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摘要:
1.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
2.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作用
3.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4.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注意事项
5.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示例
正文:
一、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概述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指在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等过程中,记录取样、送检及检验结果的一种表格文件。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质量验收、产品质量把关的关键环节。
二、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作用
1.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详细记录了取样、送检及检验过程,有利于监督检查,防止数据造假。
2.便于工程质量验收。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有利于项目竣工验收。
3.有助于产品质量把关。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
三、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1.表头信息:包括表号、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基本信息。
2.取样信息:详细记录取样部位、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
3.送检信息:注明送检单位、送检日期、送检方式等。
4.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
5.见证人信息:填写见证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四、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注意事项
1.记录表应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填写。
2.记录表要保持整洁、字迹清晰,避免涂改。
3.记录表上的信息要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4.记录表应按要求归档,方便日后查阅。
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是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1.取样人员资质要求: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取样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取样方法、取样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取样现场的注意事项。
2.取样方法:取样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不同类型的建筑材料取样方法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取样方法。
取样过程中要避免杂质和污染物的混入,保持取样容器的清洁。
3.取样位置:取样位置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能够充分反映建筑材料的质量情况。
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的取样位置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例如,混凝土材料的取样位置应远离结构缺陷、裂缝和渗漏等问题区域。
4.可见证取样:对于一些特定的建筑材料,如预应力钢筋、钢材等,应进行可见证取样。
可见证取样是指取样过程中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和确认。
可见证取样可以提高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取样记录:在进行取样过程中,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取样样品的相关信息。
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取样人员、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
对于可见证取样,还应记录见证人员和见证结果。
这些记录对于后续送检和质量追溯具有重要意义。
6.送检要求:取样后,建筑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过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
建筑材料的送检样品应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数量要求。
送检样品应完整、干燥,并正确标识相关信息,以保证送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送检结果评定: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材料的检测和分析,并出具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测结果及评定等内容。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应及时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在建筑工程中,保证建筑材料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通过规范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流程,可以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减少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日期: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见证人员:1.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2.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3.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被见证人员:1.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2.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3.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目的:本次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旨在确保样品取样过程中的公正、准确和有效性。
一、见证取样过程:1.检测项目:被取样的物质或样品应明确标注检测项目。
2.取样工具及容器:取样工具应为洁净、无锈蚀、无油污的器皿。
取样容器应为密封、干燥、无损坏的容器。
3.取样地点:取样地点应为被取样物质或样品的原存放位置。
4.见证人员的时间要求:见证人员应提前到达取样地点,确保在取样过程中担任见证工作。
5.样品编号:为每个样品分配唯一的样品编号以确保取样过程中的识别。
6.取样步骤:6.1确定取样工具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清洗消毒。
6.2见证人员确认被见证人员在取样前已将被取样物质或样品摆放到合适的位置。
6.3见证人员确认被取样物质或样品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检测项目一致。
6.4见证人员监督被取样物质或样品的取样过程,确保取样工具充分接触样品,并避免污染。
6.5见证人员确认取样结束后,样品密封并签字确认。
7.取样数量要求:取样数量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8.样品保存:取样过程结束后,应立即将样品妥善保存,并告知被见证人员有关样品保存的要求。
二、见证取样结果:1.见证人员审查:见证人员应对取样过程中的记录和取样工具及容器的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没有违规操作和污染现象。
2.样品送检:被见证人员将取样结果和样品送交检验单位,并签字确认。
以上是本次见证取样送检的记录,希望能够确保样品取样过程的公正、准确和有效性。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5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一、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4、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二、见证要求:1、原材料试验执行有见证取样的送检制度,即现场试验员在甲方或监理的监督见证下,按标准要求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取样送试,见证员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现场试验人员依据取样产品的特点和相应标准规定取样并做好标识工作,填写取(抽)样单。
4、试验室样品验收员在接到样品时,先按照委托单核对样品,对样品的规格、数量等一一核对,如样品数量不够或委托单填写不准确,样品验收员应要求客户再取试样或重新填写委托单。
5、委托单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给样品验收员、一份作为标识放在样品袋中或样品上。
样品验收员对委托单和样品核对无误后在委托单签字或盖章作为标识,并填写好委托台帐后,将样品转交检测室,并做交接记录。
6、实验室对提供给分包项目实验的样品在交付时检查样品完好性,提交分包项目实验室,应有对方接收凭证。
并明确“试毕”样品退样方式,实验室应做好样品的管理工作7、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
标识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
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审查;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取样地点:应记录取样的具体地点,包括建筑名称、房间号码、采样棚等信息。
2.取样时间:记录取样的具体时间,包括年、月、日、小时、分钟。
3.取样人员:记录取样的人员,包括见证人员、采样人员、监察人员等。
4.取样样品的名称和规格:对于复杂样品,如液态样品、固态样品等,应详细记录样品的名称、规格、特殊要求等信息。
第二部分:取样过程1.取样前准备:记录见证人员和采样人员在取样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如准备好所需的取样工具、清洁取样容器等。
2.取样方法:详细描述采样人员采用的取样方法和步骤,包括取样容器的选择、清洁、消毒等。
3.取样现场环境记录:记录取样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速等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对样品采集和保持造成影响的因素。
4.取样现场照片:拍摄取样现场的照片,作为取样过程的记录和证据。
第三部分:样品标识和记录1.样品标识:详细记录每个样品的标识信息,包括样品编码、采样点信息、采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签名等。
2.样品保持状态记录:记录样品的保持状态,如现场保持、冷藏、冷冻、干燥等。
3.样品保持条件记录:记录样品的保持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4.样品送检记录:记录样品的送检信息,包括送检单位、送检时间、送检方法等。
第四部分:见证和记录1.见证人员记录:见证人员应记录自己对取样过程的见证情况,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见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现场环境的情况等。
2.见证人员签名:见证人员应在记录后签署自己的姓名、职务、机构等信息,以证明见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监察人员记录:如有监察人员在场,应记录监察人员对取样过程的监察情况,包括到场时间、监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监察情况等。
4.监察人员签名:监察人员应在记录后签署自己的姓名、职务、机构等信息,以证明监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部分:备注和附件1.备注:在记录中可以添加相关备注,如特殊情况、问题和疑点等。
2.附件:如有相关的照片、仪器记录等证明取样过程和结果的材料,应作为附件附加在记录中。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原则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见证人员的基本规定和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水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钢筋原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目录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 (2)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 (2)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 (2)四、材料复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3)五、见证取样的范围 (3)六、见证取样送样程序 (4)七、见证取样送样方法 (4)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
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验员应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为了有效控制材料质量,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也可选取有疑问的品;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以及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3)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并委派在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
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1)检测单位的确定,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被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1、材料进场时,应提供材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见证取样送检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见证取样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实施监督。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T50319-2013 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342-2017 的相关规定,编制见证计划。
一、见证取样计划编制的原则1.根据本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见证项目,使其具有针对性。
2.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写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见证的项目、数量。
3.应明确见证工作要求和监理人员的职责。
4.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5.见证取样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后编制完成。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北京住建委的文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沥青、沥青混合料;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1.建筑外窗;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一、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记录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及相关信息,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可控性。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样品检测。
三、术语定义- 见证取样:指在特定场景中的取样过程中,监督并记录取样的各个环节和操作。
- 送检:指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测。
四、记录内容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填写项目的名称。
- 项目编号:填写项目的编号,以便唯一标识。
- 项目阶段:填写项目所处的阶段,如规划、设计、施工等。
2. 样品信息- 样品名称:填写样品的名称或代号。
- 样品编号:填写样品的编号,以便唯一标识。
- 取样单位:填写进行取样的单位或个人。
- 取样日期:填写取样的日期。
- 样品数量:填写取样的数量。
3. 见证取样信息- 见证日期:填写见证取样的日期。
-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取样的人员姓名及单位。
- 见证地点:填写见证取样的地点。
- 见证过程:对见证取样的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观察、记录和监督的内容。
4. 送检信息- 送检日期:填写送检的日期。
- 送检单位:填写将样品送检的单位或个人。
- 送检要求:填写送检的要求和标准。
5. 结果记录- 检测结果:填写检测机构或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的检测结果。
- 检测日期:填写检测结果的日期。
- 结果评估: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
- 结论: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给出相应的结论。
五、记录流程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流程如下:1. 填写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项目阶段。
2. 填写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取样单位、取样日期和样品数量。
3. 填写见证取样信息,包括见证日期、见证人员、见证地点和见证过程。
4. 填写送检信息,包括送检日期和送检单位。
5. 进行样品的送检。
6. 等待检测结果。
7. 填写结果记录,包括检测结果、检测日期、结果评估和结论。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三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基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所有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至第七条,本制度中的见证取样送检指在项目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指定取样人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需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包括其资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及本工程试验项目等。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需将审核合格的送检单位及见证人员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同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指定见证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第十条,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箱,见证人员加封。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标明工程信息、取样信息、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并归档见证记录。
第十一条,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项目监理机构在单据上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遵循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若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二)1. 钢筋:源自同一制造商、同规格、同批次,且总量不超过60吨的同类型钢筋视为一批。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
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__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
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见证取样工作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代表性原则:所取样品应能真实反映批量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3. 可追溯性:对所取样品进行标记,确保其来源、批次、取样时间等信息清晰可查。
四、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见证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
五、取样程序1. 确定取样范围与频次:根据工程规模和材料种类,合理设定取样的范围和频次。
2. 通知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在进行关键工序前,应提前通知见证人员到场。
3. 现场取样:见证人员到场后,监督取样过程,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样品封存:取样后,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并由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5. 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至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结果处理1.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真实有效,并由见证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2.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相应材料的使用或相关工序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3. 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七、记录与报告1. 见证取样送检的全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信息、见证人员签字等。
2. 定期编制见证取样送检报告,总结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3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取样和送样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场合。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样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和保存有关样品的信息,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以便进行后续的分析、检测等工作。
第四条见证取样和送样的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证操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样的主体有取样人、送样人、记录人和见证人等。
第六条见证取样和送样过程中,应当保持样品、设备和工作环境的洁净,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见证取样和送样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取样程序第八条取样前,应当对取样点进行评估,确定取样的位置和数量,并记录在取样计划中。
第九条取样人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检查取样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取样应当使用干净、无污染的取样容器,并遵循取样方法和技术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在取样过程中,应当按照取样计划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控制取样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二条取样完成后,应当将样品封存并标识,填写相关的取样记录表,并由记录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取样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样品送交给送样人,并制作相应的送样单。
第十四条取样过程中,发现样品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人员。
第三章送样程序第十五条送样人应当对所送样品的标识、数量和样品状态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应的送样单。
第十六条送样人应当将样品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送样人应当将样品及送样单交给见证人,并向见证人说明样品的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见证人应当对样品的接收、验收和封存进行见证,并在送样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见证人应当对样品的标识、数量和样品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样品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并填写样品的见证记录。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2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各类施工材料和构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取样,并送交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通过取样送检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材料和构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潜在的质量问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具体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取样点选取: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和数量。
取样点应分布合理,能够代表整个工程的质量情况。
2. 取样人员资格要求:确定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确保其具备取样技术和操作规范的能力。
3. 取样方法:根据不同的施工材料和构件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取样方法,包括取样工具、取样量和取样频次等。
4. 取样记录:对每次取样的时间、地点、数量、人员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取样过程的可追溯性。
5. 取样标准:确定取样标准和检测项目,包括施工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方面的检测要求。
6. 取样管理:建立取样点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取样点的位置、编号和历史记录进行管理,方便后续的追溯和查询。
7. 取样送检程序:确定取样送检的整个流程,包括取样的时间、方法、方式和送检机构等方面的要求。
8. 检测结果处理:对取样送检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合格材料的使用和不合格材料的返工或报废等。
9. 监督和评估: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对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总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环节,通过科学规范的取样和检测,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可控性,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二)在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中,以下是一些参考规定和步骤:1.制定见证取样送检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见证取样送检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确保相关人员到场见证。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遵循公正、严格、科学的原则,确保取样过程中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的数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各参与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见证取样第六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派遣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见证取样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制定详细的取样计划,并记录取样人员、取样时间、取样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设立合适的取样点,确保能够代表整个工程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使用合适的取样容器,并对容器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取样的卫生与无污染。
第三章送检第十一条完成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后,相关人员应将取样送至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取样送检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品的包装、标识,确保样品不被污染或损坏。
第十三条取样送检的样品应伴有详细的样品送检单,包括样品信息、送检单位和送检人员的签字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取样送检的样品应优先使用无损伤性检测方法,减少对建设工程的破坏。
第十五条发现建设工程取样送检的样品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方或停止工程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
第四章检测结果第十六条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品检测,并及时向送检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不得对结果进行人为篡改或掩盖。
第十八条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送检单位,并根据需要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封样、送检方法要求
附录一
见证取样、封样、送检方法要求
一、取样要求:
1、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之前查验发票、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批(炉、
编)号、批量,落实生产厂、供应商(方)所供物、证是否相符,否则不可取样;
2、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之前查验施工现场生产条件所形式的取样源,是
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如不符合应记入《见证取样检送检委托书》的“取样说明”内,如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原材料称量、拌制、输送等不规范,其取样源就没有代表性;
3、取样时,其试样与工程部位、构件有关的必须按标高、轴线或构
件名称编号,在“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的“代表单位”中写清。
二、封样方法:
清扫试样表面或扎捆牢固后,将封签贴牢在表面或扎口处,并用宽透明胶带纸覆盖保护。
封签如附图所示:用拷贝纸统一印制,按单位工程编号于左上角,并在右下角写上月日,盖上见证单位公章。
封样单位,属条状物,凡直径大于等于16m m Array或截面展开长接近50m m及其以上的试样一件一
封;属块状物,同平面尺寸达50m m×50m m及其
以上的试件一件一封;属散装物,如水泥,以袋或
桶为单位,封袋(桶)口,袋、桶自定不统一,一袋(桶)
一封;条、块、袋子、桶过多时,取样、见证双方可
另定封样单位,但不得造成试样损坏或易于失真。
三、送样措施:
1、必须坚持取样、见证人员共同取样、送样,
并宜旁观试验,取回报告,一竿子到底的做法;
2、送样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易碎破损试件加以保护;
3、必须及时试验,不得拖延,不得超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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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
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
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产品或项目预计检验总批次见证取样、送检批次预计实施时间备注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单位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见证取样表编号: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样品名称规格级别品种强度代号(标号)牌号批号质保书编号取样数量代表数量标识、封样方式及内容[1]取样依据:[2]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所取样品能代表本批产品质量;取样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见证员签名及岗位证书号码旁证人员签名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附件3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见证材料类别取样日期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见证人旁证人送检日期、数量报告编号检测结果备注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工程师:记录人:附件4: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约的检测单位:项目或产品应检总批次见证取样批次见证送检批次不合格总批次备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人员(取样员):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共页第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旁证日期见证材料类别取样部位取样数量旁证过程工作描述送检日期报告编号检测结果旁证人及登记时间备注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汇总人:附件6: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第页共页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抽查时间年月日抽查记录1. 检测试验计划1.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并报送监理单位。
1.2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未报送监理单位;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2.1有完善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2.2缺失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3.基本配备3.1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是否持证上岗,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人员若有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2项目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无证上岗,签名与证件不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变更。
4.取样4.1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从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施工单位及其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2未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的,或以小批量代替大批量,造成检测试样不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5. 内业资料5.1施工现场按照单位工程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在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经监理确认。
5.2施工现场未按照单位工程应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台账中未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未经监理确认。
6.检测报告6.1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方才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6.2施工单位未等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即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7.质量不合格情况整改7.1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7.2 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