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1号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比选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来源:主站发布时间: 2006-07-05 14:40 阅读次数:(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0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
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止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与《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规定相同。
第三条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监理服务项目,均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固定价,是指比选人在指定比选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以下简称川报网,网址:)公布的工程发包价。
工程发包价即是在财政评审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的价格,下浮比例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和交通公路工程8%;市政工程7%;房屋土建和水利工程5%;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价比选(E方式),是指比选人在川报网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发包价、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结算时单价同总价比例下浮)和施工图纸(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规定的固定价比选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和主管部门监督下,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随机抽取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为。
第二章发布公告第六条比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比选公告按照本办法附件格式编制。
比选公告和合同样本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比选人携比选公告、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样本、合同样本,到交易场所预约比选具体场地和时间,由交易场所凭备案后的要件统一上传至川报网发布公告,同时传《德阳建设网》(网址:)发布公告。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备案表样表
附件1: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第一阶段: 项目审批情况表一:项目基本情况注:(1)为实行电子化管理,项目业主必须填写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因特殊情况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以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编码代替(后注明姓名和职务)。
(2)本项目应是列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的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下同。
(3)项目审批包括核准、备案、规划批准、下达资金计划等。
表二:审批部门对(项目名称)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注:(1)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
(2)招标范围是指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是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是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中有不采用招标方式或部分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在“列出不招标部分的具体范围、理由和根据”栏中说明该项承包人的确定方式(比选确定承包人、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确定承包人、因特殊情况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并按照承包人确定的具体方式详细填写其他备案表。
(4)招标方式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备注事项”栏详细说明邀请招标的理由和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在“备注事项”栏说明招标人具有办理自行招标的能力。
第二阶段: 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情况表三:(项目名称)竞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注:(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应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CH—01—0501)签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关于在全省试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试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的通知关于在全省试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的通知比选 > 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2012年01月11日公布2012年03月01日实施有效各市(州)发改委: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情况,在总结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委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下简称《固定价比选》),自2012年3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固定价比选》作为《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所规定的比选方式之有益补充,由比选人自行选择使用。
《固定价比选》在试行期间,请各地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以利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并为下一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工作积累实践经验(联系电话:************)。
本文同时在四川建设网、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公开发布。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一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12号)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比选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类项目,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价,是指比选人在指定比选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以下简称川报网,网址:)公布的工程发包价。
工程发包价即经财政评审或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例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正版2013.2.5)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2006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 2013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驷马桥西片区道路、排水、电力浅沟及绿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驷马桥西片区道路、排水、电力浅沟及绿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成发改审批[2011]506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驷马桥西片区道路、排水、电力浅沟及绿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成发改审批〔2011〕506号)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你单位《关于报送驷马桥西片区道路、排水、电力浅沟及绿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工程招标核准的请示》(成干建〔2011〕18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号:5101002011051200259)及有关附件材料收悉。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初步评审,经研究,原则同意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驷马桥西片区道路、排水、电力浅沟及绿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业主: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管线工程、电力浅沟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等。
其中:(一)道路工程:1、A1线:长298米,红线宽12米和20米,车行道面积2260.12平方米,人行道面积2055.63平方米(含平交口面积)。
2、A2线:长180米,红线宽20米,车行道面积3342.53平方米,人行道面积1330.26平方米(含平交口面积)。
(二)排水工程:1、雨水管网:管径D300-D1400,总长913.63米,其中A1线530.77米,A2线382.86米。
2、污水管网:管径D300-D800,总长734.11米,其中A1线495.11米,A2线239米。
(三)给水管线工程:DN300球墨铸铁管,总长478米,其中A1线298米,A2线180米。
(四)电力浅沟工程:A1线600×600U型槽417米,Φ150排管214.18米(含A1-4线电力浅沟工程);A2线1000×1000U型槽165米,Φ150排管41米。
小学新建学生宿舍及教师周转宿舍、办公用房及运动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广元市XX区XXX小学新建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及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及运动场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6月2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3)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7)第四章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 (9)第五章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10)第六章节能节水措施 (11)第七章环境保护与施工安全 (13)第八章建设进度计划与招标方案 (15)第九章项目投资估算 (16)第十章组织管理 (18)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广元市利州XXX小学新建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及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及运动场项目2.建设性质新建、改造3.业主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广元市XX区XXX小学承办单位地址:龙潭乡界牌村二组法人代表:贯开斌项目法人性质:事业单位4.业主单位概况广元市XX区XXX小学始建于1953年,学校位于龙潭乡界牌村二组,背倚南山,绿荫环绕,吮吸着女皇故里的厚重文化,沐浴着嘉陵江水甘甜的滋润,因辖区内回民村而得名。
学校距主城区15公里,是一所全员寄宿制农村小学,招生范围9个村,总人口9000余人,现有义务教育教学班6个,学生176人,附属幼儿42人,共计218名在校学生。
二、编制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及政策三、项目概要11.建设地点广元市XX区XXX小学校内2.建设内容征地2.5亩,新建宿舍楼1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学生宿舍800平方米、教师周转宿舍700平方米);将现有720平方米的学生宿舍楼改造成办公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改造运动场2000平方米;新建校门、门卫室、道路、绿化、校园文化、化粪池、围墙、堡坎、排洪沟、给排水、强弱电等附属设施;购置生活、办公、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
3.建设投资总投资700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设施设备万元。
4.资金来源2020年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5.建设工期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70天,2020年12月20日—2021年9月20日。
供水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相关问题和
3、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相关制度。
四、C类工程
C类工程属于应急工程或抢险工程,符合不进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范围,建议由集团公司专题报告市政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批准按比选方式确定固定承包人或由集团公司抢修队实施,若采用比选方面确定承包人,则每两年组织一次。
六有关问题和解决办法(建议)
一、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
(一)按有关规定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需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若涉及设计招标,则需增加设计招标时间,但建议按规定组织设计招标。
6、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7、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8、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9、《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
10、《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暂行)>的通知》(绵府办发[2006]53号文)
1、投标人必然以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报价;
2、影响评标工作的进行;
3、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年限,加大后期维护管理成本。
(二)解决办法(建议)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类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不参与投标竞争(需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认可此做法)。
三、其他
1、按有关规定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工程需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但建议按规定组织监理招标,监理招标可以与工程招标同时进行,不涉及延长时间。
(2)由集团公司投资自行组织建设的改、扩建工程(A类)
(3)用户投资建设的改、扩建工程(B类)
原粮低温实施方案.1doc
dsdsds 粮油储备库升级改造 2.6 万吨低温储备仓库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单位:dsdsds 粮油储备库编制日期:2015 年3 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04)第二章项目建设方案......... (05)第三章项目资金概算............ 08第四章项目实施进度......... (09)第五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10)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 (12)第七章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15)第八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 .18第九章项目风险分析及对策……… .23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dsdsds2.6 万吨原粮低温库升级改造项目二、项目建设性质及类别建设性质:升级改造。
三、项目建设单位dsdsds 粮油储备库。
四、项目建设地点四川省dsdsdsds 镇和ds 镇。
第二章项目建设方案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升级改造低温储备仓2.6 万吨,bl 库区采用浅层地能预埋管工艺,仓库7 栋,仓容2.3 万吨;ds 库区采用水冷机组加冷却塔方式,仓库1 栋,仓容0.3 万吨。
其中bl库区3栋稻谷仓,建筑面积约2700 m2 ,建造成高规格保温、密闭型低温仓;bl 库区4 栋仓、ds 库区1 栋仓,建筑面积约4250 m ,建造成一般保温、密闭型低温仓。
二、施工条件项目建设符合xxxxxx 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原有基础设施条件可满足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需通过招投标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实力较强、建筑质量较好的施工队伍建设。
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市场资源丰富,当地有足够的水力资源、电力资源,能够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
三、技术优势1、没有结露的安全隐患本系统独特的技术方式彻底解决了粮食储备的“内结露”、“外结露”等所有结露问题。
入库时,通过独立的湿度控制,避免了“外结露”的产生,再通过结构制冷网的小温差缓速降温,有效避免“内结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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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197-1号)时间:2013-08-06 17:30:52 点击:384次【字体:大中小】收藏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5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2006 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九条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
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 3 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比选方式等事项。
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第十二条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
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第十三条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一)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制定比选规则。
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
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
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第十九条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条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