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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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名词解释]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

[单选]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2月1日。

[单选]在我国,对银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简答]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此外,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论述]试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管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

(2)检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只是侧重点不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监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单选]城市信用社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接管。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简答]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渎职责任:

不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属于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除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97条渎职罪的规定。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监管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

[单选]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简答]简述《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单选]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单选]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单选]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单选]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单选]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单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

[单选]根据200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的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简答]简述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单选]商业银行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或股权之日起2年之内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单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单选]商业银行的下列业务中属于特别业务的是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单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单选]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单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单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名词解释]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简答]简述《商业银行法》对关系人及其贷款限制的规定。

(1)关系人指: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②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①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节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单选]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的人民币。

[名词解释]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论述]试述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慎性监管。

外国银行分行不是中国法人,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因此它也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但是,外国银行分行依然需要满足东道国关于营运资金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避免自身的资金不足波及东道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1)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银监会还可以提高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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