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吗

合集下载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其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和第三人通过不当行为逃避债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确定。

2.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

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以恢复自己的财产。

(3)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第三人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以恢复自己的权益。

3. 债务人、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2)赔偿损失:债务人、第三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撤销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债务人、第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4)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债务人、第三人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诉讼时效中断。

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3)存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

(4)合同已成立: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

三、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告终止。

(2)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标的物为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动产本身及其孳息;如果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不动产本身及其孳息。

(3)赔偿损失: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撤销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

(4)恢复原状: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民事撤销权性质

民事撤销权性质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101民事撤销权性质研究撤销权的概念及类型“撤销权”这三个字在我国民法学教科书及著作中随处可见,但关于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应该怎样表述?在民法学教科书及著作中均没有具体的描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这可能也是理论界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是何种权利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还有撤销权是否存在不同的类型,民法学著作上也没有涉及。

笔者认为,弥补这些缺憾对正确界定撤销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故有必要在此着墨加以澄清。

笔者认为以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尤其是《合同法》中可以发现撤销权由于产生的原因和行使方式及行使权利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类似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撤销权;另一类是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

下面就两类撤销权的特点对两者分别进行阐述。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权为代表的撤销权。

它的法律依据有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以该种撤销权具内容摘要:撤销权是我国民事法律赋予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然而在民法学理论上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文结合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理论将撤销权进行粗浅的分类,对形成权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以及撤销权与形成权的关系进行了辩驳,试图对撤销权的性质予以澄清。

关键词:撤销权 请求权 形成权 形成诉权有如下的特征:其一该撤销权所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

这里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的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王利明,2007)。

而善意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订立民事法律关系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否则便不享有该种权利。

147.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理解与适用

147.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条的规定是上述规定的延续,但没有规定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权。

二、重大误解的含义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并非传统的民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是错误。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错误的概念,其中普通法中区分了双方错误(mutualmistake)和单方错误(unilateralmistake)。

在双方错误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当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合意时,才能使合同被撤销。

但单方错误并不能导致合同被撤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使用了错误的概念,该通则第3.4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

将撤销权给予表意人,由表意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表意人不行使的,受到损害的也仅仅是表意人自己,更何况重大误解的原因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

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

二、 对 我 国撤 销权立 法模 式之 分析 《 合 同法 》 规 定 以诉讼或 者仲裁 的方式 来确 定撤销 权 是否得
销时 , 以意思表 示行使 撤销权 即可 ; 第7 2条关于 因显 失公 平订立 以实现 的立 法模 式 ,虽然 可 以防止撤 销权 的滥用 和保 护交 易安
合 同的撤销 , 需 以诉讼方 式请 求法 院裁判 。
行使 。如 《 德 国 民法 典》 第1 4 3条第 l 款: “ 法 律行 为的撤 销在 向 合 同往往 不利于 保护弱 小 的一方 当事 人 , 助长 了歧视 , 有悖 于公
相对 人表 示后生 效 。 ”
平 。。
3 . 区分不同撤销的原因, 采取不同的行使方式。如 台湾 《 民
法》 第8 8 、 8 9 、 9 2条所规 定的因错误 、 误传 、 欺诈 、 胁 迫等原 因而撤
1 . 以诉讼之 必要 方式行 使 。即撤销 权 的行使 必须通 过 向法 事人 之间 容易 引起争议 , 这 就需要 进行 主客观 结合 评价 。 。 而这
院提 起撤 销之诉 , 由法 院通过裁 判 的方式 , 才 能实现 撤销 合 同的


评 价过程不 能 由合 同任意 一方直接意 定, 应 当由作为 中立方 的
全, 但 是笔者 认为 , 此种立 法模 式值得 商榷 , 原 因如下 : 1 . 根 据私法 自治 的原则 , 合 同中是否存 在意 思表示不 真实 的 情形, 是一 个主 观心理 感 知和评判 的过程 , 只有 签订合 同的当事
( 二) 我 国的 立法模 式
我 国《 合 同法》 第5 4条关于 可撤销 合 同的规 定 : “ 下列合 同,
2 . 以意思表 示方 式行使 。即撤销权 的行 使通过 向对 方当事 在 因欺 诈而产 生撤销权 之场合 , 还 可能存在 撤销权 被用于 不公平 人发 出撤销合 同的意 思表示 即可 实现撤 销 的效 果 , 不必通 过诉讼 地歧 视对方 当事人 , 尤 其是 在 《 劳动法》 领 域, 如果直 接允 许撤销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 撤销合同 损失承担

重大误解下的合同撤销与损失承担在合同法领域,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关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这可能导致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愿严重不符。

为了保护误解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重大误解的定义、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后的损失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解。

为了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非细枝末节的误解。

2. 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非对方故意误导或欺诈所致。

3. 误解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误解。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时,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消灭。

2.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误解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3.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误解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证据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将依法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后的损失承担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已经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况下,损失承担的原则如下:1. 无过错原则: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撤销都没有过错,那么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这可能涉及到各自投入的成本、已获得的利益以及预期的利润等因素。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效力(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效力(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效力(二)(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实现合同目的关键在于______•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要约生效• D.承诺生效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属于合同当事人自身能够决定的事实状态。

然而,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形成合意,而是据此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合同目的。

欲实现合同目的,必须使合同发生效力,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合同行为__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合同行为有效。

3.甲今年11岁,到文具店买一盒彩笔。

甲与文具店之间的买卖合同__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有效。

4.甲今年11岁,其舅舅打算赠与甲1万元的电脑一台。

甲与舅舅之间的赠与合同__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有效。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以及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两者是有所不同的。

撤销权是对合同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在⼀定的期间内可以⾏驶⾃⼰的撤销权。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消灭。

2、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明⽰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明确表⽰”的⽅式是⼝头的或书⾯的均可。

3、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表⽰放弃撤销权,但以⾃⼰的⾏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消失的后果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五⼗五条第⼆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这种情形如案例中的当事⼈,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全部履⾏了合同。

还如有的案件中⼀⽅当事⼈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以答辩的⽅式认为合同具有可撤销性,但⼈民法院向其释明是否提起撤销之诉,⼜表⽰不提起,待前⼀合同之诉案裁判后,⼜在⼀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对于这种放弃撤销权,个⼈认为即丧失了诉权。

其理由是,其以⾃⼰的⾏为放弃了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然消灭,当事⼈也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也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如前⾯所举瑕疵合同已进⼊诉讼,原则上撤销权⼈应当在此诉讼阶段⾏使撤销权。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不提起撤销抗辩,或者仅提出抗辩,在法院释明的情形下⼜不提起撤销之诉,导致瑕疵法律⾏为得到法院的确认,其就不能再主张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并产⽣诉的利益消灭,导致诉权的丧失。

撤销权该如何适⽤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依其单⽅意思表⽰,使合同等法律⾏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的意思表⽰,可产⽣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旦被撤销即发⽣溯及⼒,使合同⾃始不发⽣效⼒。

赔偿协议书的撤销与撤销权行使

赔偿协议书的撤销与撤销权行使

赔偿协议书的撤销与撤销权行使一、撤销的定义与含义撤销是指解除或废止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一种方式,既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撤销,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撤销。

撤销的结果是将合同、协议或法律行为还原至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并追溯为无效状态。

在赔偿协议中,撤销具体指的是当双方当事人认为赔偿协议不再适用或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撤销行为解除赔偿协议,并追回相关的赔偿款项。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 协议存在重大不公平、不合理;2. 协议根据错误的前提或者基础订立;3. 协议由于对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4. 协议对方过失重大,致使协议订立明显不合理;5. 协议一方对对方提供重大便利,丧失保护价值。

三、撤销的程序与方式1. 书面通知:撤销行为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明确表示撤销赔偿协议,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 双方协商: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撤销决定后进行协商,对于撤销后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影响进行友好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

3. 返还赔偿款:撤销行为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项,将各自权益还原至撤销前的状态。

四、撤销权的限制撤销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允许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主要限制如下:1. 法律另有规定:某些特定的合同、协议或者法律行为,依法规定不允许撤销;2. 依据当事人约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允许撤销的情形;3. 协议已经履行:如果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内容,撤销权通常不再适用;4. 超过法定时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在超过时效期限后无法行使撤销权。

五、撤销后的纠纷解决在撤销赔偿协议后,双方可能因返还赔偿款、恢复原状以及其他相关权益问题引发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纠纷,达成一致意见;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寻求法律的裁决。

撤销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撤销权案件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行为。

撤销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撤销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1.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1. 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受损害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撤销权的效力1. 撤销权的成立撤销权的成立,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2. 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撤销权的效力范围限于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3. 撤销权的行使后果撤销权的行使,导致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五、撤销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撤销权案件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撤销权案件,应当立案。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撤销权案件,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他的撤销权来撤回他所许诺的债权。

在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是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权保护制度,并且它可以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被行使。

此外,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这些效果都是需要债权人十分清楚的。

下文将详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和其相关的法律效果。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规定,当债权人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行使撤销权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过错。

债务人必须存在过错,才能成为债务人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这个过错主要是指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承诺债务时,使用欺诈、胁迫、威胁、诱骗、错误或者误导等手段,导致债权人在行使他的意愿时,被迫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诺。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2、存在权利受到损害。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具体而言,这个损害指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做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承诺,进而导致了自己权利的受损。

例如,当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债权人可能被迫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当这个合同履行不了时,债权人的权利便会受到损害。

3、存在合法的申请。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的证据材料。

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没有提供必需的证据,那么他的债权人撤销权将无法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债权保护手段,因为它可以使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并追回被欺诈或误导的财产。

当债权人满足行使条件时,他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得到以下的法律效果:1、合同或承诺自始无效。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相关的合同或债务承诺将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双方都不能在已经撤销的合同基础上再次进行交易或达成协议,如果需要进行交易,必须再次达成新的协议。

2、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或给予其他补偿。

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他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或给予其他补偿。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同享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同享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3)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4)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自始无效,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存在。

2. 返还财产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合同当事人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

3. 恢复原状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合同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前的原状。

具体恢复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4. 赔偿损失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合同当事人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5. 追究违约责任撤销权的行使,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追究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 法律责任撤销权的行使,还可能导致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吗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中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法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论。

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

如果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

同时,由于合同法赋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且只能选择一种,若允许采取抗辩的形式,就会出现多种可能性,从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此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反诉还是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形式,关键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审查时,其撤销权是否存在已经消灭的情形。

因此,应当允许通过抗辩的形式主张一般撤销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条件要求(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来说撤销权这种权利依附于很多权利之中,这种权利是否行驶。

都是根据自己的是否需要行驶这种权利而定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办独身子女证的好处 /s/907634.html ∙离婚有户口页照片可以吗/s/907633.html∙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s/907632.html ∙准迁证与户口迁移证是一样的吗/s/907631.html∙集体户口迁回农村如何进行/s/907630.html∙提前还贷值不值 /s/907629.html∙如何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劳动裁决书/s/907628.html∙购买房改公房的职工须办理哪些手续/s/907627.html∙怎样写控告信 /s/907626.html∙大学生毕业户口没有迁移/s/907625.html∙购房保护自己权益买房如何聘请律师/s/907624.html∙异地补临时身份证程序 /s/907623.html ∙预告登记纠纷相关的疑难问题/s/907622.html∙不服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吗/s/907621.html∙非农户口迁回农村原籍申请书(2018最新)范本/s/907620.html∙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五项注意事项2018最新/s/907619.html∙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s/907618.html∙如何增强执行力 /s/907617.html∙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7616.html∙未成年人改名字的步骤 /s/907615.html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s/907614.html∙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什么/s/907613.html∙再婚怎么给宝宝办户口本/s/907612.html∙不能购买的几种便宜房 /s/907611.html ∙户口不迁证明书写格式2018 /s/907610.html∙户口本跟身份证号不一样怎么处理/s/907609.html∙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s/907608.html∙户口本换了新的旧的还能用吗/s/907607.html∙空挂户口能分得赔偿款吗/s/907606.html∙析农村房屋买卖的限制条件/s/907605.html∙2018上海户口新政策五类人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s/907604.html∙没有办独身子女证的可以补办吗/s/907603.html∙哪些质量问题可退房赔款/s/907602.html∙企业转卖欠款如何仲裁 /s/907601.html ∙户口分家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s/907600.html∙房价逐渐上涨的原因 /s/907599.html ∙不是户主可以补办户口本吗/s/907598.html∙当事人的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s/907597.html∙房地产虚假广告的法律效力/s/907596.html∙户口迁移证过期怎么办 /s/907595.html∙派出所改名字遭拒绝怎么办/s/907594.html∙集体户的孩子怎么上学 /s/907593.html ∙迁户口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s/907592.html∙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s/907591.html∙最高检新办案机制近三月:副检察长编入办案组办案/s/907590.html∙天津集体户口挂靠需要哪些材料/s/907589.html∙用别人户口簿办身份证判多久/s/907588.html∙签订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五项注意事项2018最新/s/907587.html∙申报户口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907586.html∙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s/907585.html∙商品房销售中的认购书 /s/907584.html ∙小孩户口迁移到女方家的手续是如何的/s/907583.html∙提供购房抵押贷款的主要银行及贷款的偿还/s/907582.html∙户主过世户口本怎么办 /s/907581.html ∙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样,需要本人去户口所在地更改吗 /s/907580.html∙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谁的义务/s/907579.html∙缺席仲裁怎么办 /s/907578.html∙小孩改名字申请书(2018最新)/s/907577.html∙哪些商品房不能买 /s/907576.html∙烤火取暖费发放标准(2018年) /s/907575.html∙贷款利息可以要开发商承担吗/s/907574.html∙身份证延期程序 /s/907573.html∙购房高手速成要决 /s/907572.html∙劳动仲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s/907571.html∙拆迁或者征地是按户口人数赔偿的吗/s/907570.html∙怎样防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劳动纠纷/s/907569.html∙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 /s/907568.html ∙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费标准(2018年)是多少/s/907567.html∙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7566.html∙哪些房地产争议可以申请仲裁/s/907565.html∙国企是集体户口吗 /s/907564.html∙双重户口注销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907563.html∙购房者置业需明确的法律纠纷问题/s/907562.html∙2018年私自收养小孩上户口政策/s/907561.html∙分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s/907560.html∙中国农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s/907559.html∙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范本 /s/907558.html ∙假户口本真信息能用吗 /s/907557.html∙申请银行按揭 /s/907556.html∙报警警察登记身份证会有案底吗/s/907555.html∙武汉场集体户口办理程序/s/907554.html∙身份证挂失需要本人去办理吗/s/907553.html∙2018出生证明新规定(2018) /s/907552.html∙私自抱养户口的新规定(2018)是如何的/s/907551.html∙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s/907550.html∙城镇户口车祸赔偿多少钱/s/907549.html∙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s/907548.html ∙购房时会遇到的法律风险/s/907547.html∙异地户口迁移手续是什么/s/907546.html∙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 /s/907545.html∙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s/907544.html∙家庭户口是农业户口吗 /s/907543.html ∙孩子户口在农村能在市里上学吗/s/907542.html∙集体户口医保如何报销 /s/907541.html ∙注销身份证后驾照怎么办理/s/907540.html∙如何交纳房屋买卖税费 /s/907539.html ∙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流程2018最新/s/907538.html∙分家协议书(2018最新)需要公证吗,如何公证/s/907537.html∙村里的非农户口怎么上医保/s/907536.html∙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s/907535.html∙在游泳俱乐部滑倒摔伤,俱乐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w/xt/676553.html∙2018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2018年) /w/xt/676548.html∙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w/xt/676541.html∙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w/xt/676537.html∙交通事故没有伤残等级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w/xt/676532.html∙在电影院偷偷录影片是否构成侵权/w/xt/676525.html∙楼上漏水纠纷民事判决书/w/xt/676519.html∙女学生开房后坠亡真相是自杀还是他杀/w/xt/676514.html∙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哪些/w/xt/676506.html∙台风刮倒电杆伤人,谁来赔偿/w/xt/676500.html∙上网时手机被偷,网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w/xt/676492.html∙车祸截肢要赔偿是多少钱/w/xt/676488.html∙如厕遇马桶爆炸怎么维权/w/xt/676482.html∙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w/xt/676475.html∙哄抢他人财物受伤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w/xt/676469.html∙学生体育课受伤的归责法律依据/w/xt/676466.html∙公路运输损害赔偿代理词/w/xt/676461.html∙人身损害赔偿法全文/w/xt/676455.html∙网络侵权纠纷如何解决诉讼难问题/w/xt/676449.html∙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w/xt/676441.html∙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w/xt/676436.html∙父母可以强行更改孩子的姓吗/w/xt/676430.html∙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w/xt/676423.html∙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2018年)及计算/w/xt/676419.html∙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w/xt/676415.html∙财产损害赔偿二审代理词/w/xt/676409.html∙打架致人轻伤二级派出所怎么处理/w/xt/676402.html∙大风刮倒树砸死捡柴人,树木致人损害怎样赔偿/w/xt/676398.html∙四川野马状告福特野马侵权,索赔1000万元/w/xt/676392.html∙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法律责任如何明确/w/xt/676386.html∙货车刹车失灵乘客跳车身亡,车辆挂靠公司有责任吗/w/xt/676380.html∙抚恤金规定(2018) /w/xt/676375.html ∙关于雇佣的司法的观点有哪些/w/xt/676369.html∙广告侵权被害人可以要求消除影响吗/w/xt/676363.html∙违约损害赔偿确定的方式有哪些/w/xt/676359.html∙女子分手后可以要求男友删光敏感照片吗/w/xt/676355.html∙学生校内打架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w/xt/676350.html∙在路上是由于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w/xt/676342.html∙仓库管理员监守自盗怎么处罚/w/xt/676335.html∙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w/xt/676330.html∙楼上漏水楼下如何处理/w/xt/676323.html∙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2018年)是什么/w/xt/676317.html∙车被擅自开走出事故,车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w/xt/676311.html∙人身伤害中精神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w/xt/676304.html∙病人住院跳楼自杀,医院承担责任吗/w/xt/676295.html∙演员对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w/xt/676289.html∙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w/xt/676283.html∙女生太美被偷拍,不删照将侵权可请求赔偿/w/xt/676278.html∙体育课摔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w/xt/676272.html∙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w/xt/676268.html∙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w/xt/676263.html∙外观专利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w/xt/676258.html∙微信朋友圈骂人也侵权精神赔偿费200至10万元/w/xt/676251.html∙精神抚慰金金额有上限吗/w/xt/676245.html∙学生野泳溺亡是谁的错/w/xt/676239.html∙医院误诊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w/xt/676231.html∙高空坠物把人砸伤该由谁负责/w/xt/676225.html∙足疗店拔火罐被烧伤找谁负责/w/xt/676219.html∙新闻转载是否侵权 /w/xt/676214.html ∙被指‘汉奸’周杰伦索赔,案件已被法院受理/w/xt/676207.html∙环境民事侵权的救济/w/xt/676203.html∙自家监控侵犯邻居隐私权咋办/w/xt/676197.html∙封杀艺人的做法是违法的吗/w/xt/676194.html∙4S店玻璃展台高处掉落扎到工人致1死1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怎样赔偿 /w/xt/676190.html∙人肉搜索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w/xt/676184.html∙非因共同生活利益擅自处置夫妻财产是否构成侵权/w/xt/676175.html∙学习压力太大自杀学校有责任吗/w/xt/676169.html∙如果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w/xt/676163.html∙走路掉进窨井摔伤怎么办/w/xt/676157.html∙违规高空作业坠落身亡公司怎么负责/w/xt/676151.html∙哪些纠纷中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w/xt/676147.html∙车子停在车场被撬,谁来担责/w/xt/676143.html∙跟团旅游吃坏肚子,旅行社有责任吗/w/xt/676136.html∙偷窥他人隐私会被刑事处罚吗/w/xt/676130.html∙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w/xt/676123.html∙新娘婚礼前在酒店换衣被拍,侵犯隐私权酒店如何负责/w/xt/676120.html∙楼上漏水楼下如何起诉/w/xt/676113.html∙装修铁锤砸死路人,高空坠物如何担责/w/xt/676101.html∙物权损害纠纷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w/xt/676095.html∙副校长灌学生白酒事件最新消息/w/xt/676090.html∙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属于侵权吗/w/xt/676082.html∙玻璃脱落致行人被砸破头,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怎样维权/w/xt/676075.html∙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及思考/w/xt/676070.html∙分期付款包养情人遭女方暴打可以索赔吗/w/xt/676066.html∙童工死亡工厂赔多少钱,雇佣童工意外死亡赔偿/w/xt/676060.html∙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2018年/w/xt/676054.html∙主动敬酒出意外同饮者需担责吗/w/xt/676050.html∙家中火灾相拥遇难,责任归谁/w/xt/676045.html∙2018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2018年) /w/xt/676039.html∙2018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 /w/xt/676031.html∙周杰伦被骂汉奸诉赔偿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w/xt/676025.html∙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怎么处罚/w/xt/676020.html∙窨井盖摔伤了人如何赔偿/w/xt/676014.html∙打人致轻微伤怎么处罚轻伤会判刑几年吗/w/xt/676008.html∙高空抛物邻里连坐的相关法律法规/w/xt/676001.html∙合同法规定(2018)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w/xt/675994.html∙酒后出事同席做到哪些可以免除责任/w/xt/675987.html∙201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及计算公式/w/xt/675982.html∙男子酒宴猝死依据安全保障义务获赔/w/xt/675976.html∙天津危险品仓库爆炸原因及赔偿责任/w/xt/67596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