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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6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节 军人叛逃罪
二 、军人叛逃罪的认定 要注意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但不一定是投奔敌方;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 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第三,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观目的是背叛军人职责,逃往或滞留 国外、境外不归;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第三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的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 逃离阵地、战场即被阻拦、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 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前逃跑,不具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等等,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行为表现+主体+主观目的) (3)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时间+主体+目的)
第五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 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 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第三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 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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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 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 为广泛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P13 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 生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1979年7月1日。 公布:1979年7月6日。
施行:1980年1月1日。
P18 新刑法的颁布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1997年3月14日。 公布:1997年3月14日。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P41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P42
施行:1997年10月1日。
法律根据 P19
实践根据 P20
关键字:非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
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宪法为根据,并且通过惩治犯罪行为, 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
刑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 · · · · ·
劳 动 法
练习题(单项选择):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广泛性以外,还具有的特点是:( C )
A 强制性 B 阶级性 C 处罚手段的严厉性 D 处罚程序的法定性 2、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B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 高级人民法院 D 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界定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点问题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刑法学二三讲ppt课件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内容)
(三)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
1、一因一果:简单的条件说:“无 A 则无 B,A 就是 B 的原因”。 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在
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 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 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等值理论)
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4)司法实 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 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 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要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主体的限制: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险而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履行责任。 (二)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
(二)作为可能性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 义务。
(三)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
1、一因一果:简单的条件说:“无 A 则无 B,A 就是 B 的原因”。 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在
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 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 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等值理论)
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4)司法实 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 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 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要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主体的限制: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险而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履行责任。 (二)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
(二)作为可能性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 义务。
《刑法学》课件(PPT2)
03 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 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 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 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 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 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 指防止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 道路。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决水罪
放火罪
01
02
03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
0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走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网络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匿名性、智能化等特点, 未来网络犯罪将更加复杂、隐蔽和难以防范。
环境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01 02
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犯罪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 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类型。
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对环 境犯罪进行刑法规制。
03
环境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未来环境犯罪将
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国际化。
金融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金融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类型。
刑法学第二章课件
被告人王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他盗窃的系其亲属的财物,社会危 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 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 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 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第三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 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 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 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 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 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
作 为
法禁止的行为,即“不
当为而为之”。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
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
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
现的客体。
2
三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1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 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 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 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 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 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 握。
2 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不一定。
(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 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 到刑罚处罚。
应受刑罚处罚性对 于犯罪的立法规定 和司法认定也具有 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应区分 不应受刑罚和不需 要受刑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 根据同类客体的不 同把所有的犯罪分 为十大类,每一类 罪为一章,构成刑 法分则的基本体系。
(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 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 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 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第三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 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 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 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 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 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
作 为
法禁止的行为,即“不
当为而为之”。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
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
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
现的客体。
2
三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1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 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 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 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 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 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 握。
2 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不一定。
(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 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 到刑罚处罚。
应受刑罚处罚性对 于犯罪的立法规定 和司法认定也具有 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应区分 不应受刑罚和不需 要受刑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 根据同类客体的不 同把所有的犯罪分 为十大类,每一类 罪为一章,构成刑 法分则的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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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总论
心理强制学说
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 费尔巴哈受康德和边沁功利 主义思想的影响,认为国家光靠 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 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为 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即求助于心 理强制。如果使违法行为中蕴涵 着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 进行违法行为可能给其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 行 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使其避苦求乐。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 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要从宽 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 4.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 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6、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适当改变观念 改革司法体制 合理解释刑法 正确定罪量刑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 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的规定。 中国古代就有这一思想:“刑无等级, 法不阿贵”;“刑过不辟大夫,赏罚不遗匹 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法学 总论
刑法学 总论
心理强制学说
而给其产生这样的心理强制的方法,就 是市民对痛苦与犯罪两者不可分割的确信, 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的违法行为必将招 致一定的刑罚制裁。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 应受的惩罚,使有犯罪意念的人面临着刑罚 的威吓,因此刑法建立了一个"罪刑价目表", 使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 对有犯罪意念的人的精神强制,有效的预防 犯罪。 刑法学 总论
刑法学 总论
心理强制学说
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 费尔巴哈受康德和边沁功利 主义思想的影响,认为国家光靠 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 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为 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即求助于心 理强制。如果使违法行为中蕴涵 着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 进行违法行为可能给其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 行 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使其避苦求乐。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 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要从宽 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 4.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 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6、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适当改变观念 改革司法体制 合理解释刑法 正确定罪量刑
刑法学 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 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的规定。 中国古代就有这一思想:“刑无等级, 法不阿贵”;“刑过不辟大夫,赏罚不遗匹 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法学 总论
刑法学 总论
心理强制学说
而给其产生这样的心理强制的方法,就 是市民对痛苦与犯罪两者不可分割的确信, 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的违法行为必将招 致一定的刑罚制裁。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 应受的惩罚,使有犯罪意念的人面临着刑罚 的威吓,因此刑法建立了一个"罪刑价目表", 使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 对有犯罪意念的人的精神强制,有效的预防 犯罪。 刑法学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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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 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较科学的刑罚(种) 体系和刑罚裁量体系; 3、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规定了比较科 学的法定刑与裁量体系。
刑法的效力范围
•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 又称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 • 其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 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 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 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 • 1、对已然之罪的还报:报应主义 • • 2、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功利主义 • • 3、综合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 • •
(2)特殊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 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保护原则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限制适用的条件: • ■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罪 刑法定原则;(2)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3) 废除类推制度。 • 2.罪之法定:(1)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 犯罪的概念;(2)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 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规定 了各种具体犯罪。 • 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刑罚体系;(2) 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3)采用相对 确定的法定刑,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 具体情节。
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
•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类型
•
•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意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 1.属地原则 • 2.属人原则 • 3.保护原则 管辖权的冲突 管辖权冲突 • 4.普遍原则 • 5.折衷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 • ■沿革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1、三权分立思想 2、心理强制学说 ■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 •
1、民主主义
2、人权思想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三)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 ■形式的派生原则:1、法律主义;2、 禁止有罪类推;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价值取向:限制司法权,促进形式法治 • ■实质的派生原则: 1、明确性原则;2、 禁止不当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 酷的刑罚。 • 价值取向:限制立法权,促进实质法治
刑法的效力范围
(2)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
行为结果择一: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 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之情形 •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 ◎ 港、澳特别行政区 • ◎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性规定 • ◎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
• 2、属人原则 (1)普通国人
刑法学2
思 考
西方有学者宣称: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你如何 理解?
刑法是受刑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说
• • • 何谓刑法的基本原则? 处于何等地位、有何意义? 包括哪些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 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 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 •
•
刑法的效力范围
•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 4、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管辖的“罪行” 条约规定的罪行:国际犯罪 ◎ 义务管辖 或引渡、或起诉
• • • •
刑法的效力范围
• 5、其他问题
• 1、管辖冲突问题 立法思想: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与维护国家利益 原则 (1)属地管辖优先 (2)对外国判决的基本立场 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保护原则与国民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发展与意义 • 内涵: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 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 《自由大宪章》。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一些启蒙 思想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系统的阐述。如洛克、 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特别是费尔巴哈 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意义:限制国权;保障人权;法治国家
刑法的效力范围
•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折中原则: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补】
Hale Waihona Puke •• • • • • • •
1、属地原则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内”的含义
◎实在领土:国境内的全部区域 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拟制领土:领土的延伸或浮动 ■船舶、航空器 ■驻外使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