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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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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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合同制消防员(以下简称队员)队伍的管理,激励队员士气,增强队员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消防部队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江苏省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队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刻苦训练,踏实工作,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队员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分季度、年度考核两种方式。季度考评基准分为50分,年度考评基准分为200分,队员季(年)度奖金依据季(年)度量化考评得分发放。计算公式: ¥(季、年度奖金)=F(季、年度考评得分数-季、年度基准分)×J(每分折换奖金值)。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5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20元。¥(季、年度处罚)=F(季、年度基准分-季、年度考评得分数)×J(每分折换处罚值)。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5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20元。
第四条涉及队员奖惩的量化考评,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以《规定》和本细则奖惩条款为依据。奖惩要依据事实、对照标准、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实施。
第五条奖惩的加(扣)分,结合《规定》和本细则的奖励处分要求,遵循“及时公正、就高不低、适量勿滥”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加分的条件、标准
第六条被总队、支队、大队评为优秀合同制消防员、先进个人的,分别加20分、10分、6分。
第七条受到省(市)级(含)以上、驻地党(政、军)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
第八条在总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或班(组)成绩前六名的,分别加20、16、12、8、4、1分。
第九条在支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或班(组)成绩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2、6、4分。第十条新闻报道或论文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采用的,分别加10分、6分、2分、1分。
第十一条消防装备器材技术革新项目被消防局、总队、支队认可的分别加50分、30分、10分。
第十二条在灭火救援中,表现勇敢,作用发挥明显的加1-3分。
第十三条能够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制止或上报的加1分。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队伍建设,发挥主人翁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1-3分。
第十五条在全队大会上受到表扬的加1分。
第十六条在点名时受到表扬的加1分。
第三章扣分标准
第十四条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方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一)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实施的。(二)未按级、按时请、销假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熄灯后大声喧哗的。(四)午睡(午休)时,打扑克或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的。(五)未履行营门卫兵职责或擅离岗位的。(六)在非规定场所抽流动烟的。 (七)集合站队动作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领执行的。 (八)不假外出、请假超假或超过休假归队规定时间的。(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手机、寻呼机等通信工具的。 (十)未经批准,私自进入通讯室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无故睡懒觉或不出操的。(二)无故不参加操课的。(三)不假外出未超过1小时或请假外出超假1小时以上的。(四)接到指令,未及时归队的。(五)擅自到网吧上网的。
日常工作方面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数。(一)无故叫人代值日的。 (二)无故不参加中队行政会议的。(三)未按规定登记统计的。(四)请
假外出手续不全的。(五)不能自觉接受点验的。(六)对来队人员不热情、该登记而不登记的。(七)对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一)无故不履行值日员职责的。 (二)无故不参加各类集体组织活动的。内务卫生方面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 (一)包干区卫生不整洁的(以班包干的全班每人扣0.5分)。(二)个人卫生不整洁的。 (三)床上用品不清洁或个人物品、衣物等不按规定叠放的。(四)学习桌上未按规定放置物品或放置不整齐的。(五)学习桌抽屉内物品放置不整齐的。(六)洗漱用具、报纸等未按规定放置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自制或自购床上用品的。 (八)违反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2分。 (一)无故不搞包干区卫生的。(二)内务卫生检查连续两次被扣分仍不改的。作风纪律方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2分。(一)对上级首长无礼节礼貌的。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 (三)过失损坏公物的。 (四)
操课时擅自接听电话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分。(一)有欺侮、刁难他人行为的。 (二)顶撞上级或领导、不服从管理的。(三)有损部队和他人利益的。(四)有意损坏公物的。 (五)散布不良言论,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六)未经批准,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七)发生警民纠纷,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拉帮结伙有损团结行为的。警容风纪方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一)领花、警徽、肩章缀钉不符合要求的。(二)大檐帽风带未拉紧、保持水平,松紧带不用时外露于帽外。(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扣好领钧、衣扣、裤扣的。(四)着队服时,不按规定要求着鞋的。(五)不按规定着装的。(六)帽墙下发长超过1.5cm 或留大鬓角和胡须及留长指甲的。(七)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及其他物品的。(八)违反规定佩戴玉饰等首饰、非工作需要和眼疾戴有色眼镜及佩戴非国家和部队统一颁发的徽章的。(九)搭肩挽臂、边走边吃东西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一)擅自将队服以及部队配发物资外借的。 (二)擅自拆改队服的。 (三)着队服擅自到地方酒吧、歌舞厅、录像斤等场所消费娱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