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穗劳社函2009081.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综合得出工时,从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发放。
二、审核与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员工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选择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部门意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工作量估计等。
3.上级审批:评估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附上综合评估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符合业务需要。
5.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有效。
6.再次审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满后,需再次向上级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管理细则1.保障权益: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培训与指导: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处理异常情况:当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遇到突发情况或工作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4.绩效奖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评估与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2页精选文档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一、引言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灵活调整,不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量和任务的需求进行调整。
以下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服务指南:1.明确审批程序:企业应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通知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范围、工作量安排等。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2.审批标准和原则: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标准和原则,以确保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审批标准可包括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
审批原则可包括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等。
审批人员应根据这些标准和原则进行评估和决策。
3.合理调配工作资源: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合理调配工作资源,以满足员工的需求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企业应提前评估工作量和任务量,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支持不定时工作制的运行。
同时,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和任务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并通过综合计算的方式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1.明确审批流程:企业应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授权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安排、计算方法等。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
2.确保计算公平性:企业应确保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公平性,以避免对员工利益的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进行计算,避免任意扣减和不合理计算。
3.保护员工权益: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保护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同时还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企业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员工积极性。
这种工作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对工作时间和员工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审批,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所有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值班时间、中午休息时间等全部计入工作时间,然后再进行综合计算,确定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员工和企业进行相应的配合。
员工需要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费时折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通过综合计算获得更多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企业需要设定合理的计算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工作时间管理。
同时,计算工时制还需要有一套配套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在设计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企业需要将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进去:1.工作性质:不同工种之间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不同,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
2.工作场地:不同工作场地之间也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以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的准确性。
3.工作内容:相同工作性质的工作也有不同的工作内容,需要根据工作内容设定不同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4.工作环境:工作环境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
5.其他因素: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例如员工经验、工作意愿、工作态度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是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员工的工作压力、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如何衡量等。
因此在设计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企业需要格外谨慎。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要求来安排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模式。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来设定工作时间,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需求和业务特点来设定不同的工作时间,例如强制加班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珠劳社办[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劳社办〔2009〕4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第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取消,因此我市不再受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申请。
二、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要认真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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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审批程序
管理规定
具体工作、休息时间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
1.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分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均应经过审批,批准后方能实行。
2.内容解释
(1)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Word)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行政许可主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外勤、推销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3、长驻外埠的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条件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2、申请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行政许可主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外勤、推销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3、长驻外埠的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条件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2、申请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率,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不定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与备案经过审查和公示之后,审查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
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的时间、期限和适用范围等。
5.向劳动者告知企业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告知,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
6.监督检查审查机关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员工的工时,不再以一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3000
设定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监督方式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监督电话
69043551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有效时限
一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行使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8〕90号------------------------------★------------------------------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㈠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㈡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㈢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㈣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逐渐成为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的需要,不再受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弹性地安排上下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不再关注具体的工作小时数,而是以工作完成程度为标准计算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需要进行审批,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合理分配工作强度,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下面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审批机构的设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来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审批机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批委员会。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1.员工申请:员工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时段和原因,并附上工作安排、计划和预期目标。
3.审批委员会评估:如申请通过上级审核,审批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工作目标的合理性等。
4.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批准后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审批原则1.公平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并非因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申请者。
2.合理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申请是合理的,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应当保护申请者的权益,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四、监督和管理1.工作评估和追踪: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追踪,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员工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22年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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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穗劳社函2009081穗劳社函〔2009〕296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
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
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
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1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备注:1、“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2、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则需另纸提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企业实践报告怎么写企业实践报告企业实践报告怎么写【一】我在今年**月份,来到了**供电公司电力工程部进行实习工作,转眼间我在电力工程部的实习就要结束了,四周的时间对刚刚加入供电公司的我来说是短暂的,但却让我获得了一些难忘的印象和体验,同时,我也对电力系统的施工部门有了初步的了解。
电力工程部是主要承担武汉电网建设、改造的施工单位,主要承建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配套的送配电架空线路、电力电缆、光纤电缆等工程安装、架设施工和铁塔加工制造任务。
工程部的工作辛苦,对技术性要求较强,而且是武汉供电公司电力专业覆盖面最广的部门,因此也是电力系统里输送技术人才的摇篮。
短短的四周时间里,在工程部领导的教育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我被分配到变电工程部的变电二次班实习。
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面对新工作、新环境都是充满好奇和热情的,同时内心也有一些紧张与忐忑不安——毕竟自己是一个新手,对变电运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几乎一无所知。
但是,在班长和班里师傅们的悉心指导下,我还是受益颇多。
通过在天河机场变电站、江夏东一园变电站施工现场的观摩学习,我对变电二次班组从电缆放线、接线、对线到线路调试与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有了一定了解,知道了变电站的基本构造、变电站建设的基本过程以及各种设备的主要用途。
虽然在端子箱和控制室里接电缆线这样的工作没有让我们尝试,但我还是力所能及地做好扎线、刀闸分合测试等工作,增加了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
在被调到总经理工作部帮忙的几天时间里,我也认真做好领导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得到了大家的好评。
在实习期间,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吃苦耐劳,努力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
实习期间不仅是我积累工作经验的重要阶段,也是我努力学习的宝贵时间。
”三人行,必有我师”。
工程部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我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因此,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我也找来了相关的资料努力学习电力专业知识,尤其是变电运作和继电保护方面的知识,虚心向班里的师傅们学习业务技术,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作为新人,目前我所能做的就是认真工作、努力学习,在平凡的岗位上挥洒自己的汗水,焕发自己的青春与热情,使自己在基层得到更多的锻炼。
在变电二次班实习的这段时间,早出晚归地跟着师傅们跑工地,让我体会到了电力系统基层工作的艰辛。
同时,变电工人师傅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深深感染了我。
紧迫的工期、繁重的任务以及艰苦的条件,在变电工人眼中已习惯为工作中最平常的一部分。
他们常常为了送电要熬几个通宵,常常在工地一住就是一两个月。
他们舍小家,顾大家,凭借团结拼搏的精神,上下拧成一股绳,用忠诚打造责任团队,用执行书写绚丽华章。
这些奋战在电力建设第一线的变电工人师傅们无疑是最可爱的人!此外,在工作中我还充分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从进电力工程部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开始进行安全教育。
通过学习安全规程和安全事故通报,知道了有很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责任人现场查勘不到位。
通过学习,强化了我的安全生产意识。
在后来的实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在施工现场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的规定,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小细节中去。
我想,这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充分注意的。
企业实践报告怎么写【二】一、实习时间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二、实习单位1、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中西培训实训中心三、实习目的与企业专家员工进行交流,切实了解企业对数控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要求,学习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和应用,寻找授课教学过程和实际操作过程的不同点,为数控专业下一步的专业课程教学做准备。
四、实习内容在实践期间,我们始终保持积极主动、严谨勤勉的工作态度,虚心接受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员工的指导和要求;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挥了团队协作精神,经历了一次深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学习和了解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在工作任务实践过程中,全面了解了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业务范围、运作方式;学习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基本情况;实践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熟悉企业所应用的专业知识,吸收专业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掌握了数控设备维修操作和调试作业的技术技能。
五、实习单位简介天津安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是专业化数控机床维修企业,企业有员工40余名。
技术人员20余名,得到意大利帕玛公司、西门子公司等公司的认可和技术支持,已进行了长期合作并且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有维修基地3000平方米并装备有10吨单梁起重机和50平方米精装车间,72平方米喷漆间以及导轨磨床、车、铣、平磨等常用金切设备确保修理质量和周期。
采用现场抢修和运回基地大修的方式为众多数控机床相对密集的加工企业服务。
六、企业实习体会1.教学一定要贴近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在的数控行业有很多比较精密先进的机床,在实际教学中没有,而且学生毕业的时候,到用人单位手里面的证书也没有几个,用人部门的主管问几个简单问题,很快就发现在学校基本上什么也没有学,到了工作岗位还得从头学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