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oc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轿 车 ,当出现轻微 的头晕 、亢奋等反应后 ,仍驾车继续 业 已引起各 国的高 度关 注 ,纷纷 制定 相应 法 规予 以惩 91 月 欧盟 理事会 指令9 4 9/ 1/3 前 行 ,在 明德路先 后撞上多人 ,共有 2 人受到人身伤 害 治 。欧盟早 在 1 9 年7 的 《 7 E 对于对精神药物有依 赖 或财产 损失 。 2 0 年9 4 0 9 月2 日内蒙古 准格尔旗 的马 刚 E C附件 三 》 中就明确指 出: “ 性 或者虽无依赖性但经 常性 滥用的 ,不予授予或延 期其 驾驶 的摩托 车与蔺某驾驶 的轿 车相撞 ,造成两车受损 ,
有 吸毒成瘾 史 的驾驶员会 出现躁狂 、幻觉 、臆想 等精神 性 、指导性 规定 。 症状 。【 因 “ 4 毒驾 ”引发 的交通事故 已屡 见不鲜 。据报 道 ,2 1 年5 6日晚 ,杭州人 傅程君 吸毒后驾 驶红色 0 0 月2
3 . 境外类似立法经验 的借鉴性 “ 毒驾 ”作 为一类严 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的行 为 ,
DOI 1 . 9 9 . s .0 8 5 5 2 0 0 : 3 6 /i n 1 0 — 7 0.01 4. 1 0 i s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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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毒驾”行为 内涵界定
如何 界定 吸 毒 驾驶 , 目前理 论 界 尚无规 范定 义 。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高 速发 展 和人 民生 活 水平 的不 断
提高 ,汽车越来越成 了人们代 步的工具 ,汽 车的保有量 有学 者认为 ,吸毒 驾驶是指在非 医疗 目的情况下 ,使用 也逐年 增加 。汽 车在 给人们生 产生活带来便利 的 同时 , 具有 依赖性或者依 赖性潜力 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 品 ,在 也带来 不利和危 险。公 安部公 布的数据表 明 ,我 国道路 其药 理作用 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安全产 交通安 全事故总量仍处 于高位 ,且 呈愈演愈烈 之势 。其 生危 害 的行 为 。Ⅲ 笔者 认为此定 义值得 商榷 。因 医疗 目 中因醉酒 驾驶 、吸毒 驾驶等危 险驾驶 行为引发 的恶性肇 的使用 麻醉药 品或精 神药品 尚不能成 为阻却吸毒驾驶违 事案件 数量更是居 高不 下 ,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 法性 的事 由。如果 行为人 明知 自己服用 了上述药 品 ,且 失 。据 相关资料统计 ,我 国每年 因交通事故所 造成的直 处 于药效发作 时段 ,仍继续在公共交 通区域 内驾驶机动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
毒驾入刑问题思考Thoughts On The Problem Of Convicting Drug Driving司伟攀(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毒驾问题日益严峻,因毒驾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
而《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毒品种类繁多、检测技术困难及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因的考虑,并没有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应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疏漏之一。
面对毒驾严峻的现实情况,应当考虑将毒驾纳入刑法之中,以“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处罚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优方式。
关键词:毒驾入刑正当性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6)08-33-04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不同的事物结合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
机动车与吸毒本是两个不相干的事物,但在如今道路交通迅猛发展的时代,当吸毒“遇见”了机动车,二者之间并不会擦出美丽的火花,而是会发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
当前社会不仅机动车整体保有量急剧增加,同时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以及各种新鲜事物的涌现,导致寻求刺激的吸毒人员不断上升。
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是机动车驾驶员中属于吸毒人员也不在少数,这就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风险。
因此,毒驾成为了当今时代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考验着当代社会治理的智慧。
学界对毒驾是否入刑的认识并不统一,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但毒驾入刑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对因毒驾引起的实害犯是否要处罚,而是因毒驾产生的巨大风险是否需要刑法的介入而予以防范,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一、毒驾应否入刑问题之背景首先,学界和实务界存在毒驾应入刑与否之争议,较为突出的观点争锋直接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学者支持毒驾应当入刑,也有相当部分学者持反对观点。
笔者总结了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1.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数量繁多,有200多种,具体注射、吸食哪些种类的毒品应入刑,还有待研究;2.目前能做到快速检测的毒品种类较少,在执法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手段尚不完善;3.目前对毒驾治理可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而且对于因“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驾驶人员可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自2011年5月1日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以来,醉酒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大为减少,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更值得注意的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以及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加深了了解。
为实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显著成果的背后,一系列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诸如,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如何适用;醉酒驾驶造成严重的人员或者财产损失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和举例的方式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出发,着重分析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关系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犯问题。
文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分析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有关的若干问题,具体结构如下:文章第一部分分四个小节分别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讨论。
在有关客体的讨论部分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危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在第二小节有关客观方面的分析中分析了道路的认定、醉酒驾驶标准的认定以及机动车车辆的认定等问题。
接下来第三小节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该部分第四小节着重论述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文章第二大部分围绕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非罪问题展开,明确指出醉酒驾驶行为并非一律入罪,并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原因。
在本部分最后提出了防止但书滥用的观点。
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论述。
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及完善上述三个罪名适用关系的出路。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醉酒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劝酒者、提供车辆者,单位主管等劝使醉酒者驾驶的人员等是否构成醉酒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综合治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
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半年来(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态势。
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
从案发情况看(不含未起诉案件):5月份30件、6月份20件、7月份9件、8月份10件、9月份1件;从审理判决情况看:6月份3件、7月份19件、8月份19件、9月份12件、10月份14件、11月份1件(见图表一)。
(二)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
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8件,占68.5%;被告人自行摔倒而案发的有9件,占12.9%;被告人被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有11件,占15.7%;醉驾滋事的2件,占2.9%。
发生碰撞事故或自行摔倒的醉驾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或车辆损坏,其中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3人。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
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70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54件,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数达17件,占31.5%。
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16件,占22.9%。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论“毒驾入刑”
杨钰 奇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我 国机 动车数量迅猛 增加 。
的, 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 的惩罚 , 应该用 与其相对 应的刑法追
从而 出现 了 频繁发 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 , 随着《 刑法修 究其刑事责任 。 正案八》 的 出台, 正式将酒后驾 车、 飙 车等危 险方式 引起 的交 第二 , “ 毒驾” 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虽然 通肇事入刑 ,所 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 否也应该入刑引起 社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 有较 大的主 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 观恶性 , 但 与“ 毒驾” 是不 同的。 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 高, 各地纷纷 出台了地方法规 弥补 法律上 的空白 。 此举动更足 间接故意 , 但 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目的的。 因吸毒 以彰显毒驾入刑 的迫切性 。 本文从毒驾行为本 身出发 , 详细分 导致 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 降的事实 ,使其在特定时
析我 国立法不足 以及 国外立法值得借 鉴之 处 ,并 阐释毒驾行 间内变为相 当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有 众 多不同 , 从 的行 为对于一个健全 的完全 民事能力 人应 该是足 以预见 的。 而得 出毒驾A . . - f 4 的必要性 , 进 而提 出一 些粗 浅立法建议 , 望推 这种 可 以预 见 而 不 预 见 的 行 为 是无 法 原 谅 的 。 所 以 我 呼 吁 毒 动 毒 驾 入 刑 问题 的 不 断深 入 。 驾应该尽快人刑 , 是毒 驾者受到应有 的惩罚 。 关键词 :吸毒后 驾驶 间接故 意 交通肇事 罪 以危险 方 3 . 2 、 我 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 的合理 I 生 分析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浙江在 2 0 1 1 年颁发 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 修订 草案 ) 》 , 增 加了有关禁止 “ 毒驾” 的规定 。 1 . 吸毒驾驶的行为 江苏省在 2 0 1 2年 5月召 开的江苏省 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吸毒驾驶是指在非 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江苏省禁 毒条列 ( 修订草 案 ) 》 , 医疗 目的情 况下, 使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5 7条规定 对于“ 毒驾入刑” 都有详细规定 。 的毒 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 4 . 对毒驾人刑的立法建议 安 全 生 危 导的 行 为 。 4 . 1 立法模式选择 有研究表 明 ,酒 后驾车 比正常驾 车的反应时间慢 1 2 %, 从主观方 面分析 , 吸毒驾驶应该 是故 意犯 罪 , 而且大 多数 而“ 毒驾” 比正常驾车的反应 时间慢 2 1 %。人 吸毒后往往会 出 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 目的, 如果 以交通肇事罪 、 以危 现幻象 ,驾驶能力严重削弱 ,为恶性交通事故 的发生埋下 隐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定罪处罚 , 极易出现混乱 , 导致 罪刑 患。呵 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 性。 与主客观不一致 , 所 以, 我认 为 , 对于毒驾人刑 , 应该 与交 通肇 2 . 毒驾人刑的必要性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其次 , 《 刑法修 正案 从 2 0 0 6年至 2 0 0 8年末, 媒体报道 吸毒导致交通事故 的 八》 规定 的危 险驾驶罪 中的飙车 、 酒驾行为 与毒驾行 为有 相同 案例明显增 ̄ H ; 2 0 0 9 年至 2 0 1 0年 中,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之处 , 均属于间接故意 的主观构成要件 , 因此我认 为应该 将毒 交通事故 的案例 数量呈急剧 增加 的态 势: 全国 2 0 1 0年 1 —5 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 以弥 月与 2 0 0 9年 1 —5月同期相 比,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交通 补 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 定罪 和量刑方 面缺 乏具 体规定与 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 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 目惊心 . 层级递进 的缺陷。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 4 . 2 、 加强路 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 的设 备的 ,所 以如何进 行准确而有效 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 。 据资料显示 , 我 国已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车辆拥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峻性愈发显现。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许多驾驶人对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视作空文。
这反映出公众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2. 执法难度大醉酒驾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
3. 处罚力度不足当前,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主要以罚款、吊销驾照等为主,但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对驾驶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部分驾驶人仍会铤而走险。
4. 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如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够明确等。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查处力度,采用高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等,提高取证效率和执法效果。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和执行。
(2)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3)完善事故责任认定:针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应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终身禁驾制度:对于多次醉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人,应建立终身禁驾制度,以示惩戒。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预防和惩治毒驾法律问题探析
1 .行政法规。《 中华人 民共 和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二 条第二
款规定 ,饮酒 、服用国家管制 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醉药 品。或 者患有妨碍 安全驾驶机动车 的疾病 ,或者过度疲 劳影响安全驾驶 的。不 得驾驶机 动 车;《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 路交通 安全法 实施条 例》 第一 百零五 条规定 , 机动 车驾驶人有饮酒 、醉酒 、服用国家管制 的精神药 品或 者麻醉药 品嫌 疑的,应 当接受测试 、检验 ;《 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和使用 规定》 第 十二 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 申请机 动车驾驶 证 :三年 内有吸 食、 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 ,或者长期服用 依赖 性精神药品成瘾 尚未戒除 的。此外 ,《 江苏省禁 毒条例》 以地方法 规的 形式从五个方面对毒驾进行 了更为详细 的规定 。 2 .刑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 肇事罪 的司法解 释》 规定 ,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 以上熏伤 ,负事故全 部或主 要责任 ,以交通肇事 罪定罪 处罚 。对 “ 毒 驾” 但没 肇事 、未 产生 后果 的 ,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 照禁毒法 的规定 ,以治安管理 的手 段对吸 毒行为进行处罚 。而对其 “ 危 险驾驶 ”却没有相关 的处罚依据 。 ( 二 )境外治理经验 “ 毒驾 ”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 ,业 已引起境外各国和地区的高度关注 , 纷纷制定相应 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预防和惩治 。 加拿大 :《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 、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 “ 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 能力并 因此致伤他 人者构成 可诉罪 ,处 1 0 年 以下监禁 ;酗酒或吸食 毒品损 害其驾驶 能 力并 因此 致死他 人者 构 成可诉罪 ,处 1 4 年 以下监禁。 ” 日本 :《 日 本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之二规定 : “ 受酒精或者 药物 的 影响 ,在难以正常驾驶 的状态下 ,驾驶 四轮 以上的汽车 ,因而致 人伤害 的,构成危险驾驶致死 伤罪 ,处 1 5年 以下惩役 ;致 人死 亡的 ,处 1 年 以上有期惩役 。 美 国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 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对行 为人 由警察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吴迪由然李哲摘要: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
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解决路径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自2022年5月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和研究始终方兴未艾。
众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解决了许多过去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极大地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降反增,近几年更是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刑法条文规定的简单、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应用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办案过程中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涌现,法律效果面临质疑,种种司法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新的回答。
受青岛地区啤酒文化的影响以及近年来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危险驾驶罪在青岛市一直呈高发态势,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占全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
危险驾驶罪已成为青岛市黄岛区最为高发的刑事案件罪名之一,因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司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难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部分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因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系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作者:李潇潇江秋霞李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我国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将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写入了刑法。
然而却并未将争论已久的“毒驾”列入修正案中,对此,引起了社会和学者的普遍争议。
那么,“毒驾”是否应当入刑呢?本文作者认为,“毒驾”应入刑,但更应谨慎入刑。
下文从刑法的谦抑性、我国的国情等方面分析“毒驾”应谨慎入刑,以及我国现阶段应对“毒驾”的措施。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毒驾”谨慎入刑;中国国情;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30-02作者简介:李潇潇(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密切接轨,致使我国吸毒人员与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因而由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加,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近几年,“毒驾”入刑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交警和禁毒部门、社会群众的普遍共识。
而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甚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却都没有将“毒驾”列入,这体现了立法者立法的谨慎。
一、“毒驾”的概念目前,我国司法部门没有给出“毒驾”的具体法律概念。
但近几年对此行为的研究,大多数法学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毒驾”,即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并且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而且也应当包括一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此处的机动车不仅仅指汽车,也包括所有由发动机驱动的车辆。
因此,“毒驾”是指以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二、“毒驾”谨慎入刑(一)刑法1.刑法的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具有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以及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措施的强制性、严厉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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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毒驾”研究现状 (1)二、当前吸毒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2)(一)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2)(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3)(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3)三、针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对策 (3)(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3)(二)建立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 (3)(三)追溯毒品源头,打击制贩毒行为 (4)(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4)四、结语 (4)参考文献: (4)“毒驾入刑”问题研究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摘要:我国吸毒驾驶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当前,我国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对吸毒后驾驶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处罚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不明确,现场执法的检测手段不便捷,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境。
关键词:毒驾入刑研究引言“吸毒后驾驶行为”,即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①。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医疗用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俗称药驾),但其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建议纳入“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的范畴。
另外,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亦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
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毒驾”研究现状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吸毒的成本降低,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
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且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大。
2003—2005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足10 起; 2006———2008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 起; 2009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①陈帅锋,李文君,陈桂勇《我国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 起以上;2010 年1-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 起①。
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逐渐降低,我国的吸毒人数有蔓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5月底,我国在册吸毒人员约155万。
同时,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 17亿辆;截止2011年7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共有226059167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64258786人②。
在册吸毒人员与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步增长,使得其交集数量的增长成为一种必然,“毒驾”所带来的交通隐患也必然增加。
二、当前吸毒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一)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当前,通过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禁毒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吸食毒品的危害早已被人们所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更是深入人心。
但是,作为毒品危害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吸毒后驾驶的危害性却往往被大家所忽视或者认识不够。
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地区禁毒、交管等公安实战部门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深的,但从整体上来看,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然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禁毒执法部门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遗余力,却很少触及交通领域中存在的吸毒后驾驶问题;交通执法部门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可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却对吸毒后驾车问题的解决缺乏足够的热情和信心。
二是社会大众只知毒品危害身体健康,却认识不到吸毒后驾驶的行为竟如此严重地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三是吸毒人员可能只知吸毒是违法行为,却不知吸毒后驾驶亦属违法行为并可能会造成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对于吸毒后驾驶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和指导性的处理程序。
这些规定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部门在处置吸毒后驾车行为时仍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处置措施。
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惩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一是缺乏具体的处罚规定。
如交警现场发现驾驶员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检验驾驶员体内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检测的程序是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但是对于驾驶人驾驶证的扣分、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则无明文规定。
这就客观上束缚了交管部门打击吸毒后驾驶行为的力度③。
二是认定吸毒后驾驶行为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待明确。
目前,交管部门处置酒后驾车一般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两种,都有具体的酒精含量标准。
同样,处置吸毒后驾车行为也应制定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如是否吸毒的认定、吸毒种类的认定、吸毒时间①李文君,续磊《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吸毒驾驶行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②陈博《毒驾拟入刑京一司机吸毒后连撞21车被公诉》大案要案,2009年第6期。
③李云鹏《“毒驾”与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政法学刊,2011年第10期。
的认定、不同类型吸毒人员的认定(包括戒断毒瘾人员的认定)等都需要明确,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将有所区别。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吸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既不同于一般的酒后驾驶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吸毒行为。
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查处涉及到公安交管、公安禁毒、交通运输甚至更多部门的交叉责任和交叉管辖,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解决将需要更多部门的参与,这就对该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影响。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没有对各部门在管控和查处吸毒后驾驶问题上的权限分工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各部门在查处该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格,沟通不顺畅甚至互相推诿等现象。
因此,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需要明确。
公安机关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以交管或禁毒部门为牵头单位,法制、宣传、监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使各部门的职责和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共同打击吸毒后驾驶行为。
在明确了牵头单位、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问题后,下一步还应研究确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监督和奖惩措施,对没有积极履行职责,互相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对积极履行职责,部门配合顺畅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这样有助于调动各警种的执法积极性,提高执法民警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推进解决吸毒后驾驶问题的工作进程。
(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目前,社会大众和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已对交警通过酒精测试仪现场呼气查酒驾的方法习以为常,这为查处酒驾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
当前,全国公安禁毒部门对涉嫌吸毒的人员,现场快速检测的方法主要是尿液检测。
由于尿检需要现场提取驾驶员的尿液样本,这对于道路现场执法的交管部门来说无疑是难以完成的工作。
一是需要具备保护隐私的场所采集尿液,二是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检测时间,三是难以取得广大驾驶员的配合。
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是解决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一个瓶颈。
三、针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对策(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目前,我国涉及吸毒驾驶的法律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但其中大多只是宽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既不够具体,也欠缺操作性。
目前针对毒品检测呈阳性的驾驶员主要适用行政处罚,如果吸毒驾驶员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依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成瘾者是特殊的病人,在处理吸毒驾驶时应以何种身份看待吸毒驾驶人,是对其进行康复治疗还是处以相应处罚,具体操作依照何种程序等,都亟须法律予以明确①。
因此,有必要对吸毒驾驶进行单独立法,或者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其构成要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以弥补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与层级递进的缺陷,从而为司法认定与起诉审判提供一个更为良好的运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①吴晓杰《“毒驾”,不能承受之“轻”》检察日报,2010年第8期。
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吸毒检测适用程序及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当前形势,难以满足吸毒驾驶检测工作的需要。
应尽快建立更为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强化吸毒驾驶检测与道路安全监控工作。
包括严格设置吸毒检测及处置的职能权限与适用程序;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将类似于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吸毒检测装置装备基层;对执法人员开展吸毒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吸毒驾驶人员的能力;对吸毒驾驶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研究,分析本地区吸毒驾驶形势,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提供决策参考。
(三)追溯毒品源头,打击制贩毒行为对待吸毒驾驶问题应标本兼治,毒品贩卖者与吸毒驾驶人员之间的关系就好比鱼和水的关系,吸毒驾驶人员必然有其获取毒品的方式与途径,调查毒品来源并及时打击制贩毒行为,有利于扩大战果,遏制毒品在道路交通领域的蔓延。
因此,应加强对吸毒驾驶的线索挖掘意识,确认所滥用药物的类型、成分;对吸毒驾驶员进行细致的询问调查,摸清其获得毒品的渠道;根据获取的线索,顺藤摸瓜,逆向摸清毒品零售商和批发商的相关情况,堵源截流。
(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加强宣传教育遏制吸毒驾驶不仅需要道路交通监测,还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加强基础管控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首先,要对吸毒驾驶监测结果进行科学统计,摸清驾驶员经常滥用的药物种类、吸毒驾驶问题较为严重的路段和区域以及吸毒驾驶群体职业特征等情况。
其次,有关部门要根据数据统计结果,在各自领域制定相应的工作策略。
最后,有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相互协调、统一部署,共同遏制吸毒驾驶问题。
四、结语毒驾是继酒驾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且呈快速蔓延趋势,社会各界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力争早日将这一紧迫、严峻的公共安全问题控制好、解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