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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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07
【实施日期】199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
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

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去年7月,国家民政部首提“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保障”的政策,南京市是江苏省最先启动调查摸底的城市。

去年7月份,现代快报曾独家报道,南京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将纳入社会福利保障范围。

10月底,任时雪和孙道成成为南京首批领到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两位原国民党老兵。

不到一个月,又有13位南京的抗战老兵身份获得认定,按规定享受每月2180元的救助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昨天,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目前,南京已将认定过的15名符合条件(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救助标准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执行。

去年7月1日起,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

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到2370元。

“这个标准是7月1日执行,全市各个区正在落实中。

因为各种抚恤金,有的是按月发,有的是按季度发,总之,我们要求是年内必须发到位。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身边有抗战老兵请打快报热线96060“这份关爱让老兵们感到温暖,感谢!南京民政走在全国前列,为南京民政点赞!”昨天一早,得知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的消息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负责人钱肖松感叹,这对老人们来说,是最大的精神抚慰,表明他们没有被忘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第一、二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经过认定,获得救助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们又向民政部门提供了两位抗战老兵的材料,他们分别是高淳的韩辉先和六合的吴从道。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索引号:--- 文号:江苏民政杂志生成日期:2010-01-05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1991年7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17年来,江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该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执行中还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为了保障我省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总体要求,省民政厅在总结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

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建设厅、公安厅、人事厅、农林厅、国土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省残联、省军区等16个部门和13个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2006年9月,省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赴常州市新北区、南通市海安县进行了调研,听取地方政府、优抚对象对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民政厅对送审稿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并召集省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形成了《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2007年6月,省政府于利中副秘书长召集省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

2007年12月7日,张九汉副省长再次召集省有关部门听取意见,根据会议精神,对《实施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实施办法》。

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这次修订出台的《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总结了我省多年来优抚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针对当前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分析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特别是在抚恤经费保障渠道、优抚保障内涵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第一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为军人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保障军属的合法权益,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士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军队单位和部门,包括军人和其家属。

第三条:权益保障1. 军属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不得因军属身份不合理限制其工作发展和晋升机会。

2. 军人家属享有相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3. 军人家属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就业优先权,单位应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确保其正常就业。

第四条:工作环境1. 军属工作的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军属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 单位应加强军属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军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待遇保障1. 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军人家属提供住房保障,确保其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2. 单位应为军人家属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

3. 单位应为军人家属提供必要的教育保障,包括子女入学的优先权和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六条:社会支持1. 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军属的工作和生活。

2. 单位应组织军属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军属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监督和评估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军属工作制度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单位应定期对军属工作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制度。

第八条:违纪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相应的纪律和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其他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制度生效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7•【字号】苏政办发〔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抓好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部队的组织管理,提高民兵部队的战斗力,规范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是:(一)加强军民融合,深化军民共建共享;(二)关心关爱军人和军属,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三)发挥军人军属的重要作用,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加强对军属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的原则是:(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二)公平、公正、法治;(三)廉洁、高效、服务;(四)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第三章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和措施第四条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包括:(一)关心关爱军人和军属的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二)优化配套设施,改善军属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三)加强军属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四)提升军属的职业技能和培训水平;(五)落实军属的待遇和福利政策;(六)加强对军属的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七)确保家庭军属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拥军优属工作的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军属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三)完善军属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四)加强对军属的法律教育和权益保护;(五)组织开展各类关爱军属的活动;(六)建立健全军属奖励和激励机制;(七)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和协作。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六条拥军优属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第八条军属自身也要积极参与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拥军优属工作的改善和完善贡献力量。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有关拥军优属工作的规定和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部分将予以废止。

第十条本制度中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属,是指军人的亲属和随行工作人员。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某某总公司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为推动本单位双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调动优抚对象的工作热情,总公司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及奖励办法如下:
1.职工子女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抚待遇。

2.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予以优先安排,探亲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正常享受。

3.现役军人配偶或父母在单位上班期间,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4.现役军人家庭,低于一般职工生活水平的,工会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5.凡从本单位参军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以部队喜报为准。

6.春节期间,由工会组织到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按照困难程度安排一定的慰问金。

7.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在“八一”、春节来临之际,及时向企业军转干部和参战退役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

江苏省双拥模范城(县,区)标准及考核实施办法

江苏省双拥模范城(县,区)标准及考核实施办法
编委办
双拥办
财政局
3、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双拥办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
国家、省、市部署的双拥活动有工作方案或部署(0.5分);得到落实(1分)。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有工作方案或部署(0.5分)。
宣传
教育
广泛
深入︵
7


4、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驻军部队
人 武 部
11、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工作,按照驻地党委、政府扶贫工作部署,师级以上单位挂钩帮扶经济薄弱村,做到有帮扶项目、有帮扶成效,为地方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发挥作用。积极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对帮扶驻地困难家庭,在帮助脱贫增收上取得成效。
3
师级以上单位挂钩帮扶经济薄弱村(1分),做到有帮扶项目(0.5)、有帮扶成效(0.5)。积极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对帮扶驻地困难家庭(0.5),在帮助脱贫增收上取得成效(0.5)。
3.5
县(市、区)有1种以上媒体有双拥专题(栏)(0.5分);县(市、区)双拥简报每年不少于6期(1分);建有双拥网站(1分);交通要道大型永久性双拥公益广告不少于3块(0.5分,缺1块扣0.2分);县(市、区)每年在省辖市以上媒体宣传不少于3次(0.5分,缺1次扣0.2分)。
拥军
工作
扎实
有效︵
13

10、拥政爱民工作措施扎实,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参建规划或意见、有年度计划、有责任落实、有工作总结,定期表彰模范单位和个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有“双带双扶”规划和年度计划,登记统计资料比较完善。

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的拥军优属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巩固和发展全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在全省上下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努力为广大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部队解决在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按有关规定按时、按量、按质保证部队粮、油、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驻军用电、用水、用气需要增加的,应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复员和离退休干部要按国家安置政策给予妥善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安置,分别由安置部门及劳动、人事部门在接到部队完备手续后半年内妥善安排好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对军队因国防工程、训练、营建、农副业生产等必须征用的土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

驻城市部队(含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由上级下达经费指标,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部队办的企业和民兵以劳养武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办理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拥军优属政策,规范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军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拥军优属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的宗旨是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关心、关爱和服务军人及其家属,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四条拥军优属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保密工作,维护组织和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拥军优属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服务军人及其家属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拥军优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军人子女教育第六条组织将积极开展各类军人子女教育活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军人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第七条家庭拥有一名或多名现役军人子女的教师和学校应当在编制、招生、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八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军人子女奖助学金制度,鼓励、支持军人子女积极学习,提供经济帮助和特殊关照。

第九条组织应当帮助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学校推优报名、住宿安排、学习辅导等服务。

第三章职工服务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军人及其家属职工服务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组织应当设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服务,满足军人及其家属的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加强军人及其家属的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政策宣传第十四条组织应当加强拥军优属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军人及其家属对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五条组织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广大军人及其家属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第十六条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如宣讲会、座谈会、培训班等,提高广大军人及其家属对政策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一、背景介绍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一年。

在这样的背景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拥军优属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促进全民国防教育和民兵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1.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军队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军队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军地务实合作,促进军民资源共享,深化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内在要求。

2.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为军事斗争准备和提升军事能力军民融合是实现强军目标的有效途径,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关键要点。

要通过深化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军事斗争准备和提升军事能力。

3. 提高国防教育和民兵建设水平,增强国家安全意识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注重提高国防教育和民兵建设水平,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这对于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 推动拥政爱民工作落实到法律法规和具体行动推动拥政爱民工作落实到法律法规和具体行动,是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要点。

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拥政爱民工作的法制保障和宣传力度。

5. 加强对军人和军属的关心关爱,丰富形式和内容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还包括加强对军人和军属的关心关爱,丰富形式和内容。

要全面关心关爱军人和军属,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一种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表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在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贯彻党的军队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国防教育和民兵建设水平,以及提高对军人和军属的关心关爱,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国家安全和军民融合发展的目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贯彻党的军队建设方针,发挥拥军优属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队和拥军优属工作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军地合力,为军属提供优质服务。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拥军优属工作,包括军属服务、军属福利、军属关怀等。

二、军属服务1. 我单位将建立军属服务中心,负责军属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广和评估。

2. 军属服务中心将提供军属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解决军属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 军属服务中心将定期开展军属活动,增强军属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军属福利1. 我单位将建立军属福利制度,包括住房保障、就业安置、医疗保健、教育扶持等方面。

2. 住房保障:我单位将按照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优先为军属提供住房,并优先解决军属的住房需求。

3. 就业安置:我单位将积极为军属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推动军属就业稳定和职业发展。

4. 医疗保健:我单位将为军属提供医疗服务,并优先安排军属就医。

5. 教育扶持:我单位将资助军属子女的教育,并优先安排军属子女入学。

四、军属关怀1. 我单位将建立军属关怀机制,定期开展关怀活动,关注军属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2. 我单位将加强与军属的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军属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 我单位将为有特殊困难的军属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责任与监督1. 我单位主要领导是拥军优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拥军优属工作的总体方向和政策保障。

2. 拥军优属工作部门是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推进军属服务、军属福利、军属关怀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3.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拥军优属工作部门的工作,形成军地合力。

4. 拥军优属工作要进行定期评估和督导,确保工作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六、附则1.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拥军优属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九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补助;孤老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30%;病故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60%。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者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

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对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老战士的关怀,今年我国将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此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发放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补助政策,确保补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镇江“精简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2012-07-11 14:22 记者10日从镇江市民政局了解到,从7月起,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镇江市由民政部门代管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作适度提高。

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下简称《方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证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及本办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方法》办法执行。

第六条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 2 页共 7 页第七条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区民政局统一到区卫生局操持,指定医院就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享受定抚、定补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未进入医保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定点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

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并享受优先门诊等优惠。

减免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布置,定点医院单列帐目按季结算。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一、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强军思想,全面贯彻军委负责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拥戴党和;认真落实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全力做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加强军事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军事训练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部队履行使命的能力;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推动全军艰苦奋斗、拼搏进取。

三、深入开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行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取得新成效;全面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在军队的落实,推动全军官兵忠诚拥护党的决策,以实际行动维护军队政治稳定和安全稳定。

四、必须全面加强依法治军,全面深化军事训练改革,推动军事斗争准备取得根本性变革;全面推进改革强军,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推动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五、必须深入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快军民一体化发展,推进全方位深层次融合,不断提升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能力和水平;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2020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评论2020年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要点是我军工作的重要方针,也是我国军队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当今世界,各国军队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因此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要点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军队的强大,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也是为了助推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通过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军队能够更好地融入国家整体发展大局,为国家建设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深度发展军民融合,推动军民一体化发展,是当前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要点给予了我们清晰的指引和任务。

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行动,努力将军民融合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

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

政策解读HENGCEJIEDU17铁军·国防TIEJUN GUOFANG14.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年满60周岁现役军人家属,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将现役军人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15.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本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6.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缴费、取药、检查、住院等服务。

17.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为伤病残、老龄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8.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9.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其提供教育优待。

20.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质量较好的学校,享受就读地教育优待政策。

21.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2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中考时按规定降低分数录取。

23.作战部队和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地区以及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中考时按规定降低分数录取。

24.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等地区和特殊工作岗位累计满一定年限的现役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优先录取。

2023年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

2023年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

2023年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保障军属的合法权益,发现并解决军属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军属优抚、后勤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健全拥军优属工作机制,提高拥军优属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单位的军属及其他享受拥军优属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全体军属和使用拥军优属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制度,制度的执行由单位的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组织负责。

第五条各级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组织应当按照职权和工作任务,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宣传、问题解决、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具有较强拥军优属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拥军优属政策宣传第七条单位应当通过组织宣传、会议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军队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军属对拥军优属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在内部刊物上、企业网站、电子屏幕等渠道发布军队优待政策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稿件,适时通报军人优抚、军休服务、子女学费补助等相关政策信息。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渠道,设立专人负责向军属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查询服务,并及时解答军属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军属权益保障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属权益保障体系,确保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完善军属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军属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军属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对军属面临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确保军属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拥军优属经费保障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拥军优属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拥军优属经费,确保拥军优属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拥军优属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拥军优属经费的申领、使用和结算等流程,加强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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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supporting the army and gi v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families in Jiangsu Provin ce in 2020
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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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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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条例的制定支持了国防建设,下面小泰为大家
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
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在全省上下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努力为广大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部队解决在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按有关规定按时、按量、按质保证部队粮、油、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驻军用电、用水、用气需要增加的,应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复员和离退休干部要按国家安置政策给予妥善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安置,分别由安置部门及劳动、人事部门在接到部队完备手续后半年内妥善安排好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对军队因国防工程、训练、营建、农副业生产等必须征用的土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

驻城市部队(含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由上级下达经费指标,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部队办的企业和民兵以劳养武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办理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原材料、技术、管理、信息、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对军地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对破坏部队国防、通讯、训练、教育营房和生产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八、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
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有明确标志的军车通道,没有条件设立军车通道的收费站,要优先保证军车的顺畅通行。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
费用。

十、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
享受抚恤定补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义务工和村提留、乡统筹费。

十一、积极协助驻军改善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

要积极
向部队提供技术、资金和优良品种,帮助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

各地要协助建制团以上部队和驻地偏僻的部队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文化活动设施。

十二、现役军人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的,应优先安排。

现役军人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进非施教区入学入托的应给予照顾。

夫妇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施教区普通中小学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革命烈士子女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可加20分投档;革命烈士子女报考中专校,可加20分投档,并在减免学杂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三、积极配合和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对评为先进连队的连长、指导员和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属,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凡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7.5%;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三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0%。

优秀士兵退伍后应优先安置、优先培训、优先录用,符合当基层干部条件的要及时推荐和选拔,认真培养使用。

十四、教育适龄青年认真履行兵役义务,严密组织实施兵员征集工作,保证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征兵中发生事故和
责任退兵的单位和地区,不得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五、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实际水平,按“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提高他们的定期抚恤标准,并逐步建立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十六、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原则上按照《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5%。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25%。

对其他享受国家抚恤的对象,也要给予适应优待。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优待金标准。

十七、在全省范围实施现役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奖励制度。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
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宣扬他们的功绩;对立功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奖励标
准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

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是战争年代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奖励不低于60元;二等功的不低于120元;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180元。

十八、进一步完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他们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予批准,路费应予报销,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要积极帮助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鼓励其勤劳致富,扶持他们奔小康。

对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要采用党员干部包扶、企户挂钩、实行社会供养等办法,使他们尽快过上小康生活。

十九、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扶对象要给予一定的优待照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现役军人应当计算为分房人口;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
家属住房困难需要自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十、各地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给予一定的优待减免政策。

对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已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未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仍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得将定额经费包干到个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其他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抚对象,因治病医疗费用自身无力支付的,由各地卫生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医疗减免费中优先给予照顾,其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各地自定。

二十一、各地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对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候船室。

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在江苏境内乘坐客运火车、长途汽车(含集体和个体长途客车)、轮船、飞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军人身份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减收票价(火车、长途汽车减收票价50%,飞机减收票价20%)的优待。

二十二、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对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一般不作下岗处理,确需下岗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他们待岗期间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他们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给予政策优惠和适当的集体补助。

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要优先安排好优抚对象的生活和住房。

二十三、切实维护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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