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修改之处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
新《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
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新《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
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
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变电硐室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变电硐室1. 引言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业场所,其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煤矿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设备之一,变电硐室在保障矿井提供稳定电力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煤矿变电硐室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气部分入手,探讨煤矿安全规程中变电硐室的相关内容。
2. 变电硐室的定义及作用变电硐室是煤矿中进行电力变压和供电的重要场所,其主要作用是将来自矿井瓦斯抽采装置的交流电能,通过变压器进行变压和配电,最终将合适的电能供应给矿井中的各个生产设备。
变电硐室在煤矿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发生故障或失效,可能会导致矿井停产、电力供应中断,严重时甚至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3. 变电硐室的电气设备及安全管理3.1 变电设备变电硐室中主要的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能质量监测装置等。
这些设备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因此应给予特殊关注。
对于变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设备的选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电气设备,并确保其可靠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保证设备与硐室的固定、连接及线缆敷设等操作正确无误。
•设备的维保:定期对变电设备进行检修、校验和保养,及时排除设备存在的潜在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安全管理为保证变电硐室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3.2.1 接地系统煤矿变电硐室的接地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
接地系统的建设可以有效排除或减少地电位差和漏电流引起的危险,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3.2.2 防雷系统煤矿变电硐室应安装有效的防雷装置,及时将外界雷击过电压引导到大地,防止雷电对变电设备造成破坏。
3.2.3 系统检修与工作票制度对变电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设备的试验运行或更换工作。
在执行检修和维护时应实施操作票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详解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限制了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 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 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 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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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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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展为六编,结构 更趋合理
➢ 第一编 总则——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新增,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 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 ➢第三编 井工煤矿——原来“井工部分” ➢第四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原来“职业危害” ➢第五编 露天煤矿——原来“露天部分” ➢第六编 应急救援——原来“煤矿救护”部分扩展而来,增加了安 全避险一章,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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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5.删除或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 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2010和2009不同之处
2010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009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010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2013版与2009版《安规》变更内容
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预
验标准:静荷重试验:2.5
防性试验标准:静荷重
倍额定工作负荷下持续
试验:1.2 倍额定工作负
5min,工具无变形及损
荷下持续 1min,工具无 带电作业
4 6.14.3.7 伤者为合格。动荷重试 9.13.3.7 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工具的试
验:1.5 倍额定工作负荷
动荷重试验:1.0 倍额定
速差自控器试验项目为:冲击
速差自控器试验项目为: 4.10.3.4 条。
附录 试验要求为:拉出绳长 0.8m, 附录 冲击试验:要求为:将
9
L 安全带与悬挂物处同一水平
L 100kg±1kg 荷载用 1m 长
位置,自由落体荷载 980N 模
绳索连接在速差自控器
拟人,要求模拟人坠落下滑距 离不超过 1.2m。
“禁止合闸,有人工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
作!”、“禁止合闸,线路
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禁
有人工作!”、“禁止分
3 附录 I 止分闸”、“禁止攀登,高压危 附录 I 闸”、“禁止攀登,高压危 指示牌式样
险”指示牌字样为“黑字”。
险”将“黑字”改成“红
底白字”。
序号 7 中绝缘隔板试验项目 序号 7 中绝缘隔板试验项
作 3 次,工具灵活、轻便、 无卡住现象为合格。
作 3 次,工具灵活、
轻便、无卡住现象为
合格。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
或腐蚀达到钢丝绳
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 40%
实际直径比其公称
14.2.9.3
钢丝绳予以
8 11.2.9.3 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
减少 7%或者更多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最近,《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一些修改,针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首先,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提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修改条款中还对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这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出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生产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煤矿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修改条款中,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负有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安全责任。
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因此电气设备在煤矿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和措施,以确保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2. 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2.1 设备选择在选择电气设备时,应优先考虑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
应遵循以下原则:•设备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电气设备应具备防腐、防尘、防水等性能,以适应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应满足矿井的实际需求;•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方便维修和检修。
2.2 设备安装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以下是一些安装要点:•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保持良好的接地,确保人身安全;•电缆应正确铺设,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损坏;•安装位置应符合防火和防爆要求;•设备的接线应牢固可靠,避免短路和火灾等安全隐患。
3. 电气设备运行和维护3.1 运行管理电气设备的运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监控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行管理要求:•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遵循操作规程,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3.2 维护保养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是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护保养要求:•定期清洁设备,确保其正常散热;•定期检查和紧固设备的接线和连接部件;•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零部件;•定期校验设备的保护功能,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应急措施在煤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是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急措施:•矿井内应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发出警报;•矿工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和逃生路线;•在煤矿内设置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矿工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设置应急供电装置,以应对主电源断电等突发情况。
5. 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和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其中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是为了确保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他严重事故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煤矿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安全规程概述煤矿安全规程的目标是确保矿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其中,电气部分主要涉及矿井中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它具体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择标准、安装位置、接地要求、防护措施、日常维护等内容,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 电气设备的选择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选择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等因素。
合格的电气设备应能够满足矿井环境的特殊要求,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 设备安装与接地电气设备的安装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避免设备与可燃物接触,并保证设备通风良好。
此外,电气设备的接地也是必不可少的。
接地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并防止电气设备带电外露。
煤矿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的规程要求,确保接地电阻小于规定值,减少漏电和感应电压。
5. 防护措施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煤矿安全规程指定了一系列防护措施。
其中包括设备的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过电流保护可以在电气设备发生过流时及时切断电源,避免因过电流引发火灾。
短路保护旨在快速切断电路,防止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发生。
漏电保护则用于检测设备的漏电情况,并在漏电超过一定程度时切断电源,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6. 日常维护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绝缘等,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测试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浅谈对《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条文的修改建议
浅谈对《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条文的修改建议作者:李山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第23期摘要:文章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规范,结合从事现场设计工作中的经验,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电气部分条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建议,使规程本身更好地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煤矿安全规程;电气设备;设备保护中图分类号:TD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4-0097-031 概述《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管理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国家煤矿安全管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安规中的第九章电气部分,针对矿井供电电源、设备房供配电、电气设备和保护设置、机电设备硐室、井下电缆、照明通信和信号、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设备检查维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随着煤矿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进而相继颁布了许多新的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安规虽然每年都在修订,但改动量总体不大,其中有很多概念和定义已经落后。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安规的部分内容写得过于简明扼要,造成现场使用人员理解得不透彻,特别是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安全监察人员和设计人员产生概念上的分歧,急需对部分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进行修改。
笔者将对安规第九章电气中的第442、444、453、455、457、464、483、484、491条,提出个人的修改建议,供大家参考。
2 相关条文及修改建议2.1 安规第442条:关于煤矿主要设备房供电的有关规定修改建议2.1.1 原条文:“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2.1.2 修改原因:某矿新建回风立井工业场地原规划建设有35/10kV变电站一座和风机10kV配电室一座,并各自配有值班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修改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防爆电气设备、输送带、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等重要设备材料的入矿检查验收、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测制度,防爆、阻燃抗静电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厚及特厚煤层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总结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总结1. 引言随着煤矿的建设和发展,电气设备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气设备的不安全使用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本文对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要求。
2. 电气设备分类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和用途,将其分为三类:2.1 主要电气设备主要电气设备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如主馈线、变电设备、动力电缆等。
这些设备在输送和供应电力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严格的安装、检查和维护。
2.2 小型电气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照明设备、通信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尽管这些设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较小,但它们的安全使用同样重要。
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电气设备的防护、绝缘和接地等问题,以减少火灾和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2.3 移动电气设备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移动供电机组、移动变电站等,它们能够为临时工作区提供电力供应。
在使用这些设备时,应该注意其安全使用和接地保护,以避免因电气故障引发的事故。
3. 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管理3.1 安装煤矿安全规程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时,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和环境要求进行布置、接线和绝缘等工作。
安装前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设备的外观完好并与其他设备相连接良好。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试运行和检测,以验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2 监测与维护煤矿安全规程强调监测和维护对于电气设备安全的重要性。
监测应包括定期巡视和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
巡视时应注意设备的外观、接线以及绝缘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实时监测可以通过使用传感器和监控系统来实现,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停电操作和维修电气设备的停电操作和维修是保证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需要停电进行检修或维护时,应提前制定详细的停电方案,并通知相关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解读一、本条是关于煤矿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规定。
本条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标准。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在执行有关部门的规程时,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规程》是随着煤炭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而不断完善的,是生产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失败教训,是用煤矿工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
煤炭生产的实践证明,只有贯彻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所以在煤炭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一定要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解读二、本条是关于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矿井用电负荷因突然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要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于第一类负荷。
第一类负荷应采用来自不同电源母线的两回路进行供电,以确保供电的可靠。
矿井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泵站等设备均属第一类负荷。
因此,每一矿井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也不得少于两回线路。
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电源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若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规程》的规定(1)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2)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经过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方面规定的三点内容分析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方面规定的三点内容分析作者:陈玉安张军霞赵午滢张栋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11期陈玉安1 张军霞2 赵午滢2 张栋2(1.河南省煤炭高级技工学校,河南新郑 451150;2.新郑市供电公司,河南新郑451100)【摘要】本文对《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方面规定有疑问的内容和不易理解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方面规定;分析作者简介:陈玉安(1969—),高级讲师,从事电气方面的教学和科研。
张军霞(1976—),专科,电气助理工程师,从事电网管理。
赵午滢(1981—),本科,电气助理工程师,从事电网管理。
张栋(1980—),本科,电气工程师,从事电网管理。
0 引言《煤矿安全规程》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安全管理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为适应我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作用,《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不断的修订。
为保证《煤矿安全规程》与生产实际相适应,保证规程的严谨性和先进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又于2012年10月29日下发了《对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现把我对《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方面规定有疑问的内容和不易理解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
1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方面规定的三点内容分析1.1 对第456条中规定“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的修订建议。
该条规定中的“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应改为“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09版国家电网公司《安规》修改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第一部分《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一、《安规》修订有大动、中动和小动三种方案。
大动:结构调整、体系上重新修订。
中动:某些章节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小动:某些条文调整本次修订采取中动方案原《安规》(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共272条,新《安规》(变电站与发电厂电气部分)共253条。
原《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共238条,修订后共326条。
二、《安规》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保证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三、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从而使修订后的《安规》既有先进性,也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如针对GIS 等封闭式设备的验电问题,本次修订就提出了“间接验电”的概念。
四、安全工作要和经济性相结合,考虑减员增效的要求对《安规》的相关内容要删减、优化,要有一个效率的观点,如本次修订提出了“检修操作”单人操作的方式。
五、《安规》修订要和当前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安全情况结合起来。
如电网安全情况以及二、三次系统对电网安全的重要性等。
本次修订对二次系统对象从继电保护、仪表扩大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仪表、微机监控系统、通信(通道)等,以适应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
六、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去。
七、深度:能指导编写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八、标准:企标。
第二部分《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主要修改部分说明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
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
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
09年规程修改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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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修改之处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回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一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一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用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回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的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