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法国核试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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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案例

条约法案例

国际法:英挪渔业争端案基本案情: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两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捕鱼争端。

1935年7月12日,挪威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北部领水的界线。

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

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

挪威主张在该区域内专属的捕鱼权。

英国认为,国际法要求的领海基线应是实际的低潮线;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主要是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的划法违反国际法。

在与挪威政府谈判失败之后,英国于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于l951年12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和确定的直线基线都不违反国际法。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讨论了挪威大陆沿海地区的地理与经济特征,讨论了被称为“石垒”的大约12万个岛屿、岩石和礁石。

国际法院强调挪威海岸明显的锯齿状和迂回曲折,强调当地居民对渔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依赖性。

国际法院指出,这是在评价英国提出的异议时必须考虑的现实。

鉴于当事国双方都同意4海里的领海宽度。

因此,产生的问题是基于何种基线来测算领海宽度。

国际法院认为,为计算领海宽度,低潮线相对于高潮线为各国实践所通常采用。

这清楚表明领海附属于陆地领土的性质。

国际法院注意到当事国都同意这种标准,但它们对这种标准的适用产生了分歧。

因此,法院必须决定的是,有关的低潮线是挪威大陆的低潮线,还是其“石垒”的低潮线。

既然挪威大陆西部为这些岩石所包围,这些石垒与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那么划定挪威领海带时必须考虑的应是石垒的外线。

这个结论是从挪威地理条件的实际情况得出的;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领海带必须沿海岸的一般方向的原则使确定若干划定领海界限的有效标准成为可能。

为了适用该原则,若干国家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这些国家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原则上的反对。

法国核试验案PPT

法国核试验案PPT
• “…did not ‘permit the Court to accede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to that request…the procedure of summary removal from the list would *not+ be appropriate” (Para.14) • “…written proceedings should first be addressed to the questions of the Court…and fixed 21 September 1973 as the time limit for the filing of a Memorial…and 21 December 1973 as the time limit for a Counter Memorial…”(Para. 6)
NUCLEAR TESTS CASE
New Zealand v. France
Background
• France was the fourth country to test an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nuclear weapon in 1960. • Mururoa and Fangataufa in French Polynesia were chosen to be able to also perform above-ground tests of hydrogen bombs between 1966 and 1972. • New Zealand's claim was that it would inevitably be subjected to radioactive fall-out and thus France had no right to explode a nuclear device even on French territory without New Zealand's consent because of the presumed injury to New Zealand interests.

环境法法国核试验案

环境法法国核试验案

行的多次核试验,因此没有资格抗议法国的核试验;其五,国际法
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详见PDF上关于各观点的分析)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国家资源开发主 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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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一方面承认国家关于环境的主
权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家关于环境 的义务,是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的结合。(1972年《联合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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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试验放射性物质降落沉积的危害有多大?
1997年8月1日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 公 布了对内华达大气层核试验污染的14年的调查。 结果表明,美国儿童受到的辐射要比以前对国会 报告的值高 14 一69倍,可导致今天许多成年人 发生甲状腺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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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争议观点
(一)原告方观点
1.在此案中,澳大利亚提出的申诉书对法国核试验的违法性根据列举了三点理由:
• 因此,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中,世界各国都赞同根据《联 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在拥有按照其环境和发展政策 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 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 • 除此之外,各国还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 动不致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环境的责任。该原则中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是指不处于任何国家 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海及其海底、南极、外层空 间、月球等等。这些环境空间以及其中的自然因素和条件, 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 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在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就国家管辖范同 以外地区环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已经形成了国际社 会所广泛接受的一般原则,即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 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 和改善这些环境区域,足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这一 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有关的刚际法律文件中。例如,《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 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等。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一、案情回顾1966年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些了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

1973年,法国申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9日分别在国际法庭对法国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认为法国的核试验对公害及其上空的船舶、飞机的通航造成了严重妨害,且放射性物质导致了公害严重的污染等,极大地侵犯了“公海自由”,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在南太平洋地区进一步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的国际法原则,并命令法国不得进一步进行这种试验。

新西兰则强调法国核试验严重侵害了新西兰的领土主权、人身安全、公海自由等三项权利,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政府不得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

两国并且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法国政府方面的回应是,它认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法国政府不准备指派代理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案。

1973年6月,法院以8票对6票做出两项命令,指示在做出最后判决以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应各自保证不采取任何会恶化或扩大提交法院的该争端,或损害对方执行法院可能做出的决定的权利的行动。

在口头诉讼阶段之前和之后法国当局发表过一些值得注意的声明,其中6月10日法国向新西兰事关发出的照会、以及9月25日法国外交部长在联大的发言都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认为法国表达了它在打算在结束1974年一系列核试验之后,停止进行大气核试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单方面的行为做出的有关法律或事实情况的声明可以具有创设法律义务的效力。

这些声明的效力不需要具有交换条件的性质或此后任何国家表示接受,甚至不需要有其他国家的任何反应。

1974年12月20日,法院以9票对6票做出判决,认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张不再有对象,因此不需要再对此问题做出裁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目的是终止法国在南太平洋的确的大气层核试验。

二、案情剖析本案原告两国的诉讼请求,意在创设犹豫核试验所产生的“禁止危险发生的法律制度”。

专题三 对世义务

专题三 对世义务

专题三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问题1、对世义务的概念对世义务本身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成果之一。

国际法将一国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和一国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加以区分。

一国违反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可以由国际社会,或者由代表国际社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要求加害国、责任人履行义务。

一国对国际社会的义务被称为对世义务,也有学者称之为“对一切”义务。

对世义务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可以称得上是刚刚起步。

实践方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诉法国的核试验案可称之为一次尝试,但是可惜并没有形成相关判决。

因而,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到目前为止并未得到正式的确认。

2、对世义务的孕育、产生与发展1)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把保障和平、人权等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之一,从而为对世义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与基础。

虽然有了《联合国宪章》中的实质性规定,但是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对世义务”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仍可以称得上是姗姗来迟。

直至1970年国际法院才在有关巴塞罗那拖拉机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Case)判决中正式提出“对世义务”的概念。

国际法院在其1970年2月5日发布的巴塞罗那拖拉机公司案的判决中主张:“当一个国家允许外国投资或外国国民,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进入本国领土的时候,该国即应给予他们以法律保护并负有义务给予一定的待遇。

然而,这些义务既非绝对的也不是无条件的。

尤其应当在一个国家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义务和那些在外交保护领域中一国对另一国家的义务区分开来。

就其性质而言,前者涉及所有国家的利益。

而鉴于所涉及的权利的重要性,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被认为享有法律上的权益以保护此种权利。

自此以来,国际法院在之后的1974年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诉法国的核试验案、纳米比亚案咨询意见、1995年东帝汶案、《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约》适用案等一系列判决中多次援引和使用对世义务,这一概念开始在国际法领域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课程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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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到1992年里约会议
从20世纪60年代起,环保主义思潮迅速兴起, 随着国内环境立法的加快,国际环境法也得到 了长足的发展。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 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 其宗旨是要促进各国在可持续以及对环境无害 的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各种战略和措施,扭转 和终止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
大会通过了三个文件和两个公约: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 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 约》。
《里约宣言》发表了27项原则,在许多方 面对《斯德哥尔摩宣言》作出了重要的发展。
该宣言明确了发展权; 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
环境方面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 染影响通知等; 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 作用; 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21世纪议程》继斯德哥尔摩会议的《行动计划,各国根据这个文件编制本国的《21世纪 议程》。 中国于1994年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 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接着又在1995年发 表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
⑵野生物种的保护。
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一阶段有很大的发展, 尤其是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 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的 “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和1938年和1941年 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国际环境法中大气污染和保护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环境法中大气污染和保护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2010年7月(总第246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7,2010(Cumulatively,NO.246)[摘要]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如果不尽早着手解决,将会对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近刚刚举行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上面,中国已经表明了强烈的保护大气意识,这使得我们研究大气污染更加具有必要性和代表性。

本文在基本探讨了大气污染成因和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深入探讨了有关产生大气污染的基本条件,大气污染的现状和国际上知名的大气污染案例。

通过本文的研究,呈现出坐着对大气保护的呼吁和响应国家关切的内心愿望,并且也更加加强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日后的加强保护措施初步探索。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气候变化;核试验案一、大气环境保护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全球性大气环境问题主要是全球变暖、臭氧层遭破坏和酸雨危害[1]。

(一)全球变暖当今,全球气候具有变暖的趋势。

观测表明,近百年来全球平均气温已上升了0.6~0.9℃。

引起气候变暖的原因,除自然原因外,还有人为原因。

人类活动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能强烈地吸收地面放出的红外线长波辐射,使气温增高。

根据自1958年以来对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直接监测表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在不断增加,而且呈越来越快的趋势。

其主要原因一是燃烧矿物燃料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是毁林,特别是热带森林的破坏(森林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全球变暖,会对全球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影响。

首先,全球变暖会引起海平面上升。

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气温升高的同时,海水温度也随之增高,海水因膨胀而导致海平面抬升;另一方面因极地增温强烈,会造成部分极冰融化,引起海平面上升。

观测表明,近百年来全球海平面已上升了10~20厘米。

海平面上升对沿海的低地国家及地区构成直接威胁。

其次,全球变暖会引起世界各地区降水和干湿状况的变化,进而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结构的变化。

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核试验案

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核试验案
三国诉讼目的,已因该声明而实现,法院没有 必要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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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如何研习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的概念:广义与狭义 案例的法律地位 指导性案例〔leading cases〕 四个方面 管辖权确实立〔the establishment of jurisdiction〕 法律适用〔the applicablelaw〕 法律焦点〔legal issues〕 法院的结论和学者的评价〔conclusions and com
2、临时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8:6表决,公布临时措施。
禁令:鉴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指控法 国核试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侵犯公害及 其上空自由通航,造成精神负担和环境污 染,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等侵害行为,法 院认为,空中核试验引起的放射性微粒回 降,很可能对两国领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 失,因此命令法国特别防止再进行在澳大 利亚和新西兰领土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的 核试验。
诉讼与判决
管辖权问题 澳、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国际
法院规约?第36〔1〕、〔2〕条和第37条 法国: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已失效。
法国在196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声明中, 已把“与国防活动有关的争端〞排除管辖 国际法院认为,管辖权可以初步确定〔prime fac ie〕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管辖权没有完全 确定,不阻碍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 该地区进行进一步的核试验
新西兰:请求法院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在 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 粒回降,根据国际法,此行为已引起对新 西兰权利的侵犯,新西兰的权利还将受到 法国进一步核试验的侵犯
1973年5月19日,斐济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

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

《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

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

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

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

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

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

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

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

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

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

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

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

全面禁核试条约及其核查技术

全面禁核试条约及其核查技术

朝鲜在2006年和2009年宣称进行了两次核试验,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人们关心核试验能否监测、如何监测、谁来监测等问题。

其实,国际上有一个关于禁止核试验的专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Test Ban Treaty,CTBT)。

笔者曾作为我国政府的代表参加全面禁核试条约组织(CTBTO)的筹备会议;以后又在该组织的初创时期,在临时秘书处(PTS)工作了5年多;现在禁核试北京国家数据中心和北京核素实验室工作,对CTBT 及其核查技术有一定了解,愿意向读者做简单介绍。

核试验与禁核试条约核武器按主要的能量释放方式可分为原子弹(裂变爆炸)和氢弹(聚变爆炸),按裂变材料可分为铀弹和钚弹。

核试验按爆炸周围介质可分为大气层核试验(包括地面和空中,500多次)、水下核试验(数次)及地下核试验(1500多次)。

在试验中,核装置可以放置在塔顶、驳船上、悬空气球上、地下竖井全面禁核试条约及其核查技术王 洪或平洞里,也可以用飞机空投、导弹发射。

核试验的目的有军事的和政治的,前者又分为武器试验(验证核装置工作原理)和效应试验(研究核爆炸对建筑物和武器装备的破坏效应,以及对生物体的杀伤效应)。

从1945年7月16日美国进行第一次核试验,截至1996年,5个核大国共进行了2047次核试验,其中美国就有1032次(包括广岛和长崎的核爆炸)。

此外,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也进行了8次核试验。

曾进行过核试验的试验场有60多个,除法、英之外都在本国领土上。

其中,进行试验最多的是美国内华达试验场(900多次),随后依次是前苏联时期哈萨克斯坦的塞米巴拉金斯克试验场(450多次,1991年关闭)、法国南太平洋试验场(190多次,上世纪90年代关闭)、俄罗斯新地岛试验场(130多次)。

世界上TNT 当量最大的试验是前苏联在新地岛试验场进行的5000万吨氢弹试验,美国当量最大的试验是1954年在南太平洋进行的1500万吨氢弹试验。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二)非强制解决方法:又分为外交(政治) 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 对于第一类:
——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特殊之处:(1)单独或集
体自卫;(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安全
报复和反报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
• 例: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 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 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 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 成员: •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 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 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 规约参加国。
《国际法院规约》 由15名法院组成,专任法官,不回避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并分别选举,同时 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 任期9年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 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的国家。
(2) 对事的管辖范围
《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管辖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和现 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 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 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 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 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 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 才能做出。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 希金 斯(Rosalyn Higgins)。 • 组成: •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 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 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 • 语言: •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作者:严永灵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善意原则被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起着维护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稳定运行的根本作用,尤其是在国际(准)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对我国在国际法理论与国际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善意原则;国际司法;中国立场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在“二战”结束后,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随即被载入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中。

一、善意原则的概述“善意”起初来源于私法领域,与宗教观念相关联。

[1]“善意”在英文上表述为“Good Faith”,在拉丁文则被称为“Bona Fides”。

在第十版《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则将“善意”描述为4种思想状态,分别为:①在信念和目的上的诚实;②对其职责或义务的忠实;③在特定贸易或生意中遵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④没有欺诈或寻求过分益处的意图。

[2]这里揭示了善意中的“诚实”“合理”的基本含义,同时也间接地排除了具有“恶意”性质的行为。

上述对“善意”的定义,往往是将“善意”置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中,特别是私人的契约关系抑或是条约关系的语境中进行理解,普遍以诚信作为要求进行相互规制,于是就延伸出现今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注意将善意和诚信原则区分开。

当然,由于诚信是善意的组成部分,诚信原则就是善意原则的合理延伸和具体表达,其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

善意原则就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至今并没有形成确切的概念。

但这并不影响善意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的根本性作用。

因为善意原则凝聚着国际社会的共识,实实在在地反映着世界各国对正义的价值追求。

尽管“善意”的内容和种类难以穷尽,但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诸多实践,我们依然可以清晰地证明:善意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公正”“合理”是善意的基本含义或特征,而违背这些特征或要求的则是属于“恶意”的结果。

单边主义与环境保护

单边主义与环境保护

主题研讨:贸易与环境单边主义与环境保护〔法〕劳伦斯・布瓦松Ξ著 周 珂 赵秀文等ΞΞ译 成 文校前 言单边主义是一个近来在外交领域、司法和仲裁机构以及媒体中重新引起注意的概念。

虽然单边主义被用来象征性地批评不同的实践活动,但是它本身并没有法律意义。

这个概念既宽泛又杂乱,因而被作为万能钥匙去涵盖具有国际影响的各种法律、措施和行为。

其中有些只具政治性,而另一些则有法律内容并能产生法律效力。

大多数单边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由一个或者几个国家联合采取、主张或者实施某种行为,并对其他国家产生重要影响。

在一个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无中心社会中,被过于宽泛定义的单边主义,常被看作是国际关系常态的一部分。

单边主义被理解为一种行使主权权利的手段。

国际法院的判决由于涉及合法或不合法的单边行为而显得混乱。

比如提到1945年9月28日美国政府颁发的“杜鲁门声明”,国际法院就认为“从法院的角度看,这个声明有着特殊的地位”,它“很快被看作是这个方面实在法的起点,声明中的主要文件阐述了沿海各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即既得的)权利。

〔1〕”但是在其他背景下,如1972年7月14日冰岛政府颁布了《关于冰岛渔区范围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冰岛渔区范围,设立了单方延伸区,规定冰岛排他性捕鱼权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到50海里外的海域。

国际法院认为冰岛政府的条例并不能对抗英国在此海域的权利,法院认为,“……因而,冰岛政府并没有单方将英国渔船排斥在1961年3月11日签署的“换文”中双方一致确定的海域及1972年7月14日颁布的条例所指定海域之外的权利,并且也没有单方对该海域内鱼船活动进行限制的权利。

〔2〕为阐明国际法领域单边主义的概念和本文的需要,对单边主义所包含的活动或者行为进行界定十分重要。

伴随着单边主义典型的规范层面即对产生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诸如承诺、宣告、抗议或者认可等形式的单边行为的研究,〔3〕如今人们更加关注单边行为的“执行和实施”层面,通过此种方式个别的国家(或者一些国家)为了自己利益或者为了整个国际社会利益主张具有实施规则的能力,甚至是权利。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联合国卢旺达战犯法庭,审判犯 有种族灭绝罪的嫌疑犯。
课堂练习
02/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 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畴, 外国不得中止干涉? A.甲国决议废弃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造为 其根本政治制度 B.为处理该国具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经过 立法决议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议约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议请求参与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者不愿制止或避免此种事态,那么不干涉内政原则就应该让位于
保护的责任。
11
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范畴。
答案:D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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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 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 方面国际合作机制的基本形成。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11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国际法院 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义务来自何处,有 关创设和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原则就是善意履行原则。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内容提要】国际法之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ra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

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

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家责任国际法委员会从1948年成立伊始,就将国家责任法列入被编纂的议程。

期间历任五任报告员,子1996年通过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一读,但多数国家对一读中第19条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

国际法委员会遂丁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完成《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二读,在该条款草案第33条、第42条和第48条分别提到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这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重视。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发展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又称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或“对一切”义务,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obligation指的是“道义上或法律上的义务”。

Erga和omnes均为拉丁文,其中erga.指的是“对(towards, against) ”,omnes有时又写作omnis指的是“一切、每个或任何,,(all, every, any) o Obligations ow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whole指的是“对一切”义务、对国际社会的义务或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法国核武器研制简史(图)

法国核武器研制简史(图)

法国核武器研制简史尽管二战前法国在核物理研究上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核武器开发计划却落后于美苏英等国。

1945年10月18日,法国建立了原子能委员会(CEA)。

1948年12月15日,第一座重水反应堆ZOE达到临界。

1949年,CEA开始建造后处理试验设施,并于同年11月20日从ZOE 的燃料棒提取出1毫克钚。

随后又建造了基于Purex流程的后处理设施,并于1954年提取出1克钚。

第一座工业规模的钚生产堆G-1于1956年达到临界,年生产能力为12 kg钚。

两座更大的钚生产堆于1959年达到临界。

1954年5月,法国在奠边府战役中失败。

印支半岛的军事失败刺激了法国政府对核武器的兴趣。

同年12月26日,法国政府正式批准研制核武器。

美国在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中的态度使法国进一步认识到美国不可能为了法国的国家利益而做出牺牲,因此不能相信美国的核保护承诺。

1956年11月30日,法国国防部和CEA开始准备核试验。

1958年4月,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最后一任首相Felix Gaillard正式下令开始制造第一个核试验装置。

法国首次核试验的蘑菇云1960年2月13日,法国在阿尔及利亚撒哈拉沙漠中的Reggane核试验场成功进行了首次核试验,爆炸当量6-7万吨,试验代号“蓝色跳鼠”(Gerboise Bleue)。

跳鼠是一种沙漠啮齿动物,而蓝色是法国国旗的第一个颜色,法国第二次和第三次炸弹分别被命名为“白色跳鼠”和“红色跳鼠”。

为了确保核试验成功,法国人使用了过量的钚,因此法国的首次核试验是核国家首次核试验中当量最大的。

由于大气层核试验的严重核污染问题,在进行4次核试验后,法国于1961年11月在阿尔及利亚Hoggar核试验场开始进行地下核试验,到1966年2月关闭前共进行了13次地下核试验。

法国在阿尔及利亚进行核试验至今仍造成严重核污染1962年7月阿尔及利亚宣布独立,法国开始在南太平洋的法属波利尼西亚的土阿莫土群岛建造新的核试验基地,包括Mururoa岛试验场和Fangataufa岛试验场,1966年正式启用。

1974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1974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国际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责任 全球气候与国际环境法 有害物质的国际管制 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陆地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8.1 国际环境问题
全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污染不遵守
YANHai 2006
1941年美国和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雷尔是位于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 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 财产损害。1935年,美加两国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 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加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 决。仲裁庭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 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 裁决加拿大对美国赔偿7.8万美元。在1941年的第二 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了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 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 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 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此 案是国际法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赔偿案例。它宣 布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 原则为许多的国际法文件采用。
8.3.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人类环境宣言》:26条原则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YANHai 2006
国际环境机构的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 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 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世界自然 宪章》、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0年、1992年修正)、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1.太阳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有密切关系,但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不能把它作为保护对象,这是因为( B )A.它是人类共同财产 B.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C.它可以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D.它的价值无法计量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D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是( C )A.1954年宪法B.1972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4.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 )A.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B.是在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C.是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D.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5.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B)A.半小时内B.1小时内C.2小时内D.3小时内6.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 B )A.自然保护区制度B.自然资源权属制度C.土地资源管理制度D.自然资源规划制度7.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准是( A )A.环境质量标准B.环境标准样品标准C.环境保护方法标准D.环境基础标准8.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手段是( A )A.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B.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C.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9.与其他行政决策相比,环境行政决策往往具有( D )A.范围广泛性B.科学不确定性C.事后反应性D.手段多样性10.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B)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C.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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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由此,可以推知国际法院大概是认可了下述两点中的一点。即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理所当然地伴随着领土主 权和公海自由的权利而存在,在本案今后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要证明权利受到违法的侵害是起因于法国核试验 即可;国际法院给原告提供了关于限制核武器及其试验以及关于环境保全的国际法规正在逐渐形成由此而派生的 原告的权利的存在的举证机会。
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请求后,法国拒绝对以后的程序递
交辩诉状,并拒绝出庭应诉。国际法院于197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认为不必对
本案作进一步的判决。
的核试验。

当然,要是今天的话,这已不再成为问题,因为禁止核试验公约,特别是1985年8月签署的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在南太平洋建立了无核区。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在当时是属于一般国 际法上的特例。且不论其提出的当否。在此,我们所要探讨的是由此看出了新的国际法习惯规 则存在的证据。上述原告两国的诉讼请求,意在创设由于核试验所产生的“禁止危险发生的法 律制度”,于国际法的危险责任领域的发展趋向而言,不能不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该原则中的“本国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应包括其领土范围以及其他管辖范围之内的所 有自然资源。各国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按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行使其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当然体现。

但是,环境问题不受国界的限制,一国的环境变化必然对他国乃至地球整体环境有所影响。所以要在 整体上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就必须对开发环境资源的活动有所限制,其中也可能包括对相关主权权利的 某些限制。而对于国家主权权利的任何限制,只能是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律规范是主权国家协议的产物, 根据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某些限制并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
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等。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即大量 二氧化硫和其他化学残渣严重超标,致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 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对美国华盛顿州的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特 雷尔冶炼厂的这种排污行为是处于加拿大政府的管辖范围内并在其控制下进行的活动,且 在事实上给美国管辖区域的环境带来巨大危害。这种跨国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
1974年法国核试验案
一、“核试验”的相关概念

1、含义:核试验,是为了军事研究和科学研究目的在预定条件下进行的核爆炸装置或
核武器爆炸试验。

2、其主要目的是:鉴定核爆炸装置的威力及其他性能,验证理论计算和结构设计是否 合理,为改进核武器设计或定型生产提供依据;在核爆炸环境下研究核爆炸现象学和各种 杀伤破坏因素的变化规律;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等。

1974年秋以后,虽然由于法国中止了核试验而解除了危险水域——禁区,与原告两国的关系趋于缓和并逐步 改善,但法国与原告两国之间以纠纷为契机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却并不因为法国单方面中止核试验而消失。

有人认为,对于禁止大气层核试验的国际法规的存否问题,应持特别的慎重态度。即 本案是属于“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将来”有适用案件的可能性。从国际法院业 已经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指示来看,虽然可以推导出国际法院对管辖权、核试验的违法以 及原告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等已经认可,但终究还是由于管辖权的有无和受理可能性的问 题而回避了本案的审理。在新的一般国际法规则逐渐形成阶段,不能仅仅依据实体国际法 规的严密解释进行审判,这正是国际法院的苦恼之处。

除美、苏、英、法和中国已掌握核武器外,印度在1974年进行过一次核试验。一般认为,掌握必要的核技术 并具有一定工业基础及经济实力的国家,也完全有可能制造原子弹。
二、法国核试验案主要案情

1966年到1972年,法国曾经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在核试 验期间,法国曾经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或“危险区”为由而不允许外国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 法国还进一步计划进行空中核试验。鉴于此,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 一步的核试验。”新西兰“请求法院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所引起的放射性 微粒回降,根据国际法,已构成对新西兰权利的侵犯。”1973年5月16日,斐济共和国请求法院允许 他参加本案的诉讼。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同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法国在国际法院作出 判决之前,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于1973年5月16日发表声明,否认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效应,并便于对大当量氢弹进行验证。在这些目的达到之后,就逐步转入地下核试验。美、 苏、 英三国在进行
了大量的大气层和其他方式的核试验之后,1963年8月在莫斯科签订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 器试验条约》(见《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74年7月,美、苏两国又签订了《限制地下核试验当量条件》, 规定从1976年3月31日起,不再进行爆炸当量在15万吨以上的地下核试验。由于美、苏两国已积累了大量的核试验 资料,完全有可能通过低当量的地下核试验研制和完善各种核武器。中国于1964年10月16日进行了首次原子弹试 验。1966年12月28日进行了氢弹原理试验。

因此,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中,世界各国都赞同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在拥有按照 其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 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

除此之外,各国还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环境
的责任。

最后,由于法国单方面宣告停止核试验,国际法院认为原告国的诉讼请求的目的不复 存在,国际法院的判决解释称,原告的目的是终止法国的核试验,而现在法国已经单方面
宣告停止核试验了,所以.原告国的诉讼请求目的已达到,法院没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
的判决。

然而,事实上原告国的目的是不仅请求法国停止在太平洋的核试验,且要求禁止一切

如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法国核试验违反国际法为由而提出的。面对原告这样的指控,法国不仅全 面否定而且也拒不参加国际法院的审理。

法国从最初的外交交涉阶段开始,就主张其核试验没有违反任何国际法规,而置国际法院指示的临时保全措
施于不理,继续实施其核试验计划。法国在《关于核试验的白皮书》(1974年6月)中再三强调了其基本立场:第一, 核武器计划是为法国的安全和独立而为之;第二,努力不造成任何损害,在试验时给予充分注意的话,造成污染 的危险的可能性极小;第三,从法律上讲,法国没有批准《禁止部分核试验公约》,也没有批准《公海公约》, 对法国不存在可以令其禁止核试验的实体国际法;第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前容忍过英、美在太平洋地区进行 的多次核试验,因此没有资格抗议法国的核试验;第五,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性宣布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后来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尤其是重 要的全球性环境保护公约,大都引用了这一原则。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的基础上略加修改,不仅将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中的“环境政策”一词改为“环境与发展政策”,强调发展的重要性,而 且将其位置提前,作为第二项原则。《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再一次重申:“根据《联合国 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 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
有在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仅是具体的存在而且的确受到了违法行为的侵害的场合,才可以作为保持现状 的紧急手段而采用这项措施。在对本案指示临时保全措施之际,国际法院发表意见强调了国际法院的立场:在原 告尚不能证明其权利已受到侵害而提出临时保全措施是恰如文字所表述的那样乃是暂定的临时性质的,并非对本
案当事国权利的一种预断。
验违反了“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和“禁止污染人类环境”两条“具有普遍性”法规外,强调法国核试验严
重侵害了新西兰领土主权、人身安全(将其国民置于放射能)、公海自由等3项权利。

国际法院及其前身的常设国际法院都认为,根据迄今为止的先例,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若不是业已得到确
立的权利的话,在仅是他国对其地位事实上存在威胁的场合,临时促使措施的请求则不能给以认定。换言之,只

这项原则主要是通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和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 言》原则2体现。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就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的适用宣布:“依照联合 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 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的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它是一项规模很大、需要多学科、多部门协同配合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科学试验,
人类的第一次核试验是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的洛斯阿拉莫斯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完成的。

3、主要影响:核试验(如美国,苏联)产生的放射性尘埃至今仍有的残留在大气中, 部分通过生物圈进入生物体内,这反而产生了新的测年法--核弹测年法。

该原则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是指不处于任何国家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 海及其海底、南极、外层空间、月球等等。这些环境空间以及其中的自然因素和条件,是地球生态环 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就国家管辖范同以外地区环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 已经形成了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一般原则,即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 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和改善这些环境区域,足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这一原则体现在 一系列有关的刚际法律文件中。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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