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行政法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民事⼀审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民币4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民币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破产案件; 6、本院认为应当管辖的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注: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刑事⼀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4、按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政⼀审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深圳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和⼴东省政府各部门在深圳的直属机关所作出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刑事⼆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民事⼆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的⼀审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政⼆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政判决、裁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
执⾏案件 1、本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审民事、⾏政判决书、裁定书(含破产案件具有财产执⾏内容的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本院提级执⾏、下级法院移送执⾏、上级⼈民法院交付执⾏或者同级⼈民法院委托执⾏的案件;3、参照本院⼀审案件管辖规定受理当事⼈申请执⾏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的案件;4、依法设⽴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书;5、⾏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法律效⼒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6、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7、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的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8、本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9、其他应由本院执⾏的⽣效法律⽂书。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法(2008)83号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一)一审案件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 期货纠纷案件5 国家赔偿案件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二)二审案件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执行案件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4 我院提执案件;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6 交叉执行案件;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什么情况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怎么起诉中级人民法院
什么情况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怎么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什么情况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想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程序怎么走?根据金额,可以在该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该中级法院起诉(不同级别法院的受理案件的金额不同)受理后法院自己会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其实挺正常的我所在的法院就因为工程欠款被起诉了我们自己立案后报到中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的,肯定不能自己审的嘛然后院长就可以拿着相关法律文书找财政要钱了如何查询原告一审败诉,是否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用查矗人家上诉你了,会有人给你送达上诉状副本通知你的。
另外,笨的方法是民诉的上诉期是15天,裁定是10天,从他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你自己估摸着就可以了,想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程序怎么走不服一审,申请二审不服二审,申请再审。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不服怎样申诉?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根据你所说的中院维持原判应该是二审做出的。
这样的话,判决已经生效,你已经没得上诉权了。
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应该效果不大,谁会揭自己的短呢。
最好的方法就是找检察院介入,由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毕竟现在很多检察院还是乐于找法院的茬的。
但是要提醒你的是再审阶段不影响判决书的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都输了还能起诉嘛中级人民法院官司都输了,不能再起诉了。
因为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
如果有证据证明两级法院判决有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
3、外国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
4、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且标的在人民600万元以上)。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6、涉及破产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7、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8、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件、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9、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诉讼标的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
10、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异议之诉;
11、本院终审生效的案外人撤销之诉。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对我院判决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我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缓、减、免案件
1、上诉至我院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上诉费缓、减、免的案件;
2、本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案件。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行
政
案
件
1、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一、管辖概念理解
三、案例分析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 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 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2)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B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1分)。因为B市F区是被告住所地(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 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三、案例分析
1.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1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因为 黄荣生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最新!最高法院:调整一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法发〔2018〕13号】
最新!最⾼法院:调整⼀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法发〔2018〕13号】最新:调整部分⾼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贵州省、陕西省、⽢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民法院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
本通知⾃2018年8⽉1⽇起实施,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民法院2018年7⽉17⽇附:最⾼⼈民法院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法院关于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一审级别管辖的标准
浙江法院关于⾼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审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试⾏浙江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浙⾼法〔2012〕177号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试⾏浙江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本省各级⼈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进⼀步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统⼀裁判标准、⽅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报送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平和审判⼯作实际,现对全省各级法院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如下: ⼀、省⾼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最⾼⼈民法院指定省⾼级⼈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杭州市、宁波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华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市、⾈⼭市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争议标的⾦额在⼈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级⼈民法院指定中级⼈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审理并报⾼级⼈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发⽣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在⼈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受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受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高效;(三)便民、快捷;(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确认决定、行政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的案件;(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行为的案件;(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等行政行为的案件;(四)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案件;(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的案件;(六)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条下列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三)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程序第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身份证明材料;(三)证据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不属于其他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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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1、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请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司法赔偿程序。
(公检法行使刑事诉讼职能,法院行使民事诉讼司法处罚、强制职能过程中违法)
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的有权机关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现在确认基层法院的审判行为违法,统一由中级法院审监庭办理。
4、不服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没有其他诉讼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四、其他案件受案范围
1、申请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前提:在首次开庭前曾提出过异议,否则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处理过的,也不受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6、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中院执行。
7、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
由涉外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
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9、本院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0、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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