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办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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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办学审批子项目一:公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核

一、审批依据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职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

二、申请条件

(一)筹建

1.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2000〕41号)要求,可申请筹建,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二)设立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

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高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具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

(四)变更主管部门

1.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有变更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并无遗留问题;3.新的主管部门申请承办报告;4.新的主管部门有举办学校的能力、资金保障和人员编制等。

(五)终止

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停办,应有终止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学生应妥善安置;3.对学校校地、校舍、债权、债务、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应妥善处置。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筹建

1.学校主管部门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申办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⑴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详细规划图、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划拨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在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⑵事业发展规划:含学校开设学科专业建设、近三年进购主要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需以合同及付款单复印件为左证);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附现有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未来师资引进或培养计划;⑷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4.学校章程;5.拟申办学校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7.提供拟建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简要情况;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

1.申办报告;2.批准筹建的批文(未经筹建期的学校可不提供此批文);3.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筹建情况的报告);4.学校章程;5.申办学校基本情况表;6.办学经费来源及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三)分立、合并,变更名称

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说明变更的理由;2.变更的方案及可行性论证。

(四)变更主管部门

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新的主管部门承办的报告;4.关于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5.新的主管部门情况介绍;6.学校教职工名单;7.学校章程;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五)终止

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的理由;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学生的安置方案;3.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处置意见;4.对学校校地、校舍、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处置意见。

四、审批程序

1.学校主管部门向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筹设的,发展规划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考察,根据专家考察意见,发展规划处提出筹设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审批筹设。

3.对申请正式设置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初审。发展规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校地校舍、师资队伍、学校章程等)。

(2)考察。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由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核实办学条件,进行专家咨询,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3)评审。在专家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经专家组考察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评审,按照评委会有关章程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正式设置(有效参会人员赞成票超过2/3)。

(4)审核。发展规划处根据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的评议结果提出学校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与备案。市政府对市教委提出的学校设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取得教育部正式备案后由市教委批复申报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4.对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举办者变更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组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5.对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五、审批时限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建和设置每年审核一次。前一年8月底以前受理材料,当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具体时间以教育部下发备案文件时间而定。

申请变更、终止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颁发证件

批文。

八、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

子项目二:公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均应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地方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会商计划、财政及主管业务厅(局)等有关部门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授权教育委员会批准)。”

5.《关于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计〔2005〕126号)“设置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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