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9•【文号】银发[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9日银发〔1998〕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西藏分行不发):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了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以下统称再贷款)。

总体上看,这部分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好的,对于解决各地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推动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了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款的严重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各分行的再贷款限额(包括短期融通资金限额、再贴现限额及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

总行对以上三项资金限额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行不得将各分项资金限额调剂使用。

除上述三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各分行清理收回后不得周转使用。

二、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集中管理短期融通资金,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

再贴现的管理与操作,须主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辖内少数中心城市分行,不得对商业票据业务欠发达的地(市)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地(市)级分行。

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1.加强农村人民财务管理,将再贷款补助限制在家庭收入和支出水平
匹配的范围之内。

家庭收入和支出水平应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能力,考
虑因素包括家庭有效收入,有效支出,养老金,债务等。

2.加强农村贷款的审查和督察,建立贷款审核制度和贷款审核机构,
坚决反对不良贷款和欺诈行为。

3.加强农村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贷款控制体系,规范合同管理,
防止违约,提高催收能力。

4.对农村贷款进行综合安排和调配,以确保在社会公共需求等方面得
到有效利用。

5.加强农村贷款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农民参与贷款活动,加大对贷款
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贷款意识和知识水平,提高农民的贷款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4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结合贵州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人民银行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行) 对贵州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佘额的上限。

贵阳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对贵州辖内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支农再贷款,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支农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到期收回”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

银行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金融扶贫惠农力度,切实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指“支农再贷款+配套贷款+利差补贴”的扶贫模式。

具体为:我行按人民银行对我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1:1的比例匹配信贷资金,向“双加”定向扶贫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部门对我行所发放“双加”定向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利差补贴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我行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应坚持惠农利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制度。

第四条我行按照审贷程序向项目库中的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承担通过本运作模式发放贷款(含支农再贷款和自有资金)的全部风险。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与我行根据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按1:1的比例匹配的信贷资金。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六条该模式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纳入项目库的借款主体,即“3155工程”项目承接企业、民贸民品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第七条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库中借款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建设与开发、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扶贫项目开发等。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除借款主体必须纳入政府项目库外,还必须符合我行的贷款条件:(一)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同意。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符合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万和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承诺授信后在万和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承诺主要通过万和村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万和村镇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银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4.08【实施日期】200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9〕5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操作水平,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总行关于再贷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中心支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川中心支行反映。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不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

宁夏辖区头寸再贷款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管理,逐笔审批。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村信合作联社对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进行管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支持农民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合作联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

三、再贷款申请及审批1. 借款申请人应向农村信合作联社提出再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明确再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相关条款。

四、再贷款的管理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对再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 如果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农村信合作联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风险管理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再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再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营。

六、监督与评估1. 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再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定期对再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再贷款业务。

2. 其他有关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的具体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农村信合作联社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以上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金融服务再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注意:本文档为创意所写,不保证准确性,请在使用前对内容进行核实。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XXX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利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支小实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保证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安全、周转使用和按期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XXX借入的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及涉农项目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坚持“投向控制、规定用途,自主审查投贷、周转使用、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借款人包括符合农信社贷款发放条件的农户、从事涉农项目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组织。

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发放的各营业机构。

第四条:贷款对象包括县城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和从事涉农项目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组织。

第五条:再贷款主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扶贫开发项目库的贷款,以及解决农民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不得将支农再贷款用于消费类贷款。

第六条:支农再贷款可以采用信用、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合理确定,小额信用贷款不超过三年,抵(贷)押担保贷款不超过五年,如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可以按规定展期。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逾期(或挪用)贷款利率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县联社应指定农村业务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与人民银行的对接工作,各信贷发放网点应明确一名支农再贷款专管员。

第十条:各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必须按照贷款审批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超权限的一定要按逐级上报审批执行,不允许越权放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必须是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户;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支农再贷款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支农再贷款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提出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支农再贷款资金的监管
要做好支农再贷款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质,避免风险;加强对银行及相关人员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通过科学的评估,可以避免授信给高风险的借款人,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三、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持
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持,通过政策和金融手段激励农村金融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优化支农再贷款的产品和服务
优化支农再贷款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通过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了解金融知识和操作方法,提高金融管理能力,防
范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持,优化支农再贷款的产品和服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只有全面加强管理,才能让支农再贷款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收致富,我国农村信用社将开展支农再贷款发放工作。

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再次贷款支持,以满足农民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的一种贷款业务。

下面,我们将就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支农再贷款对象确定支农再贷款对象主要包括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具体条件包括:有生产经营需要;有还款能力,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收入来源;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合法用途。

二、支农再贷款额度确定支农再贷款额度将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三、支农再贷款利率确定支农再贷款的利率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利率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80%。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

四、支农再贷款担保方式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具体担保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五、支农再贷款发放流程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订相关合同。

六、支农再贷款监管与风险防控农村信用社将建立健全支农再贷款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同时,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评估和防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问题。

七、支农再贷款宣传与服务农村信用社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支农再贷款政策,引导农民了解和积极参与支农再贷款,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资金难题。

以上就是支农再贷款发放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支农再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使用举措

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使用举措

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使用举措
为了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发展,加强金融扶贫力度,提出以下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
使用举措:
1. 提供专门的支农再贷款额度:设立专项资金,供金融机构提供给农村地区的再贷款。

这些额度将专门用于支持农村居民和农业企业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农村地
区的金融需求。

2. 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可以开发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如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农村小额贷款等,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还可以探索与
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农村电商平台等新兴领域的金融服务。

3. 优惠贷款利率政策: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的再贷款可以采取降低利率的政策,
以促进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

政策可以根据农民的还款记录、土地资源利用情
况等因素进行个性化定价,降低农村地区的融资成本。

4. 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建
立健全的农村地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完善农村地区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借款人
的调查审核等,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并提高贷款的成功率。

5. 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金融机构可以组织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培训和咨询活动,提
高其金融知识和经营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利用再贷款资金,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使用举措应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提供额度、优惠利率、风险评估和培训等措施,为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可
持续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提高对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支农再贷款风险,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县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农再贷款的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二条支农再贷款限额是本行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限额内给予各支行分配的发放限额。

支农再贷款限额实行总额控制,浮动管理的原则,各支行根据辖内支农企业或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及周期向总行按季度申请限额,本行根据总体情况进行调整配置。

第三条支农再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为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可授权客户经理负责支农再贷款单笔资金具体业务,客户经理应定期将辖内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报告机构负责人第三章支农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本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或支农企业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购销和农村消费信贷、助学贷款,支农企业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六条支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支农再贷款审批、发放等具体操作与本行信贷管理办法一致。

第四章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第七条支农再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支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合理需要,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

借款人归还支农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

第八条支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应按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支农再贷款可采取信用和担保两种方式发放贷款。

担保贷款的方式具体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支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包括对已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办理展期,原则上要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并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担保方式。

第五章支农再贷款的日常管理第十条台账管理。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对农民的再贷款管理,确保再贷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本办法依据《农村信用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再贷款资金的来源再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 农信社自有资金;2. 政府补贴和专项拨款;3. 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三、再贷款申请和审批1. 农民可以向所在地的农信社申请再贷款,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返还能力评估等。

2. 农信社对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农信社负责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3. 农信社在审批再贷款时应确保申请人的资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

四、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1. 农民在取得再贷款后,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农信社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 农信社有权监督和检查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 如发现农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或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农信社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五、再贷款的偿还1. 农民应按照约定的偿还计划及时还款,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2. 如农民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向农信社报备,并提出合理的还款安排方案。

3. 农信社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还款问题,保证资金回收的顺利进行。

六、监管和评估1. 农信社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管理系统,包括申请审核、资金使用监督、债务催收等环节。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确保再贷款管理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定期对再贷款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上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民再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的执行规定和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395号颁布⽇期:2015-12-30执⾏⽇期:2015-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三章⽀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第四章⽀农再贷款的管理第五章⽀农再贷款的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涉农⾦融服务,推动“三农”发展的精神,引导地⽅法⼈银⾏业⾦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中国⼈民银⾏制定了《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民银⾏2015年12⽉30⽇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再贷款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再贷款,是指中国⼈民银⾏为引导地⽅法⼈⾦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对其发放的信贷政策⽀持再贷款。

第三条⽀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农村信⽤社、农村合作银⾏、农村商业银⾏和村镇银⾏,以及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地⽅法⼈⾦融机构(以下统称借款⼈)。

第四条借款⼈所在地的中国⼈民银⾏分⽀⾏(包括上海总部、各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贷款⼈)实施⽀农再贷款的审批、发放、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农再贷款管理实⾏“限额管理、规定⽤途、设⽴台账”的原则。

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六条借款⼈申请⽀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民银⾏开⽴存款准备⾦账户;(⼆)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年末的本外币涉农贷款⽐例符合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四)配合中国⼈民银⾏及分⽀⾏开展对⽀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核查;(五)中国⼈民银⾏及分⽀⾏规定的其他条件。

韶关市“央扶贷”即支农再贷款使用细则讲解

韶关市“央扶贷”即支农再贷款使用细则讲解

六、支农再贷款的日常管理
(三)监测分析。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支农再贷款资金的管理、使用、政策效果
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上报监测分析情况。 (四)现场核查。 贷款人应根据日常监测情况,结合涉农贷款台账,对辖区支农再 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支农再贷款资金的投向、 用途、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和金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人报送 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等。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应至少对借款 人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五、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支农再贷款申请。 由借款人根据当地涉农贷款的资金需求和自身资金状 况,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支农再贷款书面申请。借
款人应按要求填制《支农再贷款申请书》,在加盖借款人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后,连同申请报告等有关 资料一并提交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Hale Waihona Puke 五、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韶关市“央扶贷”工作推进座谈会 即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2017年9月
主要内容
•“央扶贷”推广目的 •支农再贷款的作用 •支农再贷款管理原则 •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 •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支农再贷款的日常管理
一、“央扶贷”推广目的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更好发挥 央行支农再贷款工具的作用,引导银行加大对小 微企业和“三农”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特别 是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 的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
三、支农再贷款管理原则
• (二)“规定用途”是指借款人借用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必 须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涉农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和考核。
为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撬动作用,贷款人要在确保

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7 7:03:17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4—5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大连市中心支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为(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大连市中心支行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大连市中心支行在沈阳分行核定的限额内对辖内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周转使用是指再贷款;对确保辖内支农再贷款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和到期收回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九条借入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支农再贷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上季末实收资本总额的100%。

实收资本数据来源于借款人财务报表。

第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头寸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含20天)。

借款人因涉农贷款期限错配而非不良贷款原因,到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应逐级事前备案,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27 7:03:17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4-5
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大连市中心支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为(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大连市中心支行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大连市中心支行在沈阳分行核定的限额内对辖内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周转使用是指再贷款;对确保辖内支农再贷款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和到期收回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九条借入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支农再贷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上季末实收资本总额的100%。

实收资本数据来源于借款人财务报表。

第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头寸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含
20天)。

借款人因涉农贷款期限错配而非不良贷款原因,到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应逐级事前备案,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头寸再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支农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
含紧急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

担保贷款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支农再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

第四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已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需要; (四)坚持支农服务方向,上季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六)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发生临时头寸不足申请再贷款的,应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且申请当月未发生净拆出资金。

第十四条借款人五级分类口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尚未达到监管标准的,原则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五条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发放涉农贷款,原则上再贷款期限内涉农贷款新增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发放额的150%。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并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根据信贷原
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决定涉农贷款审批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章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评估。

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尤其是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再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
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借
款人单位公章。

(二)再贷款申请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近期资产
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 2(借款人涉农贷款投放情况、涉农贷款需求情况及借款人自筹资金情况; 3(支农再贷款的需求量、期限和资金使用意向; 4(借款人已借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综合效益; 5(借款人对拟借入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和还款计划。

借款人发生临时头寸不足需要头寸再贷款的,直接
向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简要报告说明发生临时头寸不足的原因即可,同时告知县(市)支行。

第十九条再贷款审查。

大连市中心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货币信贷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初审后,提交再贷款审贷小组集体审批。

第二十条再贷款发放。

支农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受理人民银行应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列《借款借据》,经货币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账手续;发放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依法及时办
理担保物的转移、登记等,并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