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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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8-02-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的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于实行集中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资产集中处置部门处置后,处置收入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市级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在预算外资金征收计划表中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对外投资收益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在部门预算中的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相应栏次中反映.具体收入预算可在上年收入基础之上,剔出一次性收入因素编制。
第九条支出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
第四章资金的收缴
第十条为保证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现设立三个预算外收入项目:
1.新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项目代码 "500001"。对应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下新增88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科目代码 "103049988",科目说明为"反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2.新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项目,项目代码 "500002".对应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下新增89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科目代码 "103049989",科目说明为"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3.新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项目,项目代码"500003"0对应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 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90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科目代码"103049990",科目说明为"反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一条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并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企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7] 254 号)的相关规定上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它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