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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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
按照上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2、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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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导读:“赠送”客户礼品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例】买了一台Lenovo/联想小新 V3000价格4199元,送一个价值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
增值税分析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开票下图: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销售明细中没有鼠标,只有电脑,则“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涉及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为:4199/(1+17%)*17%+79/(1+17%)*17%=621.59元。
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则纳税人购进鼠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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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金融保险机构赠送礼品不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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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机构赠送礼品不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近来,不断有税务机关提出: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赠送礼品应按照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就这一问题的理解、观点及理由进行以下说明。
一、金融保险机构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只有增值税纳税人,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期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而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并没有销售货物或都提供应税劳务,按条例的规定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保险公司对外赠送礼品,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只有当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即使税务机关将保险公司列为增值税纳税人,保险公司对外赠送礼品的行为,也应该区别处理如下:(一)、对于赠送的保单,无论是随保单赠送(买一赠一),还是单独赠送,因保险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且因属无偿赠送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对于赠送的保单,包括随保单赠送和单独赠送,因保险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不涉及增值税;而且,因为保单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有偿”),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不涉及缴纳营业税问题。
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只有下列三种情形(无偿赠送保险服务不在其内):(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外购货物随保单销售(服务)发生的无偿赠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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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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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标注:河北国税在解释的时候,大家可以关注,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这是前提。
不过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服务的,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比如贷款。
那此时如果是客户来办理存款时,是不是提供金融服务呢?有的人士认为存款并没有产生收入,只是产生了成本,我们认为产生的成本是基于取得的资金价值,可以间接产生收入,因此我们理解也宜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大家可以看看,因为竞争的存在,存款人在银行得到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的,这当然是属于服务的竞争表现。
山东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实务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实务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https://img.taocdn.com/s3/m/06ded397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6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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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 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法上则以大瓶和小瓶花生油的公允价值 56.50 (45.20+11.3)元之比为基础,来分摊实际销售收到的 40元,确认大 瓶和小瓶花生油各自应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大瓶花生油应实现 32元,小 瓶花生油应实现 8 元。以上商家采用的促销策略是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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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定:按税收政策 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 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 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 按成本转账。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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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
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
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
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
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
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
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
(财税【2011】50号)。
赠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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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第一种方式:外购商品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不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还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方面还是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一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种:对商品买多少赠多少的,属于捆绑销售。
这种方式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产品一赠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一产品一赠品
第三种:直接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者,如钥匙扣、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一赠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一赠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
以上几种方式,有的从销售来说更能吸引消费者,但是税负比较大,有的税负比较轻,但是吸引力不够大,因此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达到销售和税负最优化。
关于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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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关于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标 签】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中国财税浪子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这一规定确实见功力,不是鼠目寸光。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附带赠送客户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促销品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下来看,随保险产品附带赠送的有刀具、行车记录仪、加油卡等多种,无论赠送什么物品,其实都是相当于购买者统一支付了对价,说白了就是买的,压根就不是送的。
河北国税能够坚持这一规定实属难能可贵,君不知近期已经有不少税局将其钦定为应当征收征税。
同时,我们理解,保险公司购买上述作为赠品的刀具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务中现在出现一种新的提法,就是所谓区分价内赠送和价外赠送。
认为如果是价内赠送,不影响主货物主服务的价格,就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是价外赠送,在主货物价格之外,那么就需要视同销售。
这种提法其实是是而非,并没有清晰地定义,我理解,无论是价内还是价外都是相对而言,关键还是从物、从服务的赠送是依附于主货物、主服务,如果只有销售了主货物、主服务才可以得到赠送,那就不是无偿赠送,仍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2016年5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全覆盖,删除了原106号文规定的电信积分兑换电信服务、航空运输积分兑换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这个变化应该是一种观念意义上的变化。
过去我们认为,积分所兑换的服务也不是无偿赠送的,是由于此前持续接受服务累积的积分转换而来。
现在,相关营改增规范性文件制定者似乎有有了一种新的思路,但却又没有直接予以规范,不由我想起来京剧《四郎探母》里边的一句唱词“有一桩心腹事不敢名言”。
我个人更倾向于是因为现在的积分兑换越来越独立化,更多由专门的或者专设的积分兑换机构去予以完成。
保险业合规性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精品发布】
![保险业合规性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精品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9eaffd44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c2.png)
保险业合规性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精品发布】本文通过保险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的销项端、进项端、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具体业务,探讨其面临的合规性税务风险,并提出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策略。
重要词:营改增;保险业;税务风险;对策一、营改增后保险业的合规性税务风险(一)销项端风险1.三流不一致风险“三流一致”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目前,部分地区税务严格要求“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的“三流一致”。
保险业务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在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形式上的“三流一致”。
由集团或总部集中采购或支付的业务,部分供应商表示无法向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这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一定影响,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
委托代付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签署保单后,实际付款人并非投保人,而由他人代付。
典型例子如部分航运险由远程机构进单,归集保费后,按月与保险公司结算,导致付款方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且发票开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此外,各地在税收征管操作中的申报、征缴方式不统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赔款能否凭票抵扣进项提出质疑,各地赔款抵扣进项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
此类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涉税风险,造成保险企业最重要成本的赔款支出进项抵扣难以“应抵尽抵”,进而引起税负上升。
2.虚开发票风险保险公司虚开发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向错误的对象、错误的业务类型开具专用发票。
如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国货运险免税,此时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保险公司办理此类业务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
第二,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虚开发票。
因为中介机构掌握大量客源,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来拓展客户,因此,会出现中介机构虚开发票的情况。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https://img.taocdn.com/s3/m/3c2074f931b765ce050814b4.png)
【会计实务】销售中的赠送行为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至少十年来反反复复被无数人谈起,这些人里有财务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专家们,但截止今日,大家说起这个事情还是头疼,在税务争议中,这个争议问题至少可以排在前三,至少说明了在税收政策层面的模糊与不清晰。
当税收政策不清晰的时候,合理性的分析可能就会变得重要,当然这很困难,但虽然困难,我还是想从个人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先来看看几个案例:1、汽车4S店销售汽车同时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赠送首年保险、赠送汽车冰箱一个;2、房地产公司购买指定户型房屋赠送车位一个或赠送冰箱一个;3、奢侈品公司中秋节举办促销活动,向参加人随机赠送中秋礼品;4、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同时赠送500元油卡和床上用品一套;5、苹果专卖店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赠送本店销售的笔记本包一个。
对于上述案例的分析,有两个理解的关键,一个是有偿无偿赠送的问题,另一个是赠品是否属于本公司产品的问题。
一、有偿无偿赠送的问题先来看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为什么要划分有偿无偿?因为实务中赠送的概念比较混乱,很多时候企业叫做赠送并不一定是赠送,案例中只有3——奢侈品公司促销中的赠送是真正的无偿赠送,也就意味着客户没有以任何形式支付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因此当然应当视同销售;其他案例中,无论是4S店、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还是苹果专卖店,他们都将赠送附加于销售之上,并不是无偿,也就意味着所谓的赠送成本其实已经通过销售的定价考虑在内并收回公司,既然包含在售价中,当然不能再次视同销售。
因此,对于视同销售的第一个重要判断当然就是有偿无偿,无偿必须视同销售,有偿则不需要。
当然如果是无偿,在案例3中,赠品会计处理应当计入促销费用,视同销售的同时对应的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赠品视同销售法律规定(3篇)
![赠品视同销售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0be7e6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2f.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量,常常会采取赠送赠品的方式来促销。
然而,赠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是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赠品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二、赠品视同销售的法律依据1.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消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购买方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并在营业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未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应当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二)未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单位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https://img.taocdn.com/s3/m/1e10a26f7fd5360cba1adbca.png)
单位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导语“财税问答”时间到,你的问题解决了吗?一、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提问者昵称:gurui***问:年度困难职工申请了困难补助,需要交个税吗?undefined回答者:李老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生活困难的员工发放困难补助,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在销售服务的同时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提问者昵称:144***问:单位在销售服务的同时会赠送客户产品,只开具服务费发票,赠送的不开发票,但是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undefined回答者:王老师答:赠送的产品可以计入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同时,赠送的产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缴纳相关问题提问者:anran0***问: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需交印花税吗?undefined回答者:李老师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质量检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四、固定资产抵扣提问者:w10122****问:购买电脑定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什么情况下的固定资产需要分两年抵扣?undefined回答者:王老师答:贵公司如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定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财税实务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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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
解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销售赠品是否视同销售
![销售赠品是否视同销售](https://img.taocdn.com/s3/m/2bc70a2dc5da50e2524d7fc1.png)
销售赠品是否视同销售为了促销的需要,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出现赠品,比如:——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赠送促销礼品;——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油卡;——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时对业主赠送电器;。
这里的赠品增值税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大争议问题,营改增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
一、销售过程的赠送是不是捆绑销售?很多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
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
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
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显然不属于捆绑销售,他们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赠送的都是外购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外购的促销礼品、油卡、电器均不属于三方经营范围的内容,而是纯粹为了促销发生的赠送。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
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
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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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实务操作 教程】 问: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 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 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 销售处理。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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