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起诉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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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页眉可删)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人在失踪或者死亡后,满足一定条件便可宣告其死亡。
宣告死亡对其亲属以及利害相关人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呢?大家跟随律师365 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在失踪或者死亡后,满足一定条件便可宣告其死亡。
宣告死亡对其亲属以及利害相关人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呢?大家跟随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一)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二)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三)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四)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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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以案释法
十年前,刚满18周岁的李某因家里生活困难,高中一毕业便跟随同村的人进城打工去了。
可令其父母没想到的是,李某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消息,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这十年来,李某的父母多方打听儿子的消息,却始终不知道其下落。
如今,李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寻找,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但前不久,李某的父母听人说,像李某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不必先宣告失踪后再宣告死亡。
那么,像李某这种情况,其父母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是否还用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呢?
学法用法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此可知,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本案中,李某已经失踪十年之久,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而当年李某失踪时,刚满18周岁还尚未结婚,因此李某的父母也就成了李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父母有权提出宣告申请,而且不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宣告死亡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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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现实意义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制度意义:为什么要将下落不明者宣告为失踪人(而非解决诸多问题的宣告死亡)→解决财产代管问题【解读】:一个人下落不明,生死未卜,生死的问题没有确定会带来诸多不便。
比如婚姻、财产的处分问题。
宣告失踪并不止在于经法院确认其失踪的事实状态,更重要的在于解决财产代管问题。
思考: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院直接确定财产代管人或许更好?宣告失踪的条件(1)下落不明(2)时间要求(2年)(3)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代管(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权限、责任a.可以自代管财产中清偿债务;原则上对代管的财产无处分权;造成损害的,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b.财产代管人相当于在失踪人财产事项上的“临时监护人”。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法定期间(民总第46条)2.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民总废除民通有关申请人顺序的规定)3. 法院依法宣告→ 其程序安排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宣告死亡的效力1. 法律上被推定为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等2. 推定当然可以被反证推翻→ 民总第49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 死亡推定是针对权利能力消灭本身(并未对死亡事实状态进行判断),不能当然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死亡事实推定。
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的确定!(民总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解读】:死亡时间是作出判决之日还是意外发生之日(另有一个互相有继承关系者的自然死亡时),会涉及遗产继承关系的不同(联系继承法中的转继承/代位继承。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26a910a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71.png)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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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
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
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一)须有失踪人。
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二)失踪期间。
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
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等。
(四)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
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https://img.taocdn.com/s3/m/26fd82d4856a561253d36f12.png)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特别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特别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4351342d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ee.png)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特别程序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特别程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特别程序概说1、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共同特点:A.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辩论;B.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C.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E.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真题示例(2012年卷三44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二、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再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1、实体法回顾:宣告失踪、死亡的实体法要件2、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次日起算;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3个月B.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C.处理: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D.亡者归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启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2、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3、选定代理人: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5、判决:A.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6、判决的撤销: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3、受理与判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A.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B.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判决的撤销: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2012年修正案新增)1、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3、处理A.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B.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bb899c745fbfc77da369b11e.png)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1)受理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3.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
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条件中的1和2)(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事诉讼法期末练习题与答案3
![民事诉讼法期末练习题与答案3](https://img.taocdn.com/s3/m/f67a765987c24028905fc366.png)
一、单选题1、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B.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C.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D.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正确答案:B解析:答案:B。
考查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346条、第348条与第349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CD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因此,B项知情人报告的机关错误。
2、下列说法中,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转入普通程序C.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但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除外D.特别程序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正确答案:A解析:答案:A。
考查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fd6deb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9c.png)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法院依法判决某人已经死亡,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并未真正死亡,或者其死亡状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前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终止。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宣告死亡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将恢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将恢复。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有权要求返还遗产、偿还债务。
(2)婚姻家庭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等将恢复。
配偶、子女等有权行使相关权利。
(3)合同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合同关系将恢复。
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 名誉权恢复宣告死亡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名誉权将得到恢复。
有关其名誉的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承担宣告死亡撤销后,因错误宣告死亡而给被宣告死亡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民事责任: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宣告死亡人及其亲属因错误宣告死亡而遭受的损失。
(2)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故意错误宣告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https://img.taocdn.com/s3/m/5e1200faddccda38376bafce.png)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ee81d4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9.png)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公民生命状态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死亡与遗产继承第二章宣告死亡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战争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1. 申请宣告死亡(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具有法定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法定利害关系。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写明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③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④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⑤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明等。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答辩期内,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4.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包括:(1)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2)查阅、复制有关证明材料;(3)公告送达;(4)进行财产调查等。
5. 人民法院审理(1)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庭审。
(2)辩论:在庭审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6. 判决生效(1)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判决生效: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
7.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包括:(1)宣告被申请人死亡;(2)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遗产;(3)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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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非讼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非讼程序概述非讼程序,广义的含义,是指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人民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本章中的非讼程序仅指狭义的非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
二、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2)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①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
②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③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申诉人或者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④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⑤原则上实行独任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都实行独任制。
⑥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⑦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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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宣告死亡(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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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2021国家法考必背重要知识点解析-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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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略|「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立法目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民特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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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民特案件,即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具有特殊性质、程序和结果的案件。
民特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以下将从民特案件的法律规定入手,进行详细阐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2. 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的案件。
3. 审理程序:(1)申请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选举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3)申请人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时效:自选举委员会作出审查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2. 适用范围: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因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3. 审理程序:(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3)经审查,符合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4. 诉讼时效:自下落不明之日起两年。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 适用范围: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公民因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3. 审理程序:(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3)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论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3篇)
![论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04a09b9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98.png)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去向不明,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
2. 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3. 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四、宣告死亡的程序1.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3.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2.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债务由继承人清偿。
3.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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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起诉条件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时,既可以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后宣告公民死亡,亦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直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起诉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起诉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
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