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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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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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注重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各级资质均分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两个专业。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本和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高级职称人员。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自查和评估。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信息。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重新评审并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评审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法人证书;(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项目案例;(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申请单位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三十日。

复议期限届满后,评审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据一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胜任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涉及到资质申报、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价奖惩等环节。

首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履行资质申报程序,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资质等级一般分为几个等级,比如甲级、乙级、丙级等,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

其次,资质认定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抽查、询问、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主要是为了确保单位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行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主管部门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包括对其工作成果的评价和奖惩。

主管部门会定期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效果和创新性等方面。

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鼓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资质、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惩戒。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条件和能力可能相对较弱,此时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其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

(详见附件)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全面、综合平衡,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项目,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满足城乡建设需要;(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重点审查规划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和指导作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管理规定:
1. 依法注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依法在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 专业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有一定数量和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规划师、土木工程师、建筑师等相关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学历和资格,经过相应的考试或评审合格,并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3. 经验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验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的已完成的城乡规划项目,并且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4. 资金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确保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需求。

5. 设备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规划编制和测绘设备,能够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6. 规范运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遵守规划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以上就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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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编制战略性规划,用于远景控制。
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一地块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二章编制分工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各类园区、风景区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备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资质评定1.资格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城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示范。

2.评定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定期评定两个阶段。

初次评定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定期评定是指每个一定周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

(1)初次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进行资质评定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申请书、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业绩展示、质量控制措施等。

审核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2)定期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审核机构申请定期评定。

定期评定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核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三、备案管理1.备案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的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编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公示材料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及时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师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包括城乡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领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督,提供优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服务。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资金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质管理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二)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工程实施资质等级和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或专业勘察等级和规模;(三)具有认可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有合适的职称结构;(四)具备适合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设备、软件、图书资料等条件,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文件规定的资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行为。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九条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核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认定证书;(二)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信息公示系统;(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城市规划的发展需要,在鼓励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格提高资质的前提下,对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曝光,对已经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职业不当的人员进行警示或者禁止务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质等级划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二、资质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财务条件;
3. 拥有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4. 具备规划编制相关项目管理能力;
5. 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业绩。

三、资质审批和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批和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和评定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

四、资质管理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遵守以下要求:
1. 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任务或者篡改文件;
2. 确保编制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3.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编制质量;
5.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和管理
国家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撤销资质、吊销执照等。

六、定期评估和维持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维持资质的依据。

七、资质联合和合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联合或合作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但需满足资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总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行。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3. 规划信息公开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接纳公众意见,推动规划实施更加民主透明。

六、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2. 对于故意破坏城市规划、规划实施阻碍、违规占地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独资或者独立独资的全资子公司,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业绩或者至少5年以上城乡规划编制经验;(二)具有合法经营的资金和固定办公场所;(三)拥有符合要求的人才队伍,包括至少两名高级城乡规划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成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四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估。

第六条根据评估结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及法人注册资料;(二)申请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财务文件;(三)申请单位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关从业经验证明;(四)申请单位的近期业绩报告以及项目完成情况说明;(五)申请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申请费用。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及费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结果按照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审核通过等分类公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在公告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纳入城乡规划资质管理系统。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编制单位的资质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确保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开展编制工作的能力。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编制工作的单位。

二、资质申报1. 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资质。

2. 资质申报需要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资质申报需经专业评审团队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质的依据。

三、资质评审1. 资质评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

2. 评审团队应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评审结果应具有公正、客观的性质。

3. 资质评审结果包括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

四、资质管理1. 编制单位应妥善保存资质证书和评审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 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和C级,资质有效期按年度计算。

3. 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具备定期自查和评估的程序,对资质失效或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编制单位,可采取警告、降级、暂停资质等处罚措施。

2. 处罚决定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六、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定期进行对编制单位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资质进行调整和管理。

七、附则1. 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适用。

这份规定仅为参考,实际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设计院、规划院、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分为不同级别,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五条一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较多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二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三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基本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基本证明材料、项目经验材料、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等。

第十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的综合实力、项目经验、专业人员资质等。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级别和相应的规定,开展相应级别的规划编制活动,不能超越其资质范围。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水平和行为规范,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可持续性,特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资质分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较强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规模较大或重点项目的编制工作,并能提供高质量的城市规划咨询服务。

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一般规模项目的编制工作,并能提供相应的城市规划咨询服务。

3. 三级资质:具备基本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参与规模较小项目的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城市规划咨询服务。

二、资质审核和评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和评估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资格: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市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审核费用。

2. 资质审核:市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3. 资质评估:市规划部门定期对已获得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种等级。

三、资质管理与奖惩1. 资质证书发放:市规划部门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颁发资质的法律效力。

2. 资质保障:市规划部门会对持有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于不合格的单位,将视情况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予以撤销。

3. 奖惩措施:市规划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工作质量,进行奖惩措施的实施。

如对于业绩优秀的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四、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严守职业道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秉公办事,不得有贪污腐败、泄密等行为。

公司规划编制管理制度

公司规划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规划编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紧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三)注重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意见;(五)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规划编制程序第四条规划编制分为以下阶段:1. 需求调研阶段:收集公司内外部相关信息,明确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和任务。

2. 初步方案阶段: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初步规划方案,包括总体布局、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3. 拟定方案阶段: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规划方案。

4. 审查论证阶段: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 审批发布阶段:将审查论证通过的规划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五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1. 明确编制机构: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规划编制工作。

2. 制定编制计划:根据规划编制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3. 招标采购:对于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4. 组织实施:按照编制计划,组织开展需求调研、方案制定、审查论证等工作。

5. 跟踪管理: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第六条公司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发展环境分析:分析国内外经济、技术、市场、政策等环境,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2. 发展目标:明确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包括总体目标、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等。

3. 发展战略:提出公司发展战略,包括核心竞争力、产业布局、市场定位等。

4. 主要任务:根据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公司主要任务,包括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生产运营、人力资源等。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管,促进规划编制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

规划编制单位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申请资质,并接受相应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资质管理原则:(一)公平公正。

切实保障各规划编制单位的申请和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分类管理。

根据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因素,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

(三)动态管理。

及时监测规划编制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业绩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资质等级进行调整。

(四)激励约束。

对优秀的规划编制单位给予激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资质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资质等级划分:(一)一级资质:具备丰富的规划编制经验,技术水平在该行业处于先进水平,能够独立承担大型、复杂的规划编制项目。

(二)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经验,技术水平较高,能够独立承担中型规划编制项目。

(三)三级资质: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经验,技术水平较为扎实,能够独立承担一般的规划编制项目。

(四)四级资质:初级资质,能够承担规模较小、难度较低的规划编制项目。

第二章资质管理程序第五条资质申请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具备规划编制领域的相关经验,并有良好的业绩。

第六条资质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审程序;(三)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资质等级;(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予以公示。

第七条资质管理措施:(一)资质等级管理:根据资质等级,制定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差异化管理。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需要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规划编制单位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信誉保证,以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要素:
1. 资质等级分类:制定不同级别的资质等级分类,根据规划编制单位的能力和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类。

2. 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满足的管理要求,包括组织架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规划编制单位具备有效的管理体系。

3. 业绩评估:建立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评估机制,对其过去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

4. 专业能力要求:明确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要求,包括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5. 资质申请程序:规定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评估流程和时间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6. 资质评估机构:确定专门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估的机构和程序,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7. 资质证书和标识:规定资质评估合格的规划编制单位应获得的资质证书和标识,以便向客户和相关方展示其资质证明。

8. 监督和惩罚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惩罚和处罚。

这些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要素,具体的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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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实施部门,为规范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市城乡规划编制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委托
第二条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

市规划局下达的由市财政经费安排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编制计划和年底考核任务或规划编制经费在50万以上的编制项目设计均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三条招标分为方案征集和单位征集两种类型。

(一)方案征集的项目:新城、重点区域的概念性规划,重点地段、节点、城市综合体的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重点区域与地段的景观设计方案等项目。

方案招标由投标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深度及成果内容要求递交含规划方案说明、图集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获得奖励金,并有
优先进行规划深化工作资格,未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金。

方案招标采用暗标形式,投标书中不体现设计单位名称。

(二)单位征集的项目:对一些规划前期研究、总规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

单位征集即项目招标,投标单位根据规划基本要求,递交含规划原则、技术路线、规划思路、规划内容、深度、单位规划资质及背景介绍、技术力量组织、工作计划、设计费用报价等内容的投标书,中标单位获得规划项目编制资格,未中标单位无补偿金。

第四条对下列情况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
(一)市委、市政府专项布臵的紧急重大项目;
(二)设计经费少于50万;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的;
(四)在专业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规划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

凡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应在相关媒体与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经审核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单位,予以进入招投标程序。

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是否有补偿金及补偿金、奖励金数额等事项,方案招标的还应列明中标奖励金数额。

第六条招标项目评选工作由规划编研处负责。

单位征集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局(招标人)局领导、市财政局代表、市审计局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方案征集项目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领衔,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专家原则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单位招标的,原则上必须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见附件1),与第一名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在商务谈判中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第二名投标单位进入商务谈判,并综合两次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市规划局也可直接委托评选组确定中标单位。

方案招标的,应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前两名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单位给予奖励金,对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金。

方案招标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最终深化单位(中标单位)。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合同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分别以不同形
式管理。

对外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外部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采用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合同(见附件2),如果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对内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市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合同和下达的设计任务委托单(见附件3),原则上设计费超过50万的项目应签订合同,不超过50万的项目可以在委托单下达后再签订合同。

第九条为便于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梳理相类似编制内容,规划编研处负责汇总市规划局对外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备存两份。

涉及各业务处室对市规划院下达设计任务的,需先填报委托联系单(见附件4),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由规划编研处统一编号转发设计任务委托单。

没有合同或设计任务委托单的项目不能列入市规划局的规划编制经费拨付计划。

第四章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特点,委托处室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及提供现状地形图,确定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要求。

(二)初步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单位协助下,向有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专业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收集资料、
咨询意见等现状调查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初步方案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拟推荐方案的意见。

(三)中期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审查,并提交中期规划方案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对方案应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四)专家评审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规划局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专家评审会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五)市规委会审议阶段: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程序,同时按规定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六)规划成果批复阶段: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规划编制项目由组织编制部门履行批复手续。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若需调整,应按《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编制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研处根据全年任务在每年年初列出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资金估算计划(主要是针对年底考核任务),根据市规划局资金情况和规划设计项目进度要求不定期列出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见附件5),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对市规划院的资金结算程序:每季度由规划编研处对委托市规划院的设计任务进行详细梳理,对已提交
设计成果的项目列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列入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三条各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规划院文印室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中图纸打印、规划文本、说明及与市规委会资料相关的图纸和文字材料打印的,需填写图文打印单(见附件6),由规划编研处汇总报局财务主管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六章成果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提交要求:
(一)规划成果(基础资料汇编、文本、说明书、图册)本册6~8套,光盘3套。

其中文本和说明书word2003的doc文件格式,图册中总图CAD格式,其它图纸jpg格式,讲解汇报稿ppt格式,多媒体演示稿AVI格式。

(二)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

(三)专家评审意见(电子版及专家签字纸质原件)。

(四)社会公示情况(相关文字说明及图〈照〉片资料)。

(五)市规委会会议纪要。

(六)省政府批复或市政府批复及其它有效报批文件。

规划编研处负责我局中心城市范围内规划成果管理,城镇(乡)处负责我市所辖县(市)规划成果管理,接收成果时需填写资料接收登记单(见附件7)。

除保存相关纸质规划成果外,电子成果应录入规管系统以便查找和使用。

按照市城乡规划成果资料信息入库基本要求(见附件8),信息中心存电子版的CAD总图和相关效果图,对各类规划CAD图纸进行整合。

局档案室存档本册1套。

第十五条规划成果借阅管理要求:
(一)局内借阅:局内部各处室与分局间借阅本册及电子版资料需填写资料借阅登记单(见附件9),由双方经手人和处长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并尽快归还。

对电子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可复制给局以外第三方。

(二)局外借阅:外单位来我局借阅本册资料,需携带该单位对我局公函,填写规划局对外提供资料登记表(见附件10),并由相关处室主管局长、处长签字后方可借阅。

提供电子资料则除上述程序外,还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并保证不将资料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复制给第三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同时《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废除。

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规划编研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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