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笔记
自考金融法笔记
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 年 3 月 18 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自考金融法笔记
.word编辑文档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
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第一节《贷款通则》概述《贷款通则》的办理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贷款人在《贷款通则》中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办理1.贷款种类(1)按贷款期限分类,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信用贷款,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贷款,包罗三种形式:包管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包管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包管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包管责任或连带包管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3.贷款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
展期限制主要有:(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4.贷款利率和信息办理:(1)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协议中标明,在借口协议注明的利息率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率(2)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延期协议之日的中国人民隐含的规定执行。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人拥有经济上的特权或特殊地位。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学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信用记录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维持着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行时应向人行提交的文件资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筹建报告及筹建的可行性报告;④筹建方案;⑤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我国对商业银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商行一般以总分行制来建立。
应当设立监事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分支机构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不是独立法人,开业后自动停业6个月的,其经营许可证将被撤销。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人行批准:(一)变更名称(建行);(二)变更注册资本(中行);(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交行);(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董事长(中行);(八)人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六章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六章复习笔记
1.担保的目的: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2.担保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保证
1.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是一种人的担保。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自考“金融法”笔记四
自考“金融法”笔记四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概述一、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外国本钱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包罗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
二、外国银行的法律地位1.外国银行的定义,外国银行通常是指在我国注册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2.外国银行的申请程序。
3.外国银行的营运资金。
4.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
5.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办理及清盘办理。
三、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吸引外资。
2.有利于我国学习外国银行的办理经验。
3.为我国金融办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第二节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一、《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发布于1994年2月25日,199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适用于:(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本钱的银行。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本钱的财务公司。
(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别的,保险公司不在此列。
二、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标准1.最低注册本钱,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本钱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本钱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2.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
3.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申请条件。
4.设立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
5.书面申请材料三、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1.利率办理2.存款准备金3.本钱充足率,外资银行的本钱充足率为5%.4.贷款集中程度限制,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本钱加储备金之和的30%.5.指定形式和比例安排生息资产,外国银行的分行营运资金的30%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四
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四我国金融租赁的三种形式:1、自营租赁2、回租租赁3、转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运做过程:1、设备审批和选定,承租单位增添设备应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再按照需要的技术设备向供货单位选定设备,并商定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和质量包管等条件,也可由租赁机构代为选择供货单位或设备型号,再由承租者认定。
2、申请租赁,承租单位将选定的设备状况,连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租金支付计划等,同租赁机构洽谈租赁有关事宜;经租赁部门审查同意,并提出租金估算单。
租赁机构还可以要求承租单位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力的担保。
双方意见一致时便可签定正式租赁协议。
3、订购设备,租赁协议正式签定后,出租者与供货单位订立供货协议,也可通过变动协议的办法,转为由租赁方购入该项设备。
必要时承租者可与供货单位另订设备维修协议。
4、直接发货,租赁设备一般可委托供货单位直接向承租者发货,但发货票、运单等单证仍交租赁机构。
5、设备保险和保养,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仍属出租者,所以由出租者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费计入租金,也可以由承租者向保险公司交纳。
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者负责以包管设备的正常运转。
6、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者应按规定向出租者缴纳租金。
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租赁期满按租赁协议规定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承担者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续租或退回设备。
无效协议的情形: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贷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协议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出租人只对下列情形承担补偿责任:1、出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完全是利用本身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2、出租报酬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3、出租人擅自变动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自考“金融法”笔记二
自考“金融法”笔记二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第一,庇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表里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办事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办事;提供担保办事;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办事。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1.自主经营的方针;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要表现公平。
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协议。
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办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十一章复习笔记
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例。在表示汇率的 方法上,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室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明 本国货币的价格,我过人民币外汇牌价就是采用这种标价法的。通常用 1 个 或 100 个外国货币单位折合成若干本过货币。间接标价法接是采用 1 个或 100 个本国货币单位者换成外国货币来表示汇率
二、人民币汇率定值的演变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汇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汇款统一由国家管理,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调整和公布, 这一汇率是官方的唯一合法汇率
二、汇价公布与种类
三、标价方法与价格种类
我国人民币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
人民币汇价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是银行买入外汇价;二是银行卖出外汇 价;三是中间价,它可表示人民币外汇平均价;四是银行买卖外币现钞价
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十一章复习笔记
利率管理的概念
利率,即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我国银行利率在传统上主要是由国务院及金融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直接管理
第二节 利率种类与管理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二、利率管理的演变
四、远期汇率及其交易
远期汇率是汇率期货的价格
自考“金融法”笔记五
自考“金融法”笔记五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一、城市信用合作社遵循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
二、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变动1.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2.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最低注册俄本钱为100万元人民币3.城市信用社设立的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4.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的变动。
三、城市信用社的社员1.城市信用社社员的条件:(1)个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三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并有合法不变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实行用设所在地登记注册,必需有营业执照;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3)法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2.社员股权。
3.社员权利:办理权、知情权、分配权、优先权。
4.退社四、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办理1.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2.城市信用社的办理,主任负责制,主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办理1.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2.风险办理3.监督办理,业务的监督办理;财务的监督办理。
六、接管及终止七、城市合作银行第二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办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办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动1.审批机构2.设立条件3.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分支机构4.农村信用社的变动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1.入股方式2.入股限额3.社员股权的转让4.退股四、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2.办理: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连聘连任。
自考金融法笔记
自考金融法笔记自考金融法是金融法学科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是一个基于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科目。
学习此课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和认识金融领域中的各种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支持。
本文档介绍了自考金融法的一些笔记,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的核心内容,加强对金融法的理论和实践认识。
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指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制。
它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金融法是为了保障金融领域中各方利益的法律体系。
其核心是通过法治形式的干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顺畅、保障金融机构运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金融产品创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的监管是自考金融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市场上的各个主体是一些由国家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金融市场行为的个人、投资者等等。
监管的目的就是要规范金融市场的各种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在金融市场的监管中,监管机构是起到主导作用的。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四大政府管理部门。
由于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很高,因此监管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
通过监督管理、加强监管措施和法律制约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金融机构的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对于金融机构,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必须注册、依法经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交费等等。
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是需要受到严厉惩罚的。
四、金融产品的监管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必须遵守各种监管规定。
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国家也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
这样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出现重大金融风险。
比如,我国资本市场对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十分严格,这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金融的法自考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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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串讲笔记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名词解释]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单选]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2月1日。
[单选]在我国,对银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简答]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有哪些?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此外,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论述]试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
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
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管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
(2)检查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只是侧重点不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监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单选]城市信用社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接管。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简答]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渎职责任:不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属于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
除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97条渎职罪的规定。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监管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单选]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简答]简述《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4)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单选]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单选]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单选]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单选]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单选]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单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
[单选]根据200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的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简答]简述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单选]商业银行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或股权之日起2年之内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单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单选]商业银行的下列业务中属于特别业务的是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单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单选]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单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单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名词解释]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简答]简述《商业银行法》对关系人及其贷款限制的规定。
(1)关系人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①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节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单选]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的人民币。
[名词解释]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论述]试述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慎性监管。
外国银行分行不是中国法人,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因此它也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但是,外国银行分行依然需要满足东道国关于营运资金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避免自身的资金不足波及东道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1)营运资金。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对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银监会还可以提高上述比例。
(2)流动性。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境内资产比例。
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4)合并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银监会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第三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略)。
第二节农村信用合作社[单选]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单选]设立农村信用社,社员人数不得少于500。
[单选]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单选]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银监会申请开业。
[单选]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名词解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简答]简述建立农村信用社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社员不少于500个,可由银监会适当调整,并备案;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节信托公司[单选]以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分类标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以及公益信托。
[单选]信托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
[单选]按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来划分,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融信托。
[单选]一般情况下,设立信托公司要求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
[单选]2003年以后,我国的信托业统一由银监会管理。
[名词解释]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答]简述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受益人不能要求受托人向自己支付信托财产;(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简答]简述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受托人或称被信托人,是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
受益人,是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
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
第四节金融租赁公司[单选]转租赁中的中间人是国内租赁公司。
[名词解释]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简答]简述金融租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