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办学审批
办学行政许可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教育行政部门名称]:我单位(姓名)拟在[办学地点]设立[学校名称],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办理办学行政许可,特此提交以下材料。
请贵部门依法审批。
一、申请人信息1.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2. 申请人性别:[申请人性别]3.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5. 申请人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二、办学机构基本信息1. 办学机构名称:[学校名称]2. 办学机构地址:[办学地点]3. 办学机构性质:[民办/公办]4. 办学机构类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5. 办学机构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6. 办学机构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7. 办学机构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三、办学机构负责人信息1. 负责人姓名:[负责人姓名]2. 负责人性别:[负责人性别]3.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 负责人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5. 负责人电子邮箱:[负责人电子邮箱]四、办学机构师资力量1. 教职工总数:[教职工总数]2. 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3. 具备中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具备中级职称的教师人数]4. 具备初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具备初级职称的教师人数]5. 未取得职称的教师人数:[未取得职称的教师人数]6. 外籍教师人数:[外籍教师人数]五、办学机构设施设备1. 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建筑面积]2. 教学设备设施:[教学设备设施]3. 实验室设备:[实验室设备]4. 图书馆藏书量:[图书馆藏书量]5. 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设备]6. 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六、办学机构财务状况1.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2. 年度收入:[年度收入]3. 年度支出:[年度支出]4. 年度盈余:[年度盈余]5. 年度资产负债率:[年度资产负债率]七、办学机构发展规划1. 办学理念:[办学理念]2. 办学目标:[办学目标]3. 办学特色:[办学特色]4. 办学规模:[办学规模]5. 办学层次:[办学层次]6. 办学形式:[办学形式]7. 发展规划期限:[发展规划期限]八、办学机构招生计划1. 招生范围:[招生范围]2. 招生专业:[招生专业]3. 招生人数:[招生人数]4. 招生方式:[招生方式]5. 招生时间:[招生时间]九、办学机构管理制度1. 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2. 学生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3. 教职工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4.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5. 质量监控制度:[质量监控制度]十、办学机构安全措施1.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卫生保健制度:[卫生保健制度]4.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十一、承诺事项1. 本单位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法办学。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区)教育局: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依法依规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为争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出现的与全面推进素质要求相悖的做法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塑造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1、停止公办改制学校的审批。
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中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的规定,全省一律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2、规范改制试验学校的管理。
已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四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目前尚未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在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实行完全独立。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8•【文号】教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范围“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二、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五、办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20021228;施行日期:20030901;修改日期:20161107)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401)第六条、第十一条;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20100915;施行日期:20100915)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2015】2026号)(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时七、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市桥万丰路8号二楼206室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联系方式:020-********十一、办理流程、申办标准及相关表格:见附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申请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京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教委二〇〇七年五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就近入学、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基础上,分批、分步骤对现有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学”的原则。
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公办学校经费投入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办学经费,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一)2006年启动了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4所学校终止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其中2所已转为公办学校,另2所正在转为民办学校。
北京公办学校建设审批流程
北京公办学校建设审批流程
北京市公办学校建设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1.设立方向确定,预审环节
(1) 提交《北京市公办学校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北京市教委发出预审意见。
2.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环节
(1) 设立方案上报。
(2) 由市、区、县三级规划、教育、财政等部门进行合审。
(3) 市、区、县三级规划、教育、财政等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及招投标。
(4) 所有设计方案均须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教委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3.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环节
(1)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设立申请书及材料审核合格后,向市教委呈报。
(2) 市教委权威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3)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教委决定和设立批文,组织有关人员对规划、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
4.立项审批环节
(1) 设立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必须按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2) 相关审批部门经评审,作出核准决定。
5.验收环节
(1) 完成建设的学校经验收并合格后,由北京市教育部门进行验收。
(2)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以上是整个北京市公办学校建设审批流程的大致情况。
不同地区、具体项目的审批流程存在一定差异,请具体参考当地相关主管机构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县级公办高中审批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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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邯郸市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四条民办学校存在以下违规办学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1. 存在无办学许可证或一证多址、一址多校的;2. 擅自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地址、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3.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4.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违规使用印章或财务凭证的;5. 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6. 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7. 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 未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随意增加、减少、挪用有关课程课时,或实施“非零起点”教学的;9. 学校(幼儿园)或教师随意违规停课的;10.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内存在以各种形式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兴趣班的;1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存在统一组织早、晚自习的,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超过6小时,初中超过7小时的,高中超过8小时的;12. 违反作业管理规定,向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九年级家庭作业超出规定时限,作业难度水平超过课标要求,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存在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行为的;13. 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补课的,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动员、组织或变相引导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辅导班的;14. 在职教师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15. 教材教辅未按照“一科一辅”要求征订使用,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幼儿)推荐或推销其它教辅材料的;16. 学校以升学率给教师排队,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幼儿)进行排名和奖惩的;17. 向学生(幼儿)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学习类APP的;18.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随意组织学生(幼儿)参加各类机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19. 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合作企业或其它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的;20.以收取管理费或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的;21.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22.幼儿园存在未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未按照保教结合、游戏为主落实一日常规活动,存在各种形式“小学化”倾向的;23. 认定为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
办学性质、体制、机制
办学性质:学校的性质从办学单位来看分为两类,公办和民办。
其主要区别在于学校的投资主体是什么。
投资主体为国家,包括部属学校投资主体为教育部,省属学校投资主体为省教育厅等等。
投资主体为民间资本,就是个人投资。
从教学性质看,分为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
对大学而言,招生学科分类有本科(包括一本,二本,三本),专科,艺术类。
从学校办学规模来分类有综合型,理工型,师范型,医学型等。
从办学单位来看有部属型(直属于教育部,等),省属型(属于省市教育厅)。
对中学而言,有普高,职高,中专之分。
例子:江西师范大学的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华东交通大学的办学性质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江西省)管理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北京市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办学性质:全寄宿制的民办中小学办学体制:办学体制是国家对设置其教育机构的主要制度安排,规定教育机构可以由哪些组织或个人来举办。
办学体制多元化意味着办学主体多元化、投资体制多元化、经费来源多渠道。
办学体制所突出强调的是办学主体,即由谁出资,由谁兴办学校,在此基础上办学体制还涉及到办学主体在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中办学,办学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和遵守哪些规章制度所做出的要求等。
办学体制,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哪些社会主体可以办学,设立教育机构;二是指不同的社会主体举办的教育机构所构成的整个教育体系。
教育法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社会办学主体,即除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办学,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教育经费办学,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一些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作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有序推进公办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高位优质均衡发展”为主题,创新办学方式,优化办学机制,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精准结合、规范管理,真正实现“一个好”到“一片好”的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1高质量原则。
以推进紧密型集团化办学为突破口,深化校际教育合作,持续缩小各校在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差距,有效化解优质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促进全区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
2.实效性原则。
各教育集团按照“深度合作、共建共享、提质增效、优势互补”的发展思路,有效扩大集团核心校对各成员校在理念输出、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重要事务的指导,参与成员校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资源的管理。
3.多样性原则。
鼓励和支持集团办学发扬首创精神和创新意识,支持有利于教育合作、有利于教师成长、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措施,集团化办学合作形式多样。
4.数字化原则。
依托“学在XX”智慧教育云平台,推进教育资源推送、大数据诊断、“三个课堂”(“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A1智慧课堂、教育教学研讨、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方面在学校常态应用。
三、重点任务(一)统筹集团化发展规划。
根据“城乡组合、强弱结合、规模适度、有序推进”思路,成立公办义务教育集团5个,每个教育集团核心校(校区)带动成员校原则不超过5所,实现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覆盖率100%,实现教育集团规模化发展、规范化发展、紧密型合作。
全区优质教育资源得到深度共享和广泛辐射,集团内各成员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升,区域、城乡、校际间教育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严格集团化办学成员审批管理。
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本区行政区内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并报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本区行政区外开展集团化办学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实施(协议中须明确派出人员不得调动关系、明确被托管方负责派出人员经费、明确托管费用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区外合作办学和增挂校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粤府[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粤府〔2001〕8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1.必须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粤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各级政府要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采取切实措施,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优先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优先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
2.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基础教育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持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处理好基础教育规模与结构、数量与质量、巩固与提高、投入与效益的关系。
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实现我省基础教育现代化。
3.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9.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大中城市(城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省建设100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中小学优质学校在校生达到50%。
地方公办高等教育办学三主体的法律关系
地方公办高等教育办学三主体的法律关系作者:韩思阳来源:《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03期摘要:从法律层面界定高等教育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的关系,涉及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层面。
举办者与办学者的法律关系可通过高校章程进行梳理,管理者权力可借助权力清单厘清。
地方公办高校的管理者应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应为一定层级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一般为省级人民政府。
应将地方公办高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都定位为公法人,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其法律关系通过公法上的權利义务进行界定。
当前的实际是举办者和管理者分享了针对办学者的管理权力,而管理者的权力与地方公办高校的权利之间又存在交叉,因此应将重点放在有关高等教育管理的单行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全面整理完善。
关键词:高等教育;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2)-03-0057-08高等教育办学三主体是指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
一般来说,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者是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而办学者就是高校自身。
从法律层面清晰界定高等教育办学三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层面,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迈向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办学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处于晦暗不明状态。
以2015年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为例,对于举办者,该法只明确了其应当保障对高校的经费投入(第61条)。
对于管理者,只明确了其应当对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批(第29条)、“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第44条)以及“制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 (第62条)相比较而言,对于办学者的规定较为细致,高校的自主权包括招生、确立学科专业、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内部管理与职称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第32-38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14•【文号】教成[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7〕6号1997年10月14日为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
它对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做出部署。
要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举办者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条例》,使教职工和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
在宣传《条例》的同时,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使有关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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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办学审批子项目一:公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核一、审批依据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职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
”二、申请条件(一)筹建1.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2000〕41号)要求,可申请筹建,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二)设立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高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具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
(四)变更主管部门1.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有变更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并无遗留问题;3.新的主管部门申请承办报告;4.新的主管部门有举办学校的能力、资金保障和人员编制等。
(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停办,应有终止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学生应妥善安置;3.对学校校地、校舍、债权、债务、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应妥善处置。
三、申请所需材料(一)筹建1.学校主管部门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申办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⑴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详细规划图、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划拨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在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⑵事业发展规划:含学校开设学科专业建设、近三年进购主要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需以合同及付款单复印件为左证);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附现有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未来师资引进或培养计划;⑷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4.学校章程;5.拟申办学校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7.提供拟建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简要情况;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1.申办报告;2.批准筹建的批文(未经筹建期的学校可不提供此批文);3.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筹建情况的报告);4.学校章程;5.申办学校基本情况表;6.办学经费来源及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三)分立、合并,变更名称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说明变更的理由;2.变更的方案及可行性论证。
(四)变更主管部门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新的主管部门承办的报告;4.关于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5.新的主管部门情况介绍;6.学校教职工名单;7.学校章程;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的理由;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学生的安置方案;3.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处置意见;4.对学校校地、校舍、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处置意见。
四、审批程序1.学校主管部门向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对申请筹设的,发展规划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考察,根据专家考察意见,发展规划处提出筹设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审批筹设。
3.对申请正式设置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初审。
发展规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校地校舍、师资队伍、学校章程等)。
(2)考察。
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由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核实办学条件,进行专家咨询,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3)评审。
在专家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经专家组考察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评审,按照评委会有关章程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正式设置(有效参会人员赞成票超过2/3)。
(4)审核。
发展规划处根据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的评议结果提出学校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与备案。
市政府对市教委提出的学校设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取得教育部正式备案后由市教委批复申报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4.对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举办者变更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组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5.对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五、审批时限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建和设置每年审核一次。
前一年8月底以前受理材料,当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具体时间以教育部下发备案文件时间而定。
申请变更、终止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七、颁发证件批文。
八、联系方式重庆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子项目二:公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均应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地方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会商计划、财政及主管业务厅(局)等有关部门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授权教育委员会批准)。
”5.《关于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计〔2005〕126号)“设置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行文并附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6.《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渝教基〔2009〕55号)。
二、申请条件1.《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职教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业学校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