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1)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服务对象具备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的个人受理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2)来深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3)与我市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申请材料1《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2《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3《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验原件,收复印件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未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6居民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7资格证相片页申请核发高级证书人员提交(报省制证使用,贴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填报须知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受理标准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进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网上申报”栏目,再进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系统”页面,如已在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过单位账户,则点击“用人单位入口”使用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登入。
如尚未在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过单位账户,则点击“用人单位注册入口”进入相应页面注册后登陆。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粤人社发[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今年我省继续开展正高会计师、中学正高级、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深圳市知识产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由职称主管部门和评审日常工作部门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省卫生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范围(一)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其在省外通过评审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确认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确认范围:1. 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或省内的其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2. 违反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其他情况。
(二)流动人员申请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和档次)相同。
(三)流动人员必须经我市申报确认并取得我省相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我市申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档次)或申报评审(转评)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方式(一)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评审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评审确认”)。
(二)认定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认定确认”)。
职称评审政策解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申报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认真审查申报人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 评前公示工作。承诺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包括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 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进行认真 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并及时告知申 报人。
一、申报人签订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1、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
2、主动做好申报材料公示,接受本单位全体人员监 督。
3、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其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相 应的处理。
获取职称途径之一:考试
分为两大类: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考代评)。主要
通过以考试的方式代替评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 目前,考试专业有:经济、会计、审计、统计、 卫生、药学初级、中级。
(二)职(执)业资格考试。可查看广东省 人事考试局考试网。其中符合其专业的“实施办 法”及“暂行规定”中相关聘任规定的,根据工 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资料准备3—2
业绩成果条件。本人所做工程取得的业绩, 得到行业认同、社会认可。也就是行业协会奖项, 政府部门的奖项。
一是获奖工程3项:2011年10月,XX工程 获佛山市建筑行业协会3等奖………(注意按层次: 国家、省、市或部、厅、局)。
二是专利:XX工程获国家发明专利。其证 号:……… 。
穗人社函〔2011〕335号
穗人社函〔2011〕335号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职称业务办理指引—资格确认
职称业务办理指引——资格确认一.确认范围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
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5.现资格证书属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6.来穗前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是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
7.来穗前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是通过全国统考的方式取得。
8.来穗前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是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
三.申报材料及填写注意事项申报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其中第1、2、5项,须在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录入,生成下载并打印表格):(一)《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1式2份。
(二)《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由我市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各1份。
广州职称认定和评审的条件及操作流程
广州职称认定和评审的条件及操作流程经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直报点咨询以及在“广州职称”网了解到,广州职称认定、评审的条件及操作流程如下:一、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省市职称政策的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考核认定、评审等方式取得相应级别(初、中、高级)、专业的技术资格。
二、办理条件及操作流程(一)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1、对象范围在广州市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达到考核认定相应系列(专业)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申报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其中申请考核认定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的建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
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述各级别档次相应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学历资历论文业绩成果员级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职中或技工毕业后助理级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后研究生班毕业后中级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按照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论文、成果业绩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高级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经考核合格3、材料要求(详情可登陆广州职称http://www。
hrssgz。
/gzzc/)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须通过评审系统生成并下载打印).⑵《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须通过评审系统生成并下载打印)。
⑶《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须通过评审系统生成并下载打印),所贴照片须与上传评审系统的个人相片一致。
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问题解答(正式稿)
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问题解答一、申报评审问题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分离,在哪里申报职称?答:按照现行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应把握以下两点:⑴在专业技术人员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地申报职称;⑵按申报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求,需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通过具有人事代理服务职能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
2.申报人持后续学历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是否进行学历鉴定?答:持后续学历申报中级职称,按现行省、地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执行;无法由人事档案核实的有疑问的学历,需要进行验证的,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学历鉴定。
3.申报人持广东省初、中级职称证书跨市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是否要求发证地人社部门进行职称信息核实?答:根据我省职称政策规定,全省21个地市人社部门所颁发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申报人跨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地人事职改部门认为确需核实其原职称信息的,原职称证书颁发地人事职改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提供方便,并不得收取费用。
4.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也不相近,申报职称如何把握?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学历、资历条件的要求,申报职称原则上应坚持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做法;对于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或不相近申报职称,应按国家规定的不具备学历的有关精神进行处理,目前,暂按各地市及评委会现行做法办理;下步拟在修订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时予以统筹研究。
5.关于申报评审与全国开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称问题答:对于全国开考专业的职称评审问题,在评委会及学科组设臵时已予以考虑;对国家开考的专业,目前我省还未实施开考的专业仍按现行做法办理,待全省统一推行考试时按新规定办理。
6.关于转岗评审的问题(1)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因变换工作岗位导致需要转换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是否要先转到另一系列相同级别后才能晋升职称?答:国家对从业及执业资格有要求的,则应转为另一系列(专业)相同级别后再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外专家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粤外专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广州、深圳、汕头、韶关市外国专家局,顺德区外国专家局,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2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352号),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现就开展广东省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和范围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352号)附件《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所列条件,来广东工作或创业的外籍人才。
根据《省公安厅省外专局省自贸办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创新创业人员、境外高校外籍学生等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14号)规定,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执行。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自贸办申请办理。
二、认定受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单位的申请,并报省外国专家局认定;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进行认定,并直接受理和认定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申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粤人发[2002]23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粤人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省直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人事局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
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一)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现将《⼴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
执⾏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省⼈事厅职称处⼴东省⼈事厅⼀九九⼋年六⽉⼗六⽇⼴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建⽴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每年10⽉、11⽉为全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每年的8⽉为⾼评委会⽇常⼯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作,符合⾼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报⼈必须对照⾼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2.《⾼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20份,其中⼀份为原件;3.学历证、中级(或副⾼)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份);参加全省或省外语统⼀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份(复印件,需有认识部门验印盖章);5.业绩、成果材料。
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字评述材料等各⼀式⼀份;6.论⽂、著作(代表作)。
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式⼀份。
7.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的业绩综述各⼀份;9.免冠⼤⼀⼨近期正⾯⿊⽩相⽚⼀张(资格证⽤);10.《送评材料⽬录》⼀份。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粤人社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做好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就业许可制度。
入粤就业的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持职业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入粤后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方可就业。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与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对不认真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许可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省将收回经办权限,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推行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制度。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将研究制定并发布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
推行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制度是我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分类调控政策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社会紧缺且急需的外国人就业职业目录(职业名称按《中国职业大典(2007年版)》规定)于7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统一发布。
职业管理目录公布之前,各地要按照“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要求,对低技能、无技能人员一律不予批准;职业管理目录公布后,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职业(工种)必须符合该目录要求,否则不得聘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3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3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5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5月,《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有效期5年)印发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批境外优秀人才来粤创新创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018年10月,我省已将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调整到新组建的省科技厅。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5号)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5号)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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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
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第四章确认材料
第八条申报确认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
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附件6)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省直主管部门还须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至4及第二款2的材料。
第九条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
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一次性统一办理申报确认。
第十五条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
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1\]219号)、《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函〔2008〕23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