保单上现金价值的多少受缴费方式的影响 而不同。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数额越大, 他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履行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 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就越多。
6
• 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 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 年达到平衡。 •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 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
7
2. 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 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在财产保 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
13
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14
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 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 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
10
一、传统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新华保险学员培训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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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保险
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概述
3.再保险
概念 即“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 或者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原保险人 直接保险人 分保分出人
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 分入人
人身保险概述
3.再保险
——新《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概述
承保管理部 李岩
人身保险概述
内容
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再保险 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定义: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征:(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根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
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 (2)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的关系 (3)保险金的给付不同: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原 则,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
普通型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定义:相对于新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 保险)的一种产品设计类型。
特点: (1)保单持有人不具有利润分配权; (2)交费固定,费用不透明; (3)灵活性不高。
2.2.2人身保险的分类—分红保险
分红型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一)概念: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 一定比例向保单所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2)客户需承担投资风险,一般不存在保证利率; (3)透明度高,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客户还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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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1)定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 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主要特征 ①投资账户设置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
④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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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3)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 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 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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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 险人申请贷款。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
两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
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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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
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两个
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6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重疾险
保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 指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 一次性保险金。
意外险
给付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 故造成的伤残、残疾或死 亡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理赔流程
1
资格审查
2
保险公司核查理赔申请人的资格以及
事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申报理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 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赔付处理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批准并 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理赔款项。
《保险学人身保险》PPT 课件
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涵盖了人生各个阶段的风险保障,为个 人和家庭的未来提供保护。
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提供一定期限内或终身的 保障,当被保险人死亡或 达到特定年龄时,给付保 险金。
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进行体检,良好的健康状况有助于获得更好的保险条件。
定期检视保险计划
根据个人需要和未来变化,及时调整保险计划以保持适应性。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
1 评估风险需求
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领域。
2பைடு நூலகம்比较不同保险产品
比较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保费、保障范围和服务质量。
3 咨询专业人士
与保险代理人或理财顾问一起讨论,并获得专业建议。
人身保险的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待期和投保年龄等重要内容。

保险学第四章人身保险课件

保险学第四章人身保险课件

核保原则
核保流程
包括收集信息、评估风险、作出承保 决策等步骤。
人身保险核保应遵循公平、合理、谨 慎的原则,确保保险合同双方权益得 到保障。
人身保险理赔
理赔定义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 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理赔原则
人身保险理赔应遵循及时、准确、 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和警惕性,加强宣传教育等。
05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人身保险市场的构成与特点
人身保险市场的主体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等。
人身保险市场的客体
即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
信息不对称、需求多样性、长期性等。
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与法规
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 制。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综合意外险
涵盖各种意外伤害事故, 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
交通意外险
专门针对交通工具上发生 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
旅游意外险
为旅游者提供在旅行过程 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 保障。
04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
人身保险核保
核保定义
人身保险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经济能 力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 承保及承保条件的过程。
保险学第四章人身保险课件
目录
• 人身保险概述 • 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产品 •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 •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01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人身保险培训课件ppt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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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
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告知只要过 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丧失保险合同解 除权。但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对年龄 误报有明确说法,对健康状况不如实告知 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可按保险条款 的约定处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 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有其法 律依据。
二、宽展期限条款
赵某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 的因果关系。
分 析(3)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第4条责任免除的第8 项条文规定: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 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 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反面理解即为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 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要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案例
赵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某天蒋某因支气管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 程操作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 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蒋某发生过敏反 应,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为:迟发性青霉素 过敏。蒋某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问:保险公司如 何处理?
准备金计算(四)
已收的净保费收入及其利息收入之和 =9664994×879.8 ×1.02=8673328955.62
生命表中D20=17300 死亡保险金给付=17300 ×10000= 173000000 年末准备金=8673328955.62-
17300000=8503028955.62元 第一年年末生存人数等于第二年年初生存人数, L21=9647694,故每个生存者的准备金=881.3元
准备金=将来可收取纯保费现值-将要给付的死亡 保险金现值
准备金计算(三)
对于20岁男性被保险设计10年期的两全保 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求得年净保费为 879.8元,年利率为2%,并假设发出这种保单 L20=9664994份,试计算第一年年末准备 金。(生命表中D20=17300, L21=964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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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一)概念: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
按投保的风险划分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
分析(3)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 之日算起,

本合同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四、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身保险都带有储蓄性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 以后,保险单便有相当的现金价值。这一现金价值虽然由 保险人保管运用,但是所有权都属于投保方。因此,如果 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 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 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 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为自成立生效之 日起满2年后,若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按合 同给付保险金。
分析(2)

本案中,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满足上述规定。但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 自杀并非为谋取保险金而是受其母亲引导的无意 识行为,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同实施的,她也为 受害者,因此为意外死亡,不能被认定为除外责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合同。
2、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关系来确定的。 3、具有长期性。 4、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5、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第二节
人身保险特别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两年后不可否定条 款”。

法律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
内(通常为两年),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
超过抗辩期限,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我国《保险法》只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方
面由保险合同作特别约定。
案例

2005年10月,林某因患肺气肿办了提前退 休手续。2006年4月投保人身保险,保额为 5000元,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 样。2009年肺心病死亡,林某之子申请理 赔。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六、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图谋保险金,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把自 杀作为除外责任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只退还保险金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起满两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 保险金。”
分析(1)

不可抗辩条款指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合 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订立 合同,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后,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 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 保险责任。一般而言,该条款适用于年龄 和健康方面。
分析(2)

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告知只要过 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丧失保险合同解 除权。但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对年龄 误报有明确说法,对健康状况不如实告知 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可按保险条款 的约定处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 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有其法 律依据。
五、年龄误告条款

误告被保险人年龄的,应按真实年龄予以更正;若真 实年龄超过承保年龄,合同无效,已缴保费无息返还投保 人;若真实年龄小于最低承保年龄,合同自被保险人达到 最低承保年龄时生效;若误报年龄大于真实年龄,造成保 险费溢缴,应无息返还其溢缴部分保费;若误报年龄小于 真实年龄,应补交欠交的保费及利息。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 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费比例支 付。”

案例

王某,女,5岁。2010年9月10日由其母林某向保
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险单载 明生存受益人为王某,身故受益人为王某父亲。 2011年6月7日晚18时许,王某在其母林某带领下, 从所住楼房8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
定母女系自杀。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分析(1)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对以死亡给付保


中止、复效条款又称“两年内复效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 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 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 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

罗某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因罗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 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5 月2日中止。2009年5月1日,罗某补缴了其所拖 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 的效力恢复。2009年10月10日,罗某自杀死亡, 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 险公司认为保单复效后合同效力应从复效日即 2009年5月1日算起。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分析(1)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
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金。
分析(2)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合同效力 “中止”
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 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 达成协议并补缴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
二、宽展期限条款

宽展期限条款又称“迟交宽限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 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金额。” 即宽展期限为 60日。

三、中止、复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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