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6303e0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4c.png)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一环,旨在吸引和支持高科技企业上市。
为了确保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和规范,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了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方优先等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对于科创板这种高科技企业来说,关联交易尤为敏感,也更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担忧。
为了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科创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则十分严格。
具体来说,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都需要进行披露。
无论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都必须向证监会和投资者公开。
关联交易的披露方式。
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时间、内容等,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让投资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清晰的了解。
关联交易的监督机制。
科创板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督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由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的进行。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关联交易谋取私利的行为。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的处罚。
科创板对于违反关联交易规则的公司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上市资格等。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科创板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为高科技企业的上市提供了一条规范和透明的道路。
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相信随着科创板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会吸引更多高科技企业上市,推动中国科技创新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篇示例:科创板是我国新设立的证券交易板块,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科创板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市场行为,科创板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提出了一系列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69607d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83.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函〔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的通知
上证函〔2022〕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自律监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9号进行了重新命名,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并统一合并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1〕37号)、《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1〕1633号)、《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
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同时废止。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
()“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科创板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市企业单位业务操纵申请常见问答
![上市企业单位业务操纵申请常见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4bd345c10b4e767f5bcfce73.png)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目录一、一般要求 (5)1、[★★★]什么是业务操作?上市公司对于业务操作要承担什么责任? 52、[★★★]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业务操作申请? (6)3、[★★★]哪些业务事项涉及业务操作?办理业务操作事项需要提交什么公告和什么《业务申请表》? (6)4、[★★★]为什么必须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填写业务申请表? (7)二、停牌与复牌 (7)5、[★★★]哪些情形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证券停牌和复牌?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证券停复牌而未申请,有何严重后果? (7)6、停牌申请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8)7、[★★★]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停牌申请?提交停牌申请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8)8、[★★★]早间和午间紧急停牌申请对提交时间分别有何具体要求? .. 109、什么是独立停复牌?哪些公告类别允许添加停复牌申请并一起提交? (10)10、[★★★]上市公司提交了与停复牌相关的公告,但未同时提交停复牌申请,公司股票能实现停复牌吗? (11)11、[★★★]临时停牌或紧急停牌一天后,上市公司如需继续申请股票停牌,还需要另行提交停牌申请表吗? (12)12、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如何进行复牌? (12)三、股份上市 (13)13、[★★★]上市公司申请股份上市,应当提前几天向本所提交股份上市公告和《股票上市业务申请表》? (13)14、[★]在哪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公司盖章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字确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13)四、权益分派 (14)15、[★★]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当如何提交业务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 (14)16、[★★★]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517、[★★★]如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且该可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其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16)五、股东大会 (17)18、[★★]为什么上市公司必须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17)19、[★★]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申请表时,应当注意核对哪些数据信息? (17)20、[★★]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增加提案等公告,有何时间要求? (18)21、[★★]同时出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股东大会延期、增加或取消提案情形的,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应当如何登记公告类别?如何提交业务申请? (18)22、[★★]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列表与授权委托书中议案列表的序号和内容不一致,对股东投票会造成什么影响? (19)23、[★]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议案,应当怎样分成不同议案组? (20)六、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上市公司发行的仅在本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如发生回售,应如何操作? (20)25、[★★]公司债券利率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20)26、[★]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跟踪评级,公司除需要披露评级结果公告外,哪种情形下还需提交信用评级调整业务申请表? (21)27、如何办理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 (22)28、[★★★]申请股票停牌,可转债和转股代码也需要同时申请停牌吗? (22)29、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有哪几种主要方式?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转股代码停牌有何特殊之处? (23)30、[★]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时有何特别关注事项? (23)七、其他 (24)31、[★★★]上市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风险警示标准时,有何需特别关注的事项? (24)32、沪股通公司在实施股权再融资、股份回购、现金选择权等业务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24)附件一:业务操作申请事项一览表 (26)附件二:上市公司证券停复牌常见情形 (33)注释:根据涉及业务操作的重要程度,常见问题分类为特别重要、重要、关注,分别对应[★★★][★★][★]一、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告类别准确登记是风险防控的基础▪停复牌操作是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1、[★★★]什么是业务操作?上市公司对于业务操作要承担什么责任?答: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予以办理的证券停复牌、股份上市、权益分派等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16a2d55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0.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尊敬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了规范及统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分类,根据《上证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现将指南内容公告如下:一、公告类别的划分原则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划分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三大类别。
2.定期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经常性信息的公告。
3.临时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因公司发生特定事件而需要及时披露的公告,如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大额融资等。
4.其他类公告,指不属于定期报告类和临时报告类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类别的具体内容1.定期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内容。
2.临时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股权激励公告、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公告等。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和及时性的信息更新。
3.其他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等。
主要涉及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东权益等内容。
三、公告登记要求及程序1.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告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分类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并在证监会官方指定的披露平台进行登记。
2.公司应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核后再进行登记。
3.在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程序中,应对公告所属类别进行清晰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登记表格,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告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证监会及上交所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科创板开户必备测试题及答案(全)
![科创板开户必备测试题及答案(全)](https://img.taocdn.com/s3/m/f1aa02df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3.png)
题库一:1、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B)。
A. 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B.具有6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C.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D. 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B)。
A.衍生品合约账户B.沪市 A股证券账户C.在证券公司开立的TA账户D.深市证券账户3、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D)。
A.竞价交易B.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大宗交易D.场外交易4、下列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 30、13:00 至 15:30B.每个交易日的 15:05至 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 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D.投资者只能在每个交易日的 15:05至15:30提交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5、投资者以市价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包括以下(C)。
A.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B.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C.双方最优价格申报D.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6、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B.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C.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仅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D.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第6个交易日开始,适用20%的涨跌幅限制7、科创板股票自(D)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上市交易满1个月B、上市交易满2个月C、上市交易满3个月D、上市首日8、关于科创板股票买卖申报的表述,下列不正确的是(D)。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https://img.taocdn.com/s3/m/2c6483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f9.png)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2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2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e5e622ffad02de80d5d84059.png)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此公告涉及业务流程及操作,请按相关要求逐项编制公告,勿随意删改)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因配股/增发/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其他原因需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以及按照修正条款调整转股价格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转债代码:转债简称:转股代码:转股简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增发/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其他原因/按照修正条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调整前转股价格:XX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XX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一)简要说明公司因股本变化、现金分红等原因导致公司需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发、利润分配、转增股本等方案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由此导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是否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简要说明按照修正条款调整转股价格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议案的主要内容等。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简要说明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调整前价格、调整后价格、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时间、停止转股时间、恢复转股时间。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报备文件(如适用)(一)股东大会决议;(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一)公司按照修正条款向下调整转股价格的,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时间与恢复转股时间原则上为同一天,一般为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b554764619e8b8f67d1cb985.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适用)(1.2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六月修订说明目录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 4二、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5(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5(二)提交发行方案及申请代码 5(三)录入公司基本信息7三、发行业务指南 7(一)发行方式概述7(二)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准备及发行流程图8 (三)发行工作具体流程8(四)主承销商IPO网下申购平台操作时间节点19 (五)各相关机构联系方式20四、上市业务指南 20(一)新股上市申请、上市准备及上市流程图20 (二)上市工作具体流程21(三)上市公告书披露事项24(四)上市仪式24五、发行期间新股暂停、恢复及终止的情况处理26六、附则26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所郑重声明,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对于新上市公司网下路演从未指定任何特定服务机构。
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本所或本所附属机构名义作为网下路演特定服务机构,均属违法行为。
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保留追究相关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本所上证路演中心为网上路演指定服务机构,网上路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市仪式由本所附属子公司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上市仪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总体流程主要包括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发行业务流程、上市业务流程三个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需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报备发行方案,上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启动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d13381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98cd10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d.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d98687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b.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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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操作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本所予以办理的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股东大会、权益分派等需要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软件编制并提交XBRL实例文档的事项;二是股份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停复牌、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债券类等需要向本所申请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本指南附件事项,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操作的,应准确选择并登记公告类别,按照本指南附件编制公告,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业务申请表应与公告等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一同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的申请人,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业务操作申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完整填写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及相应的备查文件,并及时关注业务操作申请的办理进程和相关的反馈意见。
因业务申请内容错误或遗漏,或未按要求及时查看核对操作反馈结果,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相应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将根据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南及附件内容。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取消议案5.科创板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6.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7.科创板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10.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12.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13.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1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15.科创板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16.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17.科创板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18.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19.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2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21.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22.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23.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24.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25.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26.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27.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28.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29.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3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31.科创板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13.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13.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4f5c02960508763230121246.png)
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此公告涉及业务流程及操作,请按相关要求逐项编制公告,勿随意删改)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披露相关信息,适用本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超额配售的股票总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的股票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金额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披露本次超额配售股票的配售时间、配售数量及占初始发行数量的比例、配售价格、超额配售后本次发行的总配售数量。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
因全部或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股票的,应当披露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占初始发行数量的比例、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的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及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因未行使或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票的,应当披露购回股票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披露延期交付的股票登记于作出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股票账户的时间、锁定期起始时间,并列表披露如下事项。
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数量,战略投资者、网下及网上投资者分别获得的股票数量,及占最终配售数量的比例。
披露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与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购回股票使用资金的差额及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安排,包括:1.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划转给发行人的金额;2.划转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额。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b2224605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c.png)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从事的与年度报告编制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履职、会计师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二)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年度内控评价报告或关于未披露内控评价报告的说明,并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ef521251711cc7930b7163a.png)
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交易附加条件等)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应说明日常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包括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时间、届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以及表决情况等;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适用)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应披露该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如果上市公司对当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预计,应披露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可参照下表),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同类交易本次预计金额与前次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以上的,应说明原因。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应对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可参考下表),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同类交易前次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对日常关联交易涉及的各关联人情况分别进行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关联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企业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主要办公地点、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关联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关联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若上市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ad707d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32.png)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1.背景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是针对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规定,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本指引旨在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进行解读和适用指导,帮助企业和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监管规定。
2.适用范围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适用于拟在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无论是A股市场、H股市场还是其他证券市场,只要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就需要遵守该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企业需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还需确保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更新披露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企业信息。
(2)募集资金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募集的资金,确保所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并按照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募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3)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发行程序,接受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说明和解释。
(4)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违法所得将予以追缴,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被暂停发行、撤回发行申请等严重后果。
4.针对企业的建议针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我们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1)注重信息披露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https://img.taocdn.com/s3/m/8ec4df3a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fe.png)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7035940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47.png)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预约、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定期报告差错更正等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定期报告预约1.1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时,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
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1.2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
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2.业绩快报、业绩预告2.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2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2.3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2.4上市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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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本公告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
适用情形: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尚未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前期公告中错误或遗漏进行更正和补充,如:议案表信息、召开日、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证券品种信息的更正等,适用本公告类别和指引。
股东大会的延期或取消、增加或取消议案等不适用此类别,请选择其他相应的公告类别,参照适用相应的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XX年度股东大会(或XXXX年第XX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XXXX年度股东大会/XXXX年第XX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说明更正补充的具体事项和原因。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XXXX年XX月XX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其他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点XX分
[注: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
召开地点: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他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网络投票结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如适用)
涉及股权登记日更正的,应以下表列示各类股份的股权登记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年月日附件1: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XXX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年月日召开的贵公司[XXXX年度股东大会/XXXX年第XX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