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启示(2篇)
第1篇摘要: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案件本身出发,分析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启示,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和预防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件概述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审理,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件因其涉及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而备受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司法公正、家庭教育等问题产生了广泛讨论。
二、案件所蕴含的法律启示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刑法适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李天一案件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刑事诉讼法适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
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审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人道原则,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司法公正问题(1)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公正:李天一案件在舆论关注下,法院始终保持公正审理,体现了舆论监督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这启示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3. 家庭教育问题(1)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李天一案件反映出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2)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 社会预防问题(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李天一案件反映出社会治安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李天一案的分析
李天一案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9月26日上午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二审开庭延期。
11月15日,据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经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轮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将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李天一,后改名李冠丰,1996年4月出生于北京,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shattuck St.mary's(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2011年9月6日晚,因在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殴打一对夫妇被拘留,9月15日,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次年9月获释。
他的父亲李双江出生哈尔滨,是中国男高音歌唱家,声乐教育家,国家一级演员,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研究生导师,中央音乐学院客座教授,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客座教授,全军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迟夙生谈李天一案:舆论迫使司法更公正
迟夙生谈李天一案:舆论迫使司法更公正李天一案,从一开始,就一直牵动着公众神经。
换律师风波、轮流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变成陪酒女、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等等事件或言论都一次次挑战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律师到底有没有权利向外披露案情?兰和律师反守为攻又是否能够扭转李天一一方在舆论上的劣势局面?本期微访谈,由迟夙生律师为我们解答相关问题。
中国律师商学院: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系基本原则,但是李案中,律师直接跳到前台以新闻发言人的姿态高调接受媒体采访,作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没有权利对外披露案情?迟夙生:我也是律师,能够理解在李家已经换了多名律师后,现任的律师千方百计配合被告人家属而进行的宣传式披露案情,这也许是李家为了对抗网络上基本一边倒的舆情。
只要是公安机关没有认为律师属于泄露了侦查秘密倒是也没有问题,因为法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就是只要的法律不明确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鉴于此律师披露案情完全可以!中国律师商学院:李天一的律师反守为攻,将轮奸变成了卖淫敲诈。
您如何看待这种律师策略?迟夙生:这个办法并不高明,这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何况没有被敲诈的被害人,敲走了被害人什么东西多少钱?中国律师商学院:李天一的律师虽然饱受争议但却一直积极的在各种媒体发声,相比之下,受害人的律师田参军则低调得多。
您如何看待这两种舆论策略?迟夙生: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能更尊重被害人和李天一等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且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与被害人所聘请的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段是不同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是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全面介入案件,而被害人的律师则只有案件正式移送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方可介入案件,因此双方律师所获取的信息也不同,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或许被害人一方律师会发声。
中国律师商学院:有人认为,如果李某某被轻判,大家就会认为是其他因素干涉了司法,对司法失望;如果李某某被重判,大家会认为是舆论影响了司法判决。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作者 简介 : 闵滢 男, 天津 中德职 业技 术 学院 , 思政 教 师。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0 .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8 3 02 -
李天 一 , 著 名歌 唱家 李双 江与 梦鸽之 子 。 在“ 官二代 ” 、 “ 富二
量。 。 2ຫໍສະໝຸດ 0 0 9 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 印发 了 《 关 于人 民法院接 受新 闻媒体
代” 成 为这一 社会 的“ 被敏感 ” 阶 层 的今天 , 他“ 星 二代” 的身份 自 舆 论监 督 的若干 规定》 的通知 , 第 一次 从法律 层面 对人 民法院接 然 也成 为 了他备 受关注 的直接 原 因。作 为在 父母 光环 的笼 罩下 受新 闻媒体 舆论 监督工 作 , 妥 善处理 法院 与媒 体的关 系 , 保障 公
教师、 知名 节 目主持 人等 等也纷 纷在 网上 大打 口水 战, 各界 人士 得 到 了应有 的惩 罚 。
也 纷纷 通过 网络 留言 发表 对于 该案 的看 法 ,五个 多 月的媒 体报
媒 体监督 不仅可 以帮助 弱者讨 回公道 , 促进司法 机关公 正执
道, 李天 一的知 名度 己逐 渐赶超 他作 为歌 唱家 的父 母 。如 今 , 李 法 ; 同时, 媒体 监督还 可 以将 国家公职 人员 的违法 犯罪 行为 大 白
近几 个 月来 , 打开 大大 小小 的新 闻网站 , “ 李天 一” 的名字 都 和 群众监 督 结合起 来 , 发挥舆 论监 督 的作用” 。 由于媒 体报 道是 会 出现在 显著位 置 。 缘何 一件 普通 的刑 事案 件 , 一 位十几 岁 的犯 舆 论 的主 导 , 舆 论监 督主要 通过 新 闻媒体 的监督 来实现 , 因此媒 罪嫌 疑人可 以引起 社会 各界接连 几个 月如此 大的关注 , 当然 这还 体 监督 已成 为我 国加 强司 法监 督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一支 重要 力 要 从李天 一 的身份 说起 。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男,1996年出生,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3年2月,李天一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诸多争议,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受到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三、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1)程序违法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具体表现在:①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对部分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②鉴定意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了多项鉴定意见,但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解析李天一事件的网络媒体奇观化呈现
摘 要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媒体和文化产业制造出大量的媒体奇观现象,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将奇观作为商品销售、再生产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展示当下社会最为重要的新闻事件来吸引大批受众关注,增加媒体盈利的同时也提升了媒体的影响力。
各种媒介形式将新闻与娱乐融为一体,向受众提供接触媒体奇观的各类平台。
这样的媒体文化不仅占据着受众日益增加的时间和精力,也为他们提供了行为、思维模式和身份认同的原材料。
当奇观文化成为一种趋势,那些被奇观化的主体就变成了真实的存在,麻痹、扭曲了受众对客观世界的认知。
由此可见,媒体奇观文化对个人身份认同、公众政治文化生活和现实社会的构建都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选取李天一强奸案相关的网络新闻报道作为研究我国媒体奇观文化的典型范例,对在新媒体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李天一案事件奇观折射出的传播娱乐化、消费主义倾向和社会群体间的矛盾激化等问题进行了解析。
举例说明李天一事件媒体奇观的多种呈现方式;通过诊断式批评方法多角度、多层面的审视,指出网络媒体在此事件的报道中存在淡化新闻事实、塑造刻板形象和有碍司法公正等失范行为。
通过剖析网民在奇观文化中认同建构的形成过程,指出李天一事件媒体奇观扭曲、虚拟了客观事实,过分夸大了片面的人物形象,并因此诱发和激化不同社会群体间的矛盾。
奇观文化中倡导的娱乐精神和消费主义削弱了受众的判断能力,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文章指出媒体商业化和娱乐化的倾向是引发媒体奇观文化走入误区的主要根源,为规避奇观文化乱象,建议规范媒体管理的制度,加强媒体的自我规范。
关键词 媒体奇观 李天一事件 身份认同AbstractIn China's social media spectacle in popular culture, media has played a constructing social reality, influence publ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life and identity function. One after another media spectacle, is shown to the public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for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To strengthen the influence of the media aslo able to attract a large number of audience. By making the media spectacle to attract the audie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audience through the media spectacle to perceived social events. Media spectacle is media culture on display, render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audience from spectacle culture as "passive" to "active" change, influence of media spectacle on the audience's mind and behavior will change.This paper selects Li Tianyi rape case as a typical example of media spectacle in China. Of new media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li case media spectacle reflects the entertainment, the spread of consumerism a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ocial groups become acute problems, such as the parsing. Through the method of the diagnostic multi-angle, multifaceted, points out that li spectacle in culture media anomie, analyze the wonders of the role of cultural identity construction of netizens, the negative effect on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different groups intensified and the impact of building to the society.Based on Li’s case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o explore the realistic root of its formation, the media spectacle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tendency of commercial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is the main root cause media spectacle into pitfalls and give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main causes of the media business and entertainment tendency was triggered by a media culture into errors, in order to avoid the cultural spectacle chaos, suggestions for standardizing media management system, strengthen media self-regulation.Keywords Media spectacle Li Tianyi event Identity目 录第1章引言 (1)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 1.2 理论综述∙∙∙∙∙∙∙∙∙∙∙∙∙∙∙∙∙∙∙∙∙∙∙∙∙∙∙∙∙∙∙∙∙∙∙∙∙∙∙∙∙∙∙∙∙∙∙∙∙∙∙∙∙∙∙∙∙∙∙∙∙∙∙∙∙∙∙∙∙∙∙∙∙∙∙∙∙∙∙∙∙∙∙∙∙∙∙∙∙∙∙∙∙∙∙∙∙∙∙∙∙∙∙∙∙∙∙∙∙∙∙∙∙∙∙∙∙∙∙21.2.1 媒体奇观理论起源——景观社会理论∙∙∙∙∙∙∙∙∙∙∙∙∙∙∙∙∙∙∙∙∙∙∙∙∙∙∙∙∙∙∙∙∙∙∙∙∙∙∙∙∙∙∙∙∙∙∙∙∙∙∙∙∙∙∙∙∙∙∙∙∙∙∙∙∙∙21.2.2 媒体奇观理论∙∙∙∙∙∙∙∙∙∙∙∙∙∙∙∙∙∙∙∙∙∙∙∙∙∙∙∙∙∙∙∙∙∙∙∙∙∙∙∙∙∙∙∙∙∙∙∙∙∙∙∙∙∙∙∙∙∙∙∙∙∙∙∙∙∙∙∙∙∙∙∙∙∙∙∙∙∙∙∙∙∙∙∙∙∙∙∙∙∙∙∙∙∙∙∙∙∙∙∙∙∙∙∙∙∙21.2.3 研究现状∙∙∙∙∙∙∙∙∙∙∙∙∙∙∙∙∙∙∙∙∙∙∙∙∙∙∙∙∙∙∙∙∙∙∙∙∙∙∙∙∙∙∙∙∙∙∙∙∙∙∙∙∙∙∙∙∙∙∙∙∙∙∙∙∙∙∙∙∙∙∙∙∙∙∙∙∙∙∙∙∙∙∙∙∙∙∙∙∙∙∙∙∙∙∙∙∙∙∙∙∙∙∙∙∙∙∙∙∙∙∙∙∙∙4 1.3 研究方法∙∙∙∙∙∙∙∙∙∙∙∙∙∙∙∙∙∙∙∙∙∙∙∙∙∙∙∙∙∙∙∙∙∙∙∙∙∙∙∙∙∙∙∙∙∙∙∙∙∙∙∙∙∙∙∙∙∙∙∙∙∙∙∙∙∙∙∙∙∙∙∙∙∙∙∙∙∙∙∙∙∙∙∙∙∙∙∙∙∙∙∙∙∙∙∙∙∙∙∙∙∙∙∙∙∙∙∙∙∙∙∙∙∙∙∙∙∙∙41.3.1 文献研究法∙∙∙∙∙∙∙∙∙∙∙∙∙∙∙∙∙∙∙∙∙∙∙∙∙∙∙∙∙∙∙∙∙∙∙∙∙∙∙∙∙∙∙∙∙∙∙∙∙∙∙∙∙∙∙∙∙∙∙∙∙∙∙∙∙∙∙∙∙∙∙∙∙∙∙∙∙∙∙∙∙∙∙∙∙∙∙∙∙∙∙∙∙∙∙∙∙∙∙∙∙∙∙∙∙∙∙∙∙∙51.3.2 文本分析法∙∙∙∙∙∙∙∙∙∙∙∙∙∙∙∙∙∙∙∙∙∙∙∙∙∙∙∙∙∙∙∙∙∙∙∙∙∙∙∙∙∙∙∙∙∙∙∙∙∙∙∙∙∙∙∙∙∙∙∙∙∙∙∙∙∙∙∙∙∙∙∙∙∙∙∙∙∙∙∙∙∙∙∙∙∙∙∙∙∙∙∙∙∙∙∙∙∙∙∙∙∙∙∙∙∙∙∙∙∙5 第2章李天一事件和网络媒体奇观 (6)2.1 李天一强奸案案情简述∙∙∙∙∙∙∙∙∙∙∙∙∙∙∙∙∙∙∙∙∙∙∙∙∙∙∙∙∙∙∙∙∙∙∙∙∙∙∙∙∙∙∙∙∙∙∙∙∙∙∙∙∙∙∙∙∙∙∙∙∙∙∙∙∙∙∙∙∙∙∙∙∙∙∙∙∙∙∙∙∙∙∙∙∙∙∙∙∙∙∙∙∙∙∙7 2.2 关于李天一事件的网络新闻概述∙∙∙∙∙∙∙∙∙∙∙∙∙∙∙∙∙∙∙∙∙∙∙∙∙∙∙∙∙∙∙∙∙∙∙∙∙∙∙∙∙∙∙∙∙∙∙∙∙∙∙∙∙∙∙∙∙∙∙∙∙∙∙∙∙∙∙∙∙∙∙∙∙∙∙∙∙∙∙82.2.1 李天一事件曝光后的新闻报道简述和舆情分析∙∙∙∙∙∙∙∙∙∙∙∙∙∙∙∙∙∙∙∙∙∙∙∙∙∙∙∙∙∙∙∙∙∙∙∙∙∙∙∙∙∙∙∙∙∙∙∙∙∙92.2.2 李天一案一审的新闻报道和舆情分析∙∙∙∙∙∙∙∙∙∙∙∙∙∙∙∙∙∙∙∙∙∙∙∙∙∙∙∙∙∙∙∙∙∙∙∙∙∙∙∙∙∙∙∙∙∙∙∙∙∙∙∙∙∙∙∙∙∙∙∙∙∙∙∙11 2.3 李天一事件的媒体奇观∙∙∙∙∙∙∙∙∙∙∙∙∙∙∙∙∙∙∙∙∙∙∙∙∙∙∙∙∙∙∙∙∙∙∙∙∙∙∙∙∙∙∙∙∙∙∙∙∙∙∙∙∙∙∙∙∙∙∙∙∙∙∙∙∙∙∙∙∙∙∙∙∙∙∙∙∙∙∙∙∙∙∙∙∙∙∙∙∙∙∙∙∙122.3.1 扑朔迷离的强奸案奇观∙∙∙∙∙∙∙∙∙∙∙∙∙∙∙∙∙∙∙∙∙∙∙∙∙∙∙∙∙∙∙∙∙∙∙∙∙∙∙∙∙∙∙∙∙∙∙∙∙∙∙∙∙∙∙∙∙∙∙∙∙∙∙∙∙∙∙∙∙∙∙∙∙∙∙∙∙∙∙∙∙∙∙∙∙∙∙∙122.3.2 人声鼎沸的网络奇观∙∙∙∙∙∙∙∙∙∙∙∙∙∙∙∙∙∙∙∙∙∙∙∙∙∙∙∙∙∙∙∙∙∙∙∙∙∙∙∙∙∙∙∙∙∙∙∙∙∙∙∙∙∙∙∙∙∙∙∙∙∙∙∙∙∙∙∙∙∙∙∙∙∙∙∙∙∙∙∙∙∙∙∙∙∙∙∙∙∙∙∙132.3.3 处在对立面的阶级奇观∙∙∙∙∙∙∙∙∙∙∙∙∙∙∙∙∙∙∙∙∙∙∙∙∙∙∙∙∙∙∙∙∙∙∙∙∙∙∙∙∙∙∙∙∙∙∙∙∙∙∙∙∙∙∙∙∙∙∙∙∙∙∙∙∙∙∙∙∙∙∙∙∙∙∙∙∙∙∙∙∙∙∙∙∙∙∙∙14 第3章李天一事件网络奇观化呈现的影响分析 (16)3.1 李天一事件奇观对新闻报道的影响分析∙∙∙∙∙∙∙∙∙∙∙∙∙∙∙∙∙∙∙∙∙∙∙∙∙∙∙∙∙∙∙∙∙∙∙∙∙∙∙∙∙∙∙∙∙∙∙∙∙∙∙∙∙∙∙∙∙∙∙∙∙∙∙∙∙163.1.1 奇观文化中淡化新闻的客观真实∙∙∙∙∙∙∙∙∙∙∙∙∙∙∙∙∙∙∙∙∙∙∙∙∙∙∙∙∙∙∙∙∙∙∙∙∙∙∙∙∙∙∙∙∙∙∙∙∙∙∙∙∙∙∙∙∙∙∙∙∙∙∙∙∙∙∙∙∙∙∙∙163.1.2 媒体奇观中的刻板形象∙∙∙∙∙∙∙∙∙∙∙∙∙∙∙∙∙∙∙∙∙∙∙∙∙∙∙∙∙∙∙∙∙∙∙∙∙∙∙∙∙∙∙∙∙∙∙∙∙∙∙∙∙∙∙∙∙∙∙∙∙∙∙∙∙∙∙∙∙∙∙∙∙∙∙∙∙∙∙∙∙∙∙∙∙∙∙∙173.1.3 媒体审判有碍司法独立∙∙∙∙∙∙∙∙∙∙∙∙∙∙∙∙∙∙∙∙∙∙∙∙∙∙∙∙∙∙∙∙∙∙∙∙∙∙∙∙∙∙∙∙∙∙∙∙∙∙∙∙∙∙∙∙∙∙∙∙∙∙∙∙∙∙∙∙∙∙∙∙∙∙∙∙∙∙∙∙∙∙∙∙∙∙∙∙18 3.2 李天一事件奇观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分析∙∙∙∙∙∙∙∙∙∙∙∙∙∙∙∙∙∙∙∙∙∙∙∙∙∙∙∙∙∙∙∙∙∙∙∙∙∙∙∙∙∙∙∙∙∙∙∙∙∙∙∙∙∙∙∙∙∙∙∙∙∙∙∙∙203.2.1 麻醉受众,削弱社会批判能力∙∙∙∙∙∙∙∙∙∙∙∙∙∙∙∙∙∙∙∙∙∙∙∙∙∙∙∙∙∙∙∙∙∙∙∙∙∙∙∙∙∙∙∙∙∙∙∙∙∙∙∙∙∙∙∙∙∙∙∙∙∙∙∙∙∙∙∙∙∙∙∙∙∙∙∙20IIIIII3.2.2 媒体奇观的娱乐、商业特性∙∙∙∙∙∙∙∙∙∙∙∙∙∙∙∙∙∙∙∙∙∙∙∙∙∙∙∙∙∙∙∙∙∙∙∙∙∙∙∙∙∙∙∙∙∙∙∙∙∙∙∙∙∙∙∙∙∙∙∙∙∙∙∙∙∙∙∙∙∙∙∙∙∙∙∙∙∙∙∙213.2.3 媒体奇观中的消费主义倾向∙∙∙∙∙∙∙∙∙∙∙∙∙∙∙∙∙∙∙∙∙∙∙∙∙∙∙∙∙∙∙∙∙∙∙∙∙∙∙∙∙∙∙∙∙∙∙∙∙∙∙∙∙∙∙∙∙∙∙∙∙∙∙∙∙∙∙∙∙∙∙∙∙∙∙∙∙∙∙∙22 3.3 李天一奇观对网民身份认同形成的影响分析∙∙∙∙∙∙∙∙∙∙∙∙∙∙∙∙∙∙∙∙∙∙∙∙∙∙∙∙∙∙∙∙∙∙∙∙∙∙∙∙∙∙∙∙∙∙∙∙∙∙∙∙∙∙∙∙∙223.3.1 身份认同理论∙∙∙∙∙∙∙∙∙∙∙∙∙∙∙∙∙∙∙∙∙∙∙∙∙∙∙∙∙∙∙∙∙∙∙∙∙∙∙∙∙∙∙∙∙∙∙∙∙∙∙∙∙∙∙∙∙∙∙∙∙∙∙∙∙∙∙∙∙∙∙∙∙∙∙∙∙∙∙∙∙∙∙∙∙∙∙∙∙∙∙∙∙∙∙∙∙∙∙∙∙∙∙∙233.3.2 奇观文化下网民身份认同过程分析∙∙∙∙∙∙∙∙∙∙∙∙∙∙∙∙∙∙∙∙∙∙∙∙∙∙∙∙∙∙∙∙∙∙∙∙∙∙∙∙∙∙∙∙∙∙∙∙∙∙∙∙∙∙∙∙∙∙∙∙∙∙∙∙∙∙∙∙253.3.3 媒体奇观文化影响网民身份认同的负面效应∙∙∙∙∙∙∙∙∙∙∙∙∙∙∙∙∙∙∙∙∙∙∙∙∙∙∙∙∙∙∙∙∙∙∙∙∙∙∙∙∙∙∙∙∙∙∙∙∙∙29 第4章李天一事件奇观化走入误区的根源及规避建议 (31)4.1 李天一事件被网络媒体“奇观化”的现实根源∙∙∙∙∙∙∙∙∙∙∙∙∙∙∙∙∙∙∙∙∙∙∙∙∙∙∙∙∙∙∙∙∙∙∙∙∙∙∙∙∙∙∙∙∙∙∙∙∙∙∙∙∙314.1.1 政治环境决定媒体奇观发展∙∙∙∙∙∙∙∙∙∙∙∙∙∙∙∙∙∙∙∙∙∙∙∙∙∙∙∙∙∙∙∙∙∙∙∙∙∙∙∙∙∙∙∙∙∙∙∙∙∙∙∙∙∙∙∙∙∙∙∙∙∙∙∙∙∙∙∙∙∙∙∙∙∙∙∙∙∙∙∙314.1.2 商业利益和消费力量推动奇观化传播∙∙∙∙∙∙∙∙∙∙∙∙∙∙∙∙∙∙∙∙∙∙∙∙∙∙∙∙∙∙∙∙∙∙∙∙∙∙∙∙∙∙∙∙∙∙∙∙∙∙∙∙∙∙∙∙∙∙∙∙∙∙∙∙324.1.3 社会文化影响奇观化传播走向∙∙∙∙∙∙∙∙∙∙∙∙∙∙∙∙∙∙∙∙∙∙∙∙∙∙∙∙∙∙∙∙∙∙∙∙∙∙∙∙∙∙∙∙∙∙∙∙∙∙∙∙∙∙∙∙∙∙∙∙∙∙∙∙∙∙∙∙∙∙∙∙∙∙∙∙33 4.2 防范我国媒体“奇观化”走入误区的建议∙∙∙∙∙∙∙∙∙∙∙∙∙∙∙∙∙∙∙∙∙∙∙∙∙∙∙∙∙∙∙∙∙∙∙∙∙∙∙∙∙∙∙∙∙∙∙∙∙∙∙∙∙∙∙∙∙∙∙∙∙344.2.1 媒体管理层面:对媒体的管理需灵活适当∙∙∙∙∙∙∙∙∙∙∙∙∙∙∙∙∙∙∙∙∙∙∙∙∙∙∙∙∙∙∙∙∙∙∙∙∙∙∙∙∙∙∙∙∙∙∙∙∙∙∙∙∙∙∙∙354.2.2 媒体责任层面∙∙∙∙∙∙∙∙∙∙∙∙∙∙∙∙∙∙∙∙∙∙∙∙∙∙∙∙∙∙∙∙∙∙∙∙∙∙∙∙∙∙∙∙∙∙∙∙∙∙∙∙∙∙∙∙∙∙∙∙∙∙∙∙∙∙∙∙∙∙∙∙∙∙∙∙∙∙∙∙∙∙∙∙∙∙∙∙∙∙∙∙∙∙∙∙∙∙∙∙∙∙∙∙354.2.3 媒体报道规范层面∙∙∙∙∙∙∙∙∙∙∙∙∙∙∙∙∙∙∙∙∙∙∙∙∙∙∙∙∙∙∙∙∙∙∙∙∙∙∙∙∙∙∙∙∙∙∙∙∙∙∙∙∙∙∙∙∙∙∙∙∙∙∙∙∙∙∙∙∙∙∙∙∙∙∙∙∙∙∙∙∙∙∙∙∙∙∙∙∙∙∙∙∙∙∙∙37 结语 (39)参考文献 (41)致谢 (43)硕士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44)IVIV第1章引言第1章 引言1.1 研究背景及意义2013年的李天一涉嫌强奸事件可谓轰动一时,2月22日,一位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南华早报》编辑的网友发文爆料称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于2月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拘留了一个名为“李冠丰”的男子,这名男子正是改名后的李天一。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2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张某某、刘某、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教育、家庭监护等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的法律启示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李天一案件充分暴露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2. 法律的严肃性李天一案件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依法接受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了司法公正。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要性李天一案件反映出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要性。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李天一案件警示我们,加强法律教育刻不容缓。
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法律教育的责任,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5.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李天一案件揭示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确保他们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6. 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李天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的完善。
这表明,社会舆论在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对策建议1. 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责任,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李天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法律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某某(化名)在北京某大学涉嫌强奸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其同学李某(化名)等三人涉嫌强奸,其中李某某年龄最小,为未成年人。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舆论纷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案件审理及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司法公正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民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3. 证据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法律启示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标准等。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为提高司法公正性,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
李天一案中的媒体伦理辩护与批评
李天一案发后,我听到社会各界对媒体报道的许多批评,有人批评媒体对此事的报道纯系炒作,这种观点,我当然不能同意,因为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李天一事件都是颇有新闻价值的,媒体在一个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上沉默,那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不过,有朋友认为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即使涉嫌违法犯罪,其隐私应受法律保护,其真实姓名、肖像等都不应随便公开。
这种观点,应该不无道理,至少说,言之有据。
但是,持这种观点的朋友,我觉得至少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固然是基本的媒体伦理,但是,具体到李天一这样一个人物时,按照常规保护他的隐私是否必要,也是否可行?这个道理并不复杂,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还在李天一很小的时候,李双江夫妇就经常带着他同台演出,我印象最深的一幕是,李双江唱一句“红星闪闪亮”,穿身红军服,一脸稚气的李天一唱:“照我去战斗”,看年纪,那时李天一不到10岁。
媒体还不失时机地赞美一句:“李天一不仅遗传了父母的聪明伶俐,也遗传了父母的好嗓音。
”除了舞台亮相,李双江夫妇还上电视秀甜蜜,这个时候,李天一永远是焦点话题。
一次上鲁豫有约,李双江夫妇还专门讲述他们如何教子有方。
在他们口中,因为慈父严母的教育,李天一漂亮可爱,多才多艺,钢琴九级,冰球专业,4岁入选申奥大使,李双江还在媒体上语重心长地讲,“孩子总归学不坏,因为我们所给他的东西都是正面的东西”。
看了上述这些,再回到前面的话题。
从理论上讲,李双江夫妇都是社会名流、公众人物,但他们未成年的孩子当然不是“公众人物”,媒体有责任保护他的隐私。
但是,在大众传播时代做公众人物,媒体永远是隐私可怕的敌人。
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名人很注意保护自己的家人,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不被媒体过多关注,因为生活的宁静被打扰,成天陷于媒体的纷扰中,对未成年人真是一件非常残酷的事情。
但是,正如我们上面讲到的,李双江夫妇与很多名人不同,他们在自己的孩子未成年时,不但没有刻意保护孩子不被媒体干扰,反而很乐意让孩子很小时就出现在媒体上,巴不得年幼的孩子通过媒体名满天下,李天一当然也从中得到很多荣誉,他4岁当选申奥大使就是一例。
0706:简述李天一案和“媒介审判”现象。
简述李天一案和“媒介审判”现象。
2014年7月6日22:02简述李天一案和“媒介审判”现象。
by:北大学硕欢络生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
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的李天一是李双江之子。
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22岁(2013年),是河北人。
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该案件曾经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波,李某某以及其父母都受到了巨大的舆论关注。
但是由于近年“富二代”“官二代”普遍被污名化,民众也对该案件主角抱有敌意。
甚至在判刑期间,李某某还提问是否因为他是李双江的儿子就遭重判。
“媒介审判”(trial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尽管该案件主审法官坚持认为自己量刑过程中并没有收到媒介的影响,但是很明显,该案件具有媒介审判的特征。
在该案件过程中,大量媒体都积极的参与到调查当中,甚至发表非专业结果来为所谓的“弱者”呐喊,极大的发动了民众情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结果。
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媒介的力量仍然不足以形成媒介审判。
但是由于自媒体逐渐普遍,另外社会媒体的力量也逐渐增大,仍然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例如对“我爸是李刚”案件的调查,再后来就被证明并没有完全合法,而是受到了媒体影响。
思政课法律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课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法律经典案件是思政课教学中的重要素材,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增强法治意识。
本文将选取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经典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思政课教学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王宝泉受贿案1.案件背景王宝泉,曾任某市市委书记。
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18年,王宝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宝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此外,王宝泉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案例二:张玉宁故意伤害案1.案件背景张玉宁,某市一名初中生。
在一次放学途中,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张玉宁持刀将同学刺伤,造成同学重伤。
2017年,张玉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3.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玉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同时,考虑到张玉宁是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
四、案例三:王某某交通肇事案1.案件背景王某某,某市一名出租车司机。
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2019年,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闻媒体对中、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新闻媒体对中、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影响作者:林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引起广泛热议,被告人获刑有期徒刑10年,二审维持原判,而这一审判结果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该审判结果是否考虑到其未成年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该审判结果是否还受到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影响?而我国刑法就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是否合理?笔者就这些问题从中日刑法对比的角度来探寻答案。
【关键词】李天一案;社会舆论;对比研究;媒介审判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性自由权、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型犯罪,各国发案率都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重。
据统计,在新加坡平均每四天就发生一起强奸案;在美国,强奸罪更是司空见惯,根据美国数据统计:平均每一个小时就有十多名妇女遭强奸犯的袭击。
相较于西方国家,亚洲国家的发案率相对较低。
但是根据日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日本的强奸率也呈颇高走向,在日本本国犯罪类型中,强奸犯罪发生率在其所有犯罪中位列第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强奸案件也随之日益突出,并且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使人们开始失去安全感。
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强奸罪是作为暴力性犯罪严重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
但是在对该罪的定罪量刑上,我国的刑罚是否公正合理呢?一、关于强奸罪的概念对强奸罪,虽然各国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因各国的法律体系、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
从形式立法的形式来看,通说对强奸罪的罪名规定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列举式,例如:日本、法国;另一种是概括式,例如:中国。
在日本的刑法典中,强奸罪被分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强奸罪、准强奸罪、强奸致死罪等。
其中,关于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构成强奸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亦同。
”而我国刑法则根据我国实情出发,总结各国刑法立法经验,采取概括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天一案件的媒介伦理分析
常普遍 ,有媒体 直呼其名 ,顺 带
牵 出其 曾 用 名 。 当 月 2 5 日 的上 海
不应伴 随一生 ,给予改 过 自新 的 机会 。李 天一的年龄 虽开始也备 受争议 ,但 后来 已被证 实为未成 年 人 ,应 当 受 到 此 条法 律 的保
一
将 ,是 中 国演 艺 圈 里 少 数 几 个
“ 将 军 级 ”歌 星 。这 样 的 背 景是 相 对 于 报 案 者 杨 某 所 不 能 比 的 , 民 众 从 中 国法 律 环 境 的 现 实 出 发 担 心 司法 公 正受 到权 势 背 景 的干扰 。
其父母 和文 中的其他线索 可知道
护。
《 东 方早 报》 整整 用 了两 版 以题 为 《 因父之名 :一个 星二代 的成 长与堕落》 的文章曝光 了当事人
的 成 长 经 历 ,其 中还 配 了 包 括 幼
在 国内 ,媒 体人和 司法人 员
在 这 方 面 的 意 识 还 比较 淡 漠 ,李
文职干部条例》 的规定 ,李双江
法。
关键字 :李天 一案
法律
媒介伦理
一 .
事 件 回顾
友 则批驳 ,在 中国 目前 的法律环 境 下 ,如 果 没 有 公 开 透 明 的报
道 ,李 家 完 全 有 实 力 干 扰 司 法 , 案 件 审 判 结 果 可 能导 致 不 公 。 二. 法律 角 度 的 分 析
害人撤 销控 诉 ! 】北京 消息 :双
虑 的不 要 影 响 他 未 来 改 过 自新 的 机 会 与发 展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社 会 背 景 中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受 害 人 杨 某 , 如 果 媒 体 不 给 予 必 要 的 关
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男,17岁,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2年12月,李天一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内,以暴力手段对一名女性实施强奸。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天一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强奸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强奸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天一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诉讼法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4.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天一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5. 案件影响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案件影响问题。
本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相关立法与司法工作提供了借鉴。
李天一案件钻法律空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空子等多个敏感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利用法律空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空子、道德困境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律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李天一与其同案犯曾对一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却试图利用法律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空子1.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天一及其同案犯正是利用这一条款,试图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
2.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部分指控无法成立。
李天一及其同案犯以此为借口,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3. 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李天一表示谅解。
这一情况使得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在法庭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四、道德困境1. 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制裁的矛盾在李天一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法律制裁之间存在着矛盾。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法律又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
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道德困境。
2. 法律空子下的道德失范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利用法律空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道德的挑战。
在法律空子下,道德失范现象愈发严重。
3. 社会信任危机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制裁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让公众对法律制度产生质疑,也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罚标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从“李天一案”的传播看“媒体审判”现象
西盛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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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李天一案 " 的传播 看 “ 媒 体审判 " 现 象
文/ 喻璞
摘 要 :本文叙述 了 2 0 1 3年 “ 李天一案 ” 的新 闻传 播过程 ,对其传播 过程 中产 生的 “ 媒体 审判” 现 象进行 分析 并提 出预防 “ 媒体审判” 的建议 。 关键 词 :李 天 一 案 ;新 闻 法 治 ;媒 体 审判
据 北 京 法 院 网 官 方微 博 “ 京 法 网事 ” 消 息 ,北 京 海淀 法 院 9月 2 日 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 等五人强奸 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 李某某犯强 奸罪 ,判处 有期徒 刑十年。而这并不是李天一第一次触 犯法律 ,他 曾于 2 0 1 1 年 因打人案被判收容教养 ,2 0 1 2年 9月解除教养 。 二 、李 天 一 案 的 媒 介 传 播 过 程 在李天一等被拘到公 开宣判 的九 个月 时 间内 ,李天 一案 成为 2 0 1 3 年最热门的新闻之一 ,引发了多次关于家庭教育 、社会公 平的全 民大讨 论。该事件 由几大门户网站首先披露后 ,马上受 到大 量转载 。随后 ,纸 质媒体跟进 ,国内各大都市报都在醒 目位 置报道 了该事 件。电视媒体也 随后跟进 ,并在此基础上做 了更充分的报道 。各路媒体 不仅挖掘和 还原 了事 件 的前 前 后 后 ,而 且 把 李 天 一 的成 长 过 程 进 行 大 搜 索 和 曝 光 。包 括 小学时 的打架斗殴 ,如 《 媒体称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小学时将 同学推下 楼 未受罚》 ;去国外读 书时与外 国学生 冲突 ,如 《 李天一 被曝 曾在美 打 架 ・ 曾口出狂 言》 ;在 家里对 装修工 人凶神 恶煞 ,如 《 李双 江居所装 修人员 :李天一说话很 横》 等等。此 时 “ 李天 一事件 ” 已经 脱离 了其 事件本 身了 ,而被贴 上了 “ 社会公平” 的标签 。微博等网络 自媒体在此 次事件 中再次起到 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 ,连 续近一周 “ 李天一 ”都 占据微 博热搜榜 。随之也滋 生了一 系列谣 言 ,譬 如李 天一的亲生父亲另有 其人 如 《 曝金铁霖是李天一 生父 》 等。该 事 件 中受害 的 女孩 子怎 么样 了? 五个人 应该 受到什么样的惩 罚?家庭 和社 会应该如何反思教育存 在的问 题?这些应该 被关 注的问题 似乎 已经没 人关心 ,所有的焦点集中在 “ 李 双江儿子”这个社会身份上 。 毫无疑问 ,各类新闻媒 体在这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扮演 了一个 重要角 色 ,有人认 为新闻媒体在此案件 中扮演了舆论监督的角色 ,促使 了案件 审判公平公正 ;也有人认为新闻媒 体在 案件审理过程 中越庖 代俎 ,变成 了 “ 媒体 审 判 ” ,给 了 司法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不 应 该 承 担 的 压 力 ,有 人 甚 至 认为媒体的表现在~定程度上干预到了司法公正并影响到案 件判 决 的最
浅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的压力屡见不鲜 ,从 李启 铭驾 车肇 事案 到药家 鑫杀 人案 ,再到 李天 一 案 ,网民的杀声一 片,种种过激 的言论严重 的司法机关 的独立性 ,即使 当事人确实有恶劣 的行 为,但是我们普通大众是不能左右 和决定他 的审 判结果 。虽然我们有言论 的 自由,但是我们也要在法律 的范围 内进行 我 们 的言论 , 而不能 随心所欲 ,畅所 欲言。孟德斯鸠 曾说 : “ 自由是做 法 律所许可 的一切事情 的权利 ” - 4 j 。 我们虽然不能抑制 网络舆论 的发展 ,但是我们可 以引导网络舆论 向 着有序 、正规 的方 向发展 ,使 网络舆论能够发挥其积极 作用 ,以促进 司
浅 谈 网络 舆 论 对 司 法公 正 的影 响
赵英俊
摘 要 :随着互联 网迅速发展 ,互联 网使我们可以及 时、迅速的获得信息 ,不仅使我们的 生活更加便捷 ,也为我们进 行监 督提供 了途 径 。然 而网络舆论是把 双刃剑 ,本 文从积极 和消极两方面讨论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键词 :网络舆论 ;网络 监督 ;司法公正
可 的任何事 的权 力” 。1 、加 强 网络舆论 监督 的 自身建设 。引导 舆论 监
督 。网络媒体应 当以理性 的思 维和角度 看待问题 ,而不 能让感性 干扰民 众, 误导群众 ,新媒体 时代 , 假新 闻不 断突破着公 众想象力 。因此 ,我 们必须不 断加强舆论监督 的 自身建设 , 进行 正确 的舆论 引导。 2 、加强 网民的媒介 素质教育 和道德教 育 ,提高 公 民法 律意 识 ,树 立社会责任感 。这是 由于网民的文化 素质 和道德素质 之间 的差异 ,才 使 得 网络舆论 的导 向可 能发生偏差 , 误 导大众 , 故耍 提高 网 民的媒介教 育 和道德教 育 , 更要提 高网民的法律 素质 ,这样才 能从更 加专业 的角度看 待问题 ,而不仅是情感 的宣 泄。 3 、提高 司法工作者 的法律素养 ,司法部 门做好 网络舆情 的引导 工 作 。首先 , 法律 工作 者耍牢 固树立法 律至上的理 念 。将公平 、公 正 、正 义等观念正义化 , 成 为指导行 为的 自觉意识 。司法 工作 者要具有 法律是 最 高权威 的认识 。其次 ,司法 者要有 扎实 的法律知识做 铺垫 ,精通 与本 身执法 职业相关 的法律 , 理解 法条 背后立法精神 和法理 。最后 ,司法机 关应当具 备 良 好 的职业 道德 。职业操 守。 4 、完 善立法 ,用法 律制度对 网络舆论 进行规 制。虽然我 们 国家近 十几年 已经制定 了很 多关 于网络方 面的立法 , 但相 对于其他 国家 而言还 不够完 善 , 在 网络信 息 自由、互联 网安全角度还有很 多缺 陷,法 律效力 不高 ,缺乏可操 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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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
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
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
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
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
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
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
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公信,②做出了规范。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够减少权力的腐败、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媒体的监督无疑是照亮公正司法的一缕阳光。
例如2009年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
从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速“70码”立即引来了民众的质疑,通过网络蔓延势不可当。
甚至韩寒也在网上,以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车速进行了推断;到网友惊爆肇事者胡斌已被掉包;③媒体监督无疑将办案不力的警方推到了风口浪尖,最终在媒体的以及各方的监督下,众多真相被还原,肇事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媒体监督不仅可以帮助弱者讨回公道,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同时,媒体监督还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天下,增强司法及公权力的公信度。
例如2011年陕西安监局“微笑局长”事件。
由于在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的“不当微笑”,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的杨达才被网友“人肉”,十余张腕带名表的照片遭到曝光。
一位国家公务员怎能负担如词奢侈的消费,在网友的惊呼声中,陕西省纪委表示对杨达才展开调查。
然而,就在网友们等待“表叔”的调查结果时,记者却调查发现,局长仍是局长,每日正常上班。
于是,媒体监督的力量再一次显现出来,很快又有网友晒出文件证实杨达才在任安康市委常委、汉滨区区委书记的时候,就因责任事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求真相”的呼声下,中共陕西省纪委在其官方网站秦风网中发布称:“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陕西省纪委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
近年来,类似“微笑局长”的事件并不少见,从媒体曝光的“房叔”、“房婶”到“官员不雅照”,我们不仅要感叹,“媒体的眼睛是雪亮的”。
媒体用自己雪亮的眼睛洞悉真相,同时借助舆论强大的力量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二)媒体审判——来自舆论的道德审判1、媒体借助舆论进行的道德审判自李天一案曝光以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就发微博称自己一直以来饱受人身攻击。
近日他又在微博中公布了一张被PS成葬礼现场的照片,照片上,他的大头照被高挂正中,下面摆满了花圈。
在承受着来自各方的谩骂诋毁的同时他还经常收到一些恐吓的信息…每当有李家律师的消息在网上公布,后面都会跟着数万网友的评论,网友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将他看作是为钱而颠倒黑白的①百度百科/view/1998139.htm。
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③凤凰网/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恶律师”。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聘请代理律师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虽然他有可能被认定为罪犯,但是他仍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律师只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权利,某种层面上讲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同谋。
李天一案并没有开庭审理,并且在整个审判程序走完之前李天一也不过只是犯罪嫌疑人,缘何网友却从案件曝光之日起就已经从心底里认定他所涉罪名均成立,并迁怒于人他的代理律师?正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之前公众已经对李天一进行了道德审判,并且从道德的角度宣告他“罪名成立”。
2、舆论的道德审判可能对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相对。
法律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将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过程。
道德审判专指社会舆论以道德标准对案件的评判。
④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判官的判断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应受其他任何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份子,不可能将自己完全屏蔽起来,媒体铺天盖地舆论攻势,百姓群情激奋的慷慨陈词有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潜移默化的造成影响。
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成为舆论道德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判例。
佘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15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之下,才使佘祥林得以逃脱死刑。
但在事发的1993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的“压力”下,佘祥林似乎罪大恶极,非死不可。
当地政法机关慑于舆论先已“定死罪”的压力,便绕过省高院给佘祥林判了有期徒刑15年。
当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分不开的。
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案例,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⑤二、如何减少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
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⑥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既有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也无法避免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
但是,真正高素质、负责任的媒体却能够将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提高媒体人的法律素质④《道德审判的力量》金红华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⑤《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llyj/xslw/2011/10/21173015008.html。
⑥《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教育网2011年8月。
新闻从业者及网络媒体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纰漏。
同时,媒体的报道应该以事实报道为主,尊重客观事实,不做一些主观的、道德层面的判断。
尤其不能将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在媒体上大肆渲染,混淆视听。
媒体人应该有意识地做好角色分工,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
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我报道,你判断”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
(二)增强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不得不承认,现在很多的媒体人社会责任感很差,媒体报道不是为了还原真相,而是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甚至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与媒体进行利益交换,通过金钱利益换取媒体的不实报道,以达到通过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赢取司法上利益的效果。
每个媒体从业人员,要规范自身的行为,要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有着公平、正义的态度,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
要足够的冷静,不要感情用事,再对事情没有做客观准确的分析就急于做评判、下结论。
(三)健全媒体报道的监督机制对于一些失实、不负责任的报道要建立起相关的问责机制,对于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做出错误报道的媒体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增加媒体人失实、不负责任报道的成本,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
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参考文献:1、百度百科/view/1998139.htm。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3、凤凰网/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4、《道德审判的力量》金红华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5、《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llyj/xslw/2011/10/21173015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