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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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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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7年12月姚小春向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吴伍雄向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的原因;(2)2011年12月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向姚小春、张根才和莫汉光转让股权的原因,当时英汇泰投资的股权结构;(3)2007年12月股权转让时科泰投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4)英汇泰投资各名义股东代姚小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其与姚小春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自2008年7月开始,姚小春将其持有英汇泰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员工,2011年12月后姚小春收回其转让给公司员工的英汇泰投资股权,请核查收回公司员工股权的原因及转让和收回的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英汇泰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7)公司2011年12月清理英汇泰投资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所履行的程序;(8)英汇泰投资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注销资产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潜在纠纷等。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2月、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苏州亚商、广东亚商、苏州天利、宁波亚商、深圳鸿泰、广东亚商、兴旺国托、广东中科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华瑞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瑞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瑞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华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3号)核准,2017年3月9日,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0,000股(无老股转让),并于2017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股本变动情况2018年5月7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8,0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80,000,000股。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18年6月4日作为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5日作为除权除息日进行了具体实施。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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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7年12月姚小春向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吴伍雄向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的原因;(2)2011年12月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向姚小春、张根才和莫汉光转让股权的原因,当时英汇泰投资的股权结构;(3)2007年12月股权转让时科泰投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4)英汇泰投资各名义股东代姚小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其与姚小春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自2008年7月开始,姚小春将其持有英汇泰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员工,2011年12月后姚小春收回其转让给公司员工的英汇泰投资股权,请核查收回公司员工股权的原因及转让和收回的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英汇泰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7)公司2011年12月清理英汇泰投资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所履行的程序;(8)英汇泰投资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注销资产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潜在纠纷等。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2月、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苏州亚商、广东亚商、苏州天利、宁波亚商、深圳鸿泰、广东亚商、兴旺国托、广东中科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pdf

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pdf

回复:(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
权,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①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如下:
序号 1 2 3 4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获取公司的工商底档资料,了解公司历史沿 革;获取公司业务开展资料和取得的国家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核查公 司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经营资 质情况
公司的工商档案、董监高调查表、 审计报告以及财务资料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共同出具的 《声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控制的公 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司进行核查
取得律师对反馈意见回复
律师反馈意见回复
②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主办券商核查
了公司的关联方,同时经核查《审计报告》以及财务资料,并经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出具《不 占用公司资金承诺函》:本人及及其关联方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 为。经主办券商和律师、会计师核查,目前未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2)公司是否存在
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
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
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国富的亲属为其父亲郑子有、母亲娄喜
凤、兄弟郑国发。经主办券商与上述亲属取得联系及核查、询问,以及由公司实

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

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9,686.25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36号文核准。

经发行人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东吴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东吴证券、安信证券、广发证券和西部证券统称为“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决定,本次发行数量为696,862,576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将于2020年5月20日(T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经完成,拟定的发行价格为4.38元/股,对应的2018年摊薄后市盈率为48.0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J67“资本市场服务”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83倍),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6日和2020年5月12日,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提请投资者关注。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查×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条第×、×点)……经核查,我们认为……二、……(反馈意见第×条第×、×点)(格式同上)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五年月日附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年××月以××万元的价格向‎××公司收购了××公司50%的股权。

该公司系20‎02年10月‎由××和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合资设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万元,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为××万元。

6032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2020-12-16

6032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2020-12-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元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

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6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433.6555万股,共涉及8名股东,分别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张建梅、黄维君、王坤、李义田,截至2019年9月2日收盘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触发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12月21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10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82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76万股。

2、2020年5月28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0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3,641.60万股。

证券发行制度评议意见模板

证券发行制度评议意见模板

证券发行制度评议意见模板一、引言证券发行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活动,对于促进资本的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演变,旨在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本次评议意见旨在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证券发行制度现状1. 注册制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

发行人需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仅对公开资料的审查进行合规性判断。

注册制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同时也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核准制核准制要求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时,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还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

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还要符合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

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但可能导致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市场效率降低。

三、证券发行制度评议1. 注册制评议(1)优点:注册制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通过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2)不足:注册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较高,企业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可能导致市场质量参差不齐,投资者风险增加。

2. 核准制评议(1)优点: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对发行人的严格审核,确保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实力和品质,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

(2)不足:核准制可能导致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市场效率降低。

同时,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影响市场公平公正。

四、建议1. 完善注册制(1)加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2015年2月4日,葛尧伦将持有的合意投资37.8万元份额转让给吕德永;王修祥将持有的良新投资16.2万元份额转让给吕德永,上述转让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转让的原因,吕德永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目前任职单位和所任职务,是否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2、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山东海利尔化工多次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山东海利尔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包括增加设备、改进工艺的具体情况,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意见;(2)发行人在取得山东省环保厅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整改内容,并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发表意见;(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其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是否匹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4)请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受到主管部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反馈。

本文将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简单来说,它是监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 IPO 申请文件后,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所提出的一系列意见和要求。

反馈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企业而言,它是改进和完善申请文件、提高上市成功率的关键指引。

对于投资者来说,反馈意见能让他们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和潜在风险。

对于整个资本市场,反馈意见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反馈意见通常会涵盖哪些方面呢?财务信息往往是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监管部门会仔细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营收、利润、资产负债等各项指标。

他们会关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比如营收增长是否稳定可持续,利润是否主要依赖于非经常性损益,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等。

业务模式和竞争力也是反馈的常见内容。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市场定位如何?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怎样?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清晰阐述,并能够经得起监管部门的推敲。

公司治理结构同样不容忽视。

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风险?这些方面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法律合规问题也是反馈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是否存在未决的诉讼或法律纠纷?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都可能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

此外,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企业计划如何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如何?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当企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要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证券投诉意见书

证券投诉意见书

证券投诉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一位普通投资者,对于最近在证券市场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感到十分担忧和失望,因此特此向贵部门提出投诉意见,希望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处理。

首先,我要向贵部门反映的问题是在某股票的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正当的操作现象。

根据我自己的投资经历和直接观察,我发现有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导致该股票价格产生大幅度波动,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财务损失。

这种故意制造市场恐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让我们这些小投资者无法公平地参与市场,打击了我们正当权益。

其次,我要向贵部门反映的问题是关于某证券公司的违规操作。

该证券公司在投资者面前承诺的回报率与实际运作存在巨大的差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导致我们无法合理地判断风险和回报。

并且,该证券公司的某些员工也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内部规定,甚至泄露了客户的隐私信息。

所有这些问题都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不愉快的经验,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最后,我还要对某些证券机构的服务态度提出投诉。

在投资过程中,我曾多次尝试联系某证券机构,但是得到的回应都是敷衍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无论是在投资咨询、账户管理还是交易操作方面,这些机构对投资者的需求都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这种漠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仅令人气愤,还让我对证券市场的整体信心丧失,难以相信这个市场能够为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综上所述,我对以上问题提出投诉,并请求贵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我也建议贵部门在监管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和加强,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加大对证券公司和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责任意识。

我相信,只有减少违规操作和强化监管措施,才能够让证券市场更加健康、规范、公正地运行,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和可靠的投资平台。

再次感谢贵部门的关注和处理,希望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此致敬礼。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3•【分类】问答正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关于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有什么具体的要求?答:为进一步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会将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开,相关安排如下: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企业再融资申请,在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再融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再融资反馈意见,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

对截至2015年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企业审核状态为未出具反馈意见的企业,新出具的反馈意见在发行人落实反馈意见后、更新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并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

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等适用普通程序的融资品种,在发审会召开当日,将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随会议表决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

每周五将本周发出的发审委审核意见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发审委审核意见”子栏目公开。

对于发审会上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的内容,发行人应在封卷时提交并在正式刊登招股说明书时予以披露。

山东路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

山东路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〇年八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的2014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已收悉。

根据贵会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问题核查如下,请审阅。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相同。

问题1.申请文件显示,1)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为交易对方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发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持有48.49%股权。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直接持有铁投集团32.40%股权,并间接控制其0.83%股权,为铁投集团第一大股东。

请你公司:1)结合铁发基金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决策机制、内部管理等方面,补充披露铁发基金控制权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铁发基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如是,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审议程序、锁定期、业绩承诺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输送的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结合铁发基金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决策机制、内部管理等方面,补充披露铁发基金控制权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铁发基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一)铁发基金的股权结构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铁发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铁发基金向上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注:其他股东为青岛交通开发投资中心、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交通发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德州市交通运输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菏泽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4
•【文号】证监许可〔2018〕1862号
•【施行日期】2018.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862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中泰证字〔2018〕40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14日。

300801泰和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300801泰和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科技”或“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泰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2019年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2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0.42元/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9,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A股股票自2019年11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0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96,0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216,000,000股。

本次权益分派于2020年4月9日实施完毕。

截止本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1,600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为133,732,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1%,无限售流通股为82,267,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9%。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王家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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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而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2016年曾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进展情况,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8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入股的方式联合组建发行人前身齐鲁经纪。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如有)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如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披露:(1)发行人所获得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及主要许可内容、有效期,已过期资质是否办理续期手续,是否均合法有效;(2)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许可的条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存在出租、出借、借用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资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核查发行人各项业务条线风险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各项监管规定。

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控股股东莱钢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历次股权变动和资产重组是否均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控股发行人的法律资格。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东欠款等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股东欠款等问题是否已经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2)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出资、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可能被国资、证券、外资、外汇、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申报前两年内发生多起股权转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申报前两年内增资、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新引入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自然人股东(如有)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工作经历,本次股权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2)新股东以及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转让方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较多,其中,山钢集团子公司山钢金控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期货交易、投行等服务;向关联方出租房屋;向关联方收取管理费;公司之子公司中泰物业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关联交易的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2)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明文件或正办理过户手续;发行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更名至股份公司的手续;租赁的房产中也有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自有及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书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很简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发行人会评估其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其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若拥有控制权,则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具体判定标准;分析说明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发行人投资类型(优先级、劣后级等)、比例,投资损益,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请针对各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结构化主体,结合发行人会计政策,补充说明拥有控制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否前后一致并严格执行。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2013年12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普通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3年改为5年,由此增加2014年度利润总额523.23万元,增加净利润392.43万元;公司将融出资金、融出证券坏账计提比例由1.00%改为0.10%,由此增加2013年度净利润5,154.91万元。

请详细说明上述变更对报告期各期的影响,分析披露上述变更的依据、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谨慎性,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发行人持有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

请补充说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高管构成,以及发行人推荐人员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补充说明对万家基金出资的会计处理及依据;补充说明认购万家基金及其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的具体内容、比例、会计处理、合同条款与同类产品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交易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发行人出资、认购相关产品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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