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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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七条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办学、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中职专业部管理制度

中职专业部管理制度

中职专业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职专业部的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中职专业部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单位。

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实施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中职专业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中职专业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对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提供保障。

第五条中职专业部的管理机构设置为主任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教师队伍建设办公室等。

第二章中职专业部的组织管理第六条中职专业部设有部长和副部长,由学校领导任命。

部长负责中职专业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中职专业部设有教学秘书、教师和学生工作秘书,分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职专业部每年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中职专业部每学期开展教师和学生的评议工作,定期对教学、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条中职专业部每年举办教研活动,促进教师间的交流和学术合作。

第三章中职专业部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中职专业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职专业部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中职专业部负责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中职专业部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中职专业部开展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中职专业部的科研管理第十六条中职专业部设立科研项目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中职专业部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八条中职专业部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广。

第十九条中职专业部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等活动,促进教师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并遵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五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基础条件和自身专业优势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提高专业办学水平。

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和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进行调整,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每年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二)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四)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冀财教[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7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访问次数:257 发布时间:2010-11-19 08:33:33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冀教职成〔2010〕19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近日正式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设区市教育局应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已设立的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开展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2、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审批机关负责检查评估。

3、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检查评估工作,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一式三份报教育厅。

5、今后审批设立新的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防止出现不合格学校。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三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主题词:中职设置标准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3—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教职成[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中等专科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中等专科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XXXX中等专科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旨在明确学校教学管理体系,规范和完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加强和促进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以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保障体系,营造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和考风的形成。

第四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和各级管理干部都要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及时处理、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

第二章教学管理体制第五条教学工作实行校、教务处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由校长聘任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监督,负责将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各项教学管理规章的制定以及对整个教学管理过程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专业部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主体,执行教学计划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

各专业部在专业部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

第九条专业部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第十条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体现学校对各种专业人才的质量要求,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河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政策解读

《河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政策解读

《河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政策解读为全面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条件,整体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加快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中等职业教育,日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程)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工作背景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提出: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和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

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冀政字〔2019〕15号)进一步明确: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22年全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整体提升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提出:全面核查中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整合空、小、散、弱学校,优化中职学校布局和到2023年,中职学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遴选1000所左右优质中职学校和3000个左右优质专业、300所左右优质技工学校和300个左右优质专业。

补齐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办学条件短板。

当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普遍较弱,对照教育部2010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只有少数学校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和生师比、生均用地、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印刷图书数量、每百生教学用计算机数量等七个主要指标全部符合标准,这既是制约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推进我省职业教育现代化的最大短板。

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补齐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短板,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中等职业教育的当务之急。

最完整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最完整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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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办字[2005]1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办字[2005]1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办字[2005]1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2005年11月25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副主任李靖主持召开了河北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编委办、省总工会、省科协、团省委、省妇联等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我省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省教育厅传达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就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工作提出了安排建议;与会同志进行了认真讨论。

会议议定: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定》,紧密联系我省实际,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找准制约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

调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省教育厅:(1)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2)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我省职业教育今后五年发展规划提出建议;(3)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就落实《决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对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学费收缴办法和标准、收费管理模式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意见;(4)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落实《决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情况进行调研,并就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提出具体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冀政[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0〕22号2000年6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冀政〔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中等专业学校布局结构实行统筹规划,资源重组,优化结构。

根据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理顺中等专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加大市级政府统筹权,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实现中等专业教育布局结构的整体优化,促进中等专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逐步形成适应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需要的,与其它教育相互沟通,具有河北特色的中等专业教育体系。

(一)遵循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以有利于普及高中段教育和构建21世纪河北教育基本框架为出发点,通过教育资源的合理重组,实现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省直部门除教育、司法、体育、文化、农业、林业、外贸部门管理少数中等专业学校外,原则上其他省直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冀教职成[2008]10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促进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办学效益的提高,省教育厅《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现颁布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实施《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来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职业领域工作规律,规范常规,注重过程,改革评价,通过制度创新,推进工学结合、产教一体新型教学模式的构建,努力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各地、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促进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职业领域工作规律相一致原则。

规范常规,注重过程,改革评价,推进工学结合、产教一体新型教学模式的构建,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双师型”素质的提升服务,为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第二章教学文件管理第四条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重要依据。

分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教职成[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8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0日)废止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21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本《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

我部将制定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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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并遵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五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基础条件和自身专业优势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提高专业办学水平。

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和专业实
施性教学计划等进行调整,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每年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
(二)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四)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每专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

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的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开展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课程、教学专家进行论证;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市属学校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附件2)1式2份及电子版。

开设《目录》外专业,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附件3)1式2份及电子版。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开设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涉农专业,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变化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

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
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已停止招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专业,再次开设按新设专业办理。

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每年3月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学校)将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或所开设专业)进行汇总,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附件4)1式2份及电子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所属学校和专业。

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
业学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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