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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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 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 现在: (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 固有法的混合。 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 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 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 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 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 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 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 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 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 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 和努力。
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 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 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 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 副总统的弹劾权。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 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 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 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 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 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3、评价: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的结束
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 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 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 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 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2、《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 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 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性 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 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 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 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 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 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 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 “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 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 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 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 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表现得极为明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 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 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 质。作为中国近代唯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 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 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 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 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 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 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 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 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 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 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 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 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 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 “袁记约法”的主要区别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 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规 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 唯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 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 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而 成,故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 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学习要求: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 与特点;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分析这 一法制在维护国民政府统治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 的本质;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制的完备性。 重点问题: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四、南京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来自百度文库

(一)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二)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振兴实业 (三)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四)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五)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 约法》 1、《训政纲领》:1928年 2、《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 (2)主要内容: (3)评价:使用时间最长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 2、主要内容: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三)《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1、背景:抗战胜利后 2、主要内容: 3、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 命运。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一)立法特点 1、大量使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2、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二)法律内容 1、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军阀统治。 2、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色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 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构、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 2、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 3、领事裁判权有发展。
学习要求:了解北洋政府法制的基本状况, 特别是了解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的主要内容与实质;从立法中分析军阀独裁 性的面目。 重点问题: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 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 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 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 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 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三)“袁记约法”取消了《临时约法》 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 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 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 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 辟帝制作准备。 (四)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 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 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一)“袁记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 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 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 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 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二)“袁记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 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 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般 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的权力。
《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 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 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 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 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 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的重大影响, 又不得不规定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 保护人民权利等项内容, 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 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 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 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 束。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 利与自由。 4)其他制度:①关于经济制度; ②关于领土范围 3、特点 4、意义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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