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复习备考法律英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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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复习备考法律英语考试
凡学法律者,必学习过法律英语,我真正专注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始于1年前,那时候因为不用上课,又没有考试的压力,于是就找了这样一件事来做。一开始兴致很高,收集了很多资料,天天抱着影印本的
英语著作啃,但一段时间下来,效果似乎并不明显,花去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可总是不得要领,难
以深入,渐渐的竟成了我生活中的“鸡肋”,为此大为苦恼。确实以一年的时间学习法律英语,能达到的
高度真的很有限。法律学习本身就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何况法律英语?我知识中目前根本没有一个法
律英语的体系,于是我只能称以下文字为杂感
1、关于法律文件的翻译:学习法律英语,碰到最多的就是翻译法律文件了,这里的文件一般包括
法律、规章、条例、条约、协定、合同、章程、保证书、判决书等等。在联合国范围内则有国际法院的判
决和咨询意见,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法律英语
翻译自然不同于一般的中英互译。从专业方面说,翻译法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
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
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
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barrister译
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译
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还有人建议采
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
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
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
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再比如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过失”,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negligence
(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
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
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单数的damage是“损害”,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金”。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
还有在翻译英文合同时,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当时就直译为“条件”或“保证”,仅知道“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偶尔有次接触普通法,才发现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condition,守约方
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warranty,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
合同,否则,也是违约。Condition和Warranty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
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2、关于法律英语的关联词:我们通常写作文,讲究的是句与句之间的连贯和逻辑的合理,于是老
师经常教导要注意使用诸如inorderto、while、although等连接词语,而法律文件中却常有些平常不大
用的词语或关联词,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
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witnessof(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herein,herein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等词。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
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其余类推。这几个词在读法律文件时频繁出现,因此很重要。
3、关于法律英语中的拉丁文:学习法律英语,接触最多而以字母形式出现的非英语单词莫过于拉
丁文了,有些英文更是直接源于拉丁文,比如rescommunies,是格老休斯提出的一个关于公海制度的原则,如果知道“res”解释为英语就是“athing”,就能很容易猜出其意思(“共有物”),还有resmancipi(要式转移物)。国私教科书中有lexfori(法院地法),其中的lex也很常用,英文解释为law,知道这一解释后记这样类似的单词就方便了,类似还有lexlocisitus、lexdomicilii、lexrem等,
意思现在应该可以猜出来了。还有一个是jus,翻译为权利,源自罗马法的一个概念。英文解释为aright,derivingfromaruleoflaw.通常不单独使用,在词语中更多地翻译为“法”,如juscogens(强行法)、juspublicum(公法)juspublicestabilitum(公序良俗)jussoli(出生地法)。其他还有rex、quasi、juris等。
4、理解法律与法律英语翻译,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如“unjustenrichment”可直译为“不当得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
务(fiduciaryduty)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译为
“协议”和“合同”,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
一个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deed)或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