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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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创意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组建,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______________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加强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及个人参加创意产业相关展览,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五)联合文化创意产业学研机构,开发文化创意产业人力资源及人才培训教育机制的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优秀人才,负责优秀文化创意企业、个人的评选和表彰;(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八)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协会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实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化创意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颁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十二个月计算)会长会员单位20000元,副会长会员单位10000元,理事单位3000元,普通企业会员1000元,个人会员100元。(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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