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6
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文件重大校生物[2014]06号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并对申请研究生学位者的科研水平与创新成果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
在“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大校[2008]152号) 以及“重庆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重大校[2014]104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生物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求,讨论通过了“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规定如下:一、申请学位需满足科研成果标准(一)申请博士学位1、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采取积分制,积分达到30分方可申请答辩,。
发表论文积分如下:(1)SCI 一区论文,80分(2)SCI 二区论文,40分(2)SCI 三区论文,20分(4)EI权威期刊论文(仅申请工学博士学位可计入积分),15分2、对于在读时间超过5年,学位论文水平高且发表论文达到学校标准但达不到学院标准的博士生,由学生和导师向分委会提出特别答辩申请,其学位论文由分委会主席邀请5位专家进行预答辩,如果获得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应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创新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的发表可以是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也可以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等。
(三)申请专业硕士学位应取得一定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具体标准由各个研究团队自行制定并报学院备案执行。
(四)说明1、学术学位研究生按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学位申请者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且与学位论文内容紧密相关,以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对发表论文一篇以上的至少有一篇是第一作者。
2、学术论文发表类别、期刊界定:理学、工学的SCI检索学术论文分区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最新分区标准执行;EI检索权威期刊按科技处组织制定、学校审定的期刊目录执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23【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08-2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届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学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的;(三)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四)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五)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五条因第四条第四项达不到授位条件者,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亦未再受任何处分,自留校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之前,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三名(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三)有特殊学术专长,获得A类、B类学科竞赛最高奖项或发表SCI、SSCI、EI、CSCD、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排名第一):(四)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优秀的。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特别申请授位者进行答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根据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对象获得我院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且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3. 通过网络教育学习,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取得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且须符合下列条件:(1) 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2)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且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
4.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5.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 不符合第 3 条所列申请学士学位条件之一者。
三、申请学位程序1. 符合申请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以毕业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学位,在学院通知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过时不予受理。
2. 学生进入学生平台,在学位申请栏操作学位预申请。
3. 学生向学习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 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 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 ) ;(2) 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3) 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上必须注有:学生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证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字;学习中心审核“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学习中心印章);(4) 身份证复印件;(5) 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相片 2 张;4. 学习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的申请资料报学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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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大校〔2008〕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1-2名。
主席一般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2. 审定授予硕士学位名单;3.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4.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5.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对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进行审批或审查;6. 审批新增博士生导师;7.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宜;9.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10. 对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2.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3. 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审查课程教学大纲;4. 接受校内、外以同等学力资格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 审批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提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6. 审批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7. 审查新增博士和硕士生导师资格,通过新增博士和硕士生导师推荐名单;8.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9. 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质量保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凡我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2.已修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以表决方式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硕士学位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2.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达到要求;3. 经导师审核,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4. 攻读硕士期间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应要求。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及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其实验方法、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或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研究生要在正式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并送交导师审阅。
若是学校双盲评阅的论文,须在答辩前一个半月(四十五天)将符合双盲评审要求的论文提交学位办。
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二)经系或教研室讨论,不符合答辩条件的论文,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延期答辩,研究生同时应提交延期答辩申请。
(三)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由教研室或系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对于同等学力硕士,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对其他所有类型的硕士(学历硕士、专业学位),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两名(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评阅人。
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累计有二位评阅人的意见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应重新撰写或修改并重新送审,3个月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五)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
(一)按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名(同等学力不少于五名)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专家,但工程硕士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原则上正高职称人数应过半,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中导师、兼职导师和评阅专家之和不得超过答辩委员总人数的一半。
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且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系或专业教研室(研究室)负责人和导师共同讨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若为三人,则须全票通过方为有效)。
对于通过答辩者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对审核通过者作出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关决议:1、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进行答辩。
2、修改论文并在3个月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五)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可由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应决议:1、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申请分委员会审核;2、修改论文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六) 凡答辩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建议其申请博士学位,并按规定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相关手续。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出席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一本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和选题报告(2002级之后只有选题报告,取消文献综述)、培养计划、学术报告、答辩记录本、论文答辩表决票、授予硕士人员登记表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位的审批材料(M1-M8或D1-D8的复印件)放入学生的学位档案袋中、及学生的另一本学位论文,直接交研究生院教育服务中心。
授予学位的审批材料(M1-M8或D1-D8原件)、学生的另一份登记表、材料清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统计表、分委员会表决票及统计表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另将学位审批表(A3大表)送学院,由学院分送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第五章博士学位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 符合总则第三条规定;2.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达到要求;3. 经导师审核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及学术水平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论文的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所创新,其主要成果应达到在国内外高水平刊物上发表的水平。
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1.博士生应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审阅。
导师应于二周内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研究成果,论文格式等进行全面的、详细的审核。
2.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五名校内外评阅专家进行评阅。
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
评阅人的聘请应注意权威性和广泛性。
评阅专家一般应以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专家为主,同时兼顾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专家。
对博士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专家不宜聘为该论文评阅人。
具体聘请办法见重庆大学相关文件。
3.在论文评阅过程中,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直接返回学位办,由学位办编号分离专家信息和记录评阅成绩。
待评阅意见书全部回收且无异议后,论文评阅申请者到学位办领取隐去专家信息的评阅意见书,完成相关环节。
专家评阅意见中,对论文提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4.若导师或博士生对专家评阅意见有异议时,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或专家会议(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分委员会决定),作出是否维持评阅专家意见或重审博士论文的决议。
并将会议意见报校学位办。
5. 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
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博士授权单位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教授相应职称的专家。
如确有必要在非博士授权单位聘请答辩委员会委员,只能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在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单位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