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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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方式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范围的竞争,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企业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很少利用转让定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严酷的事实使转让定价的相关研究迫在眉睫。本论文结合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对目前的转让定价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企业环境市场结构

一、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1.中间商品的价格转让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转让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原材料供应和商品销售等中间商品方面所实施的价格转让,从而达到改变 (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投入(或者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或者利润)的目的。

2.机器设备、厂房仓库等有形资产的转让

它主要是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或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规定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一般来讲如过多地提取折旧费,则会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如过少的提取折旧费,则会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以机器设备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机器设备的价格并规定较短(或较长)的使用年限,来控制子公司产品成本,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3.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缺乏可比性),这就使得它的作价具有较高的随意性。一些跨国公司常常通过高价或者低价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达到转让利润的目的。

4.融通资金或提供劳务时所实施的价格转让

主要是通过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或提供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收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1.转让定价方法理论分析

由于转让定价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有很重要的作用,美国及OECD等发达国家竭力推广基于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转让定价制定方法。这种方法不仅为各跨国公司合理制定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各国税务部门所接受。在这几种定价方法中,可比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价格法是传统的应用较为广泛的定价方法,这些方法基于交易行为进行比较,因此为更多的跨国公司以及各国税务部门所偏好。同时,随着跨国公司针对无形资产方面的交易行为大量出现以及交易可比对象的难以确定,基于利润而非交易行为的定价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也逐渐为跨国公司所接受。

跨国公司不同交易类型运用的转让定价方法通常情况下,在转让定价的几种基本形式中,跨国公司在关联企业的内部贸易中,会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型采用不同的转让价格制定方法,尽可能地使其制定的转让价格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从而既能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利润目标,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政府税务部门的审查。

预约定价制是近些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用以解决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一项新型制度。预约定价制将对于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变成事先的协议,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降低征纳双方的费用,避免烦琐冗长的税务审计。近几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加大投资力度,设法尽快建立预约定价制度,而越来越多的跨国纳税人也开始采用预约定价制。

在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预约定价制逐渐为企业所认可并且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转让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在十多年的时间里,APA在发达国家或一些发展中国家已被普遍采用。78%的跨国公司对预约定价制大体上比较满意,但是,有很多跨国公司仍然没有意识到APA的优点,在没有使用预约定价制的企业中,有将近一半的企业有可能会在以后使用这种制度。

2.运用转让定价的算例分析

假设S为~家中国内地的合资企业,中方C公司持股30%,外方F公司持股 7O%;H为F在香港的子公司,S所需原材料全部由H提供,H包销S所有产品。中国内地所得税率为33%。中国香港所得税率为1 6.5%。未使用转让价格时S公司和H公司的损益情况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由此可见,真实的运营状况是:S盈利670万美元,其中中方C 盈利201万美元,外方F盈利469万美元。由于H盈利835万美元。F公司总体盈利为1304万美元。所有企业业绩良好,但一使用转让价格之后情况就完全不~样了。

由于内地和香港存在税羞,F公司设定转让价格:H公司将原材料售价抬高1O%卖给S 公司,同时将价格降低2O%购进S公司产品,把S公司利润转让到H公司,以减少在中国内地的所得税。此时。S公司亏损400万美元,其中中方C公司承担12O万美元,外方F 公司承担280万美元,表面上外方亏损更多。但由于其香港子公司H公司的盈利额高达2004万美元,总体而言。F公司共盈利1724万美元。可以清楚地看到。使用转让价格后,实际盈利的合资企业变成了账面亏损企业,最后结果是C公司损失(201+120)=321万美元,而F公司获利(1 724—1 304)=420万美元。美其名日“合法避税”,其实是把中外合资企业的盈利借转让价格之便顺理成章地纳入外方囊中。正因如此,我们才有理由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是人为“制造”的亏损。

长此以往,中方C无法弥补大面积的亏损,只能以出售公司股权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1995年美国惠尔浦与上海水仙合资时。水仙尚持有45%的股权,但经过持续2年亏损后,水仙就出让25%的股权给对方。而外方F则不断增资,从而不仅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还最终实现了外方对合资企业的独家控股权。

三、结论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让定价对公司集团内各单位的利润进行统一调整与分配。当在海外新建子公司对跨国公司整体利益及其重要时,为提高其市场形象,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转让定价,使这家子公司呈现出较高的利润率。当某一海外子公司在与当地合资情况下,跨国公司投资比例过高,导致分红和纳税过多,为避免以上情况,跨国公司可通过转让定价将这家子公司的盈利转让到国外,在财务报表上呈现低利润。

虽然转让定价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作用,但它仍受跨国公司内部和东道国两方面的限制。从跨国公司内部来看,尽管转让定价能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优化,但这种以转让部分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为代价的做法,会受到高度分权管理模式下海外子公司的抵制。为此,大型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立结算中心,进行统一协调。从东道国来看,各国政府都特别重视外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逃税,因而通过税收、审计、海关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因此,跨国公司在运用转让定价时,首先必须对下属各子公司及其所在国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转让定价的功效。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应该利用税收优势加强税收监管,限制转让价格的不合理流动,保护本国利益。因此,我国税务机构设立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价格信息库,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收集更多的价格信息。很多国际价格信息可以以审计的目的来收集。我国的税务机构可以利用税务条例的“互换信息”条款,以税务目的从其他国家收集信息。密切关注跨国公司利润变化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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