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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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准入证明,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企业申请。

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前,首先要确保自身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设备,同时要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流程。

申请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表》等。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完整、准确,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其次,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会对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是审核企业是否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接着是技术评估。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是否科学合理、原辅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

企业要做好技术评估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确保自身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最后是审批和颁发。

经过前期的申请、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如果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监管部门会进行审批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领取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和许可条件开展生产活动,同时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一个严格、细致的过程,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技术评估前的充分准备工作。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怎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呢 食品生产许可证

怎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呢 食品生产许可证

怎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呢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网上申请流程法律常识: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流程如下:1、登录相关系统,进入许可申报页面;2、点击事项名称中的填写申请;3、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办材料;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法律常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卫生安全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颁发的法定证件,拥有此证的企业才能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

(生产管理知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生产管理知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一、办理部门: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三、办理范围:上述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换证。

四、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办理程序:1、通过上网、媒体宣传、召开宣贯会等方式,通知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申报。

申请书、审查细则等资料在网上公布,供企业下载使用。

2、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提供相关的材料一式三份向市局监督处提出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如下: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

⑤厂区平面图三份。

⑥工艺流程图三份。

⑦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原件一本。

⑧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一份。

3、市局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

①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向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按标准收取费用2200元,并在申请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一栏中填写“同意受理”并加盖局章。

②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给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③如果申请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目前不属于发证范围的产品,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 品、药品监管职能科室制订食品
安全抽样方案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药品监管职能科室根据日常监管工
作需要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 科室对食品、药品进行现场抽样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 室将样品送相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将检验结果报送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的固始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 2 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审查 食品流通监管科(承办机构)审查(13 日内完成)
食品流通监管科(承办 机构)核查(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 室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受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
单位
承办机构:稽查科
审查 食品生产监管科(承办机构)审查(45 日内完成)
食品生产监管科(承办 机构)核查(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办一个食品加工厂的主要手续流程

办一个食品加工厂的主要手续流程

办一个食品加工厂的主要手续流程一、前期准备1.项目规划设计。

在办理食品加工厂前,首先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厂房设计、生产流程规划、原料采购等方面的规划。

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食品加工厂规范和标准,同时需要注重环保、安全和生产效率。

2.资金准备。

办理食品加工厂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厂房建设、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因此,需要进行充分的资金准备工作,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招商引资等途径筹集资金。

3.人员培训。

食品加工厂的生产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在办理食品加工厂之前,需要进行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确保具备良好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4.环评报告。

食品加工厂属于环境敏感型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在办理手续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5.土地使用手续。

办理食品加工厂需要用地,因此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根据当地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申请等程序。

在办理手续前,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土地使用政策和程序,确保符合要求。

二、申请材料准备在前期准备过程中,需要准备各类申请材料,包括工商注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等。

申请材料的准备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准备,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1.工商注册。

办理食品加工厂首先需要进行工商注册,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在申请工商注册过程中,需要准备申请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申请表等材料,并依据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必备证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申请表、生产车间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计划、原料供应商协议等材料,并提交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3.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申请。

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是保障食品加工厂生产安全的重要证件。

申请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申请表、生产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控制手册、生产车间卫生计划等材料,并提交相关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3.1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3.1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QS)办理程序,由众标企业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人员总结。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受理企业条件要求:(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查验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二、审查审查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审查细则》本岗位责任人: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人、核查人员、专家、观察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一)审查安排1、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审查计划;2、核查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测能力等企业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并进行产品抽样、封样;样品由申请企业送达指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市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材料汇总并将审查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应终止审查的,写出终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审查结果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办理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及现场审查常见问题分析

办理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及现场审查常见问题分析

36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10月1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申请材料备案和现场审查。

1.1 前期准备企业在申报前,必须严格按照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厂房建设、设备购置。

同时还需开展人员培训、试产品检验、健康证办理等工作。

1.2 申请材料备案目前生产许可证办理主要归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申请材料准备完成后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备案通过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安排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1.3 现场审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食品行业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职责、企业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等,涵盖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检测内容包括从车间布局到人员要求等。

现场审查采取打分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

1.4 整改专家审核完成,打分不合格,企业需要重新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打分合格则限期整改后将整改材料上交给当地监管部门。

1.5 发证企业现场审查合格,并限期整改完成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给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2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常见问题现场审查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关键环节,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质量管理职责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的有序运营,保证产品质量,企业需制定质量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并需要对关键控制点的操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质量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够具体,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无法全面指导企业开展采购、生产、销售等活动;关键控制点的操作过程未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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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了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明确责任,使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科)对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受理申请(包括扩项、换证、变更和委托加工)、组织现场核查及发证检验、审核材料汇总上报和证书发放。

3、工作程序3.1申请受理3.1.1 行政许可公示:食品科设统一的申请受理办事窗口,并在办事窗口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具体详见[附件1-4]。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1.2 确定是否受理:3.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1.2.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2.3 企业递交申请材料的时候,窗口办事人员首先确认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品种,如果不属于,则退回申请资料不予受理。

如暂时无法确定其产品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或无法确定其所属类别,应先填写特殊产品咨询登记表,交领导审批,5天内回复企业。

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a、《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相应的电子版文档一份;b、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代码证复印件各三份;c、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d、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e、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三份;f、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三份;g、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h、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i、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j、有关原辅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k、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l、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三份(已获证企业变更需要)m、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期满换证申请时提供)复印件3份n、原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三份(使用进口原材料的企业)o、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三份(不具备特定项目出厂检验能力)p、矿泉水生产企业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及水源水质跟踪检测报告。

q、天然净水生产企业需提供取水许可证证书一式三份3.1.2.4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接收登记表,由企业和窗口办事人员签名确认,一份交企业,一份留档保存。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企业按照登记表补齐所缺的资料后再重新提交材料。

3.1.2.5 申请资料齐全的,接收其相关材料,同时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日期(一般为四个工作日后)到办事窗口办理后续手续。

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记录表,将当天的申请材料交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交回办事窗口。

审查中心与办事窗口交接资料时均必须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1.2.6 经审查中心审查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5],实行一次性告知,同时退回申请资料。

3.1.2.7 如企业申证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审查中心还应审查其企业标准的合理性。

3.1.2.8经审查中心审查后,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受理决定书[附件6],收取审查费用,安排现场审查。

食品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3.2.1 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3名。

核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核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

核查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a.接受聘用,承担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证书面材料的审查工作;b.组成现场核查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现场核查结论;c.对现场审查合格的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抽样、封样,并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3.2.2 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3.2.2.1 核查人次的确定食品科制定核查计划人员在每周一通知审查中心下一周核查工作所需的核查人员人次,并要求审查中心在周三前报送相应的核查人员人次名单。

3.2.2.2 制定核查计划食品科根据受理企业的情况(如错峰用电情况、企业生产计划等)和核查人员的时间在每周三前制定出下一周的核查计划表,报科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核查计划通知核查组,同时制作审查通知书,将通知书传真到被核查企业,明确告知企业审查的时间、审查组成员、必须注意的事项,确认企业能否如期接受审查。

核查计划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申证单元名称、核查组成员名单、观察员、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

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企业。

核查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企业,核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2.2.3 现场核查计划变更如被核查企业因各种情况不能按时接受审查,要求企业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明确延期时间,相关负责人员将延期申请交科长审批。

如企业延期时间较长或撤消申请的,经食品科审核确认后,收回企业受理决定书,退回企业申请材料,中止企业申请,并通知核查组。

同时,重新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安排其他企业接受现场核查。

如申请延期期限未超出法定办理时限的,食品科视情另行安排现场核查。

3.2.3 现场核查3.2.3.1 实行观察员制度由食品科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a.对核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b.及时向食品科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c.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核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对企业现场提出的整改,要到现场进行核实或要求企业拍摄照片作为证据,核实无误后在整改情况表上填写意见。

3.2.3.2 实施现场核查a.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核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b.核查组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c.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样、召开末次会议。

核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d.核查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后,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e.核查组按照审查通则的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企业。

观察员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f.核查组负责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件7]、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不合格项改进表。

观察员应督促企业按照核查组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 一般不合格项应在1个月内整改完成。

企业将完成后的不合格项改进表及相关整改证据送交食品科,由观察员配合核查组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g.由被核查企业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3.3 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核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

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进行。

核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3.2.3.4 核查工作报告核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在5日内向食品科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汇报核查工作情况。

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由食品科观察员在5日内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向省局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建议,待省局或总局批复同意。

自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总局或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发证检验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应当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所规定的时间内。

发证检验内容及要求如下:3.3.1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东莞市的指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

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3.3.2 发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要认真检查,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市局食品科。

3.3.3 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3.3.4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食品科或者省局食品监管处提出复检申请。

食品科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

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对于产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局食品科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向省局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建议,待省局或总局批复同意。

自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总局或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在报告出具日三日内送达市局食品科,市局食品科初审人员对发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漏检、错检项目后接收检验报告,并在《申证工作跟踪表》中登记。

若发现漏检、错检项目,退回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3.4 材料审核、汇总、上报企业发证检验及整改完成后,窗口办事人员将企业材料交审查中心,审查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装订。

初步审查汇总材料是否符合报送的具体要求。

汇总材料的装订顺序为:a.申请书;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c.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有《企业标准审定情况表》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d.有关原辅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e.《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f.《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g.《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抽样单》和《发证检验报告》;初审完成后,审查中心将申报材料交回材料上报人员,由材料上报人员将材料报食品科科长进行材料的复审确认,并签署报送意见,复审工作日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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