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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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五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1998)16号
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68396552,68396554,传真:68396552。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
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七)附齐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审查工厂条件及抽封样品。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每组2—3人,可酌情吸纳同级内贸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按附件二填写工厂条件审查记录,并填写不合格记录和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同时抽封样品,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
抽封样品由企业负责寄/送指定检测机构。
三、考核产品质量。由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及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汇总上报。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工厂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合格企业的申请书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八)和计算机软盘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结果汇总表抄报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地方经贸委。
五、发证。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合格企业核发证书。
六、公布。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七、整改复查/测。经工厂审查不符合取证条件或产品测试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企业向省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测申请,按第八条第二、三款进行复查/测,符合取证条件的,按程序发给生产许可证。经复查/测仍不合格,五年内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资格。
第九条结束发证后的申请。新投产、新转产的企业必须在投转产半年内申请领证。申请企业投产转产超过半年而未提出申请者,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后,持罚款单及证明材料予以申报办证。
第十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030 X X X X XK:许可
16:国家轻工业局编号
030:白酒编号
X X X X:企业许可证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
第十二条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凡有营业执照的,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联营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的由龙头厂统一申请领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注明各联营企业名称、地址,并分别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统一安排监督检测,以保证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异议,可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
第三章免予工厂审查、产品检测条件
第十五条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度,对以下企业免予工厂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
一、由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立法已颁发的地方生产许可证,其执行的发证条件与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相同或相当,经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免予工厂审查,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只交产品测试费及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二、已获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发放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由企业附上证明材料,免予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审查及相应费用,只交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销生产许可证。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产品监督复查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廉政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五)违者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遵守“受检企业须知”(附件六),凡发现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