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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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的排污许可行为所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书。

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污物的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捷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开展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排污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公开,公众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排污单位的排污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五)排污单位的排污排放清单;(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经过公示和听取公众意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排污单位的排污项目和排污限值;(三)排污单位的排污管理要求;(四)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安监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数据、台账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委托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有效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报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四)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第六条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记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安监部监督检查台账记录情况,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执行报告上传排污许可系统。

第七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2)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3)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4)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情况发生变更二十日内;(5)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制度。

第二章许可证内容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装置等;(四)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工艺;(五)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报告编制与公开等要求;(六)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排污管理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模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申请和审批1.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2)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3) 排污情况说明;(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1.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2.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约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企业在排污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物减排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排污监测系统,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5.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暂停或撤销排污许可证。

6. 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活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一年一次。

2. 对于违规排放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责令限期整改;(2) 罚款;(3) 暂停排污许可证;(4) 撤销排污许可证;(5) 赔偿环境损失;(6)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3. 对于环境损害较大的恶性违法排污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公布其企业名称和处罚信息,提醒公众避免与其合作。

五、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模板适用于所有予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限于特定行业和地区。

2.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七、违法和失信行为对于不遵守本模板规定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企业违法和失信记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排污行为监督和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具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领取、使用、变更、注销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限值及相关要求,授权企业和单位以固定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证明文件。

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制作,由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排放限值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毒性,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环保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监督,掌握其排放情况,对其排放设施、技术装备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其排放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放情况评估。

第六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

对未经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限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应当公布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由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统一规定的表格填写,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污染物排放清单;(三)排放口定位图;(四)治理设施(或者污染物减排措施)和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计划)的方案;(五)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和排污责任书。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如下:
1.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排污活动。

2. 排污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3.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4.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指标进行排放,并接受定期监测和现场检查。

5.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措施。

6. 排污单位应及时将排污许可证挂在可见位置,对外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排污情况的相关信息。

7.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以上是一些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细则和操作细节可能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

因此,排污单位在申请和管理排污许可证时,应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并遵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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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条件: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具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能够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2. 审批程序:企业和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递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经过审查、评估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3. 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企业和单位的环境管理资产,可以通过交易、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政府的限制和规定。

4. 许可期限: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5年,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和延期。

5.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管理。

6. 处罚措施: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国家、地方的具体法规进行遵守和执行。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抱歉,由于字数限制,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详细说明。

以下是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排污许可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排污许可证是指由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一种管理工具,用于规范和控制企业或单位的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证适用于各类工业、商业、农业和生活排放企事业单位。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 企事业单位在投产前或开展排污行为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2. 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所属行业和排污情况,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审批,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及公示等环节。

三、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与要求1. 排污许可证主要包括排放标准、排放方式、排污周期、排污量限制等要求。

企业和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和监控。

2. 涉及敏感区域的排污许可证会有额外限制,例如禁止使用特定材料、禁止在特定时间段排放等。

四、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1. 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2.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监测记录等。

3. 违反排污许可证内容的企业和单位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五、排污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1. 企业和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更新。

2. 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注销,例如企业关闭、业务调整等情况。

六、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1. 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将排污许可证的信息进行公示,包括企业和单位的名称、地址、排放标准、监测数据等。

2. 任何公民和企业都可以查询和获取排污许可证的信息。

以上只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相关法规为准。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国家依法管理环境保护行为的许可制度,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特殊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一般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特殊排污许可证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排放过程,排放污染物高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单位。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工艺流程图和装置示意图;(五)预计排污量及排放浓度计算表;(六)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七)环境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超时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窗口公示。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于特殊行业或特定排放过程,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排污量。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核发后,被核发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单位进行定期的排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要求单位定期上报排污情况和环境监测数据。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准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准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业的排污行为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进行许可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包括排污许可的取得、更新、变更、停止等程序和要求,以及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排污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

第七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履行排污手续。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章排污许可的申请第九条企业排污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排污情况、排污治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审核资料齐全后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排污许可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企业排污许可的批复信息,包括批准的排污量、废水处理设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如实报告排污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排污许可的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排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负责排污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进行排污,超标排放应当立即停止,并报告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排污记录等资料,对不履行排污许可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惩罚。

第四章排污许可的变更和停止第十九条企业排污许可发生变更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许可的变更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发文通知企业。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推进排污单位的减排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能源企业、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证”)是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放行为和减排工作的证书,是排污单位合法进行排放活动的凭证。

第二章排污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四条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放活动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证。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填写排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发排污证。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拒绝核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排污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排污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前,必须按照排污证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减排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使用,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配套措施和处罚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三条对违反排污证管理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排污证管理规定自2023年起生效。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获得排污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答应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答应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答应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答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排污管理第四章监视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答应管理,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排污答应证;未获得排污答应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施行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制定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施行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答应的统一监视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答应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答应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和管理,进步排污答应在线办理程度。

排污答应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答应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答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消费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获得排污答应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排污单位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任何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

2.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时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排污许可证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排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4. 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和有效期:排污许可证一般按照一定的期限给予,有效期为3至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5.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复审:排污许可证核发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单位必须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审。

6. 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和执法: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罚。

7. 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撤销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单位指具有污染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标志其合法进行排污活动的证明。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审批、颁发、监督、检查、处罚等程序和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排污单位在开展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活动之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评估,并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期间,可以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登记。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限值和要求进行排污活动,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排污许可证信息的归档和管理,并依法公开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发生排污活动的性质、规模、工艺、设备等重大变化的;(二)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的管理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
1. 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行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排放等活动的单位。

3.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排污单位需要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包括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4.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颁发排污许可证。

5.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更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间,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以确保排污单位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6.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相关要求。

7. 违规处理:如果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通过实施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促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凭证,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原则;(三)注重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的原则;(四)便于排污单位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二)排污设施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发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一)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三)排污单位依法停业、歇业的;(四)环境保护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排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或者涂改。

三、排污许可证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此条例旨在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明确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定排污许可证的颁发、监管和管理等各项事宜,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规范化和绿色生产。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企业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得以对外发布的一种证明文件。

证明企业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标准已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且在有效期内允许企业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企业发布排污许可证,并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验。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污染排放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进行审核。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审批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前置审批主要针对环境敏感性较高、排放物特性较为复杂的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后置审批主要针对排放物较为简单的企业,企业应当在投产预备期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投产。

第七条:企业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提交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三、排污许可证的运行和管理第八条: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并承担监测和数据报告等管理责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及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数据等信息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开企业的污染排放和污染物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状况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约资源、减少排放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环保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绿色生产管理体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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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排污许可证管理(标准版)
1.目的
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

3.排污许可证管理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2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

3.3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4.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4.1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2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4.3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4.4领取由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5.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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