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土地利用权的期限、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听取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通过评估、审查等程序,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
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相结合。


实施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农田和耕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政函〔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

其中,一级至四级征地区片的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范围内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申请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其他情形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七、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新)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关资金的筹集方式。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00年5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在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其征地报批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第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杭政办函〔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4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实行调产安置。

在外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迁安置时,补偿人可视房源情况,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房屋纠纷【发文字号】杭政办[2003]3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3【实施日期】2003.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萧山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萧山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萧山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前言。

为了推动萧山地区的城市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萧山地区决定对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并制定相应的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涉及萧山地区部分农村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2. 房屋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

3. 生活补偿标准,对于因征收而受到影响的农民,将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偿,包括临时安置、就业安置等措施。

四、补偿实施程序。

1. 征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2. 协商协议,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补偿发放,按照协商达成的补偿协议,及时发放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生活补偿款等。

五、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结语。

本方案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实施,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被征地农民能够理解和支持征收补偿工作,共同推动萧山地区的城市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共同进步。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平、及时。

杭州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和风景名城,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杭州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被拆迁户的住房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房屋建筑面积越大、产权年限越长、所在地段越好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对于租赁住房的被拆迁户,也会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土地补偿标准。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被拆迁户并不会直接获得土地的补偿。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户可以获得土地补偿金。

土地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土地面积、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所在地段等因素来确定的。

被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金。

此外,对于被拆迁户的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杭州市规定了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被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和过渡安置费用,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合理、公平、及时的。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被拆迁户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综上所述,杭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关系重大的问题。

相关部门和被拆迁户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城市拆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城市建设和发展才能取得长足进步。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杭州市的拆迁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杭政办〔2003〕33号【发布日期】2003-11-03【生效日期】2003-1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货币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定义货币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三、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依据征收时余杭区施行的多高层公寓安置政策等有关规定确定。

各镇街应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

被补偿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选择货币安置。

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的,原则上每户安置1套多高层公寓,其余面积实行货币安置。

四、安置价格货币安置单价由区住房保障办牵头,属地镇街配合,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高层商品住宅(不含装修)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货币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五、安置款及领取方式货币安置款根据货币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

即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单价×货币安置面积-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被补偿人选择的货币安置面积按80平方米/人折算人口,补偿人向每人按规定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面积不参与折算,不享受临时过渡费。

被补偿人家庭选择全部货币安置的,领取货币安置款时应提供按家庭人口不少于每人2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所有权证明或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如无法提供的,补偿人须预留50%货币安置款,待被补偿人提供手续完备后再予支付。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10月08日09:25:03 杭州网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经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5月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5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杭州房屋被征收后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办法细则一览

杭州房屋被征收后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办法细则一览

杭州房屋被征收后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办法细则一览一、适用范围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政府依法征收的各类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二、申请条件1.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2.被征收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不能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三、货币补偿标准1.居民住宅: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场备案价和年份确定补偿标准;2.商业用房: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商业用途、地段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3.工业用房: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工业用途、地段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四、货币补偿计算方法1.居民住宅:货币补偿=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市场备案价(元/平方米)×(征收年份-房屋建成年份);2.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市场备案价(元/平方米)×(征收年份-房屋建成年份)×商业用途评定系数;3.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市场备案价(元/平方米)×(征收年份-房屋建成年份)×工业用途评定系数。

五、货币补偿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2.分期支付: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货币补偿款,具体分期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由征收单位与权利人协商确定。

六、其他规定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相关土地政策规定进行处理;2.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货币补偿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3.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在接受货币补偿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解除合同、交房手续等。

综上所述,杭州市关于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办法细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货币补偿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这一细则旨在为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合法承租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补偿办法,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正文:----------------------------------------------------------------------------------------------------------------------------------------------------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1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管理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杭州市区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

杭州市区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

杭州市区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 近⼏年随着⼈⼝的增加,国家对于城市建设越发重视,因拆迁⽽⼀夜暴富的家庭数不胜数,农村⼈⼝在减少,城市规模在扩⼤,以杭州为例的话,如果在杭州市区宅基地拆迁能够得到多少补偿,店铺⼩编给⼤家整理了⼀下材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杭州市集体⼟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

根据意见,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户除了可以拿到基本补偿——所拆房屋评估价外,还能再拿到评估价的20%作为补贴。

也就是说,选择货币安置,拆迁户能拿到拆迁房评估价120%的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需⾃⾏解决居住 根据《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承诺⾃⾏解决居住问题。

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积不⾜48平⽅⽶的(杭州市另有住房的,⼀并计算建筑⾯积),拆迁⼈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建筑⾯积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评估价格的20%作为补贴。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建筑⾯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年内买房再奖励2% ,根据办法,拆迁⼈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起15个⼯作⽇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付给被拆迁⼈。

如果被拆迁⼈在领取上述款项之⽇起12个⽉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从4个⽉调整为12个⽉,由拆迁⼈⼀次性发放。

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与被拆迁⼈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资⾦结算。

确因⾃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积需按安置⽤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积最⾼不得超过10平⽅⽶。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杭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杭州市对于征收的土地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1.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进行补偿。

2. 土地上的临时构筑物和固定设施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3. 土地上的树木、花草等植物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杭州市也有明确的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款,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房屋本体、附
属设施等。

2. 搬迁补助费,对于因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

3. 过渡期租金补贴,对于因征收而需要在过渡期内租房的居民,按照一定标准
给予租金补贴。

三、其他补偿费用。

除了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外,杭州市还对其他方面的损失进行合理
补偿:
1. 生产经营补偿费,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生产经营受到损失的企业,按照其实际
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2. 劳动力补偿费,对于因征收而导致失业的劳动者,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
的失业补偿。

3. 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

综上所述,杭州市在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于不同方面的损失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加快我区城中村改造,根据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及杭政办函[2005]266号《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西湖国土分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西湖区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拆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委[2001]29号《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杭政发[2000]115号《关于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执行。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条、对合法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以区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涉及区划调整的按原所属县、区相关文件为准。

违法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拆迁人对其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

杭州拆迁补偿方案2021

杭州拆迁补偿方案2021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杭州拆迁补偿方案2021# 杭州拆迁补偿方案2021## 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拆迁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作为浙江省的省会,杭州也面临着大量的拆迁工作。

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权益,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项拆迁补偿方案。

本文将介绍杭州拆迁补偿方案2021的具体内容。

## 1. 拆迁范围杭州市政府将拆迁范围划定为城市更新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土地。

这些土地通常是老旧、拆迁价值较高或者市政建设需要的区域。

## 2. 补偿标准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套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以下是具体的补偿标准:### 2.1 房屋补偿- 被拆迁的住宅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补偿方案的依据。

- 补偿款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支付,根据被拆迁户的需求选取。

- 对于自建房屋,除了按照市场价值评估,还将根据房屋的建造材料、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偿。

### 2.2 生活补贴- 被拆迁户将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用于短期内维持正常生活。

- 生活补贴的标准根据被拆迁户的人口、人均收入等因素进行评估。

- 生活补贴通常在一年内支付完毕,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 2.3 工商业补偿- 对于被拆迁的商铺、工厂等工商业场所,将根据其经营状况、市场评估等因素进行补偿。

- 工商业补偿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

### 2.4 社会保障- 对于被拆迁户的社会保障情况,杭州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补偿。

## 3. 补偿程序杭州市政府为拆迁补偿制定了一套程序,以确保补偿流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 3.1 申请被拆迁户可以向杭州市政府提交拆迁补偿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房屋证明、身份证明等。

### 3.2 鉴定评估杭州市政府将组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补偿方案的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杭政办函[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体系,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2.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3.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

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4.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围,说 明符合公共 利益 的具体 情形 。
发 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 、城 乡规 划 主管部 门应 当 向房屋 征收 部 门提 供 建 设活 动符 合 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规 划 、土 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 、城 乡规 划 和专 项规 划的证 明文件 。因保 障性安居工 程建 设、旧城 区改建 需 要 征 收 房屋 的 ,发 展 和 改革 主管 部 门还 应 当提 供 建 设 活 动 符 合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 年度 计 划 的证 明
委托 范 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 收与补 偿 行 为 负
责监督 ,并对 其行 为后果 承担 法律责任 。
适 用本条 例。 第三 条 房 屋征收与补 偿应 当遵 循决 策 民主、程 序正 当、补 偿 公平 、结果 公 开 的
原 则。
第六条 上级 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 对下级
人 民政府房屋征 收与补偿 工作 的监督。 省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应 当会 同 省财政 、 国土资源 、 发展 和改革等有关 部 门, 加强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 工作 的指导 。
上 ,因公 共利益需要 实施 房屋征 收与补偿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 以委托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 房 屋征收 实施 单位 不得 以营 利 为 目的 , 其实 施 房屋 征收与 补偿 工作 所 需经 费 由财
政 予以保 障 。
房 屋征 收部 门对 房屋 征收 实 施 单位 在
. J

I l


浙江省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 2 0 1 4年 5 月2 8日 浙 江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1 o次会 议 通过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

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

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为房屋装修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

房屋装修补偿总分由房屋装修补偿基准分经装修工艺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计算。

五、附属物补偿金额为附属物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

附属物补偿总分由附属物补偿基准分结合相应土地面积计算。

六、上述补偿分值为100元/分。

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七、新建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结算价格),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

拆迁人在拆迁前应明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区政府备案。

九、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补偿计分表
2.房屋装修补偿计分表
3.附属物补偿计分表
附件1
房屋补偿计分表(一)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二)住宅房屋主体分项调整计分表。

(三)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主体分项补偿基准分+门加权平均补偿分+窗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水电设施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其中:(1)门加权平均补偿分=Σ(门数量×门分项补偿基准分)/门总数;
(2)窗加权平均补偿分=Σ(窗数量×窗分项补偿基准分)/窗总数;
(3)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Σ(楼地面数量×楼地面分项补偿基准分)/楼地面总数;
(4)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

房屋成新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四)非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分计算方法。

1.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非住宅房屋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3.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

房屋成新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计分表
(一)房屋装修计分表。

注:固定电话、管道燃气、宽带网、有线电视、水电一户一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设施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另行支付迁移费。

(二)房屋装修工艺调整记分表。

(三)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总分×分值。

2.房屋装修补偿总分=层装修补偿加权平均分×房屋补偿面积,其中:
层装修补偿加权平均分=Σ装修基准分×各层调整系数/层次。

附件3
附属物补偿计分表
(一)附属物计分表。

(二)附属物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金额=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分值,其中:
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附属物补偿基准分×(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2.非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金额=非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分值,其中:
非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附属物补偿基准分×(批准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3.住宅道地内地面附属物补偿金额= 道地内附属物补偿总分×分值,其中:
道地内附属物补偿总分=附属物补偿基准分×道地用地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