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沪绿[2007]008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081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现将《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序推进《上海市绿化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绿化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及政府财政公共资金投入(补贴)建设的绿化和林业项目。
绿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项目等。
林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列入上海市林业建设计划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和市级财力、城建资金、区县项目配套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绿化林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规范程序,目标管理;按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制度)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招投标、监理、施工全过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等。
第六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绿化局计划建设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核定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建设程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绿化局总工室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审定,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等主要控制性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 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案
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案1. 项目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方案。
在上海市充满了高楼大厦的城市中,绿化工程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市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施工方案。
2. 工程范围本次绿化工程的范围涵盖上海市内的公园、广场、街道、住宅小区等多个区域。
具体工程范围将根据项目需求确定,并在后续施工设计中详细规划。
3.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准备是确保绿化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
在施工前准备阶段,我们将进行以下工作:3.1 确定施工计划根据项目需求和时间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施工计划将包括每个区域的施工顺序、施工时间表、人员配备等内容,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3.2 物料采购和准备根据绿化设计方案,确定所需的植物、土壤、肥料等物料,并进行采购和准备工作。
我们将确保选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物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妥善保存和使用。
3.3 机械设备的调试和检查在施工前,我们将对所需的机械设备(如挖掘机、运输车辆等)进行调试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同时,对各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提高其可靠性和工作效率。
4. 施工步骤在项目准备阶段完成后,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绿化工程的施工:4.1 土地准备首先,对施工区域的土壤进行准备。
这包括除去杂草、清理垃圾以及进行必要的平整和修整。
在这一阶段,我们将使用适当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确保土地的质量符合绿化设计要求。
4.2 植物种植根据绿化设计方案,我们将选择合适的植物品种,并按照规划进行植物的种植。
在种植过程中,我们将注意植物的生长环境,并合理安排植物的布局和数量,以达到美观和生态效果的最佳平衡。
4.3 灌溉和施肥为了保证植物的健康生长,我们将进行合理的灌溉和施肥工作。
根据植物的需水量和肥料种类,我们将制定相应的灌溉和施肥计划,并确保按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4.4 园区建设在植物种植和养护完成后,我们将进行园区建设工作。
这包括园林景观的布置、游憩设施的安装等。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水平,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质高效、节能环保、依法施工、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程施工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和质量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需要,准备施工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扬尘、废水等污染。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土地和绿化资源,保护绿化设施和生态环境。
6.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施工后的验收与保修1. 绿化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3.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绿化设施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时间:2020-08-17居住区环境绿化质量更是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要加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
下文是上海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绿化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沪绿容〔2022〕98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公园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本市“十四五”期间重点绿化建设项目,提高建设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市公园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本市“十四五”期间重点绿化建设项目,提高建设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项目建设补助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二、资金来源重点绿化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来源于市级建设财力。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计划管理、核定设计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项目验收、审核拨款申请;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绿建中心)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设计方案初审、月报汇总、项目巡查、拨款申请汇总;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报送设计方案、投资审核材料、工作月报和拨款申请。
四、补助内容和标准补助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绿化用地范围内的水体、配套地面停车场(不包括地下车库)、配套服务建筑(单体占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等。
地下车库、单体占地规模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和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水体,原则上不纳入补助内容。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范文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 第⼆⼗三条绿地、⾏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公共绿地、⾏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程范围内保留的树⽊,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道树、⽴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养护。
第⼆⼗四条公共绿地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进⾏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五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进⾏修剪。
因树⽊⽣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和树⽊正常⽣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发⽣⾃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修剪树⽊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管线外缘与⾏道树树⼲外缘的⽔平距离不⼩于零点九五⽶; (⼆)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外缘的⽔平距离不⼩于⼀点五⽶。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长要求的覆⼟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禁⽌擅⾃迁移树⽊。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因城市建设需要;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对⼈⾝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上海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上海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效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
1.3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施工、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前,应取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2.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2.5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周围环境,明确施工内容和要求。
2.6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过程管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3.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整洁、有序。
3.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5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3.6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管理4.1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4.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验收和保管,确保材料和设备质量。
4.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材料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施工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5.2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防治,确保施工环境保护达到规定要求。
六、施工验收和保修6.1 绿化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沪建管联〔2015〕725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7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现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1.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实行开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备案,除应当具备《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文件:建设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其他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建筑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4.以上未涉及的有关工作要求,均按《实施细则》执行。
5.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职责与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开展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管理、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本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部门,统称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条(项目信息报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报送手续,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发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绿化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
第六条(合同信息报送)园林绿化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合同信息报送。
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相应合同信息报送。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以及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具体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流程(3篇)
第1篇一、前期准备阶段1. 项目立项:对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背景、目标、规模、投资估算等,确定项目立项。
2. 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绿化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绿化工程的要求。
3. 工程招投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绿化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4. 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施工。
二、施工准备阶段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人员配备、物资需求等。
2. 施工现场布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的布置,包括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堆场等。
3. 施工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绿化工程施工技术。
4. 材料设备准备:准备绿化工程施工所需的苗木、花卉、肥料、工具等材料设备。
三、施工实施阶段1. 土壤处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土壤检测,根据土壤情况,进行土壤改良和消毒。
2. 树木种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树木的挖坑、种植、浇水、修剪等工作。
3. 花卉种植: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花卉的种植、修剪、浇水等工作。
4. 景观小品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假山、雕塑、园林建筑等景观小品的施工。
5. 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设施施工:包括园林灌溉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施工。
四、施工验收阶段1. 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自检。
2. 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 政府部门验收:政府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4. 工程移交: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移交,由施工单位负责后续维护和管理。
五、后期管理阶段1. 工程维护:对绿化工程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绿化效果。
2. 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确保绿化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3. 检查评估:定期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静安绿化工程施工规范
上海静安绿化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提高绿化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静安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护的绿化工程施工。
1.3 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规划、优质高效、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环保、节能、低碳的理念。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
2.3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并保证其安全、完好、适用。
2.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3.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绿化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做好绿化工程的计量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绿化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确保工程的可追溯性。
四、施工材料4.1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绿化工程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4.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绿化工程材料的管理,做好材料的验收、储存、使用和回收工作。
4.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材料的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五、施工质量控制5.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
5.2 施工单位应做好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5.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4 施工单位应做好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工程的可追溯性。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方案范本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方案范本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上海市XX区域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等。
工程总面积约为XX平方米,绿化种植面积约为XX平方米,绿化品种包括常绿乔木、落叶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等。
二、施工目标1. 严格按照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交通的影响。
3. 按时完成施工任务,保证绿化工程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使用。
4. 提高绿化景观效果,打造优美的城市生态环境。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1. 施工组织:本工程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设立施工技术组、施工班组、材料供应组、安全监督组等,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人员配置: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 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可控。
四、施工技术措施1. 施工准备:熟悉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准备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工具等;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2. 施工顺序:按照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先进行地形整理,再进行绿化种植,最后进行景观配套设施建设。
3. 绿化种植:根据植物特性、土壤条件、气候因素等,合理选择绿化植物,确保植物成活率;严格把控种植密度、高度、间距等,保证绿化效果。
4. 土壤改良:根据土壤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土壤改良措施,提高土壤肥力和透气性,确保植物生长良好。
5. 浇水排水:合理设置浇水设施,保证植物浇水均匀;设置排水设施,防止积水,确保植物生长环境适宜。
6. 施肥养护:根据植物生长需求,定期进行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证植物生长健康。
7. 景观配套设施: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成景观步道、座椅、照明等配套设施,打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五、施工质量控制1.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遵循《上海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1/T883-2015。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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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
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一)项目报建。
园林绿化工程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附属建筑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承发包交易。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
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设计招投标;凭立项批复、资金开户证明、初步设计文件(或作业设计文件)批复等相关材料进行施工招投标;凭建设工程报建表和设计合同登记备案表等材料进行监理招投标。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来组织开展。
(三)资质及资格。
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执业证明。
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承包工程的资质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四)合同备案。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设计合同登记备案以及监理合同登记备案(设计合同价或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
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开工许可)
(一)项目监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发包交易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备案表、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
含有建筑工程还须事先取得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意。
(二)开工备案。
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在完成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报监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
其中,含有建筑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事先取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当在办理开工备案前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管理)
(一)开工准备。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程序和安全、质量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应具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等文件内容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应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参与各方的有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岗位培训证书。
(二)施工作业。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护措
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园林绿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化规划审核意见和工程所在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办理竣工备案。
未经竣工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行政处罚
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其它)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配套绿地建设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