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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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佚名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15(008)011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J],
3.符合废塑料、废矿物油、建筑垃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示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5.符合废钢铁、废塑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及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公示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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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指针导废塑料行业的相关
规范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要
求等,以确保废塑料的综合利用过程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以下是可能涉及的一些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1. 技术标准:制定废塑料分类、检测、处理和加工的技术
标准,包括废塑料的分拣、清洗、破碎、粉碎、造粒等工
艺要求。

2. 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控制要求,包括废塑料处理过程中的废水、废物、废气等
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3. 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要求,包括设备、日常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4. 质量标准: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 管理要求: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运营、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合规经营。

以上是可能涉及的一些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来遵守和执行相关规范。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及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一)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三)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81号剖析.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81号剖析.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北京出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意见

北京出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意见
针对当 前处 理 能 力不足 的现 实,《意 见》鼓 励 各区 因地制宜建设移动式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 设 施,发 挥 其 机 动 灵 活 的 特点,保 证 建 筑 垃 圾 得 到 及时有效的处理。
此 外,通 过“ 疏 解 整 治 促 提 升”专 项 行 动 资 金 和 政 策 扶 持,《意见》还 鼓 励现 场实 施 资源化 处 置 利用, 处置费用标准可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
海 关 对“ 洋垃 圾”开展 严密的正面堵 截,但各 个 通 关口岸政 策 略 有 差 异。上 周,青岛港 对进口再 生粒子严 查,清关率 降 低,并且只要 查验的再 生粒子都需要 做固 废 鉴 定,一 个样 品涉及费用在一万元 左 右,大幅 增 加 企 业 成 本。大 连 港 对再 生 颗 粒 亦 是 单 单 必 检,通 关 效 率 明 显下 降。厦 门、深 圳 海 关 只 要 符 合“三个 一 致”要求 的 大 部 份再 生 颗 粒仍可正常通 关 。
丰田与电力公司合作欲将车载电池用作储能 装置
据 外 媒 报 道,丰 田 最 近 宣 布,公 司 将 推 出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新 项 目,旨 在 将 丰 田 普 锐 斯 的 旧 电 池 另 作 他 用。丰 田 将 该 计 划 取 名 为“ 验 证 项 目(ver i f ic a t ion pr oje ct)”,期 望 这 类 丰田普 锐 斯旧电池能 得到 最 大 限 度 的 再 利 用 这 类 电 池可用 于 储 存 电 网 传 输 的 电 量,也 能 存 储 风 能 及 太 阳 能 发 电 厂传 输 的 电 量,作为 重 要 的 储能 及 放电 装 置,这一结果 还真的有些出人 意 料呢。当 电 网 遇 到 用 电 高 峰 时,早 前 存 储 于 电 池 内 的 电 量 将 处 置 企 业可按 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京管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三、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内容如有变化,应当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信息表):1.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2.申请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附件2)。

3.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等相关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委托书。

注:①经营场所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的相关要求,即为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局要求。

塑料综合利用管理规定(3篇)

塑料综合利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塑料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塑料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塑料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塑料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塑料综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在塑料生产、使用和回收等环节,尽量减少塑料的消耗和使用。

(二)再利用:提高塑料产品的使用寿命,延长塑料产品的使用周期。

(三)资源化:对废旧塑料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实现塑料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无害化:对废旧塑料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塑料污染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塑料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塑料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塑料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塑料产品的质量,减少塑料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塑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塑料的类型、生产日期、回收标识等信息。

第八条塑料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塑料产品。

第九条塑料产品应当采用易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便于消费者识别和回收。

第十条塑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塑料产品及时召回。

第十一条塑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废弃塑料产品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第三章使用与回收第十二条使用塑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塑料,减少不必要的塑料消耗。

第十三条使用塑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废弃塑料产品进行分类收集,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回收容器中。

第十四条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回收网络,方便消费者回收废弃塑料。

第十五条回收企业应当对废弃塑料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的塑料进行再利用。

第十六条回收企业应当对废弃塑料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塑料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弃塑料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
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5(33)12
【摘要】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公告
3.符合废钢铁、废塑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及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公示
4.工信部发布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以及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5.工信部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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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作者:————————————————————————————————日期:ﻩ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在当今社会,塑料制品的广泛应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塑料。

这些废塑料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浪费宝贵的资源。

因此,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应运而生,并且为了确保这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

首先,从企业的布局和设立条件来看。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的选址不能随意,不能建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充分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企业的建设规模也要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在工艺和装备方面,企业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比如,在废塑料的预处理环节,应配备有效的分选、清洗设备,以去除杂质和污染物。

在加工过程中,要采用节能、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对于那些已经落后、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应该坚决淘汰。

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也是规范条件中的重点。

企业要提高废塑料的综合利用率,对不同种类、来源的废塑料进行合理分类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

同时,要注重节能降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例如,通过优化生产流程、采用节能设备等措施,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环境保护更是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要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

同时,企业还要做好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特别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也是规范条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相关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从事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

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符合性做出详细说明。

二、鼓励申报废钢铁加工企业与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产业一体化发展;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集团化发展,构建完善的区域加工配送体系。

鼓励钢铁企业牵头成立大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带动产业链绿色化发展。

鼓励废钢铁企业合理布局,使加工配送能力与钢铁产业布局协调发展。

三、请各申报单位于7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局。

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3.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6月9日。

废塑料再利用标准

废塑料再利用标准

废塑料再利用标准
废塑料再利用的标准包括《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37821-2019)和《废塑料回收(再生)技术与装备规范》(GB/T 307.3-2005)。

其中,《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37821-2019)对废塑料的破碎要求、清洗要求、干燥要求、分选要求、造粒和改性要求、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于可回收塑料,可以通过熔融加工、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等适当处理方法进行回收利用;对于难回收塑料和不可回收塑料,则应当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等。

在收集、储存、运输方面,废塑料的收集应选用安全、高效、环保的方式进行,废塑料应该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等条件,采取防静电、防水、防撞击等措施进行包装和运输。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三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并如实填报《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

企业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北京市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北京市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北京市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征求意见稿)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 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新建企业厂区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500 平米;已建企业厂区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 平米。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一)资源回收利用。

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对其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耗、物耗指标。

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 千瓦时/吨废塑料,新水消耗低于1 吨/吨废塑料。

四、工艺与装备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现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自动化、集成化。

(一)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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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

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

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

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

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4.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

五、环境保护(十四)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五)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

(十六)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

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

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十七)企业对收集的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八)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

废水处理后需要外排的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十九)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废气、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通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十)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防火安全(二十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十二)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二十三)生产与使用化学药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二十四)企业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应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保证检验数据完整;鼓励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五)废塑料综合利用再生颗粒原料符合相应塑料加工制品质量标准要求。

(二十六)鼓励企业建立相应的材料、产品可追溯制度。

(二十七)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再生与利用等领域的相关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八、安全生产(二十八)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十九)加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进行审查、验收。

(三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十一)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监督管理(三十二)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现有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十三)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塑料再生加工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十五)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六)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十、其他规定(三十七)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3-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三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并如实填报《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

企业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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