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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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 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 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 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 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 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3、评价: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的结束
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 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 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 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 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 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 “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 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 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 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 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表现得极为明显。
(三)“袁记约法”取消了《临时约法》 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 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 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 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 辟帝制作准备。 (四)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 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 “袁记约法”的主要区别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 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规 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 唯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 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 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而 成,故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 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 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一)“袁记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 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 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 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 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二)“袁记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 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 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般 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的权力。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 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 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 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 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 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 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二)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振兴实业 (三)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四)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五)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2、《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 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 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性 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 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 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 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 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 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学习要求:了解北洋政府法制的基本状况, 特别是了解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的主要内容与实质;从立法中分析军阀独裁 性的面目。 重点问题: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3、评价
《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 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 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 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 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 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的重大影响, 又不得不规定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 保护人民权利等项内容, 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一)立法特点 1、大量使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2、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二)法律内容 1、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军阀统治。 2、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色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 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构、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 2、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 3、领事裁判权有发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 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 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 质。作为中国近代唯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 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 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 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 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 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 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 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来自(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 约法》 1、《训政纲领》:1928年 2、《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 (2)主要内容: (3)评价:使用时间最长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 2、主要内容: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三)《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1、背景:抗战胜利后 2、主要内容: 3、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 命运。


学习要求: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 与特点;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分析这 一法制在维护国民政府统治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 的本质;从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制的完备性。 重点问题: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四、南京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 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 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 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 束。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 利与自由。 4)其他制度:①关于经济制度; ②关于领土范围 3、特点 4、意义及局限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 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 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 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 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 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 和努力。
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 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 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 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 副总统的弹劾权。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 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 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 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 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 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 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 现在: (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 固有法的混合。 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 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 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 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 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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