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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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为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职校,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底28次(总第28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报省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的定义]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下九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三)买卖合同纠纷;(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侵害商标权纠纷;(六)劳动争议;(七)离婚纠纷;(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九)信用卡纠纷。

其他适宜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也可视实际情况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法〔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法〔2015〕29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加强打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鲁高法(2014)111号山东高法办公室秘书科2014年9月28日印发(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6月9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全面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四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5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鲁高法〔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23〕7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次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线下自助设备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即时登记立案。

4.对下列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引导:(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陕高法〔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19〕119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

5月21日,经我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经报最高院备案,现将该意见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2019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细则,在体现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方针的同时,规范刑罚裁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具体如下:一、总的量刑原则1.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法〔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

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使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赣高法〔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9〕97号全省各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案件请示答复的工作程序,省法院经研究制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地指导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严格规范刑事案件内部请示的工作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答复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就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省法院请示。

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遇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问问题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需要向省法院请示的,可以向省法院请示。

第三条报送请示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法院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请示仅限于上下级法院内部。

请示的问问问问题涉及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存在原则分歧的,应当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并附政法委的协调意见。

第五条中级法院请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请示文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1)基本案情;(2)请示的问题;(3)合议庭意见;(4)审判委员会意见。

书面请示材料应当报送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并附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中的定案证据须标明证据所在的案卷册页);请示一般应当同时报送案卷材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9月11日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加强和规范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包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三)恶势力团伙案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证人,包括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指认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时,具有证人身份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干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正在或即将面临危险,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保障证人的安全,注重事前保护,增强证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证人因在办案过程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请求保护。

第五条案件办理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办理证人所涉案件的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上级案件办理机关统一组织部署,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法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重点做好以下十方面工作: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下功夫,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能力水平提高上、体现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法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市场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刘振会+摘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体犯罪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特别是本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与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对此,应当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三阶层犯罪评价体系,从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一方面,从参加者身份、参加行为、主观罪过等方面进行入罪要素与标准分析;另一方面,从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视角进行出罪分析,违法性有四项出罪事由,有责性有四项出罪事由。

关键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入罪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专门罪名,该罪的成立与否,应当遵循刑 法学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定要求,从基本犯罪构成、违 法阻却、责任阻却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要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因客体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紧密联系,本文将客体要件置于客观方面一并分析论证。

(一)客观方面。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客观 方面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参加,顾名思义,指参与加人某种组织或者活 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2018年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参加行为包括加人和接受领导、管理两 个要素,而且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加人的方式既可以是举办仪式,也可以是参加违 法犯罪活动,还可以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担任财务刘振会,中国海洋大学刑法学博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55法律适用2020年第24期人员等。

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是最普遍的方式,通常被称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递交“投名 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调整省法院普通刑事审判庭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调整省法院普通刑事审判庭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调整省法院普通刑事
审判庭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鲁高法办〔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调整省法院普通刑事审判庭
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鲁高法办〔2022〕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省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工作安排,省法院刑事审判庭按地域划分的普通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以下调整:
刑事审判第一庭:青岛、淄博、枣庄、菏泽、滨州;
刑事审判第三庭:烟台、威海、临沂、聊城、日照;
刑事审判第四庭:济南、潍坊、济宁、泰安、德州、东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涉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
特殊类型案件的二审,再审,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及对下指导分工仍保持不变。

以上案件管辖调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法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鲁高法〔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1〕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全面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省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和经验,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扫黑除恶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

二、基本原则1.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扫黑除恶斗争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

2.始终坚持服从服务大局。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聚焦严惩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3.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六、关于房地产案件和《物权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加强《物权法》适用的研究,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将《物权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

正确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审理房地产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以裁判手段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会议对房地产案件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一些倾向性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精神,实践中要谨慎正确地认定房地产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现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二是只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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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高法〔2019〕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
为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严格案件受理审查。

对提起公诉的第一审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是否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组织成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附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书等书面材料。

(三)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是否有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价值、权属、名称、数量、处置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有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及时报告案件受理信息。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同时报告同级扫黑办和上级法院,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条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应
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由中、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第四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其他恶势力刑事案件,根据审理需要,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应当将庭前会议方案报告同级扫黑办,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五条认真制定庭审方案。

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预案。

庭审预案包括开庭审理计划、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突发情况处置等事项。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还应制定“三同步”方案。

庭审提纲、庭审预案、“三同步”方案,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层报省法院。

“三同步”方案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报同级扫黑办。

第六条认真组织旁听。

公开审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旁听。

第七条认真组织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

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和个人实施的犯罪,分别进行调查。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调查,按照先具体犯罪、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顺序进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对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专门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查清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价值、权属、名称、数量、处置情况等。

第八条切实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工作。

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因
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

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

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认真组织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中,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涉案财产处置进行专门辩论。

恶势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是否构成恶势力提出异议的,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专门辩论。

第十条认真组织案件讨论研究。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合议庭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组织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并层报省法院。

第十一条稳妥组织案件宣判。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宣判前应当制定“三同步”方案,报同级扫黑办,并层报省法院。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提前介入机制。

对重大敏感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及时主动提前介入,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性质,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认真落实案件会商和联席会议机制。

案件审理中,在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等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重大分歧时,应当协调法、检两院相关人员进行案件会商,必要时提交当地扫黑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最大限度形成共识,确保原则问题解决在起诉前、庭审前和判决前。

第十四条健全线索排查、转办机制。

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申诉信访和执行部门协作联动,深入排查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关系网”等线索,及时报扫黑办,由扫黑办转交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认真查找案件反
映出的行业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加强跟踪问效,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

同时,将司法建议及跟踪问效情况层报省法院。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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