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翻译)教程文件
D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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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COS
A4
空间 合成 T = 1/30 S
总结
(1)DVOR发射机需要产生五个RF信号送往 天线系统:CSB,SB1-S/C,SB2-S/C; (2)CSB,SB1,SB2对应的三个频率F0, F0+9960,F0-9960之间必须有严格同步的 相位关系,否则无法合成为标准的VOR空 间信号。 问题:为什么要有9960Hz副载波?
DVOR的相对运动
1 B Vd V O R
θ A
Hale Waihona Puke fD=V×sinθ /λDVOR的直径
ICAO规定最大多普勒最大频偏为480Hz fD=V线×sinθ /λ =2πR*f转速sinθ /λ θ =90°时,fD最大 fDmax= 2πR*f转速 /λ FT=113MHz D=2R=?
可变信号相位分析
ICAO-VOR覆盖
VOR提供的信号必须在40°仰角以下, 使一部标准的机载设备能在飞行区域所要 求的高度和距离上满意地工作。
多普勒频移
当发射天线与接收天线之间有相对运动 时,接收频率FR与发射频率FT不再相同, 频差即为多普勒频率FD。当天线间相向运 动时,FR>FT,相背运动时FR<FT。 F与v关系:FR=FT+FD=c/λ±v/λ; λ:某频率信号在空间的波长, c:光速, v:收发天线间的相对速度。
THALES-DVOR432原理
童克文 2012.5
主要内容
1、原理 2、设备 3、校飞
国际民航公约 附件十 “航空电信” VOR部分
1、VOR应正确设计和调整,让飞机上的仪表指示 正确显示从VOR处测得的相对于磁北的顺时针方 向计算的角位移。 2、VOR必须辐射带有两个独立的30Hz调制的射频 载波。其中一个调制的相位必须与观察点的方位 无关(基准相位),另一个调制的相位在观察点 处应与基准相位不同(可变相位),两个相位相 差的角度即等于观察点相对于VOR的方位。 3、基准相位和可变相位调制在通过电台子午线方向 上应为同相。(在磁北方向上应为同相。)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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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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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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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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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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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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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6441fc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42.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航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4月20日附件1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要求。
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民用航空器公约
![民用航空器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e889cfd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1b.png)
民用航空器公约
民用航空器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又称芝加
哥公约、1944年公约,是以美国芝加哥市为会议地点于1944年12月7日签署的国际公约,旨在规范和统一世界民航领域的各种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括对各种术语的定义、公约的实施原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空中运输规则,包括对民航器材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识、航空器的
飞行规则、空中交通服务、飞行安全、航空器的运营和租赁等方面的条款。
第四部分为航空器国籍与登记规则,包括对航空器的所有权、停放、飞行证明等方面
的规定。
第五部分为民航组织规则,包括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会议制度等
方面的条款。
第六部分为大型民航器国际租赁规则,主要包括关于大型民航器租赁的条款和规定。
民用航空器公约的签署对全球民航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世界范围内规
范民航领域最权威的国际公约。
当前,全球各国民用航空器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多以此
公约为基础,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为宗旨。
国际民航共约 附件一~附件十八(中文版)
![国际民航共约 附件一~附件十八(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907489fd04a1b0717fd5dd99.png)
为了协助飞行员进行飞行规划,多数国家都提供气象讲解,而其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自动系统。讲 解包括航路上天气、高空风和高空气温的详细资料,常常以气象图的形式给出,讲解还包括航路上有害 的气象现象的警报、目的地机场及备降机场的报告和预报。
附件 3 中所述的气象服务的目标是促进空中航行的安全、效率和正常。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向经 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搜寻和援救单位、机场管理部门和其他与航空有关的各方提 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气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密切联络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际机场,通常由气象室向航空用户提供气象情报。各国准备了适当的电信设施,以使机场气象 室能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搜寻与援救部门提供情报。气象室与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之间的电信联络 应达到这样的要求,即通常在 15 秒钟内可以与要联系的点建立起联系。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 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 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 1 和国际民航组织 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 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 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 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 1 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 变化的环境。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da857a7ccfc789eb172dc8d9.png)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73e5db483169a4517623a31b.png)
精心整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ofthe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serviceforinternationalairnavigation),规定国
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unitsusedinairandground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
(10)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telecommunication)。
第1卷规定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第2卷规定标准的通信程序。
(11)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traffic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12)附件12,搜寻与救援(searchandrescue)。
提供搜寻与救援所必需的组织和使用有关设施与服务的信息。
(13)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accidentinvestigation)。
该附件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作法。
(14)附件14,机场(aerodromes)。
提供机场设计和设备的规范。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69e20504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8.png)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并确保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国际航班的运输,无论航班类型、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所在国家。
二、航空公司责任1. 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应确保航班运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维护和检查、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航班的紧急情况应对等。
航空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服务质量:航空公司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舒适的座位、餐食和饮品的供应、及时的信息更新等。
航空公司应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并尽力提供额外的服务以提升旅客的舒适度。
3. 行李管理:航空公司应妥善管理旅客的行李,包括确保行李的安全运输、准确地标识行李、及时地提供行李查询和赔偿服务等。
航空公司应对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负责,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三、旅客权益1. 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应确保旅客在航班过程中的安全。
如遇紧急情况,航空公司应提供及时的应急指导和安全疏散措施。
2. 信息透明: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准确、清晰的航班信息,包括航班时间、登机口、延误或取消的通知等。
航空公司应及时更新旅客有关航班的信息,并提供合理解释和帮助。
3. 机票退改签:航空公司应允许旅客根据个人需求进行机票的退、改、签操作。
航空公司应提供明确的退改签政策,并尽量提供灵活的操作方式,以满足旅客的需求。
4. 行李权益: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妥善管理其行李,并提供行李查询和赔偿服务。
航空公司应尽力避免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并在行李遗失或损坏时提供合理的赔偿。
5. 延误和取消的处理:航空公司应妥善处理航班的延误和取消情况,包括提供合理的补偿、安排替代航班或提供住宿等。
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有关航班变动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四、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各方应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积极寻求争议的解决方案,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https://img.taocdn.com/s3/m/527bec00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23.png)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 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开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平安;又鉴于有需要防止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以下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假设干原那么和方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平安和有秩序的方式开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时机均等的根底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局部 空中航行第一章 公约的一般原那么和适用第一条 主权缔约各国成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平安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成认,每一国家必须防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平安。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成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那么,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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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65e8f57950e2524de4187e9c.png)
1909年7月25日,人类第一次成功驾机飞越英 吉利海峡。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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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1.1.1 历史背景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航空法的出现
1910年,19国代表在巴黎开会,起草了第一个 国际航空法(但没有签署)。
1919年,在巴黎签订《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 约》—《巴黎公约》。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43条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成员国
190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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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宗旨和目的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44条
ICAO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空中航行 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 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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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45条规定
加拿大,蒙特利尔
机务培训中心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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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总部和秘书处下设的七个地区办事处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2020/7/22
生效日期:1947年4月4日 共有4部分,22章,96条(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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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公约》统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约》和 《哈瓦那公约》
M10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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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第一章法律框架 (4)1.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责 (4)2.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P86) (4)3.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P86) (4)4.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联合国的关系(P86) (4)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P90) (4)6.民航总局职责P90 (4)7.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P92 (5)8.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P94) (5)9.民航规章体系中运行规章有哪几部,之间的关系如何? (5)第二章航空器证书 (5)10.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P94) (5)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P97) (6)12.“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P98) (6)13.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P99) (6)14.适航证的两种类别(P99) (6)15.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P99) (6)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P100) (7)17.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7)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有关规定,该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P100) (7)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P102) (7)AR-9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P103) (7)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P105) (8)AR-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P105 (8)第三章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CCAR-43部) (8)AR-43规定的维修和改装规则的适用范围(P106) (8)AR-43与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的区别(P107) (8)25.改装、重要改装的定义(P107) (8)26.修理、重要修理和翻修的定义(P107) (9)27.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装应遵守的准则(P107) (9)28.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P108) (9)29.渐进式检查分哪两类,各类别主要工作内容(P109) (9)30.时寿件的控制方法(P109) (9)31.重要修理和改装批准恢复使用的方式(P110) (10)32.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P113) (10)33.说明发生什么不适航的状况时需要在72小时内向适航部门报告?P113 (10)34.维修管理指令与适航指令的区别(P114) (10)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10)AR-145规定的维修单位有哪几类(P116) (10)36.维修单位合格审定依据哪部规章,何为“五四原则”(P116) (10)37.维修许可证中的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P119) (10)AR-145维修单位器材的有效合格证件的几种形式(P121) (11)AR-145规定的维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除资格要求外还有哪些要求(P124) (11)40.放行人员的资格要求(P124) (11)41.维修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系统)(P125) (11)42.合格的维修单位有哪些系统(维修系统的组成) (11)43.质量系统的主要工作,质量管理的最主要特点(126) (11)AR-145部要求的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包含哪些内容(P128) (12)AR-145部规定的维修单位手册由哪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批准方式的区别(P128) (12)AR-145部对维修单位维修记录的要求(P129) (12)47.维修记录的填写要求 (12)AR-145部的罚则 (12)49.维修放行证明的形式(P131) (13)AR-145R3对维修人员工作时间的要求(P132) (13)51.什么是二类放行?P143(二类执照签署人的权利) (13)第五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 (13)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P135) (13)53.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P136) (13)54.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执照向谁申请)(P139) (13)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P140) (14)56.执照的有效期和续签要求(P142) (14)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P143) (14)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P143) (14)59.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P144) (14)60.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P144) (15)第六章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15)61.运行规章有哪几部,其适用范围和关系(P146) (15)AR-121规定的航空营运人对飞机适航性应负的职责(P147) (15)AR-91规定的运营人的维修责任(P148) (15)AR-121运营人应按哪些规定完成维修工作(P148) (16)65.维修系统通常包括几个主要部门(P149) (16)66.维修方案的基本内容(P150) (16)67.使用困难报告的目的、意义(P151) (16)68.使用困难报告的类别,各举两例(P151) (16)69.缺陷和不适航报告内容P114 (17)70.持续适航的含义(P152) (17)71.试飞的定义、试飞对维修人员的要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0-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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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及本文件中用编号标示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分节。
表 A 附件 10 第 V 卷的修订
修订 71
72
73 74
根据 空中航行委员会;SPCOM/OPS/95 专业会议;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 (AMCP)第三次会议
内容 在已有附件材料中增加了新的第 V 卷,并增加了有关 8.33kHz 信道 间隔的材料及增加了甚高频频段 地空通信保护的有关材料。
d) 表和图 用于补充或说明标准或建议措施并在文中提及,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 有同等地位。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根据理事会的行动所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决议而产生的各 国在应用本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解释。
b) 引言 解释性材料,列在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Ⅴ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Ⅱ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
第三版—2013 年 7 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1)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V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 V 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ICAO 附件11 第十三版 第44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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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之间的协调 …………………………
附件 11
(vii)
2.21 最低飞行高度 ………………………… 2-7
2.22 对处于紧急情况中的航空器的服
1-1
务 ……………………………………… 2-8
2.23 飞行中的意外事件 …………………… 2-8
1. 引言 ………………………………… 2. 范围 ………………………………… 3. 实施 …………………………………
ATT E-1 ATT E-1 ATT E-1
____________________
(v)
23/11/06 No.44
前言
历史背景
管制、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别。
APP 3-1 APP 3-1 APP 3-1 APP 3-2 APP 3-2 APP 3-2 APP 3-3 APP 3-3
附录 4 ATS 空域类别-提供的服务和飞行 要求 ………………………………… APP 4-1
附录 5 航行数据质量要求 ………………… APP 5-1
附录
附录 1 关于 RNP 类型和 ATS 航路(标准离 场和进场航路除外)的识别原则 … APP1-1
间距 ………………………………… ATT A-4 6. VOR 转换点 ………………………… ATT A-5 7. 转弯半径的计算 …………………… ATT A-5
24/11/05 No.43
(iv)
目录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页码
页码
附篇 B 为配备区域导航(RNAV)系统的航 空器使用的 ATS 航路的划设方法 … ATT B-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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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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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续) 理事 (续)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15
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 组成。
16
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 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4
5
《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 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 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 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是全球国际民航从业人员的 “圣经”。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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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16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ICAO组织机构—秘书处(Secretariat)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设有秘书长办公室 处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
外语服务 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
总部设有5个局1室:
空中航行局 航空运输局 技术合作局 行政服务局 法律局 秘书长办公室
19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2020/12/13
20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1.3.1 附件概述
定义及地位 18个附件的名称 一般格式
机务培训中心
2020/12/13
21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民航公约》规定: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 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 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2020/12/13
23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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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ICAO组织机构—理事会(Council)
ICAO常设机构
公约第九章对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主席、 表决、职能等作了规定
每届有36个成员国是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三年 主要工作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
列入公约附件等
2020/12/13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0-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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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根据理事会的行动所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决议而产生的各 国在应用本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解释。
b) 引言 解释性材料,列在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Ⅴ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Ⅱ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
第三版—2013 年 7 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1)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V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 V 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表 A 所列是附件 10 卷 V 自第 71 次修订以来的各次修订的出处,以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理事会所 通过本附件和各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与适用日期。
缔约国采取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 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差别通知对空中航行安全很重要, 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所载建议措施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 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 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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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翻译)3.1.2.5.2.1.5.1 波束内锁定3.1.2.5.2.1.5.1.1 建议:-当II等于0的锁定技术被用于扩充3.1.2.5.2.1.4提到的探测技术时,正在被探测的驻波时间内的所有航空器应该被命令锁定为II等于0,而不仅是在窜扰区字段的锁定。
说明-在该波束延迟中所有航空器的终止将减少由II等于0的全呼询问信号产生的全呼异步应答干扰应答信号数量。
3.1.2.5.2.1.5.2持续的锁定时间说明1-补充的探测过程包括锁定探测航空器至II=0,随后通过II等于0的仅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来探测。
说明2-最小化锁定时间降低了与同样也使用等于0的II用于补充探测的相邻询问器的探测相冲突的概率。
3.1.2.5.2.1.5.2.1 建议-使用等于0的II进行补充探测的询问器(与3.1.2.5.2.1.4提到的技术有关)将通过在包含窜扰区字段的驻波时间内为仅仅一次信号扫描发送锁定命令至每一个探测航空器来进行探测。
3.1.2.5.2.1.5.2.2 建议-目的为补充探测的II=0的仅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将仅仅发生在两个连续的扫描过程中。
3.1.2.5.2.2 全呼应答,下行链路格式11对仅S模式全呼或A/C/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的应答应为S模式全呼应答信号,下行链路格式11。
该应答信号的格式将包含以下这些字段:字段参考DF 下行链路格式 3.1.2.3.2.1.2CA 性能 3.1.2.5.2.2.1AA 地址发布 3.1.2.5.2.2.2PI 校验/询问器标识符 3.1.2.3.2.1.43.1.2.5.2.2.1 CA:性能。
该3位(6-8)下行链路字段应包含应答机的通信性能的编码定义,并在全呼应答格式(DF=11)中使用。
编码0 表示无通信能力(仅用于监视),无法设置CA编码7,在空中或在地上1 保留2 保留3 保留4 表示至少具有Comm-A和Comm-B能力,能设置CA编码7,在地上5 表示至少具有Comm-A和Comm-B能力,能设置CA编码7,在空中6 表示至少具有Comm-A和Comm-B能力,能设置CA编码7,在空中或在地上7 表示DR字段不等于0或者FS字段等于2,3,4,5,在空中或在地上当不满足CA编码7的条件时,具有通信能力但不能自动设置在地上条件的设备将使用CA编码6。
具有自动设置在地上条件决策能力的航空器将使用CA编码4或5。
数据链路性能报告(3.1.2.6.10.2.2)可用于CA编码设置为4,5,6或7的航空器设备。
说明-CA编码1到3保留给不具有设置CA编码7能力的S模式应答机。
这些编码的应答机将提供数据链路性能报告(3.1.2.6.10.2.2)。
这些应答机的数据链路处理过程除了GICB的提取,还包括航空器标识,ACAS RA 提取,以及下行链路广播信号提取。
3.1.2.5.2.2.2 AA:地址发布。
该24位(9-32)下行链路字段应包含航空器地址,它将提供航空器明确的标识。
3.1.2.5.3 锁定协议。
一旦某航空器的地址被询问器探测到,3.1.2.6.9中定义的全呼锁定协议应该被该航空器相对应的询问器使用。
说明-探测之后,应答机会被3.1.2.6,3.1.2.7和3.1.2.8中提到的的离散的询问器询问,并且全呼终止协议会被用于对更进一步全呼询问信号应答的约束。
3.1.2.5.4 随机全呼协议。
应答机在接收到等于1到4或9到12的PR码的仅S 模式全呼之后应该进行一次随机过程。
应答的决定将按照询问信号的概率进行。
如果接收到的PR码等于5,6,7,13,14或15(3.1.2.5.2.1.1),应答机将不予应答。
说明-应答信号的随机发生使得询问器有可能探测到近距离的航空器,否则,来自它们的应答信号将同步的相互窜扰。
3.1.2.6 定址监视和标准长度的通信处理过程说明1-在该部分介绍的询问信号相应于特别航空器的地址。
有短和长两种类型的基本询问和应答信号。
短询问和应答信号为UF 4和5以及DF 4和5,长询问和应答信号则为UF 20和21以及DF 20和21。
说明2-通信协议在3.1.2.6.11中给出。
这些协议描述了对数据交换的控制。
3.1.2.6.1 监视,高度请求,上行链路格式4该询问信号的格式包含以下这些字段:字段参考UF 下行链路格式 3.1.2.3.2.1.1PC 协议 3.1.2.6.1.1RR 应答请求 3.1. 2.6.1.2DI 标识符识别 3.1.2.6.1.3SD 特殊的标识符 3.1.2.6.1.4AP 定址/校验 3.1.2.3.2.1.33.1.2.6.1.1 PC:协议。
该3位(6-8)上行链路应该包含对应答机的操作命令。
监视信息或包含DI=3的Comm-A询问信号(3.1.2.6.1.4.1)的PC字段将不被考虑。
编码0 代表不采取行动1 代表非选择性的全呼锁定(3.1.2.6.9.2)2 未分配3 未分配4 代表终止Comm-B(3.1.2.6.11.3.2.3)5 代表终止上行链路ELM(3.1.2.7.4.2.8)6 代表终止下行链路ELM(3.1.2.7.7.3)7 未分配3.1.2.6.1.2 RR:应答请求。
这个5位(9-13)上行链路字段会对应答信号请求的长度和内容提出要求。
将5位RR编码的后四位转化为对应的十进制编码,如果RR编码的最大有效位(MSB)是1(RR大于等于16),会指出请求的Comm-B报文的BDS1码(3.1.2.6.11.2或3.1.2.6.11.3)。
编码RR=0-15用于请求DF=4或5的监视信号格式的应答RR=16-31用于请求DF=20或21Comm-B格式的应答RR=16用于请求3.1.2.6.11.3中介绍的来自空中的Comm-B信号的传输RR=17用于请求3.1.2.6.10.2.2中介绍的数据链路性能报告RR=18用于请求3.1.2.9中介绍的航空器标识19-31 在3.1节中未予分配说明:19-31留作数据链路通信、空中防撞系统(ACAS)等应用的编码。
3.1.2.6.1.3 DI:指示符识别。
这个3位(14-16)上行链路字段可识别出SD字段的结构(3.1.2.6.1.4)。
编码0 代表除IIS外未分配的SD1 代表含有多站点及通信控制信息的SD2 代表含有用于扩展电文的控制数据的SD3 代表含有SI多站点锁定、广播及GICB控制信息的SD4-6 代表未分配的SD7 代表含有扩展数据读出请求、多站点及通信控制信息的SD3.1.2.6.1.4 SD:特殊指示符。
这个16位(17-32)上行字段中含有取决于DI字段编码的控制编码。
说明:特殊指示符(SD)字段用于将多站点、锁定及通信控制信息从地面站向应答机转移。
DI码 SD字段结构17 21 24 27 293.1.2.6.1.4.1 SD中的子字段。
SD字段包含下列信息:a) 如果DI=0,1或7;4个比特(17-20)的询问器识别子字段IIS包含一个已分配给询问器的识别码(3.1.2.5.2.1.2.3)。
b) 如果DI=0;第21至32位没有分配。
c) 如果DI=1;2个比特(21,22)的多站Comm-B子字段MBS有以下骗码:0表示没有Comm-B处理1表示空中初始化了Comm-B预约请求(3.1.2.6.11.3.1)2表示Comm-B关闭3未分配3个比特(23-25)的多站ELM子字段MES包含为ELM预约和关闭的命令:0表示没有ELM处理1表示上行ELM预约请求2表示上行ELM关闭请求3表示下行ELM预约请求4表示下行ELM关闭请求5表示上行ELM预约请求和下行ELM关闭6表示上行ELM关闭和下行ELM预约请求7上、下行ELM关闭2个比特(27,28)的预约状态子字段RSS请求收发信机在UM字段中报告其预约状态,分配如下:0表示没有请示1表示在UM中报告Comm-B预约状态2表示在UM中报告上行ELM预约状态3表示在UM中报告下行ELM预约状态d) 如果DI=1或7;如果1个比特(26)的锁定子字段LOS设置为“1”,表示多站锁定命令来自询问器的IIS;如果LOS设置为“0”,表示锁定状态没有变化。
4位(29-32)战术信息子字段TMS中包含航空数据链路设备使用的通信控制信息。
e) 如果DI=7;SD字段中的4位(21-24)应答请求子字段RRS提供已请求的Comm-B应答的BDS2码。
第25、27和28位没有分配。
f) 如果DI=2;SD中3个比特(21-23)的种类控制子字段TCS控制收发信机所使用的位置种类,编码分配如下:0表示没有位置种类命令1表示接下来的15秒使用地面位置种类2表示接下来的60秒使用地面位置种类3表示取消地面位置种类命令4-7 未分配SD中3个比特(24-26)的速率控制子字段RCS当收发信机报告地面格式位置时,控制收发信机振荡速率,当收发信机报告空中位置时,该子字段对收发信机振荡器速率没有影响。
编码分配如下:0表示没有地面振荡器速率命令1表示报告高地面振荡器速率60秒2表示报告低地面振荡器速率60秒3表示抑制所有地面振荡器速率60秒4表示抑制所有地面振荡器速率120秒5-7 未分配说明:有关高、低振荡器速率的定义在3.1.2.8.6.4.3节中给出。
SD中的2个比特(27-28)地面天线子字段SAS控制收发信机分集天线的选择,该天线用于下种情况:(1) 当收发信机报告地面格式信息时,扩展振荡器,(2) 当收发信机报告地面状态时,识别振荡器。
当报告空中状态时,该子字段对收发信机的分集天线选择没有影响。
编码分配如下:0表示没有天线指令1表示交替使用顶部天线和底部天线120秒2表示使用底部天线120秒3表示回到默认状态说明:顶部天线是默认的。
g) 如果DI=3;SD字段中的6位(17-22)监视识别子字段SIS中包含已分配的询问器监视识别码。
如果1个比特(23)的锁定监视识别子字段LSS设置为“1”,表示多站锁定命令来自询问器的SIS;如果LSS设置为“0”,表示锁定状态没有变化。
SD字段中的4位(24-27)应答请求子字段RRS中包含已请求的GICB注册器的BDS2码。
第28至32位没有分配。
3.1.2.6.1.5 PC和SD字段处理。
当DI=1时,PC字段处理在SD字段处理前完成。
3.1.2.6.2 COMM-A 高度请求,上行链路格式20该询问信号格式由下列字段组成:字段参见UF 上行链路格式 3.1.2.3.2.1.1PC 协议 3.1.2.6.1.1RR 应答请求 3.1.2.6.1.2DI 指示识别 3.1.2.6.1.3SD 特殊指示器 3.1.2.6.1.4MA Comm-A信息 3.1.2.6.2.1AP 地址/奇偶 3.1.2.3.2.1.33.1.2.6.2.1 MA: Comm-A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