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世法制特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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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日本法

第十五章日本法

第十五章日本法第一节日本中世纪法律制度(1)公元3世纪初期,日木九州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

公元3世纪中期以后,在本州出现奴隶制国家大和国,大和国于5世纪统一廿本。

U 本奴隶制国家采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2)7世纪,口本一些皇族和在口木的留学生,学习中国隋唐的封建制度,立志进行改革,建立有力的中央集权,以便和旧贵族展开激烈斗争。

公元645年,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建年号为“大化”,次年颁布革新诏书,仿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史称“大化改新”。

从此,废除了奴隶制,将十.地和人民一律收归国有,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机构,即所谓“君无二政,臣无二朝”。

与此同时,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木封建法律制度。

(3)从大化改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这是口本封建社会时期。

这一时期,日本法律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①公元646年到1192年,是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时期。

这一时期彷照唐朝推行律令制。

公元701年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大宝律令》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养老律令》是对《大宝律令》的修订和补充。

它们的完成,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并且表明廿本最后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②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夕,是幕府统治时期。

这一时期,天皇的实权为将军所挟持,幕府成为II木最高的统治集团,与此相应,幕府法被广泛推行。

幕府法即武家法典,是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家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木法规。

其中1232年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又名《贞永式目》,它是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的,内容相当广泛。

其制定目的是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而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被认为是武家所有法律的基础。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加强中日法治领域的合作 与交流
中日两国可以加强法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探讨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两
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法律空白与滞后
在某些领域,如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等,日本法律存在空白或滞后于实践发展, 需要及时填补和更新。
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制度的改革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日 本不断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加强 反垄断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法律创新
日本在法律创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 展,如通过设立特别法庭、采用替代 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正性。
日本法律的特点
融合东西方法律文化
日本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形成 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衡
日本法律既重视实体法的规定,也注重程序法的保障,以确保法律 的公正实施。
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日本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注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 进行调整和完善。
加强法治建设与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日本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等方式,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法官培训、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以确保 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6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CONTENCT

• 引言 • 日本法律体系概述 • 日本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 日本法律体系的应用与实践 • 日本法律体系的挑战与改革 •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

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

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徐立志Ξ一 法制近代化的含义及特征“法制近代化”是个宽泛而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不同的研究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有必要先对这一概念作一探讨。

首先须明确,所谓“近代化”,指的是哪一历史阶段的现象。

从有关论著中可以看到,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按史学界对历史阶段的划分,将近代作为不同于现代的一个阶段,赋予近代化以不同于现代化的含义;另一种则把近代化与现代化合为一体,称之为“近代化”,或“现代化”。

①笔者认为,这类概念本来就没有如同自然科学的概念那样严格的含义,两种用法均无不可,关键是看研究的对象及研究需要。

以本文而言,为了便于将中日两国的法制演进进行比较,以采取第一种用法为宜,因为中国法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现了与以前迥然不同的情况,如将这一阶段也作为近代化的一部分而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既不科学,也无多大意义。

因此本文所说的“法制近代化”,仅指前现代阶段的法制演化,而不包括现代。

其次须弄清楚,所谓“法制近代化”,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它包含着人类法制演进中的哪些趋势。

从近代主要国家的法制发展来看,法制近代化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1法治主义原则的确立。

法治主义是一种以突出法的至上权威性和统治地位为特征的立国原则,虽然在历史上,主张以法治国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但真正的法治主义无论作为系统的理论还是国家原则,都主要形成于近代。

近代以前,由于实行法治所必需的种种条件(如宪政民主、权力分立等)尚不具备,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

只是到了十七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才成为一种历史趋势。

法治学说经过欧洲思想家和法学家们的阐释,逐渐形成系统的理论,英、法、美等较早实现近代化的国家相继走上法治之路,制定了作为国家最高准则的宪法,并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分权原则,从而消除了临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实现了法的统治。

其他后起国家也大体如此。

从古代中世纪的君主之治、寡头之治到近代的法律之治,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它反映了法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是衡量法制进化程度的尺度之一。

日本的政治制度介

日本的政治制度介


假设日本与邻近国家发生海上冲突, 必须以潜艇为主战兵力的时候,现役 潜艇扣除在修和部分备役的潜艇,将 至少有20艘左右的潜艇可以立即完成 战备,随时执行作战任务。
日本潜艇数量目 前虽暂居东亚第 三位,但日本现 役潜艇更新换代 率最高、自制率 最高、科技自动 化程度最高、水 下静音程度最高、 完好率最高,同 时日本也在东亚 国家中最早拥有 潜艇制造技术及 能力。
日本
吴琪
日本的政治制度介绍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 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 现 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 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 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 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 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 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 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 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 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 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 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 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空军自卫队方面,日本前两年已经将驻冲绳的F-4J战斗机 换成先进的F-15J,并且还将向冲绳部署更多的F-15J、F-2 等先进战斗机,以及海上巡逻机P-3C。 另外,日本还在西南诸岛部署了远程对空警戒雷达、电 子侦察站等,这种在“第一岛链”附近的应对,已经可以 算作在构筑“对华包围网 ”。 再就是日本也是到处寻找盟友,比如说印度,不甘于 “非正常国家”身份的日本,与印度举行联合军演,可以 在不突破“和平宪法”的前提下,谋求海外更大军事行动 的便利。日本近些年采取各种动作,试图突破海外派兵的 限制,其中,在日美安保同盟的框架下,支援美军的海外 行动,已经成为日本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主要方式,但日 本的行动仍要受到很多限制。与印度举行海上联合军演, 有利于日本拓展双边安全合作领域,为今后更大范围的海 外派兵创造条件。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对各类案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针对华人案件的立法方面,日本主要依据以下法律:1.《日本国宪法》:作为日本的基本法,规定了日本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2.《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处罚原则和刑罚等。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4.《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等方面的规定。

5.《日本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二、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2)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第174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诉讼程序(1)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3)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3. 辩护制度(1)律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2)自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

4. 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刑事司法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魅力。

本文将从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角度,解析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二、日本刑事司法体系概述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 侦查阶段日本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警察侦查:日本警察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逮捕等。

(2)侦查手段:日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讯问、调查、搜查等。

(3)侦查期限:日本侦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2. 起诉阶段日本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

(2)起诉标准:日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刑罚必要性为标准。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终止侦查的决定。

3. 审判阶段日本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审判:日本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陪审制度:日本实行陪审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辩护制度:日本实行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4. 执行阶段日本执行机关负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

执行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罚金等。

(2)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日本法律的特点介绍

日本法律的特点介绍

日本法律的特点介绍
选择日本留学的留学生都需要了解日本社会制度情况,其中日本法律留学生也是需要了解的,那么下面日本留学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日本法律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成为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如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如作为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不但没有因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愈发显示出生命力,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外国法制史_第15章_日本法

外国法制史_第15章_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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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立法的发展
2.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生活保护法》是日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基本法。 1963年制定《老人福利法》,规定了老年人保健和生活的各种措
施。1964年制定《母子福利法》,该法以增进母子家庭的幸福为 目标,规定向母子家庭和母子福利团体提供各种援助资金,同时 允许设立母子福利设施。 1947年和1953年,政府两次对战前的《健康保险法》进行修改, 从而在就业人员中实现了强制性医疗保险。1958年制定的新《国 民健康保险法》,则把国民健康保险的重点转向在市、町、村建 立广泛的医疗保险体系。此后,日本基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的体 制,而1959年制定的《国民养老金法》则确立了日本的福利养老 金制度,该法在1986年修改后进一步完善,从而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日本法制发展的特点及
其规律,掌握近代以来日本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了解 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背景、法律移植的过程及其影响、战 后改革在日本法制发展中的地位等。
【关键概念】 明治维新(The Meiji Reformation) 法律移植
1868年1月3日,明治天皇发布“王政复古”大号 令,宣布剥夺德川庆喜的将军职务和委任的政务, 由天皇亲政,此后,政府军打败了幕府发动的内 战,统治日本达700年的幕府政治宣布结束。 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制近代化改革至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现代法体系的完备,法律的发展大致 经历了三个时期。 1) 明治维新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2)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
二、明治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1.明治宪法的制定 2.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 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天皇大权。 第二,关于内阁。 第三,关于议会。 第四,关于军事统帅权。 第五,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华人赴日本留学、工作、旅游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在日本的华人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概述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司法程序、刑罚体系等方面。

二、日本刑事法律体系1. 刑法日本刑法是日本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刑罚等。

根据日本刑法,犯罪行为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违反规定而实施的行为。

2. 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法庭应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主体在日本,华人作为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同样适用日本刑法。

无论华人是否具有日本国籍,只要在日本境内犯罪,都将受到日本法律的制裁。

2. 犯罪种类华人可能涉及的犯罪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暴力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4)毒品犯罪: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

(5)贪污贿赂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刑罚体系日本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金: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处罚。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6个月。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期限为1年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行为人终身的人身自由。

(5)死刑: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等。

四、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司法程序1. 起诉在日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日本现行政治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主要依据的。

根据宪法,日本采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同英国类似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对行政、财政、司法拥有监督权,可决定内阁首相从选,有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国家财政议案,可对玩忽职守和违反法律的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甚至予以罢免。

众议院有权通过内阁不信任案。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领导下,总揽全国行政大权,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它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大选,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等。

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形式上同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提名下级法官。

检察机关是各“检察厅”,统管检察官事务,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归内阁法务省管辖。

法务大臣有权统一指挥检察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挥每个检察官,而只能通过检察总长进行。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而且,日本现在还存在天皇制。

根据宪法,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不再拥有政治上的一切权力,只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一些形式上和礼仪上的国事活动。

十九世纪中国与日本法律之比较

十九世纪中国与日本法律之比较

目錄一、引言頁二二、題目頁三三、工作紙(學生版本) 頁三至頁六四、工作紙(教師版本) 頁七至頁十五、學生表現評估頁十一至頁十三六、學生習作範例頁十四至頁十八七、課堂討論頁十九至頁二十六八、老師的檢討頁二十七(一)引言1.1老師的挑戰任教歷史科會考課程,其中一項最大的挑戰,便是要令學生掌握論文題的技巧。

學生能理解、熟讀課文,並能靈活地分析史事,自能從容應付卷一的選擇題及卷二的歷史資料題。

但論文題部份,除要求學生要對各歷史事件有全面透徹的認識外,學生更要懂得在眾多的資料中選取相關的部份,然後進行綜合、歸類、分析、評述的工作。

如何令學生掌握這些答題技巧,便成為歷史科老師一項重要的工作。

1.2學生的質數我任教的學校是屬於第三組別,是次做題目的對象是在校內成績屬於較佳的一班中四學生,一共38人。

這班學生最大的特色是「勤奮用功、但欠缺靈活性」。

他們會熟唸一頁又一頁的筆記,因此面對選擇題及歷史資料題時,尚算能夠應付;可是在回答論文題時,他們「生吞活剝」史料的弊病便表露無遺。

1.2.1學生回答論文題常見的弊病在九月至十二月期間,學生曾作過四次論文題習作,分別是:(a)明治維新的的目標及改革措施是什麼?這些措施又取得甚麼成效?試分述之。

(b)試述日本兩場對外戰爭的原因及對日本的重要性。

(c)直至1894年,在《五條誓文》中允諾的改革能否得以實施?(d)試述自強運動的背景及其改革措施。

我選取這些論文題的理念,是按學生的進度及會考的趨勢而訂立,因此先以論述性質為主,然後逐漸滲入分析性及評論性質。

整體來說,我發現學生在論述題出現的主要弊病可歸納為以下三項:(a)論述性的部份未能把史料加以選取、刪減,只抄錄筆記及課文相關部份,致使篇幅過長;(b)分析性的部份未能清楚回應題目,只是把一些相關的資料羅列及堆砌;(C)引言及總結欠佳。

有見及此,針對這班學生的特性及弱項,我期望設計一個相關的工作紙及課堂活動,使我的學生不但能從中改善論文題的技巧,更能加強對學習歷史的靈活性及興趣,明白牢記史實並不是學習歷史的唯一途徑。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一个以高度法治、严谨的社会秩序而著称的国家。

然而,在这片宁静的土地上,犯罪案件依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日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解开犯罪案件,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本文将探讨日本解开犯罪案件的法律体系,分析其特点、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1.宪法日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对犯罪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刑法是解开犯罪案件的核心法律,对于确定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3.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是解开犯罪案件的重要法律,确保了案件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

4.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法律外,日本还有许多与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如警察法、刑事执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日本解开犯罪案件的法律特点1.强调人权保障日本法律体系强调人权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3)保护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法律对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安全等进行保护。

2.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日本法律体系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证据确凿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收集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犯罪事实。

(2)实行直接言词原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3)实行证据审查制度。

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强调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日本法律体系强调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独立审判原则。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 实务修习就是将司法研修生分配到各个裁判所、检 察厅和辩护士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训练。
❖ 后期修习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实务修习的水准 大为提高,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 法律实务训练。
❖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 5、家庭裁判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根据其任期的长 短分别进行。
❖ (2)候补裁判官的培训。担任候补裁判官期间, 同样需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培训,分为 新任命的、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
❖ (3)裁判官研究会议。针对担任候补裁判官满十 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
❖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 (一)法官 ❖ 1、法官任命和晋升 ❖ 最高法院院長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 最高法院法官由內閣直接任命,须经天皇认证; ❖ 最高法院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定退休年齡为七十岁。
❖ 下級法院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所指定合格人选的 名冊中加以选任,任期十年,任满可以再任;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 六十五岁,简易法院的法官为七十岁;
❖ 2、司法研修生教育
❖ 司法研修生教育是司法研修所的重要任务,属于由 法学院校到司法职业过渡的职业教育。
❖ 日本司法研修的时间为一年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分别为前期修习三个月、实务修习一年、后期修习 三个月。
❖ 前期修习以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务、民事 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为中心,对法律实务进行 基础教育。

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

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

论文编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学号:2011201086 专业:法学姓名:王津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年级:2011级指导教师: 郭琛完成日期:2015年4月论文成绩: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略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与启示【摘要】日本和中国同属东亚文化圈,具有极大历史渊源。

19世纪,当两个国家同样面临外国列强的侵略之时,日本依靠明治维新实现了近代化,单从法律近代化的角度来看,日本仿照西方建立了近代化法律体系,并最终使本土文化与外来法律制度融合,为其后来的社会发展打下了基础;同时期的中国为改变内忧外患的局面,也曾大量移植西方的法律。

但却最终失败,这样的差异应当引起反思。

即使是在今天,中国作为一个法律继受大国,对于被认为是成功移植外来法律制度典范的日本,仍有许多需要借鉴和学习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论述日本近代化以前的法律文化特质、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过程及其成功与不足,来反映法律移植的一些规律,以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总结经验、予以借鉴。

【关键词】日本法律近代化法律文化特质法律移植启示On the Japanese legal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andenlightenment【Abstract】Japan and China belong to the East Circle with great history.19th century,when the two countries also face the aggression of foreign powers,Japan relies on Meiji Restoration to achiev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society,ju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modernization,Japan modele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West established a legal system,ultimately achieved the local culture and foreign legal system’s integration,and made a foundation for its subsequent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in the same period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situation,we also had a lot of legal migration,but ultimately fails. we should rethink such differences profoundly. Even today,China still has lots of legal transplantation activities. As a successful model of Legal Transplantation there is still a lot to learn from the Japan.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Japan's modern cultural traits of the previous law,the Japa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process and its successes and shortcomings,to reflect some of the rules of law transplant in order for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learn to be.【Key Words】Japan Law Modernization Legal cultural traits Legal Revelation Legal Transplantation【目录】绪论 (1)一、日本近代化以前法律文化的特质 (2)(一)“日本近代化以前法律文化的特质”的含义 (2)(二)对日本近代化以前的法律意识特质的总结 (2)二、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发端与展开 (4)三、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技术性成就及原因 (6)四、日本法律近代化时期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7)——日本人的厌讼讼心理 (7)(一)日本人厌讼心理的体现 (7)(二)日本人形成厌讼心理的可能原因分析 (9)五、对我国法律制度建构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绪论日本是亚洲无可争议的发达国家,其文化曾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按日本的法律规定(3篇)

按日本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日本法律体系概述日本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日本法律体系深受德国法系的影响,同时也保留了一些传统法律元素。

1. 宪法日本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日本最高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2. 民法日本民法于1896年颁布,是一部全面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分为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部分。

民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 商法日本商法于1899年颁布,是一部规定商业活动的法律。

商法分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商业账簿法等部分。

商法规定了公司、商业活动、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 刑法日本刑法于1907年颁布,是一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分为总则、各论、执行法等部分。

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刑罚、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5. 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6. 劳动法日本劳动法于1947年颁布,是一部规定劳动关系、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法律。

劳动法分为总则、劳动契约、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部分。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日本法律规定特点1. 强调法治原则日本法律规定强调法治原则,即国家、公民、组织必须依法行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2. 注重法律稳定性日本法律规定注重法律稳定性,一旦颁布的法律,除非遇到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轻易修改。

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3. 法律体系完善日本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各个领域。

各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4. 法律解释严格日本法律规定对法律解释较为严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日本法---司法制度

日本法---司法制度

• 对公正的探讨应从人们感觉到的公正这一前提出发。公正与否是一 种主观评价,审判程序的设计要尽量满足社会的公正感。程序正义 是审判公正的本体。程序正义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的 程序安排。 ——谷口安平
• 恰当(发现真实)、低成本、高效率、公正这些要求有时也会对立, 这种矛盾在民事诉讼的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 临对上述价值进行取舍的痛苦选择。 • ——民事诉讼法学家高桥宏志 • 日本人有史以来就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广泛地利用了这些外来 文化,他们贪婪地吸收认为对自己有益的一切东西。 • ——能田五十 • 日本的近代法,是在西欧法与日本社会嫁接过程中形成的,但这并 不意味着,日本法就是西欧法原本的化身。从其过程可见,与近代 化要求互为翼羽,承载日本历史传统的文化环境,常常在背后起着 过滤作用。 • ——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伊藤正已
度的影响最为明显。
发展历程
1871年,设置司法省统一管辖刑事、民事审判事务;并设立东 京法院和6个区法院。 1872年公布“司法职务定制” 1875年,设立最高审判机关大审院、上等法院、府县法院, 区分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的职责,制定“大审院各法院职制 章程”和“司法省检事职制章程” 1876年制定“代言人规则” 1882年实施《治罪法》 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颁布《法院构成 发》和《行政裁判法》 1893年制定《律师法》 近代日本司法组织基本确立
教学重点
•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能够初步了解日本司法 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其沿革,并从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 诉讼制度的发展阶段,感受日本法制移植的过程及其影响。 对照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变革。并且对近期三大诉讼法修 改有哪些可于借鉴。 • 【学习内容】:⒈日本的司法组织 ①背景 ②发展历程 • ⒉日本的诉讼制度 ①民诉 ②刑诉 • ⒊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 ①内容 ②借鉴 • 【思考问题】: • 思考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近期三大诉讼法的修订?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提 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推进电子化司法
推广电子化司法服务,实现司 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提
高司法透明度。
改革后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公正
改革后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高效、便捷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改革将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讨论社会变革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对日本民事法律实践 提出的新挑战和问题。
05
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改革与 展望
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社会经济变革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不 适应现代社会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
国际化趋势
利益。
04
日本民事法律实践分析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及违约责 任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交 易的规定及实践应用。
案例二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工资支付等 争议。分析日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 及法律适用。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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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过法 国、德国等国家的继承和发展, 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发展
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借鉴 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 具有日本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法典在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日本法律对回国的人适用(2篇)

日本法律对回国的人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

我国公民赴日本留学、工作、旅游等现象日益增多,同时,也有大量日本公民来我国生活、工作。

然而,在回国过程中,部分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日本法律对回国人员的适用性,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日本法律概述日本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行政法等。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均不得与之相抵触。

日本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完备:日本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法律解释严格:日本法律解释严格,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

3. 法律执行严格:日本法律执行严格,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三、日本法律对回国人员的适用性1. 刑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犯罪,应适用日本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犯罪,若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民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原则上适用日本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进行民事活动,依照该国法律应当适用的,可以适用该国法律。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首先考虑适用日本民法。

3. 行政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受到行政处罚,应适用日本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受到行政处罚,应适用日本行政法。

4. 国际私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适用国际私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希望大家喜欢!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

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1、明治宪法的国体论要素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

主要表现如下:(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

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

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

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

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

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

[3](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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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世法制特点概述
摘要:日本中世国制的特征在于以庄园公领制为经济基础的各权门对国家权力的分割。

政治构造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制的多元化,本文试图对公家和武家两个法系的基本特点加以概述。

关键词:日本中世、法制、公家法、武家法、律令、式目
所谓日本的”中世”,按照目前日本历史学界的分类方法,是指11世纪平安时代末年院政时期到16世纪战国时代末期的一整个历史阶段。

这一历史阶段日本国制的主要特征就是以庄园公领制为经济基础的各权门(皇室、贵族、幕府、寺社)对国家权力的分割。

所以说这一阶段的法制也呈多元化发展,各个权门都在自己的权力管辖范围内发展了自己的法体系。

其中可以分为朝廷、贵族的公家法及幕府发布的武家法。

以下将对两个法系的特点进行概括。

(一)公家法
中世日本公家法的主体依然是成立于七世纪中期的律令法。

在形式上一直到明治维新为止,律令法都是日本的根本法典。

自十世纪以后,律令国家逐渐向王朝国家转型,日本的政治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天皇朝廷依然没有新颁法典的意愿。

这样,旧有的律令法又如何来适应政治上的新需要呢?只能有原有法条不断进行修补和再解释,在这种长期作业之下,律令法虽然维持了原有的体系,但在实际运用之下出现了很大的灵活空间,以适应新的社会、政治局势的变化。

根据佐藤进一的观点,公家新法的成立契机大致有三。

[1]
一、在早期主要以编订新格为主,在后期则主要发布所谓的”制符”和”新制”。

二、默认散见于《令义解》中的”时行事”(指法曹官僚的习惯作法)和民间的习惯法。

三、以世袭的法曹官僚(明法家)对律令进行新的解释。

那么,明法家们在实际操作上是怎么样展开新的法条解释和发展新法理的呢,我们便以这些明法官人的勘文作为主要素材来讲解一些实例。

如《令义解》对养老令的应分条,作了以下解释。

“又问,僧尼嫁娶生子,亦既私有财务,即僧尼身死,若为处分?答:僧尼嫁娶,及私蓄财务,并是破戒律、犯宪章。

其若在生日,即国有恒典。

然而僧尼其身既死,虽是违法,亦有妻子,即所有财务,当与其妻子”。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上明文禁止僧尼嫁娶,但是只要该僧尼死后,他们的妻子可以继承其财产。

但是明法家们却引用这条解释,认为只要本人目前已还俗,僧尼的嫁娶也可以承认。

如文永六年(1267)八月二十二日明法博士中原章澄在《明法条条勘录》中对”以僧为夫,可听否事”一条,写道”准令义解之文,可听之由,先达或判之”[2]。

这里的”先达”指以前的权威法家,这里我们便可以看出,有的法家便以令义解的这条法解释为准,承认僧侣娶妻。

很明显,这是对原有法理的一种扩大解释。

尽管作者章澄并不认可”先达”们的判例,指出”僧尼嫁娶,犯法违教,典宪不容,虽设还俗,
离之,科更无可用夫之理乎?”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原有法理在当时的法家之间已经出现了很大的解释空间。

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当时的法家能够采取对原有法理的扩大解释来推导出新法理。

再举债权法方面为一例,天平胜宝三年有格条对”出举财物,以宅地田圃为质”作出了”自今以后皆悉禁断,若有先日约契者,虽至偿期,犹任住居,稍令酬偿”的规定。

但是成立于十二世纪末的《法曹至要抄》对”以田宅不可为质事”在引用前述天平胜宝三年(751)格后居然作了”按之,以田宅之类,不可为质之旨,格制严重。

是则为令百姓安堵也,若无妨于民业者,至于偿期,稍令酬偿”。

可见《法曹至要抄》的作者的逻辑是,原格禁止以田地为质的原因是为了”安堵百姓”,那样,只要”不妨民业”,土地就可以作为典当物。

这种被佐藤进一称为”准的”的以法条原精神的自由解释为根据所进行的法条适用范围的恣意扩大,自然会使不少原本不见律令法文的新法理”有根有据”地堂皇出现。

潜移默化地改变律令国家的法律原则,使固化的法律条文能适应于不断变动的社会形势。

(二)武家法
在源赖朝草创镰仓幕府的时候,新生的武家政权并无本身独有的法律可言。

从源赖朝到源实朝源家三代,除掉《吾妻镜》的记载和单件文书所见的具体判例,未见任何成文法典。

并且将军的意志在实际决裁中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如建久四年(1193)五月七日,源赖朝就大江行义的女儿控诉御家人梶原朝景占其土地一件将梶原朝景召来质问,赖朝虽然觉得朝景的陈述是有依据的,但是因为
控方托公卿吉田经房说情,并且以诉讼地为唯一的生活来源,赖朝便要朝景”忘理早归”,朝景只能服从。

但是这种做法只限于将军本人具备足够的权威和人格魅力时方能服人。

北条泰时建立执权政治,采取集体领导制度,重视”公平”。

再加上承久之乱幕府打倒了朝廷权威后,地方武士开始骄横起来,多有横行不法之举。

一部能符合武士社会实际需要的法典便呼之欲出了。

泰时本人便从京都请来法家,让他们抄出公家法的要点,每晨都加以认真学习。

贞永元年(1232)年,幕府完成了它的基本法典,当时称之为《式目》、《式条》,后来称为《御成败式目》(成败意指裁判),或按年号称为《贞永式目》。

《御成败式目》的指导思想有二,首先是先例,尤其是所谓”右大将家之例”,即源赖朝施行裁判时的先例。

但是,因为时过境迁,实际操作不能机械地按照旧例。

于是第二个指导标准即是”道理”,在实际的法律的制订上,幕府是以”道理”为本,参酌”先例”,而将式目编成。

式目重视符合武士社会的实情,泰时在给其弟北条重时的信中指出,地方上能懂得律令的人万不存一,要在这种情况下在刑罚判决上适用律令法的话,无异是挖陷阱坑兽类,并非立法本意,《式目》便是为目不识丁的地方武士也能理解运用而制订的。

《御成败式目》共计51条,第1、2条乃是命令幕府统治范围内的诸国及庄园应崇敬其领内的神社佛寺,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这便直接显示了式目的适用范围。

京都朝廷拥有律令法,各个庄园领主
有在其支配范围内施行的”本所法”,在这些旧有的法体系内,新订的式目占有怎么样的地位呢?第3条到第6条便规定了幕府管下诸国守护、地头的职务,规定了幕府和朝廷、庄园本所之间的关系,即守护之权限只在制止强盗、谋反、杀人等”大犯三条”,地头之权限只在促征年贡,不可干涉国衙和庄园领主的的裁判权。

第7、8条则揭示了幕府裁判的大原则,第7条规定赖朝等三代将军及北条政子所安堵的御家人领地,即便之前有合法的所有者,也不准再行争讼。

第8条则规定若确实支配所有土地二十年以上,无论有无合法手续,即予承认,当时称这条规定为”年纪法”。

总之,这两条规定切实保护了新兴的武士阶层的土地权益,获得了他们的支持,保障了武士阶层的土地领有高于以往贵族政权所规定的一切秩序,可以说是式目的根本性条款。

9条以下的规定,便是对谋反、杀人、放火,通奸、伪造公文、人格侮辱等刑事犯罪的处罚条例及维护财产继承,裁判的公正性的各条款。

这里不能一一概述,但是指出一点,这些法律的判罚标准都是基于前述的”道理”,如果和律令的条文精神有冲突,也是以武士社会的通行习惯为优先的。

《式目》的出现是日本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成于八世纪,单纯仿效隋唐法,体系庞杂的律令在当时除掉世袭的明法家外,很少有人能够精通。

式目虽也是以汉字写成,但是文风非常平易,且日本化,便于日本人训读。

并且其条目基本出自当时日本人的现实社会生活,用当时的话说便是”武家之习、民间之法”,合乎”道
理”。

很快便推广开去。

它成为了镰仓、室町两幕府的基本法典,两幕府在《式目》之后发布的法令,都作为”式目追加”附加在《式目》正文之后,尽管这些追加并没有普及开去,但《式目》的普及程度是非常惊人的。

它甚至被人们作为识字课本使用。

后来战国大名的”分国法”以及江户幕府的《武家诸法度》,受《式目》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注释:
[1]佐藤进一《日本的中世国家》[m]岩波现代文库2007,p54-55
[2]笠松宏至等编《日本思想大22中世政治社会思想下》[m]岩波书店1981,p120
作者简介:张子平(1978--),男,汉族,上海市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2007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明代中日关系史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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