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及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皖编办〔2017〕271号),现对我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一、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除上述第一条确定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按原管辖规定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之前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8月28日——结束——。
2010年最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2010年最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整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号【颁布时间】2010-01-28【生效时间】2010-02-01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通知》确定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详见:/flwk/show.php?file_id=141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9)20号【颁布时间】2009-12-14【生效时间】2010-01-04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7.19•【字号】京高法发[1994]169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管辖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1994]1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我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审判人员学习,立案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受理一审案件,不得随意扩大收案范围。
各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适用“意见”的规定。
二、各法院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必须在法院接待室或立案部门将“意见”的全文公布于众(可以张贴在室内墙壁上),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执行。
三、“意见”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各法院在此以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虽与“意见”不符,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不再变更管辖;8月1日以后不按“意见”执行,管辖了不该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直至撤销原判,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4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现就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一)第一审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支付令案件;(四)公示催告案件;(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六)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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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法律中的那些条例可以为这项权利作出支撑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有两个标准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四川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图
基层人民法 院
全省特殊知识 产权案件(民 事、行政)
成都市内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成都市外一般 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行政)
指定基层法院管 辖一般知识产权 案件(50 万以下民 事)
全省知识产 权
跨区域受理全省范围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 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 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 外);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 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 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15 年 6 月)
1、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 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 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四:《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 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 定,商业秘密中除技术 秘密之外的案件
50 亿以上的有关著作权、 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 合同纠纷一审
成都市知识产 权审判庭
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管辖权,是指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或争议的审判权。
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
管辖权的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避免重复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地域管辖1. 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劳动争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3)新类型案件;(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5)其他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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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2022〕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
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
——结束——。
纠纷的司 法管辖权如何确定
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如何确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纠纷不可避免。
当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司法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特定的纠纷案件,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管辖权的基本概念司法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权力。
它确定了哪些法院有资格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以及在地理范围上的适用界限。
二、确定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性明确司法管辖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审理,使得审判更加公正、高效。
不同的法院在审判资源、专业水平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如果管辖权不明确,可能导致案件在不适当的法院审理,影响审判质量。
其次,确定管辖权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和稳定。
如果各个法院对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就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再者,明确的管辖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诉讼延误或成本增加。
三、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管辖。
例如,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 A 市,那么 A 市的法院通常对涉及该被告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履行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例如,某人在 B 市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 B 市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受到损害的一方所在的 C 市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B 市和 C市的法院都可能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
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
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浙江法院关于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一审级别管辖的标准
浙江法院关于⾼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审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试⾏浙江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浙⾼法〔2012〕177号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试⾏浙江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本省各级⼈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进⼀步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统⼀裁判标准、⽅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报送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平和审判⼯作实际,现对全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如下: ⼀、省⾼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最⾼⼈民法院指定省⾼级⼈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杭州市、宁波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华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市、⾈⼭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级⼈民法院指定中级⼈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审理并报⾼级⼈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发⽣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法律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
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为,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为⼈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全⾯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六条、第四⼗七条所规定侵权⾏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商等⾏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被告的侵权⾏为实施地⼈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为实施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的书⾯授权,以⾃⼰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诉讼金额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诉讼金额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2005年8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便利审判和诉讼,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诉讼金额规定如下:一、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各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金额下限以下的案件。
二、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诉讼金额为2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
四、五类涉外民事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的级别管辖,继续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低于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更为适宜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且当年内指定基层法院超级别管辖案件不得超过五件,指定的诉讼金额不得超过基层法院管辖上限标准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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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